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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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比特币是自2012年来活跃于货币领域的一个新事物。比特币应时代需求而生,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和效用性为人们所认可,其运用领域也不断拓宽。其中尤以其去中心化特征所带来的一系列优势,如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受到人们的热捧。但是这一特征也同样带来了诸如价格剧烈波动、洗钱,或造成对国家法定货币和货币政策的冲击等问题。中国应对比特币的风险选择了限制比特币与银行业的接触,从而断绝风险的传导。而世界各国在面对比特币问题时也展现了不同的态度,如在税法、消费者保护、中介、行业自律、判例法等众多领域规范比特币的运作。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比特币的货币职能从而判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同时论证比特币对国家货币体系、个人的消费方式以及司法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强调对于比特币适当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本文还将借鉴欧美等国家对比特币监管的策略和方法,详细解析中国于2013年出台的比特币的相关规定,发现中国在比特币监管过程中的不足。并结合以上分析和中国的实践,为中国的比特币立法搭建框架和原则。
一、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在比特币系统中,交易信息和数据都被以文件的形式永久记录下来,每一个文件就是一个区块。每个区块的第一笔交易进行特殊化处理,该交易产生一枚由该区块创造者拥有的新的电子货币,即比特币。
当然,该区块的创造者并不是无偿取得的该比特币,而是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必须运用具有相当算力的计算机,投入固定的时间,消耗一定的电力能源。而且根据比特币技术的程序设计,越往后取得比特币的难度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这就意味着通过计算取得一枚比特币投入的成本越高。这非常类似于耗费资源去挖
掘金矿并将黄金注入到流通领域。
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应当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都为承认类似于以“挖矿”形式取得比特币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
参与者加入比特币网络中,意味着认可比特币的运行机制,这是最基本的协议。比特币协议并非民法上的双方合同,而是一个共识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个参与者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彼此信任,所有交易可视透明。
二、比特币的立法监督
比特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两大风险:一是国内比特币交易的投机性很强。当前比特币的最大风险是价格暴涨暴跌引发的投机风险。仅2013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已经上涨了92倍。由于比特币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诈骗案频发。如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负责人携款跑路案,涉嫌虚构网络比特币交易平台,从中诈骗钱财,导致1000多名投资者损失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上对比特币的看法与监管措施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及价格大起大落的投资风险已经引起国际上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近期陆续表明立场并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澄清比特币的性质。迄今没有任何国家认可比特币为本国法偿货币。2013年11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致参议院听证会的信中指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美联储无权直接监管。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为具有双向流动特征和买卖价格、可用来购买虚拟或实体商品和劳务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并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法偿货币地位。德国认为比特币既非电子货币,也不是法定支付手段。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作为记账单位的比特币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法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迄今尚未被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