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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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中央电大 婚姻法疑难知识讲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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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简介]曹林和崔敏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
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
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
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
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
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
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的利息。
尔后,陈某没有还款付息。
1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在离婚之前曾帮忙其妻王某经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是否为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债务问题。
其妻王某认为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于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此,该笔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借款,不应为共同债务。
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
(审判)法院审查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该约定属离婚时双方所作的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为无过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偿还所欠李某现金3万元。
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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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主讲人:王芳引言(略)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民自然人购房,公司借用法定代表人、股东、妻子的名义来贷款购房,因法定代表人已购买过,因此已妻子名义购房,公司支付首付款和还贷。
三四年后,房价上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公司做为原告起诉产权所有人,打确权诉讼,一套房子一个诉讼。
公司有两套账,一套给税务局看,一套真实账目,给税务局看的账目中都未列明房子和购房款。
因此,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将真实账目做为证据,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要承担税务、工商的法律责任。
1、夫妻为规避房屋限购令,借第三人名义买房,结果第三人发生纠纷或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第三人:同学、同事、远亲等。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因一方发生离婚或继承纠纷;3、公司投资不动产,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配偶)名义购房;4、利用家人有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老人去世、离婚都会导致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此情况下,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仍旧属于长辈。
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此类确权诉讼的审判认定思路1、为规避法律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不支持诉求;2、为利用政府住房照顾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借名买房行为也不支持;3、为规避银行借贷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会认可;1例:老人想买房,每月退休2000元,按揭贷款每月还5000元,此时老人多会借助子女名义,且子女单位可出具每月月收入证明,每月老人也能按时足额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无损失。
此时虽然有规避政策,但买房、卖方都未受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不大,因此法院一般认可。
4、确权诉讼确定房产的权属后,才能在离婚诉讼或继承诉讼中进行分割;处理步骤:先确权,对离婚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等确权诉讼有结果后,再回到离婚诉讼。
《民法典》及案例分析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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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案例分析什么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吧!●民法典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母亲将房子赠儿子后又打起官司,老人居住权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
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
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
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
诉讼中,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ff7923d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7.png)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个人】某某崔永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崔永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与崔某自2017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到2019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之间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一、二审期间均表示不愿离婚,愿改善夫妻关系,崔某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关系,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对某某上诉不同意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处理不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二、不准崔某与某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0: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8日依乡风习俗举行了婚礼。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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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篇一:各国有趣的新婚姻法日本新婚姻法对男人显现“震慑效应”根据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新法自生效以来,日本的离婚官司激增,95%的离婚诉讼由女方提出。
55岁的天农守一(音译)是福冈一本杂志的出版人。
他说:“妻子现在可以得到50%(丈夫的退休金),这个事实使男人们开始思考他们脆弱的婚姻。
”他说:“离婚无异于被宣布死亡,因为我们不会照顾自己。
”他说,8年前他的妻子对他说,她“99%”要甩了他。
他在厨房里会做的只有煎蛋和泡方便面。
天农守一说,从那以后,除了学会如何倾听被他忽视了20年的老婆的话、陪她聊天之外,他还学会了如何打扫卫生和做饭。
意大利婚姻法:离婚分居需要三年意大利是从1970年开始才有离婚制度的。
我们一直抱怨中国法制如何落后不健全,但看来就离婚这个问题上,欧洲一些国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保守的。
这和他们的宗教信仰不无关系。
意大利宪法规定,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平(世界各国婚姻制度)等,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有权郁金香国际婚恋网按自己的规定建立并组织开展活动。
意大利的婚礼分为两种。
一种是民政婚礼,一种是教堂婚礼。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合法的,并且都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除了在结婚形式上和中国婚姻制度有着很大差别外,在离婚条件上显得更为苛刻。
根据意大利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分居,和中国的选择性分居不同,意大利的分居是强制性的,时间为三年,并且不以夫妻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今天郁金香国际婚恋网来说说,离婚,是双方的自由合法权利,而财产的分割是否更合理的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财产分割,分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咱们都知道,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创业,共同投资积累下来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只要评估部门有正确的评估鉴定,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的判决就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害。
而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的个人投资行为取得的财产,严格的说,是个人私有财产,是绝对受到法律保护的。
(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fe20033482fb4daa58d4bcc.png)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仅从字面语法上简单 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 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七条并 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 语,适用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 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 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 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 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 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 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 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 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 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 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 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 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 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 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 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 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 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 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 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 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婚姻法讲义(1)--总要婚姻法八个新问题五项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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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1)--总要婚姻法八个新问题五项新对策婚姻法讲义总要主讲人:王铁成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士主要参考:曹诗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法常务理事同学们,婚姻家庭法是我们展开法律学习的第一章内容,也是独立于民法总则外的特别规定,我们独立来学习,而将民法总则,物权,债合同,赔偿,商法作为一个系统来讲。
今天我们就来先看看中国的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现在的体系包括:《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程序的配套,《民法通则》、《继承法》、四个“弱者”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为相关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司法解释为补充,形成一个有中心,又分散化的结构。
第一目、新婚姻法的新问题1、新情况新社会问题的怎么解决:(1)主流道德危机,这是《婚姻法》主要面临的问题;婚姻家庭本来应是一个谐调统一的整体,婚姻家庭关系首先应当是揉合两性,爱情,婚姻三者,随后再发展为生育,家庭,亲属,财货等多元化的关系。
近二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模式被社会变革的强大震力突破和超越,新的理想模式却尚未再构和定型;婚姻家庭亲属关系处于外控力弱化、内聚力松软、抗震力减低的“失范失序”状态;因此婚姻家庭法必须通过明确的授权,禁止、处罚规范为社会树立统一的规范模式,提供明确的价值选择标准,保证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统一归顺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主流轨道上。
这是婚姻法适用主流危机提出的使命。
(2)8个新的形势。
(1)经济民营化----使物质生产方式向家庭全面历史性回归,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家庭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突出到第一的位置。
(2)政治民主化和人权意识-----使家庭结构和人际关系处于开放动态变异之中,地缘、亲缘、情缘的依从性明显减弱,传统的长幼尊卑、亲属人伦模式逐渐瓦解。
(3)科技化使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技术应用,人类由生育的“奴隶”真正变为生育的“主人”,彻底解决了不能生育的问题,同时引发出一个人存在遗传父(母)、孕育(父)母和养育父(母)等多元亲子主体的冲突,及生育过程中的诸多法律纠纷。
第06课 珍惜婚姻关系(讲义)(解析版)
![第06课 珍惜婚姻关系(讲义)(解析版)](https://img.taocdn.com/s3/m/46c0f8fe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f.png)
第06课珍惜婚姻关系名目考情分析网络构建【速记卡片】考点一法律爱护下的婚姻【夯基·必备基础学问梳理】学问点1 珍惜婚姻学问点2 离婚要慎重【易混易错】【学问拓展】【提升·必考考向归纳】考向1 珍惜婚姻考向2 离婚要慎重考点二夫妻地位公平【夯基·必备基础学问梳理】学问点1 公平的人身关系学问点2 公平的财产关系【易混易错】【学问拓展】【提升·必考考向归纳】考向1 公平的人身关系考向2 公平的财产关系时政探究【命题猜测】真题感悟【速记卡片】理解1对关系:夫妻关系明确1个观点:夫妻要和谐把握2个关系:公平的人身关系,公平的财产关系明确3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商定财产考点一法律爱护下的婚姻学问点1 珍惜婚姻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公平。
(4)爱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2.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的程序1.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裂开,当事人可以离婚。
2.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裂开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宣告判决时必需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易混易错】1.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所以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可以离婚。
( )纠错: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但并不意味着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结婚是有条件的,离婚也是有限制的。
国际私法第十三讲第二十三章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第十三讲第二十三章婚姻家庭](https://img.taocdn.com/s3/m/00f69cc933687e21ae45a94d.png)
第二节 离 婚 (四)
(二)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 (三)适用法院地法 (四)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
地法 (五)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三、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外国人与中国人的中国境内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如何 确定?中国民政部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 些证件?
第一节 结婚(二)
一、结婚和跨国结婚 跨国结婚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婚姻
成立行为。跨国结婚也包括跨国结婚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 二、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适用混合原则 三、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三)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9)领事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 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节 离 婚 (一)
付春花离婚案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于1987年在北京结婚, 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 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 作。1997年8月,王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 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在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他 生育一子的事实。离婚申请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给付春 花后,付很气愤。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决定向北京市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王华实承 担儿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多伦多法院也审 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诉讼,付春花未到庭,法院判决双 方离婚。
【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ba406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e.png)
【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探讨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探讨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案例简介】案例一张女与王男要离婚,王男就找出各种各样的借条,总的算起来一共9个多亿,王男要求张女承担一半的债务,4个多亿。
因王男之前在外面搞个休闲农庄,后来就亏了,就借了这么多钱,其投资公司时张女也一起享受了利益,那现在就得跟其一起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
案例二李某的丈夫于某在外包养情人赵某,借赵某的钱,于某给情人赵某写了一张50万的借据。
后来李某与丈夫离婚了,离婚后,于某跟赵某也分手,赵某就拿着该借条将李某、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于某在外面与赵某存在婚外的同居关系,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驳回了让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一审之后,情人赵某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申请再审,高院驳回,驳回的理由亦是上述24条,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两人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债务人亦未跟债权人说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
上述两个案例实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院在裁判时大多数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裁判。
实践中,许多离婚女方反对上述24条,并多次到相关部门申诉。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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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夫妻。一次争吵之后,乙回到娘家, 表示不愿意与甲共同生活,并要求甲每月 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查,乙有固定工作, 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甲拥有一私营 公司,收入颇丰。 • 问:乙要求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 支持?
亲子关系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 王某和吴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8年王某和吴 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王某生活,女儿随 母亲吴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05年, 王某的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背叛入狱,王某受到 刺激住进医院。因无力承担医药费,王某要求已 经工作的女儿支付赡养费。但女儿称,自己在父 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父亲从不关心自己,也未 尽抚养义务。自己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但无义务 赡养父亲。 • 问:王某的女儿是否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夫妻关系
• 江波与赵洪婚前订立协议,约定婚后互不干涉, 各自都有交友的自由。婚后第三年,江波被单位 派往外地公司工作,结识女青年孙某,不久即与 孙某同居。半年后赵洪得知,提出离婚并要求江 波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江波对赵洪的职责并不否 认,但提出两人曾有婚前协议,约定互不干涉。 现同意赵洪要求离婚的请求,但不愿意承担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 • 问:江波与赵洪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 陈刚与何佳系夫妻,结婚五年尚无子女。2007 年春节,何佳在下班途中骑车摔伤,行动不便, 不得不辞去工作在家养伤。现陈刚提出离婚,何 佳表示同意,但要求陈刚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经查,两人婚后积蓄不多,何佳个人仅有一些基 本的生活用品。陈刚在单位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工资在当地属中上水平。 • 何佳要求陈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能否支持? • 何佳能否要求长期的经济帮助? • 如何佳没有住所,能否要求陈刚提供帮助?
事实婚姻
• 1992年2月1日,王友民(25岁)与李丽芳 (23岁)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王友民的母亲去世,王友民继 承了房屋一套。2004年王友民外出打工, 很少回家。2006年李丽芳以长期分居、感 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 • 王有民与李丽芳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 李丽芳要解除与王有民的关系应当通过什 么途径?
浅析中国与爱尔兰的婚姻制度—结婚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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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与爱尔兰的婚姻制度—结婚与离婚Analysis of Chinese and Irish marital system—Marriage and devoice【摘要】本文从中国与爱尔兰的婚姻制度出发,详细介绍了两国在结婚与离婚两个方面的条件、标准与规定,分析了两国婚姻法的异同,指出了中国婚姻法的不完善之处和爱尔兰婚姻法的优秀可取之处。
【abstract】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conditions,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n marriage and divorce of China and Ireland,analys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nd points out where the Chinese Marriage Law is not perfect and the Irish Marriage Law is good and advisable in detail on the basics of the Chinese and Irish marriage system .【关键词】婚姻法结婚期限结婚证离婚条件【key words】Law of Marriage Time of Marriage M arriage CertificateConditions of Devoice本文将详细地介绍中国与爱尔兰婚姻制度的异同。
通过对比分析两国在结婚与离婚法律方面的规定,启发人们对待婚姻更加理性;同时,另一方面也希望政府在婚姻立法方面做得更加完善。
一.中国与爱尔兰的婚姻法关于结婚方面的规定,小相同,大差异。
中国和爱尔兰,结婚的条件与标准:(一)中国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条,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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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课稿(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婚姻法讲课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
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婚姻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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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婚姻法解释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婚姻法解释解读(2011年08月22日)在本篇解读中,记者继续邀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理解读】李明舜:一般说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关系不存在了,其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
本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
适用本条规定需注意: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原则,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例外;2.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的法定扶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
如果为扶养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分割的,则不予支持。
3.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胡建勇:本法条属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
第一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事实比较常见,因此,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裁判尺度,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财产处分协议比离婚协议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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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2011年/8月/26日/第A04版新闻天下财产处分协议比离婚协议更有效——《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之五本报记者王春霞解读嘉宾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胡建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王芳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解读】李明舜:理解本条时要注意: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2.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因养老保险金尚未取得,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主体是特定的,不可转让的,因而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即使主张分割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胡建勇:一般情况下,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用工资缴纳的。
无论是事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均应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争议颇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王芳:本条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解释是对婚姻法已有解释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胡建勇:现实中由于男女工资收入的差异,养老保险金也有高低。
本条的规定,实际上将抹平退休后男女收入的差异,对妇女权益是一种未来的保障。
王芳:本解释明确了养老保险金不能实际分割时,主张权利一方的救济途径。
【妇女维权对策】胡建勇:对于未到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是将来实现时再主张分割,还是目前离婚诉讼中分割养老保险费,值得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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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主讲人:王芳引言(略)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民自然人购房,公司借用法定代表人、股东、妻子的名义来贷款购房,因法定代表人已购买过,因此已妻子名义购房,公司支付首付款和还贷。
三四年后,房价上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公司做为原告起诉产权所有人,打确权诉讼,一套房子一个诉讼。
公司有两套账,一套给税务局看,一套真实账目,给税务局看的账目中都未列明房子和购房款。
因此,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将真实账目做为证据,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要承担税务、工商的法律责任。
1、夫妻为规避房屋限购令,借第三人名义买房,结果第三人发生纠纷或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第三人:同学、同事、远亲等。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因一方发生离婚或继承纠纷;3、公司投资不动产,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配偶)名义购房;4、利用家人有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老人去世、离婚都会导致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此情况下,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仍旧属于长辈。
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此类确权诉讼的审判认定思路1、为规避法律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不支持诉求;2、为利用政府住房照顾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借名买房行为也不支持;3、为规避银行借贷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会认可;1例:老人想买房,每月退休2000元,按揭贷款每月还5000元,此时老人多会借助子女名义,且子女单位可出具每月月收入证明,每月老人也能按时足额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无损失。
此时虽然有规避政策,但买房、卖方都未受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不大,因此法院一般认可。
4、确权诉讼确定房产的权属后,才能在离婚诉讼或继承诉讼中进行分割;处理步骤:先确权,对离婚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等确权诉讼有结果后,再回到离婚诉讼。
例:【夫妻婚内确权诉讼】丈夫名下有套房,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目的:保全财产。
(1)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后,再距离第二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期间,财产已经结冻,对方可能转移财产。
事后凭法院判决书到住建委可以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此时的确权诉讼弥补了这个功能。
(2)当初买房时资金有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司企业主,支付时用公司支票,第三方往来支付。
男方可能跟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起诉到法院做一个虚假确权诉讼。
原被告均无异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不一定会追加妻子为被告。
此时不动产就被判给公司或第三方,男方转移了财产。
(三)该类诉讼的举证要求通常要求证据围绕以下三点:1、借名购房双方曾在当时(买房时)达成过合意(书面合同、录音、第三方证据);例:公司借法定代表人名义购买不动产证据(1)股东大会决议(2)被借名人与公司签订的借名协议(3)实际购房方的全部出资(首付款、按揭、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一系列费用票据),名义购房方的未出资2、实际购房方全部出资,名义购房方未出资;3、购房方是否持有购房收房全部凭证(包括合同);4、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等)5、借名购房的原因是否合理或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从逻辑和理由上给法官支持。
例:香港人在大陆买房时借第三人名义买房。
因大陆对港籍人士购房有限制,且银行贷款比例要比大陆境内的人比例高很多。
如购200万房,港籍只能申请100万,有相关政策。
律师去贷款银行做尽职调查查明了这个政策。
2总结:凡是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一)含义:1、经济适用住房,根据20xx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二)特点: 1、产权主体特殊。
2、产权性质特殊。
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
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自由交易,5年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交易特殊。
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5年的限售期。
除完成一般商品房的契税外,还需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优先回购权(政府价格为买时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在限售期满后上市出售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国家正在完善这些房屋的退出机制。
政府是否回购,死亡后是否能给后代继承,因为后代不一定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三)离婚案件中的分割1、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在核准的面积范围内才享有价格优惠,而其核准的面积是与家庭人口数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2、难点:在5年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进行? A.依竞买价进行补偿; B.依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3能否评估?法院暂时无结论。
但有些案例中可以评估。
但是这个评估不能比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因为权利有瑕疵。
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那么,在未满5年即按市场价分割该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时,是否应在该房的评估价格中扣除未来上市交易时所应交纳的土地相关价款呢? C.政府部门回购,分割回购款。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一)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婚前取得股权或婚后取得股权两种形式),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或要求分割该股权的收益;(案例:赶集网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夫妻双方在美国办理离婚,但未对在男方名下的赶集网做分割,后女方在国内想起诉分割,但发现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被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名下,女方代理律师提起了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男方律师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男女方婚姻登记无效,要求终止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2、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对N个子公司控股;(案例:贵州某集团公司股权分割案)多见于大的民营企业。
母公司有夫妻一方持股,母对十多家子公司都有投资,子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
3、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案例:浙江龙威公司案)公司股东为夫妻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权分配,法院应男方申请将公司资产全部做了冻结,但是提供的担保是工资的资产,官司持续三年,公司破产。
4、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一方否认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鄂尔多斯能源企业老板离婚案)例:母公司,丈夫股权70%,妻子股权20%,小姑子10%(未实际出资),10%股权代表10个亿,实际由夫妻出资。
律师代理此案时,需告知当事人是否主张该10%,若主张则先通过隐名显名股东打确权诉讼,然后继续离婚案件,分割财产。
5、夫妻一方为国内上市公司股东;(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三一重工股东离婚事件,蓝色光标股东离婚事件)证监委出台的关于以继承和夫妻离婚上市公司股份的非交易市场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3年、5年内股份不可转让例外。
妻子是六家公司股东,妻子将股权都转让给了姐姐,手续都做完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提起6个股权转让效力诉讼,主张妻子和姐姐恶意诉讼。
法官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46、夫妻一方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东。
(土豆网实际控制人离婚案)土豆网实际控制人和妻子已办理离婚,但对土豆网的两个核心牌照未做分割,妻子起诉到上海法院要求分割并冻结公司财产,公司上市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股权在法律上无争议,因此土豆网上市受阻。
最终以调解结案。
八月后土豆重新申请上市。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及实践中的难点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不能一致时如何未做规定,不能达成一致:(1)不愿将股权或部分转让给对方,(2)愿意转让,但转让金额不能达成一致。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应当(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可以(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发公告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申请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债务做评估,得到所有者权益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