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一、定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允许公民或者特定的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目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
三、涉及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公共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
在这些领域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特定的组织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提起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这些主体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需要特定的主体才能提起诉讼。
五、诉讼地位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被视为公益诉讼人。
由于原告并不是直接受害者,因此其诉讼地位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在赔偿损失方面,原告通常只能请求被告赔偿其因维护公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而不能要求赔偿其个人损失。
六、法律依据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也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
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八、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一、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法律上的最终判断,也不能以国家名义命令行政机关采取或者不采取何种行动。
它介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在判断前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两个实体性要件成立之后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若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满足如下程序要求。
(一)诉前督促诉前督促,即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因“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
(二)提起公诉若行政机关不依照检察建议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回复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第一,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
第二,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
民众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允许在该相对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遍民众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持而向法院提起民众诉讼。
第三,可诉对象的双重性。
民众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国外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
第四,受案标准的严格性。
民众诉讼必须依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严格民众诉讼受案范围,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特点、目的、程序和作用等方面。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以维护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行政诉讼形式。
它主要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1. 公益性质: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为了维护和保护公共利益而行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法律性质:行政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它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起诉条件、诉讼程序等。
3. 对象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
4. 社会敏感性:行政公益诉讼通常与社会热点问题和公众关注的议题相关,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敏感性。
5. 诉讼成本低:相对于其他行政诉讼形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更容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1. 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公共利益纠纷,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 维护环境生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促使其改正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行政公益诉讼的进行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1. 诉前准备:起诉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明确起诉事由和请求,并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2. 立案:法院接受起诉申请后,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起诉人和被告等相关当事人。
3. 审理阶段: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调查取证等环节,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程序安排。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程镜戎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6期摘要: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其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不够明确。
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正当性。
将安全生产领域和被拆迁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现实需要。
然而,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受案范围过于局限,因此要立足国情,通过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和发挥司法实践的作用等方面,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公共利益;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126-04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传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主观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必须在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一种客观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起诉主体不具有直接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种补充[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式,兜底条款,并且从反面规定何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避免了概括式的不确定,又避免了列举式范围过小的问题,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
但是,上述列举方式并无法恰当的平衡利益关系,无法完全保护公共利益。
目前,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规定了四种①,并不能全面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其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不够明确。
想要确定何种案件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重要的就是把握住何为公共利益。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其不确定性主要基于以下这两个方面: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公共利益针对对象的不确定[2]。
首先,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以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或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诉讼对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害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和生态建设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它自身的价值也需要加以保护,而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的目的不止是赢得诉讼,更是必须让被告、相关单位、公众、特别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机关看到,保护环境资源行动实质上是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行使起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也比较广泛。
消费者在通过消费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时,遇到意外追求赔偿,或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具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比如,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时比较难以把握和维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调解、仲裁、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受案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比例。
比如,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可以有所发挥。
遇到某些侵害知识产权摧毁创造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如果当事⼈的民事⾏为侵害了公众的利益,有关社会组织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在⾏政案件中也存在⾏政公益诉讼,那么,⾏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政主体⾏使职权的⾏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的⾏政诉讼。
⾏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前还未被⽴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公益诉讼与⼀般⾏政诉讼适⽤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但也存在如下区别:1、⼀般⾏政诉讼要求起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
2、⼀般⾏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或者第三⼈来承担。
但⾏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
3、⼀般⾏政诉讼是为了⾃⼰的利益诉讼,⽽⾏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
4、⼀般⾏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的诉讼权利,⾏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不能申请撤回起诉。
5、⼀般⾏政诉讼中诉讼是⾏政⾏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般理性⼈的判断,某⾏政⾏为在经过⼀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为提起⾏政公益诉讼。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政机关作出的⾏政⾏为危害了⼤多数⼈,⼈民检察院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公益诉讼的,需要有⾜够的证据⽀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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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二
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异同。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点不同。
民事公益诉
讼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并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下
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由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提起
的诉讼,是在行政程序下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往往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
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往往需要政府等特定机构出面保护。
再次,二者的追究对象也大不相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追究对象
通常是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性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追究对
象则为政府或其他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公共机构。
另外,二者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
要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
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最后,二者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良好司法秩序;而行政公
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保护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的利益,确保公共权
力行使的合法性。
总之,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适用范围、
追究对象、法律依据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是
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公益诉讼形式,值得重视和推广。
行政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权利或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
而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行政诉讼方式。
相比于个人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事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1. 主体广泛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受到损害的具体利益相关人,也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等。
2. 内容广泛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能有效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 程序灵活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更加灵活,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4. 维权意识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发起需要具备高度的维权意识和公益意识,通常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1. 具备材料证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或潜在威胁。
2. 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由合法的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提起,并具有相应的代表性,能够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受损利益人。
3. 效益达到一定规模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方面,需要具备一定的效益,具体标准和规模由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环境、资源、文化等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
2. 增强治理的合法性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增强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纠正行政行 为中的不当行为,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
提高公众参与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参与意识, 促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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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借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开展公益诉讼的另一个主要领域 。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成功经验,如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支持 消费者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等。
05
未来展望
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完善法律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起诉条件、诉讼程 序、赔偿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等方面的规定。
价值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防止政府 机构或官员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02
制度框架
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 察机关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的主体资格。
社会组织
一些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加强赔偿责任追究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往往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未来可能会加强对于赔偿责任的 追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补偿和维护。
推动多元化解机制
未来,行政公益诉讼可能会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以降低诉讼成本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社会的影响与贡献
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政府机构和 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概念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7年10月(第10期,总第246期)Oct.,2017(No.10,General No.246)收稿日期:2017-05-29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文本中的征地规范解释研究”(16BFX028)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郑贤宇(1979-),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诉讼法、司法制度;刘玉姿(1987-),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概念郑贤宇,刘玉姿(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公益”概念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并实施的锁钥。
对“公益”的解读应当关注其身处宪法和行政法语境的特殊性,进而可以设计一种递进式的“公益”厘定路径———由形式到实质再到范围限定,从而缓解因概念不确定性带来的权力滥用和讼累风险。
首先,形式标准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违背“公益”,其前设在于公益内容仰赖立法形成,以及行政法的公益性。
其次,实质标准主张基本权利与国家任务构成“公益”的实质内容,其前设在于“公益”首先是一个宪法层次的概念,以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再次,基于诉的利益理论,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限定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公益”范围。
由此确立的“公益”概念,有助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证成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公益;行政法律规范;基本权利;国家任务;诉的利益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7)10-0099-0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政策性和纲领性的支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入试点阶段。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界定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
但是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
从定义上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的主客观统一的意义。
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
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1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
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
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
CATALOGUE目录•行政公益诉讼概述•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救济01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广泛性,其保护的利益是公众的,而不仅仅是原告个人的。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其目的是预防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不仅仅是事后补救。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非对等性,原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被告,原告处于弱势地位。
0102030402沟通的程序。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磋商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灵活、平和的特点。
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有权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以达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法律授权法律约束提出磋商建议案件调查举行磋商会议监督执行达成协议03明确标准受理案件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
范围概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协商与调解申请与受理受理案件的主体和对象04审理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维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起诉受理答辩030201证据交换法庭调查法庭裁决执行051 2 3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的性质执行程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执行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执行程序的申请、受理、执行措施、执行中止、终结等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包括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执行结案当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或申请人放弃申请时,法院应当结案。
执行中止与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意识也逐渐加强,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除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指导、监督等角色外,检察建议书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在诉前扎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就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书进行浅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角色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
1.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捍卫社会公共权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及其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提起诉讼,维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消费者权益等公益性利益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增强国家行政监管的活力,提高行政机关的诚信度和责任感。
2. 检察机关的角色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主要是第三人(介入诉讼)和监督者(诉前监督、诉中监督),他既发挥监督功能,又扮演提供证据和谈判协调的角色,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拥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检察建议书的作用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提出对相关单位立改的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监督方式,属于检察机关诉前工作的一部分。
检察建议书起着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是保障公众权益、统一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职能的有效手段。
四、检察建议书的制作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包含检察机关获取证据、具体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议的过程。
在撰写检察建议书时,应尽可能全面清晰地呈现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步骤:1. 获取证据检察机关应在获取证据时,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多地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结论。
获取证据的途径可以包括调取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方式。
2. 分析案情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对底层事实、法律依据、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和法律原则,提出科学的建议和诉前意见,活跃诉前检察工作的过程。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分析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利益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各种集体化和分散的权利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呈现群体化发展方向,单纯依靠私益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法律社会化要求。
在社会不断变迁的情势下,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一场场公益诉讼的出现,加之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报道,公益诉讼一词已逐渐被大众所了解和熟悉。
然而,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公益诉讼只是代表了某些具体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这条法律规定,对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该条法律规定仅是一条民事法律规定。
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却未相应增加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鉴于当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空白,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内涵仍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各种争论也长久不息。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律还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作出科学界定,有利于在实践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救济对象和诉讼目的把握,也有利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最大发挥。
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其首先应当是行政诉讼的一种,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是违法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再者,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在于,一般行政诉讼是起诉人针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自己的“私益”进行救济,而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行政不作为所侵害的“公益”进行救济,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应当理解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他人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细则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 合作
01 分享经验
吸取他国成功经验,总结借鉴
02 合作调查
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03 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挑战
● 06
第六章 总结
行政公益诉讼的 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 境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公 益诉讼,社会公共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环境的良好保 护得到了有效的推动,有 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 标。
法律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实施 提高法律效果
结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司法和政府 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完善 着法治建设,使各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保障。在未来的 发展中,行政公益诉讼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与进步。
● 05
第五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展望
行政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 响非常广泛。首先,行政 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起到 积极作用,推动着社会环 境的改善和生态保护工作 的开展。其次,行政公益 诉讼促进了民生事业的发 展,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最后,行政公益 诉讼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 步,深化了法治意识,促 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对司法的影响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趋势
环保法律更加完善
严格监管环境保护 提高违规成本
强调全球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加强国际交流
加强跨国执法
跨国合作打击犯罪 维护国际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 果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 民权益等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加强政府监管,促 使政府更加公正行使权力,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公益诉讼探析
社科文化行政公益诉讼探析武思蒙(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摘 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这有利于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但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公民、集体、国家的利益在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时会遭受到不同程度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政府不作为的侵害,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其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被侵犯,检察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适格主体为确保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对做出违法行政行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或使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1]这一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由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将行政诉讼制度理解为行政私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并未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空白到设立的发展过程。
在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就有着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记录。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的国有财产流失一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
从公益诉讼第一案出现一直到2015年,虽然我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以保护公共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并且公益诉讼也并没有明晰划分出行政和民事类型。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此次试点,是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尝试。
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从中取得的经验,为之后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宝贵的先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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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各类公益诉讼不时见诸媒体报道。
无论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公益诉讼的兴起是我国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个人主义及公法与私法严格分野的传统下,权利被划分为私权与公权。
为保护私权而设定的诉权(包括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高度的个人化色彩,即只有在个人特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原告资格;为保护公权而设定的诉权,专属于公诉机构(如总检察长、政府专员等)行使。
但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各种介于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分散的和集体化的不特定多数人权利日益增多,法律纠纷呈现出群体化或者集体化的趋向(如劳资纠纷、环境纠纷、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传统的严格的私人诉讼与公诉二分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介于两者之间的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应运而生。
例如,个人的起诉资格放宽,即使诉请保护的不是专属于自己的个人权利,也允许起诉,所谓的“私人总检察长”制度就是如此;国家专设专业化的政府专员等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国家赋予各种以保护特定权益为目标的协会或者团体起诉资格,允许其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提起公益诉讼;一些公益诉讼法律事务所专以推动公益诉讼为己任,在公益诉讼中独当一面或者推波助澜。
总起来说,时至今日,承认公益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则宽严不一。
如法、德等国限制较严,印度等国几乎不作限制(对起诉形式和原告资格几乎没有限制,以投寄明信片等极不正式的方式也可启动公益诉讼),美国等居于两种情况之间(其公益诉讼比较活跃)。
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仅为维护本人特有的权益,或者被诉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如何确定起诉人的原告资格,则是国内外公益诉讼均面临的问题。
就公益性行政诉讼而言,原告资格的确定更有其特殊性。
因为,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本来就涉及多数人利益,起诉人未必一定有与其他多数人不同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除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的外,还具有监督依法行政的目的,其原告资格本来就较民事诉讼为宽;行政诉讼的裁判也往往涉及原告以外的其他多数人的利益。
如何界定原告资格,实际上直接涉及行政诉讼对行政的监督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是按照起诉人认为受到侵害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的。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来就有其不同于个人主义意义上的原告资格的特殊性,界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的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也要注重其特有属性。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界定公益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特殊损害。
例如,乔某诉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一案,铁道部的涨价通知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但乔某因购买车票,与铁道部的涨价行为产生了特殊的法律利害关系,其本身受到了具体的损害,因而具有诉权。
再如,原告因某污染环境而受到了损害,可以诉请政府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因为此时可以认为原告因受污染损害而与环保部门不作为产生了特殊的利害关系。
二是因投诉而产生法律利害关系。
例如,某行政机关负有依职权查处某种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曾向该机关投诉,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而被拒绝,此时原告因投诉而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了法律利害关系。
当然,因投诉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利害关系,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可以适用于依职权履行与公益有关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
因为,这既涉及当前司法的实际调整能力,也涉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范围。
例如,某规划部门批准在某天文台附近建一景观,某旅游者认为有碍观瞻,诉请撤销规划许可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该游客曾向规划部门投诉,也不宜认定其产生了法律利害关系。
三是因负有管理职责而具有法律利害关系。
例如,某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栋建筑,对地震局的地震监测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地震局提起撤销规划许可的诉讼。
在此,地震局因负有地震监测的法定职责,而与被诉规划行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
此外,某些协会能否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至于公诉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则只能通过修改法律解决。
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我国法治进程表明,公益诉讼具有其独有的诉讼功能,允许公益诉讼存在并不断扩展其范围,可以造就更多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特殊意义。
可以断言,它必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占有较为重要的一席之地。
当然,公益诉讼的推进必须有一个过程,无论从现有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来看,目前不可能有较大的冒进,而只能是稳步推进。
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法治发展趋势,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实际。
我们应当以积极的姿态,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