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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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建厅办事大厅对于如何申报建筑施工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广西住建厅办事大厅对于如何申报建筑施工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一、系统登录问题(非常重要) (2)1.1广西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身份认证锁绑定 (2)1.2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 (2)1.3可信站点添加 (3)1.4关闭拦截工具及兼容性设置 (6)二、网上办事大厅操作问答 (7)2.1网上办事大厅资质申报流程 (7)2.2系统登录之前必须的设置 (8)2.3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后点击登录系统,提示“锁未注册” (10)2.4法人身份证录入不了? (10)2.5“该身份证已经重复”? (11)2.6人员如何排序 (11)2.7扫描件能不能排序? (11)2.8企业中的技术员找不到了? (12)2.9资料填完了在哪了提交?(资料填完了,我该怎么办理业务?) (13)2.10生成的申报表选错了资质,我要到哪里去删除? (13)2.11“企业人员维护”中添加的信息和人员怎么在申报表中看不到? (13)2.12如何打印申报表? (14)2.13申报表中怎么找不到“提交审核”按钮? (15)2.14我要办理XX业务,应该选哪个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15)2.15申报表中人员表怎么都是空的?审批被退回了,我要怎么完善人员信息? . 162.16申报表里企业基本情况表注册人员情况怎么是0? (17)一、系统登录问题(非常重要)身份认证锁登录不成功,请先问清楚用户要登录的是什么系统。

我们新点软件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是广西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和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除此之外请根据所登录的系统上的联系方式问询。

登录不了的多数是两种情况:锁未绑定和驱动未安装、IE 未设置。

锁未绑定的,一般提示“找不到该用户信息,请先注册。

”。

驱动不安装或安装了不设置IE的,一般提示“请安装驱动,安装成功后重启电脑…”什么的。

1.1广西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身份认证锁绑定提示找不到该用户信息的,请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告知登录的是什么系统,有什么提示;技术人员查询确认的确是锁未注册,则告知用户锁未绑定,让用户联系住建厅信息中心绑定身份认证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桂建函〔2022〕604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2〕60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点核查以下企业:(一)2019年1月1日以来无产值、无在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二)2021年以来审批通过的新申请、增项建筑业企业;(三)2022年以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四)近五年被列入严管对象的企业;(五)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要求完成202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

对于第(一)、(二)类企业,我厅采取随机方式抽取10%的企业纳入检查对象,第(三)、(四)、(五)类企业全数纳入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一)对照现行资质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桂建质〔2014〕10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 …

桂建质〔2014〕10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 …
9
钦州碧桂园一期总承包工程(A标段)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同洲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
防城区佳润.文昌国际商城1号楼工程项目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1
平桂区钨系列产品深加工技改项目检测中心
中国十五冶建设集团公司
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2
桂林市北辰路3号公共租赁住房
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潘培任
梁钧喻
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方恩光
25
广西国营宁明华侨农场场部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9号住宅楼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琰
唐曼春
26
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办独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
何军才
钟国生
广西星盟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农永进
27
钦州碧桂园一期总承包工程(A标段)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
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办独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崇左市太平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星盟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7
柳城县汇元金都1#~3#楼
柳州市万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8
天峨县向阳中学学生宿舍楼
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天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叶燕文
广西同洲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陈仲源
28
防城港市港口区物流分拨、配送、服务中心、贵重货物仓库用房工程项目
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覃书军
29
防城区佳润.文昌国际商城1号楼工程项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桂建政务〔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业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是提升建筑企业的品质和能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范围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注册资本、施工规模、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评审和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评审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证明、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工程业绩等。

第九条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企业自行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虚假材料或不完整的材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资质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资质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评审合格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证书;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监管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和申请资质证书,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接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持资质等级的稳定性,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被暂停或取消资质。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桂建管[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3]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3〕29号)要求,我厅于8月下旬,对全区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了资质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抽查是对各市资质核查情况的检查,共抽查了全区64家企业。

其中,总承包一级企业18家,总承包二级企业37家,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家,专业承包二级企业4家。

从抽查情况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按规定开展了资质核查工作,对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对经过整改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了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的意见和建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方面部分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和经济管理人员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

如,有的企业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

有的企业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

(二)社保缴纳方面部分企业未按标准要求为企业职员缴纳社保。

有的缴纳了社保但未提供明细表。

三、处理意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规定,对本次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一)我厅抽查和各市核查中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

企业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材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为做好我区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资质证书需换领为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自2024年2月29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

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五、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资质等级,三级为最低资质等级。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2.资质管理审核机构。

建立专门的资质管理审核机构,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资质等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资质管理的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设定有效期限,对于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和评定。

4.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的资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

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1.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的对应关系。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承接相应规模的工程,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接大型工程,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接中型工程,三级资质企业可承接小型工程。

2.资质等级与技术能力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

3.资质等级与质量管理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质量管理水平相匹配,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质量管理水平,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质等级与安全管理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安全管理水平相适应,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水平,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水平。

5.资质等级与信誉度的对应关系。

202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未来特定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可能的规定内容:
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实力、经验和能力等因素,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例如A级、B级、C级等。

2. 资质申请条件: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工程业绩、技术水平等要求。

3. 资质评审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的评审将根据一系列指标和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经营管理制度、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等。

4. 资质认定程序: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报名、审核评审、公示和颁发资质证书等环节。

5. 资质有效期和续展:建筑企业资质一般具有有效期限,如3年、5年等,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评审申请。

资质续展的条件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6. 资质管理与监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将对资质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抽查、考核评估、处罚制度等,以确保建筑企业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假设,2024年的具体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
完善。

建筑企业在未来申请和管理资质时,应根据当时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沟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特制定本《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建筑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两个层级。

第五条建筑企业的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个人资质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资质的分类和等级采取“分业别、分级别、分类别”原则。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特级资质五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各级别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获得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获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获得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四级和五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获得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积极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固定资产;(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能力;(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四条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三)具备在工期和费用管理方面的优势;(四)具备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1.16
•【文号】建市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

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
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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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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