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书(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xx-3-6)(20xx)筑中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花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贵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桥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桥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5月23日,陈某向某桥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居民户口簿》。
同日,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从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6月23日,并发放补发户口簿所需提交材料的窗口服务告知单。
同年7月30日,因陈某未能提供窗口服务告知单中所列明的:1、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签名并盖章;2、户内所有年满16周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某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了《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
陈某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桥派出所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的补正告知程序违法,并为其补办《居民户口簿》。
复议机关于20xx年10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桥派出所的补正告知程序。
陈某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桥派出所依法履行为其补办户口簿的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某桥派出所作为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的机关,对陈某申请的补发户口簿事项具有法定职权。
某桥派出所在收到陈某的申请后,向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告知寻找期限并发放窗口服务告知单,因陈某未提供该告知单中所列的所有材料,某桥派出所遂依据《贵阳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其出具《户籍证明》,但未为其补发《居民户口簿》,某桥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
殷婷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婷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当事人】殷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当事人-个人】殷婷【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殷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户口登记条例》、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等规定,人曹家渡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户口管理工作,口事户口事项,人殷婷申请的滞留户口迁户口迁移事项,实核验,并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书写《上海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误,法律规定内容正确,显系笔误,本院纠正为该法第三十二条。
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户口登记条例》、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等规定,人曹家渡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户口管理工作,口事户口事项,人殷婷申请的滞留户口迁户口迁移事项,实核验,并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户口迁出的,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户口人员迁出,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2018-没有报到证,落户上海-精选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没有报到证,落户上海篇一:报到证常见问题报到证常见问题问题一:报到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答:报到证(也叫派遣证),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的调配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
报到证的作用在于:(1)是学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凭证;(2)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3)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等;(4)是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从某种意义讲,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等重要。
目前各地接收毕业生(包括回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主要就表现在有无《报到证》上面:没有《报到证》,异地就业无法落户,甚至回家乡就业也需要《报到证》;没有《报到证》,人事局、人才市场不予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其档案不得在人才市场流动;没有《报到证》,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都无法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聘用,日后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等,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问题二:报到证是如何办理的?答:毕业生离校前,学校集中办理报到证,再分发到各学院,毕业生在离校期间可至辅导员处领取报到证;毕业生离校后,学校有几次集中办理,分别是:7月1日、7月12日,届时学生可至就业中心领取报到证;7月15日开始,学生凭学校出具的打印报到证申请单自行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电话:64829191)问题三:外地生源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如何领取进沪就业通知单?答:外地生源与上海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在离校前学校集中打印进沪就业通知单,随报到证一并分发到各学院,毕业生在离校期间可至辅导员处领取。
离校后,毕业生凭学校鉴证后的就业协议书、《201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自行前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使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更具可操作性,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某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平政办发[2001]154号)的规定和市效能建设的要求,按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
二、考核内容:(一)、窗口工作人员考核(100分)1、行为举止(25分)(1)有不文明言行,每次视情扣1―2分;没有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不服从管理,视情扣3--5分。
(2)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吃零食、嘻笑打闹、经常串岗等,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1-3分。
(4)自行车、摩托车乱停放,发现一次扣1分。
2、业绩技能(45分)(1)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起扣1分;因个人原因受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件次视情扣1―4分。
(2)应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需补件或退件,不能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的,每件次分别扣2分。
(3)受理、办理过程中不按ISO规程操作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办理结果有差错的,每件次视情扣1―5分。
(5)办件有关数据不及时输入电脑网络的,每次扣1分。
(6)有投诉反映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经查实,扣2-3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出勤值勤(20分) (7)上下班实行一天四次刷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1分,代刷卡双方各扣2分;学习、培训、会议,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双休日不按规定到岗扣2分。
(8)临时离岗外出半天以内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填写《告知单》告知综合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预先告知的,可在事后半日内告知),未告知,经查实每人扣1分。
(9)因公外出、门诊看病、事假病假、正常休假和原单位安排的疗休养等,离岗半天以上,填写《请假表》送综合科,按规定审批,未经同意而离岗的,视情扣1-2分。
【最新推荐】单车事故证明(精选多篇)-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单车事故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单车事故证明格式情况说明本人 ** 于 201X 年 4 月 24 日 10 时左右,驾驶车牌为 ****** 的 ****** 车,行驶在 ***** 小区 ***** 内,因 ***** 与 *** 发生*****,造成本车*** 受损,特此证明。
小区物业盖章201X-4-24第二篇:单车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证明非道路交通 (单车)事故证明手续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欢迎您来本窗口(部门)办理非道路交通(单车)事故证明手续,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便审核、办理。
一、办理非道路交通(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材料(一)现场接警的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村料:1、《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事故车辆照片(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由派出所接警民-警提供】3、当事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二)非现场接警的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材料:1、《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事发地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3、当事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4、事发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需有盖章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办理时限24小时受理。
单车事故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理。
三、联系电话联系(或咨询)电话:xx-xxx-xxx监督电话:2201X137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2非道路(小区内)单车事故处理程序已跳转到正文内容区域一、办理非道路交通(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材料(一)现场接警的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村料:1、《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事故车辆照片(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由派出所接警民-警提供】3、当事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二)非现场接警的单车事故所需证明材料:1、《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事发地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3、当事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4、事发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需有盖章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说 明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 销证明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 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①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 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 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②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 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 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 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 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 学位(历)认证书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 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只说Yes不说No”给浦东带来什么?
“只说Yes不说No”给浦东带来什么?郭岱君【期刊名称】《决策》【年(卷),期】2017(000)011【总页数】3页(P64-66)【作者】郭岱君【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公共行政系【正文语种】中文为证明“我妈是我妈”,市民不得不四处奔波,只为证明亲属关系;创新型企业要注册登记,却在现有的“红头文件”中无据可查……这些政府窗口部门常见的“奇葩事”,在上海浦东新区即将成为“过去时”。
2015年8月,浦东新区推出“只说Yes不说No”的窗口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一线窗口办理人员无否决权制度,以此进一步倒逼政府职能改革。
该机制实行以来,因其带来的诸多红利,吸引了30多个省市前来观摩学习,并在当地得以复制。
截至2016年底,浦东新区“只说Yes不说No”的机制已经帮助企业解决创新创业难题近6000起。
而作为区域市场主体最多的区域,到2016年底,浦东新区共有市场主体近45万户,其中外资市场主体近5万户。
面对如此多的市场主体,做好基本服务的工作量已经非常巨大,又是什么让浦东率先自我加压、勇“吃螃蟹”?长期以来,政府办事窗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最受诟病的是,一些窗口办事人员从自己角度出发,举“按章办事”大旗,对市民和企业的要求拥有“一票否决权”。
原浦东新区区委书记、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沈晓明对浦东为什么要推行此项工作创新做了通俗地解释:“我们今天吃不准的,或许就是明天改革的突破点。
如果随意说‘NO’,新的发展方式、新的经济增长点,也许就会被挡在窗口之外。
”浦东新区诞生之初就代表一种创新与改革,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浦东创业创新氛围越发浓厚。
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窗口,处于接触企业发展的第一线,来自新行业、新业态企业提出的新情况、新需求、新问题越来越多,而相关法律条文并无明文规定可循,办还是不办、说No还是Yes,成为困扰窗口干部的一道难题。
浦东推出受理人员“只说Yes不说No”的新规,就是要杜绝窗口人员不经请示,不经研究,就对新生事物,对吃不准的要求,一口回绝,一句否定,一下堵死,一棒打死。
准迁证——上海各区公安局户政窗口一览 2018
克山路199号(户口咨询)
28950083
每周二、四8:30-11:30
嘉戬公路118号
69989126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3:30-16:30
中山东路290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4066719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蒙源路110号
37990110*65 296
周一至周六8:30-11:00 14:00-16:30
23039194 22177650 22049520
天目中路578号二楼
22040557
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一楼 23032564
平凉路2057号
22170616
莘东路505号
33887275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周一至周六8:30-17:00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本市各区(县)公安局户政接待窗口一览表
名称
浦东
黄浦 徐汇
地
址
电话
合欢路2号(边境证、准迁证)
22045072
云山路1500号(户口咨询)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底楼大厅(原南
汇区在此办理) 蒙自路639号
番禹路865号
22045660 68002876 23036156 23037132
接待时间(节假日除外)
外青松公路6189号
69714191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座3楼(临时居 民身份证、边境证)
八字桥路676号(户口咨询、准迁证)
33611510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3:30-17:00
“社区公共户”落户流程(个人案例,仅供参考)
“社区公共户”落户流程(个人案例,仅供参考)声明:第1项是我们房东替我们办理的,第2项是房东开车带我们去办理的(再次给房东点100个赞!)如果大家在各自办理的时候有些微变动,和我叙述的不太一样,还望谅解。
1、到租房所属居委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其中,这个证明是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租客(即我们)的个人基本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到居委会填单子后开具的(图1所示的单子),图1的单子写好后就会开具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签字,盖上章即可。
如果有时间,租客本人和房东一起去居委会办理就更好了。
这步是要交钱的,一个月房租的5%收税,我们交了1900多(房东帮我们出了一半,再次点赞!可能是社区户口管理费吧)。
图2是办理这个证明需要的材料,供参考。
图1 图22、带上第1步里所有的材料,包括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租客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租房合同原件,图1中的表格,《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网上登记。
其中,这一步只要材料齐全,很简单的,把材料交给录入信息的人,他们就会在网上做登记。
最后打印出来一张单子,如图3所示。
这张单子包含了我们所有信息,前面的所有过程就是为了这一张纸,很重要。
上面有条形码和编号,要盖章的,一式两份,房东和租客一人一份。
为了信息保险考虑,我将自己这份条形码和编号涂掉了,望理解。
图33、上面两步完成后,就是准备一些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此证明信的办理相信各大公司的人事已经通知大家了,是公司统一帮忙在上海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办的。
公司搜集好材料,预约后帮我们统一办。
此处需要的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公司自己有的,与我们无关)、公司去办理此事务的人事的工作证或身份证(也与我们无关)、《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公司有,也与我们无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办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此表由各公司的人事通知大家填写信息,不要捉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有关“公共户”设立和落户条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共户”设立和严密日常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原则(一)按需设立。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二)实有地址。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三)审批认定。
“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一)申请材料1、基本材料(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5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A7118004-2018-001
发布机构
上 海 市
文件编号 公 安 局
沪公行规 〔2018〕1 号
公开类别
主 动
产生日期 公 开
2018-03-09
记录形式
文 载体类型
本
纸质
关键词
内容描述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 联系。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 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 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 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
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
证明。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
户。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
人担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2024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总结和工作打算(二篇)
2024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总结和工作打算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总结:过去的一年里,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在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全体员工坚持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的工作态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首先,在服务理念上,我们坚持以市民满意度为核心,将服务质量和效率放在首位。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改进。
同时,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和提升员工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在工作流程上,我们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在线办理范围,并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起联动机制,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
通过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也减少了市民的办事成本。
第三,在服务设施上,我们加大了对服务中心的投入,提高了服务设施的质量和便利性。
购置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和现代化的设施,通过合理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更为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在服务态度上,我们始终坚持以市民的需求为导向,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通过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五,在创新方面,我们加大了对市民需求的调研和分析,积极探索适应市民需求的创新服务方式。
成立了市政务服务中心创新研究小组,组织开展一系列针对性的研究和试点工作,通过多元化的服务体验,进一步提升市民对我们工作的满意度。
工作打算:接下来,市政务服务中心将继续以市民满意度为核心,持续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的工作打算如下:一、继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在线办事流程,减少市民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消耗。
二、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更为便捷、舒适的办事环境。
进一步完善自助办理设备,提高智能化办事水平。
三、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建设的通知-沪社标联办〔2018〕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建设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建设的通知沪社标联办〔2018〕5号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全面实施“全市通办”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通知如下:一、保证服务时间,提升服务质量(一)为确保365天“全年无休”,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对外服务时间如下: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4: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2.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11:30,下午由各受理中心自行安排。
各受理中心可根据本中心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服务时间。
在对外公示的服务时间内,各中心不得限号。
在服务时间内居民取号需办理的事项,如在服务时间内来不及处理,应作延时办理,延长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二)各受理中心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受理服务事项数量及工作流程应与工作日保持一致。
二、充实工作力量,提升工作能级(一)随着“全年无休”知晓度的不断提高,居民选择双休日或国定节假日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事将日益增多。
各受理中心要转变双休日或国定节假日“值班”的思维模式,根据实际工作量,安排好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服务窗口数量,合理调配工作力量。
(二)各受理中心应提升管理能级。
对于委办局业务集中受理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提早做好预案。
调配工作力量,增设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各区联席办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掌握本区受理中心受理业务量变化情况,提出工作人员配备建议方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1)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一、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或者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检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
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事故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对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无牌证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材 Hale Waihona Puke 说 明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入户地《居民户口薄》 与权利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 3、迁移人与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 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 人关系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入户地《居民 户口簿》。 4、拟落户 家庭户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 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 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系 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 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 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 外)及《居民身份证》 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可以聘请律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 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 项,也可以在在公安机关当场填写《委托他人办理户 口事项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 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经教委审批申请办理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证 明 材 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 通知》(原件)、《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原件)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 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 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 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 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 宿证明
说 明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3、《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 口簿》 5、《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 表》(原件) 6、《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原件)、 《就业报到证》 7、加盖公章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劳动(聘用) 合同 8、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 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 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 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 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还需提供: 1、 ; 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