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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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矛盾调解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调解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调解多元化解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调解、法律援助、协商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诉讼、心理疏导、社会救助和政策援助等多元化解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些方面在矛盾调解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性。

1.调解介入调解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其能够通过第三方中介的协调努力,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减轻司法诉讼压力,促进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方式通常包括面对面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

调解流程一般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受理、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和确认协议等环节。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调解技巧,如沟通技巧、劝说技巧和谈判技巧等。

2.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多元化解机制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援助主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向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分为中央级和地方级,律师则通过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在多元化解机制中,法律援助主要起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协助调解的作用。

3.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来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协商调解可以降低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协商调解的流程一般包括当事人自愿协商、协商前的准备、协商过程、协议的达成和确认等。

协商调解的技巧包括诚信沟通、积极寻求共识、坚持原则和适当妥协等。

在此过程中,协商调解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双方。

4.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一种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

仲裁员通过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调解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和终局性等特点。

仲裁调解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仲裁、仲裁庭组成、审理和调解等环节。

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裁决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5.司法诉讼司法诉讼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终极救济手段,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陈述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统筹优化社会资源,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便民高效;(四)和解、调解优先,并将和解、调解贯穿始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前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一直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对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设想。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作为基层调解的主要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职责。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激励机制,合理设定薪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3.推行志愿制度,鼓励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扩大调解队伍的社会代表性和专业性。

4.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替换。

三、构建多元化的调解平台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取决于调解平台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在2024年,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打造具有多元化特色的调解平台。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司法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等各方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建立网上人民调解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调解服务,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进行调解。

3.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和社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建立调解员驻点制度,提供及时的调解服务。

4.鼓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在需要法律支持和审判裁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转诉司法程序,确保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全程电子化,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受理、在线调解和在线记录。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要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

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

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机构协同工作的机制。

它的目的是促进诉讼和调解的衔接,促进司法效率和公正。

在这个机制中,当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给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

诉调对接机制的好处在于,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

相对于诉讼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快速、经济,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调解还可以增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诉调对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可能会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调解程序来拖延时间,从而影响司法效率。

因此,为了保证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并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总的来说,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措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并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为了实现这种机制的最大效益,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法律援助参与和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探析

法律援助参与和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探析

工资 等 事 由引 发 的 法律 援 助 案件 过 程 中 ,应 从 维 护 弱 势 群 体 合法 权 益 出发 ,帮 助 相 关 主体 整 合 、梳 理 并 恰 当调 整 利 益 诉 求 ,引 导 纠 纷 主体 用理 性 、合 法 、程 序 化 的 方 式 寻求 矛 盾 纠
纷的解决 ,避免和防止这类纠纷 的恶 化 ,减少和降低 纠纷所
形 成 的 负 面影 响 。
2 、与 人 民法 院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配 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采 3 、法 律 援 助 参 与 和 服 务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是 落 实 调 解
取 在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部 门 设 立 法 律 援 助 办 公 室 、安 排 专 人 接
作 者 在 办 理 由企 业 改制 、土地 征 用 、房 屋 拆 迁 以及 拖 欠 民J 一
2 、法律援助参与和服 务社会 矛盾化 解工 作是 落实依 法
治 国方 略 、推 进 法 治 建 设 的 客 观 需 要 。 随着 依 法 治 国方 略 的 深 入 实施 ,法 律 成 为 调 解 利 益 冲 突 和 社 会 矛 盾 的 一 种 最 规 范 、最 透 明 的手 段 。 法律 援 助工 作 者 可 以 在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法 律服 务活 动 中 ,积 极 引 导 当 事人 把矛 盾 纠 纷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处 理 ,运 用 法 律 手段 和途 径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
待 ,或设立专线 电话等方式 ,参与诉讼 调解 ,同时为寻求法 律援 助的群众开通一 条便捷 高效的 “ 色通道 ” 绿 。存法 院对 婚姻 、赡养 、民间借贷 、欠 薪 、工伤赔偿 、交 通事故等案件
诉前 调 解 时 ,及 时 审 核 、受 理 困 难 群 众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参 与协 助 法 院做 好 诉 前 调 解 工 作 。人 民法 院 在 诉 前 调 解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

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工作原则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

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协作联动原则。

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规范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

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

二是依法调处原则。

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

设立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置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基础台帐资料。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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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九、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合理合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1.3 诉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二、诉调对接的范围和条件2.1 诉调对接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民事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婚姻家庭纠纷;(4)继承纠纷;(5)房地产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农业农村纠纷;(8)其他适合诉调对接的民事纠纷。

2.2 诉调对接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诉调对接;(2)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纠纷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4)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诉调对接的其他条件。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3.1 申请诉调对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诉调对接的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基本情况、调解意愿等。

3.2 受理诉调对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诉调对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调对接的具体程序和期限。

3.3 组建调解团队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意愿,组建由一名或者多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3.4 调解过程调解团队应当自收到诉调对接案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3.5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团队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逢案必调调解前置

逢案必调调解前置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参评文章逢案必调调解前置积极探索非诉讼法律援助高效机制灞桥区司法局姚媛媛一、“逢案必调调解前置”非诉讼援助机制的理论背景随着灞桥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灞桥区位于西安市的城乡结合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不断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也日益增加。

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灞桥区的现实特点,先后多次深入农村、社区进行走访、调研,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新机制。

法律援助作为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重要职能,已逐渐深入人心。

但仅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有时并未使矛盾得以充分化解。

虽然人民调解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中间人”的角色,但人民调解员多数是以情、以理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却缺乏了法律的权威,甚至有些当事人认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缺乏理论性和权威性。

因此,在进入法律援助阶段的案件中,如果有律师的参与予以调解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事实关系清晰的案件,会比以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方便、快捷、高效,也比单纯的人民调解更具有说服力和严肃性。

二、“逢案必调调解前置”非诉讼援助机制的内涵“逢案必调调解前置”机制旨在降低援助成本,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其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民事援助案件。

即中心对当事人的援助申请,特别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引发的诉求,经审查决定受理后,如果发现案件此前未曾调解,由中心直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中心再进行援助指派;如果案件申请援助前已经过调解,中心则直接将案件进行援助指派,具体承办人在诉讼前需以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进行新的调解。

只有在法律援助受理后的调解不成功时,才转入诉讼援助。

对前置调解成功的案件,承办人须主持当事人双方签定调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协议履行。

为让当事人放心,上述无论何种方式,中心在受理援助申请后都必须将调解前置的意义及后续处理工作对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法援助工作计划5篇

法援助工作计划5篇

法援助工作计划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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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三大法律“套餐”构建便民服务圈

司法所三大法律“套餐”构建便民服务圈

司法所三大法律“套餐”构建便民服务圈
通讯员徐志刚孙明霞
今年以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北辛司法所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社区矫正与帮扶教育职能紧密捆绑,形成三大法律”套餐”,确保司法所服务群众更加“接地气”。

套餐一是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捆绑服务。

经该司法所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矛盾纠纷,在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司法所向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对于符合援助条件但可能通过调解结案或不符合援助条件但愿意调解的援助申请人和咨询人,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发指派的方式,转由司法所组织进行调解,增强援助与调解互转机制,畅通了化解纠纷的渠道。

套餐二是推进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捆绑服务。

在文坛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法律门诊”,招募从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志愿者驻点全天制上班,随时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服务。

同时,法律服务所与社区“法律门诊”挂钩结对,定期派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到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解决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目前,该“法律门诊”共提供法律咨询700余人次,引导社区居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有50余件,组织社区法制宣传10多场次。

套餐三是推进社区矫正与帮扶教育捆绑服务。

在刚接收入矫时,通过悉心与他们交谈感化,最大限度消除他们的逆反心理;在日常矫正阶段,主动与他们沟通、倾听他们的心里话,关心他们的现实生活;
在解除矫正前,全面评估矫正社会效果,设计安置帮教计划,做好跟踪帮扶工作。

同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6场,受教育对象达80余人次,提高了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改过自新、自觉接受改造。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浙司〔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司〔2017〕5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将矛盾和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合法。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便民利民。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以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机关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衔接和调处程序,避免当事人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程序负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研究

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研究

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研究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法律援助工作和人民调节已经深入到基层司法工作、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当前二者的结合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解决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节相互衔接必须先了解其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其特性而制定相关对策,从而指导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发展对策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个中心、两个龙头、七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通常将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割裂开来,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

如何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都能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是真正体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存在价值的关键所在。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作为一名基层律师,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法律援助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必须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把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降低法律援助成本,简化法律援助流程,增加弱势群体维权受益面,拓宽弱势群体维权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改善法律援助网络系统,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强调要“最大限度激化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指出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权益机制”。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司法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负责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司法所建立了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项制度,分别为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

首先,法律援助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可以为无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调解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调委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之一。

调委会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法律专家、公民代表、群众代表等。

调委会负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调委会的成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司法所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地开展法律讲座、法治文化活动,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讲解法律政策,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普法宣传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普法宣传,司法所可以主动向公众提供法律知识,使人民能够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司法所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调解资源共享,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样,信息化建设也可以提供便利的服务,为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总而言之,司法所建立的这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即法律援助、调委会、普法宣传、调解室和信息化建设,都旨在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这些制度在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法律援助工作计划2022年法律援助工作将围绕“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着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在2022年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一、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法律援助工作做细做实,尽心尽力为受援人服务。

二、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

充分利用《法律学堂》、法制广场、社区宣传栏等现有的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晓率。

三、继续做好援调对接工作。

在前面两年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援调对接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

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综治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本着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管理、案件指派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对案件办理实施“先协调后诉讼”的运作方式。

五、扩大援助范围。

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标准,确实让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援助的数量,力争在2022年基础上增加10%,总数达到110件。

凤凰司法所二〇某某年元月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篇二2022年要继续全面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按照上级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龙池做出新贡献。

现将今年工作安排如下:一、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二、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采用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利用5.19助残日、9.1《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纪念日和12.4法制宣传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播放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议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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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初探摘要: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实践、发展过程入手,阐述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全面分析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的运行模式、运行方法,以及在实施“援调对接”机制中需要把握和急待破解的几个难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调解;援调对接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1],是维护弱势群体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而人民调解则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尽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有着各自的职能,但他们有着相同的功能与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从两者的职能看,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各自的局限。

事实证明,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都不是万能的,人民调解中的许多矛盾纠纷,由于受到当事人素质及外界因素等影响而调解不成,法律援助中受理的部分案件,也会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差异或者其他客观情况造成取证困难,有理而难赢官司。

这样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以下简称“援调对接”),使两者的功能有机整合,形成相互协调,优势互补的格局,以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满足群众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一种改进传统法律援助的新形式,可以大幅度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增加弱势群体维权受益面,拓宽弱势群体维权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是逐步形成的一个法律援助新领域,也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

本文结合法律援助中心对“援调对接”工作的实践,就这一课题作点粗浅的探讨。

一、实施“援调对接”机制的法律依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远着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以上规定为我们实行“援调对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援调对接”的必要性、可行性援调对接,就是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通过必要的手段与办法使其有效地衔接,那么,在实践中是不是有必要,是否可行呢?(一)必要性: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实施、普法宣传的深入、弱势群体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和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放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

由此,弱势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和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从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轨迹来看,法律援助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由于民众对此制度还不甚了解,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相对来说很少,发生在民间的一些矛盾纠纷只能通过人民调解这一途径解决。

而随着我国民众法治法制思想的提高,法律援助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法律援助的需求是呈加速上升趋势的,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人才、法律援助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这就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发展瓶颈的问题。

公众对于法律援助资源的需求与法律援助资源的有限性形成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对于这种矛盾局面的出现就要求我们必须合理的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对于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但可以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想办法进行调解,以便于节省法律援助资源。

这就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多种保障弱势群体法律需求的途径。

而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则可以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是相当必要的。

(二)可行性:援调对接是否可行,主要是基于三点认识:一是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有许多共同点。

从服务对象看,当事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则完全面向弱势群体,对象基本相同;从服务内容看,人民调解中常见的赡养、抚养、扶养纠纷,还有近年来出现的坑农损农、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家庭暴力等,也是法律援助的常见类型,内容很多共容;从法律依据看,人民调解依据法律、政策和道德开展调解,法律援助则依据法律开展援助工作,在法律依据上具有共通性[2]。

二是人民调解协议法律地位不断提升。

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大大提升。

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则更加有效地巩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能够切实起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是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实践基础成熟。

随着法律援助网络的逐步完善,各层级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基层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更加密切。

三、“援调对接”的运行模式所谓援调对接就是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一种工作模式。

从实践来看,主要是三种模式:一是援助中心与各级调解委员会间的对接。

县级联合调解委员会、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各类矛盾时,如果发现双方难于达成和解,且纠纷与案件又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中,受害一方确系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调解委员会就可以通过“移送交接”的形式,把纠纷与案件及时介绍到法律援助中心。

同样,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过程中,如果发现矛盾纠纷不是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援助中心也可以将其介绍到各级专业调解委员会去解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纠纷与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但标的额太小,诉讼成本过高,且双方又有调解的余地,这种案件应该尽量通过非诉讼的途径了结,以节约诉讼费用。

这种模式要求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在各级专业调解委员会中都要相应建立专门的“援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便使这些组织的人员在接到矛盾调处的第一时间,就明确该起矛盾纠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便选择最合理的手段、方法去处理、解决,以免拖延时间、浪费成本。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既然是寻求法律援助与调解制度的对接,那么要首先确定的是在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内进行讨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在之外进行讨论,这一点是应该具体的说明的。

二是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与镇(乡)调处中心的对接。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调处中心的人员大多是相互兼职、合署办公的,事实上也是两个机构、一套人马,这给援调对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如果当事人所述的纠纷与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且经济困难,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同志就可以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指派。

一般性的民事非诉讼案件,中心将直接指派给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志愿者)来承办。

承办者接受指派后先在镇(乡)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形成调解协议,算是法律援助中的民事非诉类案件,若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操作,对对方当事人也有一种震慑作用,一般情况下都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解,这样就大大提高了镇(乡)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

另外,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后续保障,一旦调解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

如果当事人所述的纠纷与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或当事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则可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由镇(乡)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模式,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节省时间,节省成本,少跑怨枉路,也更加方便群众。

近年来我们也是这么做的。

三是镇(乡)调处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对接。

有时候,在镇(乡)发生的一些纠纷与案件,尽管进入了法律援助的渠道,但由于纠纷与案件的复杂性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不能以民事非诉类案件来结案,这就需要承办人(一般是司法所所长或者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给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在接访中碰到的一些比较简单的矛盾纠纷,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认为在镇(乡)调处中心就可以解决的,那么,就可以直接介绍当事人到所在镇(乡)的调处中心进行调处。

这样就形成了镇(乡)调处中心与县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互动,使各自的工作得到有效的对接。

这种模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运用,而且效果明显,操作起来也很方便,有时候打个电话就可以了。

有了这三种援调对接的模式,就可以使每件矛盾纠纷与案件都有一个直接明了的解决途径,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也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纠纷案件中所投入的费用降到最低限度。

四、实现“援调对接”需要把握和急待破解的几个难题要确保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成功,必须明确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要破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更需要建立一套严密的运作机制,以便衔接顺畅,真正做到“对得上、接得住、化解得了”,这也是建立“援调对接”机制的目的所在。

(一)正确把握“调解”的涵义“援调对接”机制中的调解,不同于一般人民调解中的调解,有其特定的涵义,实践中必须正确把握:一是调解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参与。

一般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而“援调对接”中的调解则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参与。

具体实践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纠纷与案件采用调处中心与法律援助工作站联合调解,援助中心或援助工作站派员代理(也可直接指派法律工作者参与代理)的形式进行操作。

二是调解当事人一方必须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当事人一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法律援助的必备条件,而作为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参与的调解则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然,对于政府指派的一些重、特大、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很好地把握这一标准和尺度,准确地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区分清楚,不得把法律援助混同于人民调解。

三是调解协议必须从形式到实体都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是对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人民调解的指导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加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的调解,必须要以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签名盖章,不得随意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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