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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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管理行为,防范联营项目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营方”指:公司以外且具备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有履约能力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营项目是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市场份额,利用自身管理优势,整合外部优质资源而采取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公司和联营方为发挥自身优势,签订联营协议书,由联营方投资并组建项目经理部,承接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独立承担项目盈亏。主要参与联营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及成本等管理,公司对联营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无论项目盈亏,公司都应收取

上述管理费。

第六条联营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必须坚持“自营为主,谨慎联营”的项目管理原则,对联营项目要实行总量限制,规范管理,严控风险。

5、系统管理原则。联营项目管理必须坚持透明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管理的原则。所有联营项目必须纳入企业各业务系统的统一管理。

6、重点控制原则。联营项目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在于联营方和联营项目的选择及项目的施工过程。各单位必须慎重选择联营方和联营项目,以从源头上降低和控制联营风险;施工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严格管控,掌握资金的流向,确保质量、安全、制度履约,确保项目收益。

7、过程控制原则。联营项目的承接、施工和办理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我方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我方必须全程参与,严禁委托联营方独自操作。

10、禁止性原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进行联营:——联营方不具备项目所需施工能力;——联营方不具备提供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联营方的主要负责人与我方企业负

责人存在亲戚关系、非正式离岗的原我局职工或有不良记录;——明显存在潜亏风险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程局、各子公司、专业公司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的管理,管理范围覆盖联营项目的承接、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其他常规的项目管理办法参照《中建七局项目管理手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联营项目管理体系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将联营项目的管理纳入到各业务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联营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第九条局对联营项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各级机构联营项目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如下:

3、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职责:(1)参与编制并负责实施项目管理策划文件,按策划要求实现项目各项管理目标;(2)根据合同要求,并按照企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做好联营项目的督促、指导和必要的交底工作,确保合同履行,保证企业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程

序,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方法及评价标准,对联营项目的各项活动和过程进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应作为项目经理部兑现的根据之一。

第十一条工程局对存在联营项目的子(直营)公司、分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同时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子(直营)公司、分公司应按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对联营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不少于 2 次全方位的检查与考核,确保联营项目工期、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本单位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建立联营方资信档案,对联营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淘汰信誉不好、实力不够、水平不高的联营方,以确保联营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考核与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作为项目管理评审的输入,持续改进企业联营项目管理体系。

(三)联营项目人员的管理实施公司、区域分公司

及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模式。

1、公司在直属单位、子公司聘用的人员,其工作关系仍属原单位管理,不办理工作关系转移和聘干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聘用人员档册。2.联营项目外聘人员,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 (若聘用人是属有单位者,则签定借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名册,但不办理调动手续。3、聘用人员须委派到联营项目上岗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再通知本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临时调动手续,原单位停发其工资。

4、强化服从意识。凡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调配。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以公司大局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公司做好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人员按时到位。

5、委派到联营项目的专职管理人员是代表公司全权履行监管职责,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管部或项目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受损失。委派人员预留15%的工资在公司账上,待项目正常,在返回公司的同时,正常履职的将15%的

工资一次发放。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信誉、形象及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追究委派人员的责任,以其预留的工资弥补损失,并按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惩罚和淘汰。

6、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务管理费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测算后,由工程安全部在洽谈合同中予以明确,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委派人员不得索拿卡要。

第七章监管职能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监管人员在公司相关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监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具有对监管项目实施指导、监管和考核职能。对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不能及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最终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联营项目在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存在问题或项目发生亏损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监管人员对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开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监督落实。派出的监管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作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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