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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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经济补偿金等应付款项中抵扣贷款本息或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社不接受本系统员工为他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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