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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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二者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且各有所长,本文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立法方式、共犯中止及处罚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中止未遂)和犯罪未遂(障碍未遂)统称为犯罪未遂。

此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亦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供一点建议。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本条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至犯罪还未达到既遂形态这段时间内,一旦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之所以未达至既遂形态,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以致犯罪不再进行下去,从而避免了犯罪既遂形态的发生。

而在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这种自动性只能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本意而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个条件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澳门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

二、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事实虽与犯罪中止人之行为无关,但犯罪中止人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

成立犯罪中止有三种情况:其一,行为人放弃继续实行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这种情况的中止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还未实施完毕而放弃。

其二,行为人防止犯罪既遂,这种情况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将犯罪所必经的行为实施完毕,但法定的危害结果还未发生,这时只要行为人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使犯罪未形成既遂,行为人构成中止。

此外,只要行为人曾认真地作出努力去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的,哪怕最终防止犯罪既遂或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准中止犯)。

其三,犯罪虽已既遂,但行为人防止了不属该犯罪罪状的结果发生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这里实际是承认危险犯与行为犯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比较两地刑法关于犯罪中止认定方面的规定,内地刑法的规定比澳门刑法严格的多,其一澳门刑法规定的准中止犯,在大陆刑法不认为是中止而是未遂。

其二澳门刑法立法者充分注意到危险犯中止的特殊性,这种做法既有利又有弊。

一方面,危险犯的既遂无须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即可。

因此,危险犯的中止,通常是发生在犯罪既遂后的中止,这不符合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意味着犯罪完成后还可以回到未完成形态,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另一方面,规定危险犯的中止符合罪刑法定和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有助于让危险犯的行为人更确切地知道这种立法意图,从而鼓励他们适时地自动中止犯罪,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的刑罚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刑法可以借鉴澳门刑法的规定,将危险犯中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的情形作出规定,比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犯罪中止立法方式之比较
纵观近代各国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其一,将
未遂作广义理解,即不论未达既遂是由于客观方面的障碍还是出于行为人之本意,都统称为未遂。

以此为基础,未遂分为障碍未遂、中止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因此,中止成为未遂的一种。

称为德国模式。

其二,将未遂只作狭义理解,限于因客观障碍而未至既遂的情况,而将出于行为人之本意未达既遂的中止与之相列,称为法国模式。

与此相对应,内地与澳门刑法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正好分属以上两派,即内地采法国模式,将中止与未遂并列,而澳门采德国模式,将中止归于未遂,称为中止未遂。

笔者认为内地刑法所采的法国模式相对较为合理。

因为将中止归于未遂使中止成立的时间范围限定在着手之后既遂之前,于是排除了预备中止成立的可能,但同时又承认既遂后中止,导致了刑法体制的逻辑混乱,不具有科学性。

共犯中止之比较
(一)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规定
关于共同犯罪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内地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是理论上研究了共同犯罪情况下的犯罪中止怎样才能构成。

通说认为,针对简单的共同犯罪而言,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如果一部分人自动中止犯罪,并防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部分人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如果一部分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但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均不构成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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