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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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概述》课件

《民商法概述》课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体现。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是民事主 体在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合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 负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变更
消灭
指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例 如,合同内容的变更、所有权的转让等。
指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合同履行完 毕、所有权的消灭等。
04
CATALOGUE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详细描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在民商事活动 中,当权利的行使与对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进 行利益衡量,以确保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公共利益 和社会道德。
03
CATALOGUE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总结词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民法 所确认和保护的权责关系。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民商法重要考点集萃

民商法重要考点集萃

民商法重要考点集萃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民商法基础知识共56页文档

民商法基础知识共56页文档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民商法基础知识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法律关系(理解记忆)主体:公民,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的权利能力:指权利主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所有公民都具有的)•主体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部分人可以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部分由其法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下未成年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其法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行为活动。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法人产生而产生,随之终止而终止。

自然人通过自己实现权利,社会组织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客体:物品—包括自然物(土地、森林),劳动创造物(建筑、机器、产品),财产(货币、证券、支票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旅客的行为,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做某事的行为)人格利益—姓名权、肖像权、人身权等智力成果—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专利、商标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行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区别: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效果根据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可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有意思,但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果。

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而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又可叫做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经过行为人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则不需要意思表示,只需要行为做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如侵权行为,写小说。

举个例子,甲打乙,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甲乙之间的侵权纠纷产生了甲赔偿乙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并不是甲通过意思表示想与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导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核心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就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1.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1.2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以规范和管理商业活动为主要任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民法有一些不同。

商法囊括了许多特殊的商业法律规则,包括了独立于民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同时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制于民法的通则。

1.3 商法的发展历程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了罗马法、商法将近的产生、商法代码的颁布以及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等阶段。

在发展过程中,商法不断与民法相互作用和融合,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二、商事主体2.1 商业主体的概念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商业主体包括了商人和商业组织两大类。

2.2 商人的特征商人是进行买卖、互易或者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个体经营者。

商人的特征包括了经营行为、经营目的、经营风险以及经营责任等。

2.3 商业组织的类型商业组织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共同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

商业组织包括了合伙企业、公司、商业联合体等多种类型。

2.4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论是商人还是商业组织,都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特定法律责任。

三、商事法律行为3.1 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的,主体依法发出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民商法基础知识一、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1.(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2.“从高”适用税率:(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额的确定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PPT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PPT课件
• 法人自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 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 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终止;
•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 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的。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荣誉权、配偶权、亲属 权
基本原则
•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私法自治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5.公序良俗原则
进一步解读
• 在民法的各基本原则中: •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原则, • 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 • 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对私法自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 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 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进行民事行为
•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 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 户。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
•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年龄阶段 不同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行 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 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 为的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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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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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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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民商法学专业介绍

民商法学专业介绍

民商法学专业介绍民商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重要的专业,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支撑。

民商法学的研究以拟定、修改、执行和解释民法和商法的规则为主,涉及到民事责任、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申述行为以及商业实践等诸多方面。

与现代社会发展问题相关的内容有企业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金融法,以及跨境私法等。

民商法学是实践性和理论性协调发展的学科。

它以解决四种关系(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的实际问题为基础,建立起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实际案件的一系列的框架,用来保证一国社会关系秩序的和谐。

同时,民商法学考虑经济运行的实际条件,把经济理论和情感素质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此使尊重秩序的批准成为企业生产活动和社会关系活动的基础和实质。

华东政法大学的民商法学专业的教学大纲有着丰富的内容,课程包括“民法总论”、“商法总论”、“民事责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伙企业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证券法”、“经济犯罪及司法救济”、“民法诉讼法”、“国际商法”等。

该专业还提供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新课程,如“专利法”、“国际私法”、“中国婚姻家庭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法”、“投资法律研究”等。

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通过选修、实践和研究项目来深入学习,探索更多对民商法有关的实际规律和方法,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学生可以参加国外学术访问、论文交流、学术论坛和研究生教学活动等项目,以及在当地有关部门及企业以实习或从业的形式接受指导,提高执业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的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它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具有全面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可以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从事民商法务工作的实践性律师。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欢迎大家来参观我们的民商法学教研室,了解更多相关信息,与我们一起探索其知识深度和专业性,以服务社会,实现社会共同发展。

民商法基础知识

民商法基础知识

2021/4/3
22
分析
• 没有。
• 钢铁公司是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股 股东,即是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母公司, 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责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钢铁公司的 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的财产从事经 营活动,承担责任。
2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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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有限责任公司
• 定义: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到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 ,它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 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
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
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
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
司行为所代理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 实践中,尽管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
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 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
•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 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2021/4/3
10
问大家两个问题:
• 法人都是企业?
• 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
关于母公司及子公司
•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 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 子公司具有如下 特征:
• 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 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 司实际决定的。

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
2021/4/3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这主要是从商法的表现形式角度来理解的。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

这主要是大陆法系中采用民商分立体制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等。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为基础,既包括单行商事法规,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商事法规。

前者如《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后者如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与形式商法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着实质商法。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

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联系: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

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调整的范围广,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那一部分,二者并不完全兼容3,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1807年,法国在其《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创大陆法国家民商分立体例之先河。

4,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民商法基础知识

民商法基础知识

民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代社会中,民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一系列关于民间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双方权益以及加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民商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权益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一、合同合同是民事交易的基础,它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巩固和规范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合意指当事人之间在达成协议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标的是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内容;形式则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和签订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形式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所约束的双方,对于第三方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对所有相关方具备法律效力。

二、权益权益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民商法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它既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也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权益保护。

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的原则是确保权益持有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平衡不同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权益的冲突和损害。

三、争议解决在民商法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解决争议是民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高效地解决争议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进行。

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争议案件来解决纠纷,而非诉讼则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争议解决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等,法律制度对争议解决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结民商法基础知识涉及合同、权益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合同作为民商法交易的基础,需要当事人达成真实意思的合意并遵守约定的权益和形式要素。

保护权益是民商法的核心,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享受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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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法学不是一个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历史学
教育学
社会学
新闻学
公共关系学
公共行政学
传播学
民族学
民俗学
宗教学人类学
组织心理学
文艺学
史学
语言心理学
二、法律的渊源和形式
法律渊源: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有种种诠释、包括多种含义而并非特指某一确定含义的概念。

它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抑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

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
我国法律的渊源和形式有: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我国加入或认可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具有特殊的地位。

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决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

规定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3、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和法规。

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中一个基本法律部门。

5、诉讼法: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
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其主要规范性文件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他同时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6、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

9、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的法律,通常指资源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10、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

四、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特别法:“一般法”的对称。

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一般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如《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仅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如《民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三)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对象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对对象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第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第三、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

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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