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
生猪屠宰与检疫注意的问题
生猪屠宰与检疫注意的问题摘要:生猪屠宰检疫是正式进入市场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最终产品质量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检疫工作的严格程度将和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及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
生猪屠宰后进行检疫,更好确保进入市场食品安全,一定要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重视。
本文分析目前生猪屠宰检疫现状,探讨当前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帮助屠宰业规范化运行。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注意;一、屠宰后的检疫程序与要点1.猪各部分的检疫用囊虫病和局部炭疽病对生猪头部、外咬肌、两侧颌下淋巴结,要详细的研究、分析淋巴结的大小、颜色、状态,切取淋巴结时要注意观察有无血色、水肿等情况,还需要做一些关于扁桃体、唇鼻等方面的检查。
另外还要注意猪蹄上是否有蹄疫。
另外,要注意皮肤完整性、皮下组织是否有出血点、疹子、皮肤是否有异常的发黄,若有以上问题,则该猪为病猪。
2.胴体检查屠宰完猪后,卫生部门要对猪的皮下组织、脏器等进行解剖,检查是否感染,化脓等。
对死猪的股前淋巴结、前肩部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出血、化脓等。
3.脏器组织检查①心脏检查正常的心脏是浅红色或浅棕色,质地硬而富有弹性,取决于心脏的颜色,要看有没有心包积液。
要看血液是否凝固,血液是否稀薄。
特别是二尖瓣,长期的猪丹毒会出现菜花样的赘生物,而虎斑的心脏病变特征则是口蹄疫。
②肝脏检查检查肝脏的外观、大小、颜色、肝脏的触诊是否具有弹性,需要剖开肝脏,看看有没有被寄生的寄生虫,如果有大量的寄生虫寄生在胆管里,会导致胆管怒张,如果把胆管割破,里面的虫子就会流出。
肝脏的色泽是不是正常的,如果肝的颜色是土黄色的,切面有大理石的条纹,说明猪已经被感染了。
③肺脏检查主要是要看肺脏的大小、出血、变性、肺炎等情况,还要看猪肺脏有没有萎缩、化脓、肿大、结核等疾病,有没有猪丹毒、猪肺疫等典型的病理改变。
④脾脏检查要特别注意观察脾脏的大小、颜色、肿胀、坏死等情况,要做好猪丹毒、猪瘟、炭疽病的典型病理改变。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一、前言。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控疫情传播的关键措施。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提高检疫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和屠宰后的检疫。
四、实施方案。
1. 生猪屠宰前的检疫。
(1)检疫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待宰生猪进行体温、粪便和呼吸道症状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对生猪进行血清学检测,排除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
2. 屠宰过程中的检疫。
(1)屠宰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全程监控。
(2)屠宰过程中如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检疫处理。
(3)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3. 屠宰后的检疫。
(1)对宰后的猪肉进行检疫,排除传染病病原体。
(2)对猪肉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严格执行。
六、总结。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其制品的安全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分析
2020年(第41卷)第5期咬褚属宰桧疫说程和检藏要支今析陈威,李华(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上蔡463800)中图分类号:S851.34文献标识码:B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目前,我国已经参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要求,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流程体系。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已在发现问题动物产品、提升动物产品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因此,分析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及检疫要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性的关键所在。
基于此,本研究主要从宰前检疫方面、宰后检疫方面,分析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并细化探讨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的头部检查要点、胴体检查要点及内脏检查要点,以期提升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充分保障动物产品的食用安全。
1检疫流程分析1.1宰前检疫方面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宰前检疫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宰前检疫工作的流程为:第一,入场检查。
允许生猪入场前,需经入场检查,初步评估生猪的健康、安全状况。
该环节的检査内容包含:生猪是否佩戴耳标、是否具备免疫证件等证明。
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
第二,待宰检查。
待宰检查是发现生猪异常的关键所在。
具体检查方法为:待宰前,将生猪隔离一段时间,于隔离期内,观察其行为表现是否符合相关动物疾病的特征。
采用听诊、触诊法,判断生猪体温、胃部等有无异常。
通过待宰检查者,允许其转入下一环节。
如经待宰检查发现异常,需禁止生猪进入屠宰场,同步实施细化检查,确定生猪体征或表现异常原因,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针对性处理。
例如,某检疫检验人员在待宰检疫环节,发现生猪伴发热症状(体温40.6七),立即开展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初期猪肺疫。
第三,宰前复检。
屠宰前,针对生猪群开展复检,重点抽检生猪体温指标,确认猪群健康状况良好后,方可进行屠宰。
1.2宰后检疫方面宰后检疫是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生猪宰后检疫工作中,具体检疫流程为:第一,健康检疫。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场管理规定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23年第10期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落实,在保障市场猪肉产品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寄生虫病、传染病等,进行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期间的同步检疫、宰后复检等。
对检疫合格后的生猪产品要加盖检验验讫章,同时还要签发动物产品检疫证。
通过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提升生猪屠宰检疫质量,而且能够实现对非洲猪瘟等重大疾病的有效防控,实现对疫情扩散的阻断,促使猪肉产品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针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我国生猪养殖业的更好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1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现状驻场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落实期间,对该项工作的专业性、严格性要有正确认识,要自觉规范屠宰检验操作流程,推动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不断强化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管力度,提升屠宰管理水平,明确当前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存在以下问题:(1)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养殖场户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正确认识,尤其是农村散养户,不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落实。
这样很容易导致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流入到市场中,威胁消费者健康。
(2)检疫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需要提升。
随着检疫工作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检疫人员没有更多时间参与到知识学习、培训等活动中,这会导致整个检疫队伍素质相对较低,检疫工作质量也因此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在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没有先进设备设施提供保障,现有检疫设备设施,不符合屠宰检疫要求,使得检疫结果准确性受到影响。
(3)针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屠宰检疫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无法被有效落实。
这样会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2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在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中,生猪入场查验是一项重点工作,对进入到定点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
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
法制建设\Legal Construction☆中国畜牧业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文I吴法功(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是生猪产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了畜牧兽医部门、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处理依据,供大家参考:一、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检查1.生猪定点屠宰的资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水源、生产加工车间、屠宰检验设施设备、运载T.具、人员;消毒、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条件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通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审查验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检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在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悬挂,是否存在出借、转让及冒用伪造现象。
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冒用、伪造证书、标志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二、屠宰前检查1.生猪入场的条件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猪耳标,证物相符,耳标齐全,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投入品,66*2019年第7期Legal Construction:法制建设2.屠宰前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是否 杳验入场工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佩戴情况、按观定比例抽样检测“瘦肉精”和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是否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对检查出的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按检验规程急宰;是否及时进行停食静养、生猪体表清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如实记录各项相关信息入场生猪木经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检;入场生猪未佩戴免疫耳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匕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生猪屠宰厂(场)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或无检测记录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第〔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报请半地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分圈编号、停食静养、体表清洁等.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査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第=条的规定处理;未申报检疫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要点摘要:猪肉是人体最重要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和氨基酸,因此,保障猪肉质量是保障国家健康与安全的关键,因此,对猪肉进行严格规范的检疫,然后再投放到市场上,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现状,并着重论述了屠宰工艺、检疫技术,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严格、规范的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确保了检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屠宰;流程;生猪;要点;检疫食品安全是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而猪肉是国家的主要食品之一。
加强屠宰和严格的屠宰、检疫,确保进入市场、端到餐桌上的猪肉都是健康的。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点是检验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的发生。
并按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置,以确保猪肉的安全、健康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健康、稳定的食品。
一、生猪屠宰检疫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屠宰检疫是否严格,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持,我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全市肉类加工厂、派驻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符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及《动物防疫法》,对生猪的屠宰、检疫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记录,及时完成工作记录。
对检疫样品进行严格、标准化的检验和检查,科学、合理的保存,严格、合理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保证问题猪肉不流入市场。
不会进入到老百姓的胃里,让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仍有很多问题,如检疫设施落后、部分检疫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容易出错等。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卫生检疫工作的集中化、规范化培训,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尽快进行检疫设施的更新,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提高生猪的检疫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生猪屠宰与检疫的概念与意义1.生猪屠宰与检疫的基本概念生猪屠宰检疫是指针对待宰生猪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屠宰后的同步检疫(宰后检疫)。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沪农委〔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专家队伍。
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已经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食品之一。
而猪肉的质量安全也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屠宰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送检程序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送检程序。
送检程序是指生猪运抵屠宰场后,由生猪交易的双方卖方与买方将生猪无害性证明以及相关检验或检测数据报送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2. 检验程序送检程序合格后,接下来就是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是指在屠宰前对生猪进行各项检验,确保生猪的安全卫生,化验检测项目有: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疫霉病等。
对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员会进行外观检查、体温测定、血液检测、组织检疫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3. 屠宰程序经过检验合格后,生猪进入屠宰程序。
屠宰程序中,需要对生猪进行宰前净化、麻醉、杀伤等过程。
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且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4. 检测程序屠宰之后,还需要进行检测程序。
检测程序主要是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各项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肉质检测、菌落总数检测、病原菌检测等。
确保屠宰后的猪肉符合卫生标准,可以放心食用。
5. 包装程序检测合格后,猪肉会进行包装程序。
包装程序是指将经过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分割、真空包装等程序,以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以上就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可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 生猪检验标准生猪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不同地区可能有相应的生猪检验标准,但基本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是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确保不患有传染病。
2. 屠宰环节要求屠宰环节要求屠宰刀具要保持锋利,确保杀伤效果,减少猪肉受到伤害。
同时在屠宰过程要注意卫生,保持操作场所清洁。
另外需要对屠宰场的卫生条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要点
2023年第09期兽医卫生D O I :10.3969/J .I SSN.1671-6027.2023.09.018近几年生猪价格忽高忽低,猪肉及其制品的品质也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也关乎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
严格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流程,加强检疫检验手段,杜绝病猪流通交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处置,以确保猪肉及其制品的品质和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健康、稳定的食品。
1屠宰前的检疫程序与要点屠宰猪的检疫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要查看被宰杀的猪的检疫证,这要包括原产地和运输检疫证明,然后再查看猪群的来源,确定生猪不是来自疫区,疫苗保护的有效期,疫苗接种日期,是否存在脱水、生病。
冬季还要注意防寒保暖、夏季及时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
按照屠宰计划,通过对猪的动态、饮食行为和各种生理指标的分析,了解猪的动态、静态行为和各种生理指标的变化,有助于提前发现,并依据现场情况,综合进行处理。
在生猪之前,必须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测,以保证猪肉产品的质量和猪肉市场的正常供给。
猪肉及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对消费者和猪肉供应链,都有很大的影响。
在屠宰生猪之前,要仔细检查每一头猪,特别是那些表现异常的生猪,更要认真细致。
对隔离、离群、落群的待宰生猪进行重点排查。
检查的时候要结合生猪的呼吸、精神状态、饮食排泄等情况,综合判断生猪的身体状况。
在屠宰之前,要确保临时饲养场所的清洁卫生,并对候宰生猪提前12h 断食,但必须提供充足的饮水,宰前3h 断水,以提高猪肉的品质和运送效果。
生猪必须经过有关的检疫后才能进入屠宰场,仔细的检查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检疫证明,再仔细检查生猪的来源,确定生猪的来源,免疫期间是否处于有效免疫期间,是否有明显的病态。
在此基础上,对猪进行了静态、动态、饮食、饮水等的观测。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有非疫区检疫证明方可入场。
同时,检疫员也要对生猪数量进行核查,如果出现数量与应到数量不符的现象,要立即查明原因,确认猪在路上死亡,并检查其身体状况。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实用版】
目录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
1.初步筛查
2.宰前群体检查
3.屠宰同步检疫
4.宰后复检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
四、我国对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正文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我国为了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屠宰场(厂、点)的生猪。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步骤。
首先是初步筛查,这个阶段主要是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检验检疫,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其次是宰前群体检查,这个阶段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包括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
接下来是屠宰同步检疫,这个阶段要对每头生猪进行全身部位检疫,包括体表和头蹄检查,内脏检查和胴体检查等。
最后是宰后复检,这个阶段是根据宰前检查和屠宰同时检疫的实际情况,由官方兽医进一步实施宰后复检,并对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除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外,我国还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生猪的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以防
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在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 年4月13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2.1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九、检测非洲 猪 瘟 病 毒,应 当 使 用 农 业 农 村 部 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 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宣和猪”转化应用补空白
依托云南省动物营养与饲料重点实验室,由云 南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云南农业大学教 授鲁绍雄团队与宣威市畜牧兽医局等多家单位联 合攻关,近期已成功育成“宣和猪”,并在转化应用 新品种上取得显著成效。“宣和猪”全身被毛白色, 体型外貌一 致,遗 传 稳 定,具 有 适 应 性 强、耐 粗 饲, 繁殖力强,产 肉 性 能 好,鲜 肉 及 火 腿 品 质 优 良 等 特 点。自 2012 年以来,中试推广母猪 2. 17 万头、仔 ( 肥) 33. 4 万 头,生 产 宣 威 火 腿 167. 74 吨。据 介 绍,“宣和猪”肌内脂肪含量 3. 53% ,肉色鲜红、肉 味鲜嫩、品质优良; 以其后腿为原料腌制的宣威火 腿肌肉饱满、品 质 优 良,成 品 率、瘦 肉 率、三 签 香 味 清香率、品味评分( 满分 50 分) 分别为 69. 82% 、60. 72% 、90. 91% 和 47. 71 分,明显优于其他品种及杂 交组合腌制的火腿。
十、本公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1 月 2 日
肉牛牦牛“牛”起来
近年来,品种的改良、国家投入的增加,让肉牛 牦牛产业驶上了“快车道”,同时发展起来的还有肉 牛牦牛加工业。国家肉牛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加工 研究室以屠 宰 与 分 级 分 割、质 量 安 全 与 营 养 评 价、 牛肉制品加工与副产物利用为工作主体,从我国牛 肉产品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开展了大量 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不错的成果。“肉牛牦牛加工 逐渐找准了 定 位,根 据 市 场 需 求 调 整 加 工 形 式,加 工效率越来越高。从原先的模仿到自我创新,全国 呈现“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科技进步让肉牛牦牛 加工越来越“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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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
(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6.1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
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5《查圈记录》8.6《准卸证》8.7《准宰证》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
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4.1急宰猪处理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
5.1头部检验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
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
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
5.2体表检验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
5.3内脏检验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
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心、肝、肺检验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
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5.3.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5.3.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
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
5.5胴体初检: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
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