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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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合法的支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理确定中小学校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条必须配置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或结存,对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收取现金必须开具相应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标准和金额收取,并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或国库账户;代收代管事项收取的现金,应开具相应的往来票据。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第六条现金结算的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以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严格现金核算,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前需及时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八条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单位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单位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第九条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等职工个人费用,达到非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办理,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加强备用金管理,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县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申请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保证银行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报账员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务,与教育支付中心管户会计及时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要加强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

第十六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各单位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九条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并与存根联一致,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条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第二十一条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第二十二条若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并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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