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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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包括从违规实行监督、受理、调查、审查、处罚等多个环节。

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之一,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一、违规监督阶段在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中,首先是违规行为的监督阶段。

深交所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通过监控交易数据、查阅相关资料、接受市场举报等方式,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线索。

深交所还通过定期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核、抽查业务数据等手段,加强市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一旦发现有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财务造假等行为,监察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二、受理阶段一旦监察部门发现了可能的违规行为线索,将对其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如果认为有可能构成违规,监察部门将正式受理该案,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在受理阶段,监察部门将正式向被投诉人发送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要求其到深交所接受调查。

深交所在受理阶段会向被投诉人介绍相关的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告知其有权自我辩护和申辩,并要求其协助调查。

深交所将启动相应的内部调查程序,逐步搜集和核实证据,确保纪律处分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三、调查审查阶段在受理后,监察部门将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这个阶段将包括对公司账簿、财务数据、内部文件等进行彻底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还可能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线索。

调查审查阶段将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审查。

一旦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向纪律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决策。

四、处罚决定阶段在经过调查审查后,纪律委员会将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停牌、撤销股票上市资格等,具体的处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解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该指引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评估1. 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造假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行为。

纪律处分的标准不仅包括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更注重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和自律约束的规范。

2. 纪律处分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指引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行政处罚的决定和公告、处罚措施的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方式的规范,为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3. 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不仅关乎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更涉及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纪律处分的执行对于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至关重要,需要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之间做出平衡。

二、广度评估1.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是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有效打击,更是对自律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2. 纪律处分执行标准的差异与争议在纪律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标准的解读差异与争议。

对于特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的选择标准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的解读和执行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完善和改进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需要的不断调整,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不断总结经验、吸收教训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监管的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

一、种类(一)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4、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5、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6、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7、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者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9、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0、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交易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1、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12、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证券账户买卖;13、上报中国证监会,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14、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15、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16、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五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自律监管措施由本所或者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一)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限制交易;(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2009-6-22009年6月2日深证上〔2009〕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

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七条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6.02•【文号】深证上〔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经验,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06.30•【文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

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上交所 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 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纪律处分:对违规主体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公开谴责等。

2. 监管措施:对异常交易行为和一般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实施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

3. 退市处理:对严重违规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4. 限制交易:对违规主体的股票交易进行限制,包括限制买入、卖出、停牌等。

5. 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自律监管措施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解读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解读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0年3月
目录
一 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三 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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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自律管理部职能 *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规则的拟定、修订和废止; * 对需要采取重大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 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安排纪律处分审议会议; * 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移交需要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 * 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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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 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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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监高
以公开方式认定监管对象三年及以 上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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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程序 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审议纪律处分事项,形成审议意见。拟实施
2. 事后复核: 《细则》第三十九条
监管对象对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的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不服,且根据我司业务规 则可以申请复核的,可以按照复核程序的 相关规定,向我司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不停止 执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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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 总则 2 自律监管措施 3 纪律处分 4 其他事项 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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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措施种类
通报批评
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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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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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 处分
公开谴责
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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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

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

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深交所自律监管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监管规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自律监管旨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主体的诚信及市场秩序的维护。

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市场运行和市场生态的良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交所自律监管的概念与体系、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内涵和作用。

一、深交所自律监管的概念与体系1. 自律监管的概念自律监管是指市场主体自主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则,严格遵守市场业务规则,自觉接受基金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的一种治理方式。

自律监管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信息披露、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等内容。

深交所自律监管主要是依法依规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

2. 自律监管的体系深交所自律监管的体系主要包括自律委员会、自律监督与处分机制等内容。

自律委员会是深交所自律监管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律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深交所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自律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并依法依规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市场主体进行纪律处分。

二、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1. 自律监管内容自律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信息披露、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首先,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自觉遵守市场业务规则,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12
•【文号】深证上〔2024〕30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
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4〕3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时效性、规范性,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和交易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联系和组织会员共同创造上市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证券市场融资及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本所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会员的交易行为;(四)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五)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培训;(六)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章程;(八)审查、批准本所会员的会员资格;(九)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债券的上市交易;(十)按照规定组织、协调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的工作;(十一)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基金的上市交易;(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所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违反本章程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所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依不同的会员和上市公司类别适用不同自律监管要求。

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所会员分为会员和特别会员。

申请在本所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机构,为本所会员。

经本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组织机构健全,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备;(四)有符合本所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五)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及风险管理人员;(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

一、初步审查1.深交所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2.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3.如初步判断存在违规行为,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二、立案调查1.深交所对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过程中,深交所将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3.调查结束后,深交所将形成调查报告,明确违规事实、性质、情节及责任。

三、听证与申辩1.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将通知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听证。

2.听证过程中,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深交所将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对证据进行复核。

四、作出处分决定1.深交所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情况,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3.深交所将及时公布处分决定,并对涉及上市公司的,要求其披露相关信息。

五、执行与跟踪1.深交所对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2.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分决定。

3.如未按要求履行处分决定,深交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上报监管部门等。

六、复查与申诉1.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深交所提出复查申请。

2.深交所将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核,如认定处分决定确有错误,将予以纠正。

3.如复查结果仍不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流程,深交所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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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六条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如本所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或者有关法律文书表明违规事实不存在的,经当事人申请,本所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撤销或者变更的程序按作出该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时的相应程序处理。

第八条本所对当事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后,发现当事人在相关违规行为中存在其他违规情节,或者该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本所可以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考量因素第九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第十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时考量的主观、客观因素包括:(一)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二)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纠正措施;(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进行;(四)当事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共谋,或是否仅因个人行为导致违规;(五)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六)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的时间;(七)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停复牌、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条件、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影响;(八)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的损失,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益;(九)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客观因素。

第十一条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一)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二)当事人的职务、职责、权限、专业背景及履职情况;(三)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三)违规行为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或交易状态变更等;(二)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三)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等的实施条件,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条件;(四)违规金额或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巨大;(五)违规行为长期持续;(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七)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自律监管措施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十四条在本所发行、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二)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三)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四)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五)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九)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十)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十一)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十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本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本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十四)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交易;(十五)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二)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四)项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就有关异常交易情形要求当事人提交承诺合规交易的书面函件的自律监管措施;(三)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即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要求相关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予以重点管理的自律监管措施;(四)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采取相关措施,即根据本所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深股通交易委托等的自律监管措施;(五)不接受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即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与香港联交所深港通相关监管合作安排,对于在深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深股通交易申报的自律监管措施;(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节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第十七条实施口头警示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或者通过当事人委托交易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转达。

第十八条实施书面警示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监管函等书面警示函件,或者通过当事人委托交易的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送达。

书面警示函件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约见谈话措施的,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应当提前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约见谈话应由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参加,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等措施。

约见谈话函件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实施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需要核查的有关问题、事项以及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第二十一条实施限期改正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整改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实施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的事项、时限和公开的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实施要求公开致歉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需要致歉的事项、时限、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施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实施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应追偿损失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施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措施的,由本所向证券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停牌的原因、停牌的品种、停牌日期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实施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措施的,由本所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建议更换的有关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以及实施该项自律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

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换有关人选的决定,及时报告本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第二十八条实施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措施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有关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的原因、时间、恢复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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