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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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

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

第55卷第6期2015年11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55No.6Nov.,2015□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研究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肖建国黄忠顺[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

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

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权;执行权;审执分立;执行机构[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82001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收稿日期]2015-08-31[DOI ]10.15939/j.jujsse.2015.06.004[作者简介]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忠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北京10087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司法职权配置可以从不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外部配置)、不同级别的相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级别配置)以及特定司法机关内设不同机构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内部配置)等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司法职权分属不同机关(内设机构)行使,有助于实现各司法机关(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并相互制约的改革目标,但司法职权分离通常容易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和人民利用司法程序成本加重等不利后果。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6.20正文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基本案情: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

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计向大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额为1869151565.63元。

大唐公司主张百富公司累计供货货值为1715683565.63元,百富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数额足额供货。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为原告,以宁波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为被告,百富公司为第三人,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该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项36369405.32元。

大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案件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万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万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万象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36369405.3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9684元、执行费103769.41元。

核赔手册

核赔手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赔手册(2009版)二OO九年八月为贯彻落实“专家治司、人才兴司”战略,配合公司核保核赔师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核赔人员专业技能,提高理赔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按照公司整体部署,总公司理赔部、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部共同组织编写了•核赔手册‣。

•核赔手册‣共分核赔概述、各险种核赔要点、特殊风险保险核赔要点、相关制度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索引四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包括机动车辆险、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船舶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农业险、石油险、航空航天险、核电险共十三个险种。

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定稿。

总公司理赔管理部、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部相关业务处室和部分分公司骨干人员参与了此次编写工作。

参与编写的分公司人员有:龚立伟(北京分公司)、邵长城(北京分公司)、张军才(河北分公司)、韩涛(山东分公司)、王铮(浙江分公司农险部)、李向明(大连分公司)、吴琳(湖北分公司)、焦龙(云南分公司)、全定策(深圳分公司)等同志。

同时,系统内很多分公司对•核赔手册‣内容进行审定并提出了宝贵意见。

在此对在编写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的编写人员和支持此项工作的分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因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二○○九年八月第一部分核赔概述 (1)第一章核赔的意义、职责与原则 (1)第一节核赔的意义 (1)第二节核赔的职责 (2)第三节核赔的原则 (3)第二章核赔流程 (4)第一节基本流程 (4)第二节预付案件核赔流程 (5)第三节疑难案件核赔流程 (6)第四节拒赔案件核赔流程 (7)第五节诉讼、追偿案件核赔流程 (8)第二部分各险种核赔要点 (9)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核赔 (9)第一节了解承保、出险情况和案件处理过程 (9)第二节核定保险责任 (11)第三节审核赔案单证 (14)第四节核定标的损失、赔偿项目及费用 (17)第五节审核赔款计算 (28)第六节签署核赔意见 (30)第七节特殊赔案处理 (31)第八节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 (39)第二章企业财产保险核赔 (45)第一节了解承保、出险情况和案件处理过程 (45)第二节核定保险责任 (46)第三节审核赔案单证 (49)第四节核定标的损失、赔偿项目及费用 (50)第五节审核赔款计算 (56)第六节签署核赔意见 (62)第七节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 (63)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核赔 (78)第一节了解承保、出险情况和案件处理过程 (78)第二节核定保险责任 (80)第三节审核赔案单证 (82)第四节核定标的损失、赔偿项目及费用 (83)第五节审核赔款计算 (88)第六节签署核赔意见 (92)第七节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 (92)第四章家庭财产保险核赔 (100)第一节了解承保、出险情况和案件处理过程 (100)第二节核定保险责任 (101)第三节审核赔案单证 (103)第四节核定标的损失、赔偿项目及费用 (105)第五节审核赔款计算 (107)第六节签署核赔意见 (114)第七节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 (114)第五章船舶保险核赔 (116)第一节承保情况审核 (116)第二节事故及处理情况审核 (119)第三节单证形式审核 (126)第四节保险责任审核 (131)第五节保险损失审核 (139)第六节核定赔款 (154)第七节形成核赔报告 (157)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核赔 (159)第一节保险责任认定 (159)第二节损失认定 (174)第三节审核单证及保险赔偿金 (178)第四节疑难案件处理 (181)第五节签署核赔意见 (185)第七章责任险核赔 (203)第一节责任险理赔涉及法律概念及问题解析 (203)第二节一般案件核赔 (208)第三节特殊案件处理 (221)第四节分险种核赔要点 (224)第八章意外险核赔 (243)第一节意外身故、伤残案件 (243)第二节意外医疗案件 (249)第三节特殊案件处理 (252)第四节意外险核赔常见问题 (254)第九章健康险核赔 (257)第一节疾病医疗案件 (257)第二节疾病身故案件 (261)第三节健康险核赔常见问题 (261)第十章农业险核赔 (264)第一节种植险 (264)第二节养殖险 (276)第十一章石油保险核赔........................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金振华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振华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振华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振华;吴鹏【当事人】金振华吴鹏【当事人-个人】金振华吴鹏【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华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华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丽华王国鹏【代理律所】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金振华【被告】吴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振华与吴鹏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吴鹏出借资金的利息是否过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变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另查,吴鹏为确保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在诉前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金振华的2603号房屋应予以查封,该院经审查,认为吴鹏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将金振华的2603号房屋予以查封。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吴鹏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振华与吴鹏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吴鹏出借资金的利息是否过高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金振华虽称吴鹏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其多次以个人名义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故吴鹏为职业放贷人,涉案《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第一条(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以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原则)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三)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四)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五)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六)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主体范围、适用案件及申请理由)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

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责任保险保险担保。

第五条(法院审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

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

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

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正文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5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98号大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

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基于社会公众视野下的反思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食品消费诉讼机制研究——基于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分析视角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邢荣允尤晓娜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犯罪预防策略——以城市流动人口犯罪为背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和谐社会下的私权保护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息争和为贵:从30年审判实务解读调解的心理与技巧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勇姚冰娟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郑运行政合同诉讼模式论——从立案视角谈分类审查法的架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和理由的几点思考——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民李首原权威效应下司法腐败现象解析与规制疏导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元试论自由裁量的逻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威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静华涉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凤武郝宁心态与慎初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任建国卢久绪能动司法的政治意蕴与司法能动的中国进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永昶宋国能或不能在程序的刚性与弹性之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兼容与变通——欠缺交付时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国合同解除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强殷艳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陈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瑞娟“实际施工人”问题之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解恒奎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问题研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文婧以“制桶原理”为基点创构人本化互动式司法廉洁机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司法政策的变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张冠群蒋浩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的实证研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孟高飞在既定之“道”上踩出新“路”——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保林眼见未必为实: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以A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凌崧凌宗亮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缘起于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司法困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民珍凌宗亮在尊重与制约之间——金融监管前提下金融商事审判的理念构建及规则探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俞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沈文宏矫正、填补与构建——探寻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辛欣商业标记纠纷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衔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詹玉萍“归于理性”:论民事诉讼中法官个性因素的融入与消解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磊空白支票补记行为的司法规制——基于审判案例的实证分析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石水根张志斌多数赡养人情形下赡养人间的法律关系探析。

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任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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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任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芳高红梅宋珊珊【审理法官】王芳高红梅宋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任宝合;叶荣振;平原京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任宝合叶荣振平原京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任宝合叶荣振【当事人-公司】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平原京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苗士平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苗士平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秀健苗士平辛冬青【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被告】任宝合;叶荣振;平原京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任宝合向叶荣振出借340万元借款,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四份转账凭证以及通用机场公司向任宝合出具的《借款担保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任宝合已经履行了向叶荣振的出借义务以及通用机场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04:41:53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任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4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平原通用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京台高速平原北口对面。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详细解读2016)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详细解读2016)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详细解读2016)作者│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来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全文共20条,对保险担保方式、定义、基本原则、范围、主体、保险人资质要求及具体审查标准、法院内部庭室(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局)之间的分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藉此机会,笔者将相关问题简单解析如下,(后附四中院新规全文)。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及保全保险/保单保函简析——兼评北京四中院保全保险新规1、财产保全为何需要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限制/控制,以保护申请人权利并保障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保全担保制度遇到的问题。

由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的方式等仅有相对较为原则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规定和做法。

申请财产保全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物保、现金担保以及其他机构的信用担保,如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还包括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各地(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进而还包括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提供担保额度、担保形式、担保人主体资格等均有不同的要求。

尺度的不统一操作的不规范,自然会产生一些奇怪的现象,比如,同一家担保公司在不同法院是否具有担保人资格、统一担保公司在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那里面临的要求也不一样。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就面临不知道以什么担保方式、找谁担保以及什么样的担保方式更划算的问题。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2016)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2016)

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2016)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用保险公司担保函(附新规全文2016)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及保全保险/保单保函简析——兼评北京四中院保全保险新规作者|李舒律师来源|法客帝国阅读提示: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全文共20条,对保险担保方式、定义、基本原则、范围、主体、保险人资质要求及具体审查标准、法院内部庭室(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局)之间的分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藉此机会,笔者将相关问题简单解析如下,(后附四中院新规全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财产保全为何需要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限制/控制,以保护申请人权利并保障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司,即便如此,由于在保险产品推广初期,其费率甚至还有较大的协调空间)。

4、保全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保全保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5、各地法院采用保全保险的状况。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担保主体并未明确限制,在保险公司相应保险产品经监管机构许可公开销售后,只要法院认可就可以以该种方式提供担保/承担保险责任。

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担保方式的决定权在法院,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函/保全保险的方式应运而生。

安瑞成等与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安瑞成等与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安瑞成等与孔令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3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瑞成;山东志成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塑料四厂有限公司;济南旭升橡塑有限公司;张子华;王运军;胡淑云;刘向群;孔令龙【当事人】安瑞成山东志成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塑料四厂有限公司济南旭升橡塑有限公司张子华王运军胡淑云刘向群孔令龙【当事人-个人】安瑞成张子华王运军胡淑云刘向群孔令龙【当事人-公司】山东志成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塑料四厂有限公司济南旭升橡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江邵海建【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瑞成;山东志成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志成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塑料四厂有限公司;济南旭升橡塑有限【被告】孔令龙【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涉案借款本息应当如何认定;三是各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涉案借款本息应当如何认定;三是各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北京高院系列文件: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案件受理费、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等

北京高院系列文件: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案件受理费、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等

北京高院系列文件: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案件受理费、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4年11月15日京高法发[2014]450号)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49号)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企业担保操作与责任界定协议(2024年版)

企业担保操作与责任界定协议(2024年版)

企业担保操作与责任界定协议(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定义与范围1.1 担保类型1.2 担保对象1.3 担保额度2. 担保操作流程2.1 申请担保2.2 审批流程2.3 担保实施3. 责任界定3.1 担保人责任3.2 被担保人责任3.3 第三方责任4. 担保期间管理4.1 担保监控4.2 担保调整4.3 担保终止5. 风险控制与防范5.1 风险评估5.2 风险预警5.3 风险应对措施6. 信息保密与披露6.1 保密义务6.2 披露条件6.3 例外情况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诉讼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9. 违约责任9.1 担保人违约9.2 被担保人违约9.3 第三方违约10. 赔偿责任10.1 赔偿条件10.2 赔偿范围10.3 赔偿程序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终止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12. 适用法律12.1 法律适用12.2 法律解释12.3 法律变更13. 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的完整性13.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程序14.2 生效日期14.3 签署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定义与范围1.1 担保类型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担保类型。

1.2 担保对象1.3 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

担保额度可由甲乙双方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二条担保操作流程2.1 申请担保被担保人向甲方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信用评估报告等。

2.2 审批流程甲方对被担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补充资料,并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法〔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纪要的相关内容,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仲裁考试模拟题集汇

仲裁考试模拟题集汇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2、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 )A.自然终止B.自然有效C.由仲裁委员会认定D.由人民法院裁定3、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 )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4、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5、深圳天行实业公司与天津联云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B.责令被申请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6、在以下几种有关仲裁的性质的学说中,认为“整个仲裁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创立的,具有完全自愿的特征”的是哪一种? ( )A.司法权说B.契约说C.混合说D.自治说7、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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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
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以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原则)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三)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
(四)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
(五)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
(六)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主体范围、适用案件及申请理由)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

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责任保险保险担保。

第五条(法院审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第六条(法院释明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对于申请人提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明确释明其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担保方式。

第七条(联合担保方式)申请人能够提供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情况下,法院允许其选择对其他担保部分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第八条(责任保险担保不足情形的处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风险、保险人资产信用状况、担保范围、期限等内容审查后,认为当事人除提供责任保险担保外,还需提供其他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

对于当事人未提供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提供担保不符合法院要求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九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提供材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责任保险担保材料。

第十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审查内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人民法院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保全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即申请书是否载明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二)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合法。

即是否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审查是否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数额是否适当。

即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争议的财产;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五)申请保全的担保手续是否有效。

即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数额是否与请求保全财产的数额相当;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相应担保资格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批文。

(六)保险人出具的担保函,应当审查其担保函表述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条(责任保险担保函审查)保险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担保书(函),写明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公章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资质审查)保险人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除应当提交由其书面担保书(函)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
(四)中国保监会的批文(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加盖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保险程序)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责任保险担保前,应先行作为投保人向有资质的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材料,履行告知、缴费等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审核保险程序)保险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任保险担保申请,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保全风险和诉讼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审核,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受理程序)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诉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受理程序)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立保同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受理程序)申请人在立案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立案庭或者审判庭均及时接受申请,并由案件所在或最方便审查的庭室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投保选择权的保障)申请人作为投保人有权选择任何有资质的保险人订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其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当自愿平等、共同协商确定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法院拒绝保险人责任保险的情形)法院在发现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有权拒绝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责任能力的情形;
(二)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有拒不承担责任保险担保责任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五)在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六)保险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出具担保书(函)及相关材料证明的;
(七)有其他经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法院立审执衔接制度保障)法院建立由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责任保险担保立、审、执衔接问题,确保审执分离,规范责任保险担保行为,保障当事人更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不断丰富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

对于各类案件的责任保险担保问题及时研究、依法启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严格格依法依程序采取合法、便捷、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

来源:/fg/detail2016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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