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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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客体的无形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区别于有形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世贸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认的基本原则。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其中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但就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而言,各国存在一定差异。

有的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章,如意大利、越南等;有的国家编纂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如法国;而大部分国家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单
独立法。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对知识产权单独立法,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区别于其它民事权利就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区别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在占有、使用、处分上都有不同。

对有形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具体的物的控制,而无形财产由于其不具有物质形态,因而对其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和感受。

我们应注意的是,作为
一种无形财产总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但是对该物质载体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对该权利的占有。

对有形财产的使用通常会导致物的消耗,而对无形财产的使用则不会,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无形财产也可以同时为多人共同使用而互不冲突,比如专利的一般许可使用就可同时授权多人使用专利技术。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的特殊性质,国家才对无形财产权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实际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形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虽然国内学者的阐述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是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是侵权。

这种专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他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又有所不同。

第一,对同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

例如,如果一项技术已经获得了专利权,那么他人即使完全独立创造开发出相同技术,也不能再获得专利了;同样,一个图形或文字获得商标注册后,相同的图形或文字就不能再获得注册了。

有形物的所有权则不同,即便完全相同的两本书也可以由两个不同的人所有。

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或者说有某些限制。

大部分国家都
在知识产权立法里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目的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

2.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一般而言,对所有权的保护是没有地域限制的。

例如,一个中国人到A国去旅行,其随身携带的一本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书到了A 国后,这本书的物权仍然属于该中国人所有,不会应跨越国界而消失。

但假如A国不承认外国的著作权,那么这本书到A国后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人都可以将该书翻译出版而无需取得该书著作权人的同意,即该书的著作权在A国没有法律效力。

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当然有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要商标权人一直续展注册就可一直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但是,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话就会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一方面要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以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障。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就是为了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上述三个特点是目前学界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特点,还有学者概括出知识产权的其他特点,如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等等。

这些特点的描述,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有一定的道理,但尚未被学界普遍接受,有的也存在一定片面性。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知识产权的三个特点是从其客体无形性所派生出来的,难免会有一些例外,特别是对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不一定适用。

比如商业秘密权,同样的商业秘密,只要合法拥有,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同时,商业秘密权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是因为其符合客体无形性这个本质特点。

因而,从本质上讲,客体无形性才是所有知识产权的共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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