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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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提供参考,确保其基本设施、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临床心理治疗的需求。

二、基本标准2.1 场所要求-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与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科室联合设置。

- 面积应满足正常开展工作需求,至少设置有咨询室、治疗室、心理测验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 环境应安静、舒适、安全,有利于患者放松和隐私保护。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咨询椅、治疗床、档案柜等。

- 心理测验和评估工具,如计算机、心理测验软件等。

- 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消防器材等。

2.3 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并具备相应的临床心理治疗经验。

- 如有条件,可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师、护士等辅助人员。

2.4 技术水平-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系统的临床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 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5 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心理健康服务。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三、结语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我国临床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心理治疗科门诊在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门诊在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门诊在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一、引言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心理治疗科门诊的规范运行,提高心理治疗质量,本文将详细阐述心理治疗科门诊在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要求。

二、硬件设施要求1. 诊室设置:心理治疗科门诊应至少设有5-10间诊室,每间诊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以满足不同患者的咨询需求。

2. 办公设备:每间诊室应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以便于记录患者资料和开具处方。

3. 心理测评工具: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专业的心理测评软件和工具,以帮助医生对患者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

4. 休息区:门诊内应设有休息区,为患者提供舒适的等待环境。

休息区可配备沙发、茶水等设施。

5. 私密性:诊室、咨询室等区域应保证良好的私密性,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三、人员配置要求1.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心理治疗师,人数不得少于3名。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

2. 医师: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负责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药物治疗等。

医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精神科或心理科临床经验。

3. 护士: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的护士,负责患者的导诊、输液、观察病情等工作。

护士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4. 管理人员:心理治疗科门诊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门诊的日常运营、患者资料管理等。

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医疗行业管理经验。

四、服务流程要求1. 预约挂号: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按指定时间就诊。

2. 就诊:患者到达门诊后,由护士进行导诊,协助患者完成相关检查、缴费等事项。

3. 咨询与治疗:患者与心理治疗师进行面对面咨询,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需求制定治疗方案,进行心理治疗。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根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效劳等门诊医疗效劳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2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根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根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根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应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根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应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1. 门诊服务对象- 本门诊主要面向患有心理疾病或需要心理咨询的患者提供服务。

- 心理咨询服务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患者,包括儿童、青少年、成人和老年人。

2. 门诊服务内容- 心理评估:通过系统的心理测量和面谈,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和问题。

- 心理咨询:根据患者的需求和问题,提供个体心理咨询或家庭心理咨询服务。

- 心理治疗:根据患者的心理问题和疾病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进行心理治疗。

- 应急干预:对于心理危机和紧急情况下的患者,提供紧急心理干预和支持。

3. 门诊服务流程- 患者首次来诊时,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并进行初步评估。

- 根据初步评估结果,医生将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确认。

- 患者按照预约时间进行心理治疗或咨询服务。

- 心理治疗过程中,患者需按时到达门诊,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并如实反馈自身的治疗效果。

- 心理治疗结束后,医生将进行治疗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4. 门诊服务时间和地点- 门诊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

- 门诊服务地点:医疗单位心理治疗科。

5. 门诊服务收费- 门诊服务收费根据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前台工作人员。

6. 就诊须知- 就诊前请提前预约,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 就诊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

- 就诊期间,请保持良好的配合和沟通,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和建议。

- 如果有任何不适或疑问,请及时向医生或护士提出。

以上为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规定,希望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心理服务和支持。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一、引言心理治疗科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正常运行,提高心理治疗质量,本文档对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硬件设施要求1. 独立的心理治疗室:每个心理治疗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内环境应安静、舒适、温馨,有利于患者放松。

室内设施包括治疗床、治疗椅、治疗桌、隐私帘等。

2. 观察室:观察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评估。

观察室内应配备观察窗、观察椅、观察桌等设施。

3. 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

室内设施包括咨询椅、咨询桌、心理评估工具等。

4. 档案室: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存放患者病历和隐私资料。

档案室内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

5. 办公区:办公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用于心理治疗师办公和会议。

办公区内应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6. 休息区:休息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患者和家属休息。

休息区内应配备沙发、茶几、饮水机等设施。

三、人员配置要求1.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10。

2. 护士: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护理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和急救处理。

护士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20。

3. 行政人员:心理治疗科应配备一定的行政人员,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行政人员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50。

四、业务流程要求1. 预约挂号:患者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按照指定时间就诊。

2. 初步评估:心理治疗师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心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

3. 治疗实施: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情况,采用个体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多种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的心理治疗,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设施中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一、环境与设施1. 门诊应设独立的诊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保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 室内装饰应以温馨、舒适、简洁为主,避免过于刺激的图案和颜色。

3.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办公椅、书架、档案柜等。

4. 设置独立的咨询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5. 咨询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饮水设备等。

6.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接待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7. 接待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等。

8.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心理测量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9. 心理测量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和设备。

10.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资料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1. 资料室内应配备档案柜、书架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存放。

12.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休息区,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3. 休息区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电视等,为患者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二、人员配置1.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临床心理治疗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20%。

2. 临床心理治疗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的心理治疗工作经验。

3.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10%。

4.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心理咨询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心理咨询工作经验。

5.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护士,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5%。

6. 护士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诊疗流程1. 患者预约挂号成功后,由护士进行初步接待,引导患者至相应诊室。

2. 临床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详细的问诊、查体,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提高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门诊设置1. 医疗单位应设有独立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且位置便捷、易于寻找。

2. 门诊面积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并设置独立的接待区、咨询室、测评室、心理治疗室等。

3. 门诊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私密,有利于患者敞开心扉,确保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顺利进行。

4. 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家具、设备及设施,如心理咨询桌、椅、心理测评软件、音乐放松设备、沙盘等。

三、人员配置1. 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临床心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 临床心理师人数应根据门诊规模和工作量合理配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

3. 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技巧,尊重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四、业务开展1. 门诊应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心理测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业务。

2.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病种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

3. 积极参与医疗单位的临床心理MDT(多学科团队)讨论,为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方案。

4.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及公众的心理健康素养。

五、质量控制1. 门诊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诊疗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2. 定期对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六、伦理与法律1. 门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2. 加强伦理建设,确保诊疗活动符合伦理要求。

3. 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

七、总结本基本标准旨在为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提供一套科学、规范的参考依据,以提高我国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医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门诊设施、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等方面,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临床心理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医疗门诊的基础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医疗门诊的基础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医疗门诊的基础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观念的转变,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

临床心理学作为一门研究心理障碍及其治疗的科学,已经在医疗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临床心理医疗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基础标准。

二、门诊环境与设施1.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心理医疗区域,环境安静、舒适,布局合理。

2. 门诊面积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确保满足患者需求。

3. 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心理评估工具、心理咨询与治疗设备等。

4. 门诊应设有私密性良好的咨询室、治疗室,保证患者隐私权益。

三、人员配置与培训1. 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临床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 人员数量应根据门诊业务量和患者需求合理配置,确保服务质量。

3.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 门诊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医疗服务与管理1. 门诊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2. 应根据患者需求和心理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 门诊应建立健全预约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4. 应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五、质量控制与评价1. 门诊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应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3. 门诊应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了解患者需求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4. 应公开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伦理与法律1. 门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权益。

2. 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尊严。

3. 门诊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确保患者安全。

七、附则本基础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标准加强临床心理医疗门诊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心理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基本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医疗机构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提供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患者在门诊期间得到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供医务人员使用。

2. 人员要求- 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临床心理医生,应具备相关资格和执照。

- 心理辅导师或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并获得认证。

- 心理学相关科研人员,应具备相关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

3. 服务需求- 心理咨询: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包括个案评估、诊断和治疗。

- 心理治疗:为患者提供心理治疗,包括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学疗法等。

- 心理测试: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以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病情。

- 危机干预:对于有自杀倾向或其他紧急心理问题的患者,应提供紧急干预措施。

- 康复辅导:对于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相关的康复辅导和支持。

4. 环境要求- 专用诊室:提供用于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用诊室,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 休息室: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和放松的空间。

- 专业设施:提供必要的心理评估和治疗设备,如心理测试工具、治疗材料等。

- 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5. 质量控制- 系统评估:定期进行对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 医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以改进服务质量和患者体验。

6. 其他规定- 法律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权益并确保数据安全。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健康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并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专业设施。

这些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需求和要求。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基本标准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提供优质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患者应对情感和心理健康问题。

2. 诊室设置
- 诊室应提供舒适和私密的环境,以保护患者隐私。

-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咨询椅、桌子、白板等,以促进有效的心理辅导过程。

3. 咨询师要求
- 心理辅导师应具备相关心理学、临床心理学或心理咨询学专业背景,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 心理辅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技巧,能够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 心理辅导师应保持持续研究和专业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4. 服务范围
- 门诊心理辅导科应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评估和心理干预等服务。

- 心理辅导科能够处理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抑郁、压力管理、人际关系问题等。

- 心理辅导科应与其他医疗科室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以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

5. 服务流程
- 患者来院后,应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了解主要问题和需求。

- 心理辅导师应根据初步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并与患者共同讨论和确认。

- 在治疗过程中,心理辅导师应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计划,以确保治疗效果。

6. 随访和评估
- 在治疗结束后,应进行随访评估,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复发情况。

- 心理辅导科应建立个案记录和评估体系,以便未来参考和研究。

以上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辅导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辅导服务,促进患者的心理健康与康复。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统筹协调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更好地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就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设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精神科设置和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完善精神科建设和发展规划。

各省(区、市)至少有一家省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设区的市至少有一家市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远离中心城区的市辖区内没有精神科专科医院的,应当至少有一家区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各县(市)应当至少有一家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二、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综合医院做好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和建设工作,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扶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

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诊室以及满足精神科门诊诊疗需求的设备和设施。

综合医院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XX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健委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制定我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1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技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人员应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并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三、房屋、设施要求(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三)设置1间专用心理治疗室,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 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 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 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 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精选-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精选-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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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
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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