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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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律责任
如果国家要想将谈判的结果法律化,产生 强制性的国际法律效力,就必须将最后的 协议文本变成条约的形式,并在联合国秘 书处注册,将协议副本提交给联合国。这 样,即使声名狼藉的国家也必须遵守,随 意违约将导致在日后谈判中遭遇巨大困难 (对手的不信任)。
2. 突出主题的重要性
为了突出主题的重要性,就必须采用条约 的形式,因为这是历史传统上最为严肃的 和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是需要签署生效的。 如果各方虽然认为主题具有巨大的政治重 要性,但都不想将最后的文本诉诸于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形式,但么可以采用“宪章” 或“最后协定”等形式。
(1)外交协议的语言比较敏感,普遍的做法 是协议要翻译成每一方的语言,每个文本 都同等有效,同等权威。在模糊之处,两 种语言的文本可能会有争议,这时可以引 入第三方语言的文本,在出现歧义时适用。
(2)附属细则
在涉及敏感问题时,可以将其放在协议的 隐蔽处,而协议的其他内容较长并且详尽。
还有一种比较妥善的方法,就是采用“附 属细则”(small print)的方法,把相关问 题放到附属位置上,用附件、附录、备忘 录或附加议定书等形式。但这样做的缺点 是容易造成对重要问题的疏漏。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也经常进行换文,尤 其是涉及总部设施、维和和某一会员国主 办国际会议时。
5. 宣言(declaration)/声明(statement)/公报 (communique)
1945年以来,宣言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国家之间, 反映了新国家和多元化的政治集团不断增长的趋 势,也说明各国意识到集体合作的必要性。宣言 是否构成条约是有争议的。有些宣言是临时性的 和表述模糊的,有一些则用于告诫和敦促成员国, 而无法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尤其以东盟 内部的各种宣言为典型(如1992年的《新加坡宣 言》,敦促各成员国为更大范围的政治和安全合 作而努力)。声明与公报与宣言相似,国家由于 不同的外交风格和情境,可以选择不同的表述。
3. 协议/协定(agreement)
条约和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和最为正式 的两种法律文件。协议则使用范围更为广 泛,更加灵活和非正式。从术语上来说, 协议是指代范围最广的词汇。条约和公约 一般都是具有明确的国际性或者综合性的 主题,协议则在双边关系问题中使用较为 频繁。比如2007年的《美韩自由贸易协议》。 除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之外,协议也可 以由国家的政府机构达成。
临时协议可以成为应付棘手问题的好方法, 比如1977年日本和苏联达成《临时渔业协 定》,就避开了双方长期存在的领土争端 问题——北方四岛问题。
三、国际协议多样性的原因
国际协议的形式和名称十分多样,主要原 因有四点:第一,有的协议会产生国际法 律责任,有的不会。第二,有些协议的形 式更能明确表明主题的重要性,而有些则 是加以掩饰。第三,一些协议更加简明扼 要,具有便捷的优势,容易起草并可以避 开繁琐的审批流程。第四,一些协议更能 够为各方保全面子。
3. 便捷的考虑
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经常会为了出于便捷 的考虑而采用非正式的形式。
(1)正式条约的起草和相关程序十分复杂, 为了减少繁琐的条约签订程序带来的困扰, 各国经常采用换文或者互换备忘录的方式 处理谈判的文本。这样程序简单,快捷。
(2)为了避开批准的难题,而采取非正式的文本 形式。批准当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表示对谈 判和协议的尊重和认可。但由于立法机关常常会 否决协议。因为政府在遇到一些可以无需批准的 协议时,会试图绕开立法机关,而采取非正式的 协议。在美国,总统经常为了避开参议员审批的 麻烦,而采取“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 的形式,依据宪法赋予的总统的权力,行政协定 可以不需议会审议,所以美国总统对外缔结的协 议中,绝大部分是行政协议,条约只占很小的比 例。
(7)作为总协议下的一项技术性法律文件。 (8)议定书也频繁地被用作一般性国际法律文件,享有
比协议和换文更受青睐的地位。
3. 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被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通商、教 育、科技和工业合百度文库等领域,是否构成国际条约 依据国家实践的不同而不同。谅解备忘录并不是 以官方系列文件的形式发布的,是国家控制对外 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他部门要过一段时间才 知道备忘录已经缔结。其特点和优势在于速度、 灵活性和保密性。经常是为了避免一个正式的有 约束力的协议,避免由于法定的程序而导致延误。 它可以不经过任何的正式的条约程序,尤其是立 法机关,就可以产生效力。被各国频繁地用于保 护涉及敏感问题的政治和商业等安排。
(3)为了避开“公开性”的问题,政府也 经常采取非正式的协议。公开性可能会引 起国内反对派的攻击,也容易让不友好的 国家获取情报,因此在敏感问题上的协议, 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可以避免遭致过度的 关注。
4. 保全面子
在谈判最后的结果,也就是协议文本的问 题上,即使是必须公开的协议,也要考虑 双反的“面子”。如果一方要求公开,另 一方反对,则可以采取斡旋者声明的形式。
(3)委婉表达
用委婉的词汇和语句,尽量保全各方的面 子,使一些令人难堪的问题用较为平和的 方式加以表述。
(4)单独但相关的协议
对于基于挂钩原则达成的协议,可以采用 两份独立的协议的形式,以保全各方的面 子。
最后,在协议达成后,还有后续行动的问 题。常驻外交使馆通常是保证协议执行的 主要力量,可以方便地跟进协议贯彻的情 况,因为他们拥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比 其他人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后续的监督和 评估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和阻止违约行 为。
某些国家和集团出于其外交风格而特别偏 爱谅解备忘录。比如,英联邦国家使用谅 解备忘录,目的是希望将英联邦视为一个 俱乐部,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非正式而不 是正式的协议而得到促进。
谅解备忘录是否构成条约也是有争议的。 有些谅解备忘录使用条约的语言,确立的 也是国际法律义务,如果使用的是“应” (shall)而不是“将”(will),以及明确 表示会产生效力,这样的谅解备忘录通常 被认为是条约性质的。
二、其他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件
1.最后文件 (final act) 最后文件是指总结某一国际会议过程的正式文件。
最后文件采取的是官方记录的形式,各国签署最 后文件并意味着受该条约的约束,也不表明接受 条约规定的义务(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的话,需 要单独签署和批准协议)。有时一个国际会议的 最后文件不仅包括了协议和条约本身,还附加了 相关的决议,包括决议生效之前的临时安排。这 时,最后文件就是由国际会议达成的,记录会议 的组织、概况、主要委员会的结论和决议文本等 诸多方面的法律文件。最后文件是否构成条约还 存在争议。
一、国际条约的形式
条约是有关各方确立的有约束性义务的协议,这 一术语指代各种各样的国际法律文件。广义的条 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除了书面的条约,口头 承诺或宣言也可以具有约束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在国家 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 议,不论其体现在某份单一的法律文件中,抑或 体现在两份两关的法律文件中;亦不论其特定的 设计。”
另外,两种宣言不能被视为条约型法律文件,一 种是国家发表的单边宣言(比如战争宣言、中立 宣言),另一种是致其他国家的函电,解释和辩 解某项行动或解释立场和政策。
6. 其他形式的条约
由于法律文件起草的背景、议题的类型和
国际机构发布文件的风格的不同,有些条 约可能采取不同的名称。
其中,宪章(charter)就是一种条约的形式。 如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 还有一些规约性条约,比如1945年的《国际 法院规约》
公约是对重大国际问题的规定,是享有重要国际
法地位的协议,公约一般都具有造法意义(比如 最著名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9年《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而且一般都是多边的。国际组 织是公约的主要缔造者之一,很多公约都是在国 际组织的主持下签订的。有时公约的签署也标志 着一个组织的产生,比如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 约》。由联合国主导建立的立法型和规范型协议 通常用“公约”命名,比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并非所有国际法律 文件都具有强制性,有些(比如一些宣言) 只关注政策和原则等问题。第二,只有受 国际法支配的才可以称为国际条约。有些 协议是仅仅受当事方国内法或共同认可的 第三方国内法支配的协议,属于合同、规 章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范畴。
1. 条约(treaty)
条约这一形式被应用于具有特别重要性的
外交学概论
第六讲 国际条约与协议
讲授内容来源教材: 1.《外交理论与实践》([英]杰夫 ·贝里奇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以下简称 《理论》 2.《现代外交》([英]巴斯顿著,世界知识 出版社,2002年版。)以下简称《现代》 3.《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英]戈尔-布思 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以下 简称《指南》
2. 议定书(protocol)
议定书是使用较为广泛和多样的国际法律文件,它的主要 用途包括:
(1)延长协议期限 (2)修订某项协议 (3)依据和应用协议主要条款而形成的细节规定。 (4)可以作为协议的补充条款(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Tokyo Protocol),它是《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 (5)取代或超越现有协议 (6)可以是一项协议的备选法律文件,目的是延伸协议 的可能的覆盖范围。
有些宣言可以被视为条约型法律文件,带有明确 的约束力和法律义务或者特定的承诺,比如1921 年《巴塞罗那宣言》,涉及对没有海岸线的国家 悬挂国旗权利的承认。而有些政府首脑会议后发 表的宣言可能包含了某些同意或不同意某些事项 的协议,而其他部分可能仅仅是共同政策声明。 这就给其定位造成了困难,很难确定它到底是条 约型法律文件,还是普通的政策文件。
国际协议,比如涉及到和平与安全、联盟 与防务等领域的协议。如《东南亚友好合 作条约》。条约既可以是国家元首签署缔 结,也可以是政府首脑(政府间条约), 或者泛指意义上的国家代表,以及国家相 关代表与国际组织的领导人,或者国际组 织领导人之间。条约既可以是双边签订的, 也可以多边签订。
2. 公约(convention)
谅解备忘录最常见的用途是作为条约的辅 助法律文件,通过提供实施条约的框架而 对条约做出补充。当然,如果频繁地使用 修正性的谅解备忘录,则会削弱或破坏条 约的宗旨。由于谅解备忘录通常被政府的 某些机构视为机密而独自保存,因此将削 弱公众对外交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4. 临时协议
在各国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完整协议的情 况下,可以通过一项临时协议达成暂时妥 协,这是一种过渡性和临时性的安排。临 时协议往往有时间期限,但在有些问题上, 会导致无休止的临时协议,以取代原有临 时协议。
4. 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最为普通和使用频率最高的用来记录政府 间协议的法律文书是换文或换函。换文既 可以在大使或其他适当的代表与所在国的 外交部之间进行,也可以由两国外交部长、 其他部长或者他们授权的官员之间进行, 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双方互换的函件共 同构成一个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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