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责任医师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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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责任医师制度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制定本制度。
1、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2、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3、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4、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特购慢性病用药按医保局审批用量开。
5、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6、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证件,如其他人员代办则应按核实代办人员的身份并在病历中记录代办人的姓名,与患者本人的关系。
7、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住院医师应将患者的首诊病历附于住院病历中。医保病人出院一周内,应将医保病人的病案送至病案科。
8、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9、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禁止使用大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