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c3d6d62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78.png)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起涉嫌“非法行医”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冒充医生,在没有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导致多名患者身体受到伤害。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医疗行业的思考和关注。
这起案件揭露了我国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事实上,非法行医并非个案,而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
在一些地区,由于监管不力,一些没有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也能够从事医疗活动。
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加强医疗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严惩非法行医行为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了患者就医需求与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
在一些地区,由于医疗资源不足,患者往往需要排队等候就医,等待时间长,导致一些人转而选择非法行医。
我们应该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普及程度,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合法、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医师资质核查的关注。
在一些地区,由于医师资质核查不严,导致一些人冒用他人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
加强医师资质的核查和管理,保证医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合规性,是非常重要的。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患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能力。
在选择就医机构时,患者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核实医师的资格证书。
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患者也应该保持警惕,留意医生的行为是否合规,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这起“非法行医”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医疗行业的思考和关注。
我们应该加大医疗监管力度,完善医疗法律法规,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也需要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的普及程度,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合法、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我们还应加强对医师资质的核查和管理,保证医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患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选择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保护自身权益。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cbad90155270722192ef7d3.png)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74061b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b.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ae8347dbfad6195f302ba639.png)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美容业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美容需求。
但是,随着服务领域的扩大和服务机构数量的增加,美容业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超范围经营或不规范操作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百货饰品店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设备设施尚未达到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项目,引发了一些纠纷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现将我们监督执法中查处的一起案例加以分析,希望能够为医疗美容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医疗美容纠纷案例1 案情介绍2010年5月4日,平罗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李某投诉,李某称于2010年4月28日在县城某商场一饰品店进行打耳孔,术后造成穿耳孔部位红肿、发脓感染,要求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所经初步调查后于2010年5月5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案件调查人员经多方取证,调查结果如下:1、该饰品店只有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为普通生活美容;2、该饰品店门口玻璃上贴有“去斑、去痣、打耳孔”等字样;3、打耳孔术使用的美美牌耳订枪仪1台、枪针40枚、碘酊一瓶约10毫升、棉签壹包、脱脂药棉50克、红霉素软膏1支等器械和药品;4、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李某的打耳孔手术是在该饰品店做的,至今饰品店已做此类手术有三年了,无手术人员情况及收取费用登记本和票据;5、给李某进行手术的张某未在当地执业注册。
经过合议,最终认定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活动,并造成李某人身伤害(伤殘证明),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1、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活动;2、没收药品和器械;3、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d109d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6a.png)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 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 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 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 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 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 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 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 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 法 行 医 罪 规 定 “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 “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 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 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 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 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医疗行为并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 “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
非法行医处理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严重失衡并因此产生的行 医行业的巨额利润驱使下,非法行医现象并未 因 1997 年 修 订 的 新 《 刑 法 》 设 立 非 法 行 医 罪 而 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愈演烈,这种趋势在经 济发达的深圳地区也相当突出。究其原因,除 社会原因外,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 高,未能对非法行医实施有效的刑事打击也是 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重要原因。为此,我 们结合区检察院从年一月份至今年六月份办理 非法行医案的基本情况,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办 理非法行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并就如何完 善非法行医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 、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 行 医 批 捕 案 件 共 37 件 44 人 , 其 中 批 准 逮 捕 29 件 32 人 , 不 批 准 逮 捕 8 件 12 人 , 占 受 理 总 数 的 22% 。 其 中 年 2 件 4 人 , 占 当 年 受 理 数 的 20% ; 年 3 件 3 人 , 占 当 年 现 数 的 27% , 年 2 件 2 人 , 占
一起非法行医导致产妇伤害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导致产妇伤害案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deffb080740be1e650e9afc.png)
24 相关法律标准滞后 虽然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 . 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 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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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预防医学 20 0 6年 1 2月第 l 卷第 4期 7
Jag uP e d ee e 。0 6 V l1 , . i s ryMe ,D cmb r2 0 , o 7 No 4 n
实存在, 证据确凿 , 依法对该非法行医者实行拘捕 。
2 案 例分析
2 1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非法行 医近年来十分 .
猖獗 , 多以外地 民工、 民等低 收入者为其主要对 农
象, 因为他们看病 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便宜 、 方便 、 手 续简单。而非法行 医者正是靠着这些 比较稳定的 “ 客源” 来维持生计 、 占市场。本案当事人系贵州 抢
随 即产 科 医生 向辖 区卫 生 监 督所 举 报 , 同时受
执法人员对策越来越狡猾 , 诊室 内摆 的都是破桌椅
及非常少量的药品 , 大量的药品一般都放在其他地 方。即使被捕查处 、 没收, 对其个人影 响不大, 起不 到惩戒作用 。有些黑诊所虽被打击多次仍能照常营 业。主要原因就是其违法成本低廉 , 根本不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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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预防跃学 20 年 1 箍 1 鲞箜 翅 』 鲢 ! 鲤: !璺 ! 06 2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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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监 督 与 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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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 非 法行 医导 致产 妇伤 害 案 引发 的思 考
李斌
(苏州 市吴 中区卫 生监督 所 , 江 苏 苏 州 2 5 2 1 1 8)
人员 查处 。
害人丈夫 向 l0 l 报警中心报案。卫生监督所迅速联 合公安部门、 妇幼保健所于 当晚 7 点左右前往该非 法行医者处 , 公安部门依法对 其实行刑侦拘 留。该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思考论文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思考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6933eab1960590c69ec3762f.png)
某驻军医院非法行医受处罚后所引发的思考【关键词】驻军医院;非法行医现象;引发的思考非法行医现象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存在了很大的安全隐患,2005年以来,国家对非法行医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但非法行医行业一直是暴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有不法行医人员一直从事非法行医工作。
各地驻军医院也普遍存在面向社会收治患者的行为,随之而来的就存在将本院的科室向外出租、承包的现象,笔者以一起某驻军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构成非法行医案件处理后引发的思考为例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对比、分析,提出如下个人见解。
1案情简介1.1案情介绍2010年5月22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驻军医院有将院内科室出租、承包行为。
6月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了取证,经查,该驻军医院的生殖医学门诊是由院方承包给陈某的,由院方出房屋、陈某出设备、医务人员,在生殖医学门诊中设有独立的药房、收款、化验室等科室,医院不负责对生殖医学门诊日常管理,只是按经营收入的四、六分层,院方拿四、陈某拿六,对在场的医护人员索取执业医(护)师证时,在场的医生朴某、张某、姚某,护士刘某、蔡某、姜某,检验师陈某等人均不能出示相关的执业医(护、检验)师执业证书。
在对院方和陈某进行询问时,院方副院长承认与陈某有协作关系、有经济往来,在检查门诊登记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门诊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将法定传染病的病人上报。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门诊责令停业,同时对该门诊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进行了封存。
从2010年3月1日——6月20日的结账交款单来看,共收取非法所得385093.70元。
1.2处理建议该门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该门诊如下处罚:取缔生殖医学门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4c70780e53a580216fcfed9.png)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4404a256804d2b160b4ec030.png)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 , 影响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
打击 力度 和查处 效率 。例如 , 有些案 件卫生行 政机关 认 为 已经 达到 了移送标 准 , 移送 的公安机 关却 不 接受 认 为构成犯 罪 , 移送案 件被公 安机关 退 回。有些 案件 虽然 性质严 重 , 当地影 响较 大 , 卫生 行 政机 关 又 在 但 认 为未达 到案件 移送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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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5
S a g a o r a fP e e t e Me iie h n h i u n l rv ni d cn J o v
上 海 预 防 医 学
21 第 2 0 2年 4卷 第 5期
。 2 1。 Vo  ̄ 4 No 5 02 l2 ’ 。
. .
文 章编 号 :0 4— 2 1 2 1 )5— 2 8— 3 10 9 3 (0 2 0 05 0
2 1 调 查取 证难 。 . 查获 难度 大
一
2 1 年 9月 1 01 1日, 海市 黄浦 区卫生 局对 辖 区 上 内小普 陀街某 号进行 监督检 查 , 检查 时该镶牙 场所经
是非 法行 医行 为越 来 越 隐秘 。如改 坐 等 病人
营者正 在为某 患者 开 展 镶牙 医疗 执 业行 为 。现 场查
浦区卫生局于 2 1 年 9月 1 将该案移送上海市 01 1日
公 安局 黄浦分 局立案 侦查 。 2 非 法行 医案件行刑 衔接 过程 中存在 的困难和 问题 行 刑衔 接 , 即行政 执 法 与刑事 司法 的衔接 机制 , 是 指在查 处涉 嫌犯罪 的行政 违法案 件过程 中 , 各有关 部 门在 各司其 职 、 负其 责的前 提下 , 各 相互 配合 、 相互 制 约 , 保依 法追究 涉嫌犯 罪人员 的刑事责 任 的办案 确
一起由无证行医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起由无证行医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c48caa958fafab068dc0218.png)
一起由无证行医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摘要:本文探讨一起无证行医案件的处罚过程以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随着各级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近年来个体行医者数量不断增多。
而一些医师或非医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带来了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
本文通过一起处罚案例探讨对无证个体行医处罚的相关问题。
1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03日某某区卫生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该区一企业办公室内有人进行非法行医,主要接收癌症患者进行治疗。
接举报后,该区卫生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处方笺、中药袋、病历日记等物品,负责人为杨某。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取证,并对杨某和患者家属进行了询问。
调查发现,杨某在某某区一企业办公室内自2014年4月份中旬开始从事医学诊疗活动,且从事诊疗活动的杨某无任何行医资质。
调查结束后,该区卫生局组织合议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合议,并组织了重大案件讨论会,讨论认为,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达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提出了陈述申辩,但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随后该区卫生局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决定书后,当事人自觉缴纳了罚款,未提出复议和诉讼。
2 争议要点2.1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责任人为杨某,其未经审批开展诊疗活动,本人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对其可以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其在企业内开展医学诊疗,虽未悬挂门头,但属于在固定场所行医,可认定为开办了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无证行医处罚。
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d9adb267375a417866f8fb2.png)
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法医学鉴定证据作者简介:肖学永、曹广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0-02一、案例介绍1.案例基本情况:2004年5月31日早7时许,张某(男性,47岁,农民)因颈椎疼痛服用“土医”安某炮制的药酒1两,10分钟后自感口唇、双上肢麻木、视物不清,后病情逐渐加重,腹痛、呕吐、流涎、四肢酸软、呼吸急促。
其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45分钟后张某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提取了安某浸泡药酒的药方和死者家中炮制的药酒2瓶。
药方方剂如下:灵芝10g、人参10g、何首乌10g、木瓜10g、海星1个、制草乌9g、制川乌9g、乌蛇10g。
2.法医学鉴定过程: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2日下午3时对死者张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
尸解见脑膜充血、肺脏广泛淤血、出血,代偿性肺气肿,肾脏淤血、出血,甲床紫绀等窒息的死亡改变。
余无异常。
提取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留存为检材。
2瓶浸泡药物的药酒留存为检材待鉴验。
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对提取的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和2瓶药酒鉴定后作出结论:2瓶药酒均含有乌头碱和乌头碱的降解物成份。
所提取的死者肝、肾、胃等组织(未加酒精固定)送检后,未检出乌头碱成分及毒鼠强、氟乙酰胺鼠药和常见的有机磷农药。
2005年9月,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结果和张某死亡前的临床症状做出法医学鉴定,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3.诉讼结果。
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张某的死因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张某仅表现出乌头碱中毒的症状和体征,但其尸体内未检出乌头碱或乌头碱的降解物,不能排除其他毒物中毒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是乌头碱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有口服乌头药酒的事实,又具有明显的乌头中毒的症状和体征,根据乌头碱的药理和中毒机理足以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216c4ef647d27284a735167.png)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思考摘要】非法行医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安全、破坏社会和谐,但黑诊所在法律意识淡薄、看病贵的地区仍受到很大的欢迎。
对于非法行医的打击一直在进行,可是黑诊所的蔓延仍然在延续。
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行医行为,不仅要靠执法人员的严厉打击,更要从法律修订、完善制度等方面疏堵结合。
【关键词】非法行医;黑诊所;打击【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8)27-0347-021.非法行医现状1.1 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通常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对外服务或者未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非法行医存在形式(1)存在形式最多的,就是黑诊所。
这些黑诊所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内的“医生”通常也没有取得医生资格。
场所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设施简陋、环境恶劣,甚至在一些黑诊所内执法人员往往看到的是医、食、住均在一起的场景。
这类场所主要分布在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附近。
(2)药店内的非法行医。
这类药店往往在没有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招聘医生坐堂行医,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营销药店内的药品以获取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类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给了很多药店以可乘之机。
(3)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一些乡村医生及已经过期的、通过“老人老办法”形式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些医生及诊所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望,而且在历史年代也默认这种形式的存在。
(4)合法医疗机构内的非法行医。
主要在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内存在,包括聘任的医师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聘任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行医等形式。
这类非法行医因披着正规医疗机构的外衣,违法行为比较隐蔽。
(5)生活美容机构无证进行医疗美容。
女性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高,一些生活美容机构铤而走险进行医疗美容,为顾客开展各类美容手术、进行针剂注射等项目。
关于一起非法行医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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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非法行医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朱宏伸;陆建军;俞士鹏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年(卷),期】2010(017)004
【摘要】作者结合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了<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与要义,提出了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要正确理解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取向,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实质精神,慎重处理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引发的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
【总页数】4页(P390-393)
【作者】朱宏伸;陆建军;俞士鹏
【作者单位】扬州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扬州,225002;扬州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扬州,225002;扬州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扬州,225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为何既起诉又行政复议——一起药店非法行医案引发的思考 [J], 李建华
2.一起成功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分析及引发的思考——沙沟供电所“8.11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的案例分析 [J], 韩双锋;纪玉强
3.对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移送引发的思考 [J], 杨逢贵;唐沁洋
4.五六级工伤职工长期两不找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从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J], 段晓冬;
5.让游医成为过街之鼠——对一起非法行医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案的思考 [J], 邹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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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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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关于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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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
1.法律适用
以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如地下诊所、药店坐堂行医等;2.美容院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如重睑术、隆胸、文(绣)眉、吸脂、洁齿、针灸减肥等;3.公司利用向顾客提供医疗咨询、免费检测等服务,推销药品、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等;4.合法的医疗机构在未经批准的登记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5.个人或单位承包、租赁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办案主体及程序
卫计计生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检查,证据保存,询问笔录,调查终结,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术送达。
自己采信。
3: 强制执行: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应该对案件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是否对自我履行的被处罚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审核是否所有案件都应该承办和处罚分离。
4:对于非法行医罪,如何判定危害?主观故意,客观实施。
危害也许是潜伏的。
加大打击是否可以参照酒驾入刑。
第二组:郭苗莉。
对一起无证行医查处案件的评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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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无证行医查处案件的评析和思考发表时间:2018-11-26T09:33:20.247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8年6月上第11期作者:黄俊[导读] 各部门履职到位,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及二法衔接机制,才能让无证行医者无立足之地,医疗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
南京市江宁区卫生监督所江苏南京 211100【摘要】近年来,随着卫生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无证行医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医疗秩序明显好转,但无证行医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文通过一起无证行医案件的查处,浅析长效综合治理对无证行医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关键词】无证行医;查处;长效综合治理1、案件介绍1.1第一次查处经过2015年7月16日,南京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小区出租屋内查见行医人黄某某为一名患病儿童进行输液治疗,黄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
现场未查到其他药品,黄某某拒绝配合检查,卫生监督人员通过走访周边住户,终于在黄某某另一出租屋内查获了包括葡萄糖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清开灵等十余个品种400余瓶药品。
卫生监督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查获的全部药品进行登记保存,张贴《公告》对非法医疗场所进行取缔。
经立案调查,确认了黄某某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卫生监督人员向黄某某送达 [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药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2第二次查处经过2015年7月27日,卫生监督人员在对黄某某行医场所进行处罚后复查时发现,黄某某在出租屋内为一名男子做放血治疗,该男子左腘窝穿刺的输液器内注满血液。
卫生监督人员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对现场物证进行证据保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确认黄某某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履行告知程序后卫生监督人员向黄某某送达 [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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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为“名医”的人在网上兜售所谓的“祛病保健香料”,并宣称该香料能够治愈多种疾病。
该名医在不具备医学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给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
最终,该名医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抓获。
这宗案件引发了人们对“非法行医”的反思和警惕。
我们知道,医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医学执照。
只有具备医学执照的人才能合法行医,开展医疗活动。
因为医生需要对人的身体健康进行保障,如果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和培训,就没有能力确诊和治疗疾病。
非法行医不仅有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还可能带来道德和法律风险。
然而,尽管我们对非法行医心知肚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会选择非法医疗服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很复杂。
一方面,一些人存在着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非名校出身”的医生通常难以拓展业务,找不到更多患者,往往出于利益需要,会选择在网上或私人场所执业。
这些医生很难被患者所发现,也很难被管理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人将非法医疗视为一种“神速治病”的方式,认为在“名医”或者“祖传秘方”指导下,短时间内便可以“祛病保健”。
这些人往往对于实现快速效果更加关注,往往会被营销手段所诱惑,盲目选择非法医疗服务。
对于这些非法行医现象,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
首先,必须加强对医学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了解医生的专业性和医学执照的必要性。
同时,加强对医生的教育和监管,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更可靠的治疗服务。
其次,需要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和处罚,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阻止非法行医的行为。
最后,还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强调法律的尊严和敬畏,让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推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要杜绝非法行医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我们应该以更加严肃和理性的态度,共同呼吁社会各界加大力度对于非法行医的打击和监管,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一起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案件查处的思考
![对一起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案件查处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4cefd64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6.png)
作者: 陈维彬[1] 何中臣[2] 唐啸[2]
作者机构: [1]重庆医科大学,重庆400016 [2]重庆市卫生监督所
出版物刊名: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页码: 321-322页
主题词: 非卫生技术人员 案件查处 医疗机构 执业 国务院办公厅 监督执法力度 专项整治非法行医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欺诈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精神,重庆市加大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起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案件。
本文拟就此案件的查处过程进行分析讨论,并对我国现行医疗法规进行思考。
对一起卫生监督员渎职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卫生监督员渎职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8906240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4.png)
对一起卫生监督员渎职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思考
王骏;张宝马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法制》
【年(卷),期】2008(16)6
【摘要】1案情2007年4月,宝应县退休医生江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被宝应县卫生局查处,并被依法给予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药械的处罚。
2007年11月10日,江某再次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陈某在诊所内过敏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江某因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而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县卫生局涉嫌医疗市场监管不力和渎职的有关人员开展侦查。
2008年2月当地检察机关对县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刘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取保候审。
2008年5月移送审查起诉。
【总页数】2页(P45-46)
【关键词】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渎职;案件;非法行医;县
卫生监督所;县卫生局
【作者】王骏;张宝马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35;R197
【相关文献】
1.因法律规定变化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案件处理之思考 [J], 石岐;张宁
2.因法律规定变化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案件处理之思考 [J], 石岐;张宁
3.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调研及分析 [J], 时玉昌;张兵;于一鑫
4.渎职侵权是税收执法工作的防范重点——关于一起涉税渎职犯罪案件的思考 [J], 刘彦侃
5.渎职侵权是税收执法工作的防范重点——关于一起涉税渎职犯罪案件的思考 [J], 刘彦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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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盐边县卫生监督所陈顺德谢莉林[摘要] 非法行医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本文通过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退回的案例分析,目的在于卫生部门怎样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好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1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5日由盐边县卫生局交办,盐边县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初步查明:2004年9月11日24时左右,盐边县高坪乡二村护林社孕产妇毛晓玲在家中自然娩出一女性活婴,胎儿娩出后,产妇阴道出血不止,胎盘未娩出,约一小时后,其家属分别去请高坪乡卫生院保健医生王菊芳和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王大明。
9月12日凌晨1:40左右王菊芳和王大明分别到达产妇毛晓玲家,王菊芳在为产妇进行各方面检查和医疗救治后,建议其家属立即转诊渔门医院进行救治,但是由于王大明的主观臆断,认为自己能做胎盘剥离术,在消毒和抢救设施设备极不齐全的情况下,王大明为产妇进行胎盘剥离术,2:30左右王大明将胎盘取出,术后,王大明亦未对产妇再进行其他医护措施。
大约半小时后,产妇出现胸闷、烦躁、呼吸困难等症状。
此时保健医生仍然建议家属转诊,但是由于王大明的劝阻及家属认为胎盘已取出,应该没有生命危险,仍然未采取保健医生的转诊建议,直到3:00左右产妇生命垂危,王大明才让其家属转诊,但是此时已延误了抢救病人的有效救治时间,产妇毛晓玲于2004年9月12日4:30分左右在其家中死亡。
初步调查结果:王大明系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其未到正规医学院校学习过医学知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自1998年至2004年9月一直在其家中私设诊所(其中2001年被县卫生局公告取缔一次)为本村及附近村民开展诊疗活动。
我所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从各方面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和王大明实施胎盘剥离术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王大明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遂于2004年9月30日以盐卫医移(2004)001号案件移送书送达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04年10月25日以边公不立字[2004]05号文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未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卫生监督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王大明的实际情况给予罚款一千元、收缴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并且公告取缔该诊所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结案。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与产妇毛晓玲的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追究王大明的刑事责任,该行为是否具备立案条件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认为:2.1 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与产妇毛晓玲的死亡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从案情中我们了解到,当晚,乡卫生院保健医生王菊芳和村民王大明先后到达产妇家后,保健医生两次劝其家属将产妇转到医院进行救治,而王大明则明确表示“没有多大问题,不用送医院”,然后在简单消毒后便对产妇进行胎盘剥离术,而此时距产妇产下小孩、发生大出血已有2个小时。
在这种危重而无任何医疗抢救设备的情形下进行手术,致使产妇在术后发生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最终死亡,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导致死者死亡的最主要、最直接因素。
2.2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含义及其特征在卫生行政执法中,非法行医中的“法”是指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由此可知,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行为,即是非法行医行为。
此案中王大明的行为是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犯罪。
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众的生命、健康。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开业行医。
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3 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已构成犯罪非法行医罪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没有基本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及时治疗的;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等等。
从本案例中,我们清楚了解到王大明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私设诊所开业行医,且曾被公告取缔(2001年)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继续开业。
在这起事件中,王大明实施手术延误将产妇转诊到医院进行救治的最佳时机,致使产妇最终死亡。
已经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最低标准。
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处罚。
2.4 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已具备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并且两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要有犯罪事实,并且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就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应当立案。
本案中王大明的犯罪事实存在,且有证据证明。
王大明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1998年至2004年一直在家中私设诊所非法行医,这有本村及附近村民可以证实。
此次王大明为产妇进行胎盘剥离术,延误病人救治时间导致死亡。
我们通过调查,取得相关人证、物证及对王大明本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王大明的非法行医行为情节已属严重,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5 此案中县公安局做法存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此不予立案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等。
《不予立案决定书》也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果案件材料来源于控告人提出的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还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而在此案例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未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而只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使得卫生行政部门至今亦未清楚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3 建议3.1 打击非法行医,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是今后较长时间内继续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的重点工作之一。
地处川贵滇地区的卫生执法部门,由于人文、地理环境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经费、装备设臵、人员整体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困难难免加大。
由于非法行医流动性大,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非法个体诊所请有眼线,明明我们已掌握充足证据,但是却经常扑空。
卫生执法人员收缴违法药品及医疗器械时,难免与非法行医者发生抓扯,这时公安机关往往采取消极措施,使得执法人员被谩骂、殴打等。
在一些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处理中,相关部门也不予配合,使得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处于十分被动的局势。
这样,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一些案件只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处理。
所以希望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相关部门大力配合,严格按程序秉公执法,使各级各部门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法为民”的思想服务人民群众。
3.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注自身健康已经越来越为广大人民所重视。
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基于此,逐步涉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卫生领域,并利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开展形形色色的非法行医活动。
而在我国边远落后山区,特别是像盐边县这样的西部落后山区,由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交通不畅,信息闭塞,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到位,封建迷信等的影响,致使非法行医活动在这些地方更为猖獗,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威胁。
因而应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卫生执法和宣传力度,扩大卫生执法覆盖率,在人力、物力、财力都缺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同时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有关部门不予积极配合立案、查案,要施以正确方法,使其配合,加大声势,提高违法成本的处罚,在相关领域以“重典”开展工作,以此震慑不法分子。
3.3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努力加深对各项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只有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先进技术,才能与时俱进,正确开展执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证依法公正的行使执法职责。
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过程中,才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做到做事有理有据,程序、实体合法。
特别是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处违法案件时,要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案件移送意识,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防止只注意行政处罚,以罚代刑,一罚了之,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脱罪免刑,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现象产生。
3.4 国家应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加快步伐,给卫生监督人员已明确的定位,落实其职责。
2000年,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卫生监督所,代替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公共场所、食品、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职责。
但相当部分地区到目前仍然是事业单位编制,这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相背驰,极不利于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
在发生行政争议,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这样使得卫生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
3.5 应善待卫生监督员。
由于执法的法律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来行政执法的高责任、高风险,对卫生监督员仅靠惩戒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善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