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环保设计备案和试生产要求
一、备案事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备案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回执》五、备案条件(一)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总图布置合理。
(五)环保投资合理。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三)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
核技术应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包括场所、防护设施布局图,防护安全设施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图等;(四)专家审查意见。
七、备案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A
9
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10
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B
11
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山东汇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审查内容
试生产(使用)备案材料及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
审查地点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
组长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类别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试生产(使用)方案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事项名称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xx年6月29日公布,xx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xx年3月2日公布,xx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xx年1月30日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xx〕111号),于xx年5月7日发布。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二份);(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五份)(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气站需经省发改委立项、加油站需省经信委立项。
(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立审查意见。
第三步。
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4、提出审查意见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8、窗口发件五、申请表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六、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八、审批方式无数量限制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93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9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具体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在2012年制订的部分审查要素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要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要素》,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次制订下发的审查要素进行相关许可审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素序号要素内容审查要点条件论证报告1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应有描述,结论是否符合。
注明工业区(专用地块-经信委)的名称、地块,符合上海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工业区。
禁止在非工业园区(专用地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以上要求针对项目主体为化工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2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进行判断,结论是否为符合。
试生产备案文件资料审查要点
试生产备案文件资料审查要点
其次,要审查试生产备案文件中的试生产目的和范围。
试生产目的是
为了验证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可行,产品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范围则
是指试制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审查时需要确认试生产目的和范围是否与企
业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接下来,审查试生产备案文件中的试制计划。
试制计划包括试制工艺、试制设备、试制工时、试制方法等内容。
审查时需要确认试制计划是否详
细完整,试制工艺是否科学可行,试制设备是否符合生产要求,试制工时
是否合理,试制方法是否规范可靠。
此外,还要审查试生产备案文件中的试制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
试制
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接受过必要的培训。
审查时需要确
认试制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是否接受过必要
的培训。
最后,要审查试生产备案文件中的试制环境和试制条件。
试制环境包
括试制场所、试制卫生条件等,试制条件包括试制温度、湿度、压力等。
审查时需要确认试制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试制条件是否满足试制工艺
和产品要求。
综上所述,审查试生产备案文件需要从基本信息、试生产目的和范围、试制计划、试制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试制环境和条件等多个方面进行详
细审查,确保试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只有经过严
格的审查,才能保证试生产备案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黔希化工〔2014〕51号签发人:常国振各单位:现将《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0日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1.“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后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需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需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
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定方案措施: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一、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内容要求:(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即“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外部专家评审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且签字盖章)(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且签字盖章)(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即“三查四定”)(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供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考试成绩清单)(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十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证。
注:上报材料必须加盖镁业公司或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鲜章。
申请日期:申请编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书(试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日期联系电话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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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材料
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的范围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A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A
5
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B
6
检查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B
7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在有效期内参加安全管理资格培训。
B
相关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有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B
经培训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B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2)投料试车方案;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8)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A
9
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10
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B
11
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现场标识标志明晰、齐全、准确。
B
施工区域和生产区域有明显划分。
B
现场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要求。
B
尚未进行投料试车。
A
结论
口通过口原则通过口不予通过
专家签名
说明: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不予通过;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基本符合”、“Ⅲ-不符合”三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或Ⅲ”。对Ⅱ、Ⅲ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9)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A
2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内容完整,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企业组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审查的意见明确,专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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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山东汇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
审查内容
试生产(使用)备案材料及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
审查地点
审查时间
年月日
专家组
组长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类别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试生产(使用)方案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