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王春明)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价值,是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之一,为企业融资开辟了融资渠道,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质权人依法对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从本质上看,应收账款是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致使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是高风险信贷产品,笔者结合银行实务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可见,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力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应收账款质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2.《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流程、异议登记等内容。

三、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点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建立在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基础上的,简单讲就是将债权人的债权予以质押,亦可理解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债务范围内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较差、预期违约概率较高、无偿

债能力,或者贷款发放后,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无偿债能力,将导致银行质权无法实现,担保权益难以保障。

(二)应收账款虚假债权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不仅应具备要式合同、出质登记的形式要件,而且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及其指向的“应收账款”这一金钱债权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质权未设立①。因此,在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应收账款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担保设定的基础,其作为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用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在实践中,虚假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伪造交易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已完全履行,债权人事先已经被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已然终止。以上是实践中发案概率较高的两种骗贷形式,以虚假应收账款骗取银行贷款。

(三)应收账款未办理出质登记风险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不生效,即使已签订了《质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且,依法定程序设

立的应收账款质权,对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②

(四)应收账款未通知债务人风险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质押登记不能取代出质通知,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当将出质情况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便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如《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和出质人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债务人对质押不知情,向出质人清偿了债务,质权将丧失债权基础,导致应收账款质权消灭。未通知的,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①。因此,在未通知债务人出质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不得以办理质押登记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清偿责任,只能请求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五)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权人出质时,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银行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六)应收账款借名贷款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双层法律关系,一则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则为银行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关系。由于多层法律关系并存,极容易导致借名贷款出现。例如:甲乙恶意串通,乙不符合银行借款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以自身名义借款,便与甲虚构应收账款,以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典型的借名贷款,由于是应收账款是虚构的,质权不生效。

(七)应收账款债务人虚假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伪造虚假交易和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信贷人员未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未能发现,形成了“假担保”。该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如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升格为贷款诈骗罪。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举证过程中有一定难度。为打击犯罪行为,要综合贷款实际用途、贷款偿还情况、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逃逸或转移资金等行为,均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信贷人员要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做好相关证据收集。

(八)应收账款债务抵销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