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宅小区建设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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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与交通设施

6.1道路规划

6.1.1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6.1.1.2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6.1.1.3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6.1.1.4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利于消防、救护、环卫、商店货运车辆通行,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6.1.1.5居住容量大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方式的小区,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6.1.1.6对于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1.3.4入户道为进入各居住户的道路。

6.1.3.5人行道为地人通行的道路。

6.2道路设计

6.2.1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6.2.3规定。

表6.2.3:小区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表

道路类别道路红线宽度(m) 路面宽度(m)

主道 11.0~14.0 7.0~10.0

次道 4.5~6.0

支道 3.5~4.5

入户道 2.5~3.0

注: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规定。

表6.2.4: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小区类别

Ⅰ类小区Ⅱ类小区Ⅲ类小区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5

多层 33 32 2

有出入口 8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

多层 22 21.5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主道的边缘指红线: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6.2.5.2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6.2.5.3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6.2.5.4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6.2.5规定。

表6.2.5: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小区类别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主道次道支道

Ⅰ类小区 20 15 12

Ⅱ类小区 15 12 9

Ⅲ类小区 12 9 9

注: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小3m。

6.2.6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6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表6.2.6:小区道路最小视距

视距类别最小视距(m)

停车视距 15

会车视距 30

交叉口停车视距 20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

7.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6.2.7-1规定。

6.2.

7.2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坡度小于0.3%,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6.2.

7.3小区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6.2.7-2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

6.2.

7.4当主,次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6.2.

7.5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小区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6.2.7-3规定。

表6.2.7-1:小区内道路最大纵坡(%)

道路类别主道次道支道

最大纵坡 6 8 9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5%,主道、支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②交通运输较繁忙的支道,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③通往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④与城市道路相接处,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当纵坡大于3%时,应设置缓冲段。

表6.2.7-2: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限制坡长(m)

大于5~6 800

大于6~7 500

大于7~8 300

大于8~9 200

大于9~1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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