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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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几点思考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点思考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点思考摘要: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所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不同。

本文通过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进行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法;共同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刑法》中的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如《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前《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有:“主要是: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以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贷款诈骗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在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中,大量的巨额诈骗往往是由单位实施的。

而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单位应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①第193条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并未明确单位能否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这一最基本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这一原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若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不能对其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借款合同的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则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是受当时的习惯观念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时代,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很少产生贷款。

正是基于此,国有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②贷款,无非是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口袋转移到了另一个口袋(这仅仅是国有资产占有权的转移),而单位不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并未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③。

因此,《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贷款时都要与银行签订一定的合同,单位在进行贷款诈骗时也不例外。

企业金融诈骗法律风险探析与应对措施

企业金融诈骗法律风险探析与应对措施

企业金融诈骗法律风险探析与应对措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融资的日益增加,企业金融诈骗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企业金融诈骗法律风险展开探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企业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分析企业金融诈骗是指利用金融渠道,以非法手段获取企业财务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企业经营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是企业金融诈骗的一些法律风险。

1.法律责任风险:如果企业在金融诈骗中被发现,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这可能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企业的经济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经济损失风险:企业在金融诈骗中遭受经济损失将直接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这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和付款等,进一步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3.信息泄露风险:金融诈骗往往需要获取企业内部的敏感信息。

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将给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任带来巨大风险。

信息泄露还可能帮助犯罪分子继续针对企业进行金融诈骗。

二、企业金融诈骗的应对措施为应对企业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制度、风险评估和内部追溯机制等。

这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行为。

2.加强员工培训:员工是企业内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培训员工识别金融诈骗行为,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信息共享和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员工更加了解金融诈骗的手段和特征。

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可以增强企业对金融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

通过及时通报可疑交易、共享欺诈案件信息等方式,金融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风险防控服务。

4.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企业应当采取科技手段,包括安全防火墙、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以保障企业的信息安全。

浅析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浅析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浅析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文章以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研究对象,通过金融市场的本身特征和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刑法惩治角度出发,结合刑法基本原理与相关法条,对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刑法学界相关学说,对上述犯罪之单位犯罪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实践部门的定罪量刑活动提供参考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其他犯罪一、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刑法》第193条、第196条关于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

但是,近年来,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表现出多样性特征。

首先,对于贷款诈骗罪,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单位,因此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其实,《刑法》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以前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如果将单位列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很可能会扩大打击面。

由此,《刑法》这样规定多少带有计划经济留下的痕迹。

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进行了改制,许多银行从一般的国有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直接影响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并且,如今的国有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不应该有所谓的特权。

另外,如果司法实践中不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打击,还可能引发许多单位为了占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①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单位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能性。

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之分,这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而且通常情况下单位实施诈骗所涉金额往往大于自然人实施诈骗所涉金额。

单位犯罪调研报告

单位犯罪调研报告

单位犯罪调研报告单位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单位犯罪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单位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单位犯罪的现状1. 单位犯罪频发:根据数据统计,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及面广泛,包括财务舞弊、侵占公司财产、商业贿赂等。

2. 经济损失严重:单位犯罪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了公司的财务危机,甚至倒闭。

此外,单位犯罪还对员工的福利待遇造成了不良影响。

3. 社会公信力下降:单位犯罪事件不仅伤害了企业本身,也损害了其在社会中的信誉。

这种负面影响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扰,也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单位犯罪的原因1. 利益驱动:企业中存在的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一些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包括财务舞弊等。

2. 管理缺陷:一些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如内部控制不完善、监管不严等,为单位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

3. 道德缺失:一些从业人员的道德观念淡漠,缺乏对职业道德的敬畏与遵守,借机寻找违法利益。

四、应对单位犯罪的对策1.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力度;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漏洞,提高处罚力度。

3. 加强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他们拒绝诱惑的能力。

4. 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运营的监控,防范单位犯罪的发生。

五、结论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道德教育和增加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几点思考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几点思考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几点思考作者拟结合办理的某集团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实际案例(以下简称骗贷案),简要分析单位骗取贷款罪认定过程中的系列焦点问题,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操作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案情简介1997年,四川某集团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本人控股、该集团控股、让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操控四川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广汉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公司)、四川某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原公司)、四川某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等公司,利用上述公司,采取编造虚假贷款项目、虚假贸易合同、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38.3493亿元,美元1.4亿元,其中截至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被抓获时,已骗取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363亿元、1.4亿美元。

所获资金由该集团主要用于偿还前期融资贷款的本息,其余用于维持该集团及关联公司运营和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支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集团公司以虚构项目、伪造合同、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一审判决后,该集团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单位四川某集团公司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对该集团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

二、案例评析本案中,存在的疑惑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骗贷行为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能否定罪?有人提出,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四川某集团公司骗取的贷款尚未发现逾期未归还的情况,进而导致因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损失无法界定。

按照刑法第175条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该罪可称为结果犯或情节犯,根据我们刑法理论界通说,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论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之_失__省略_2014年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新规定_鲍新..

论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之_失__省略_2014年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新规定_鲍新..

论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之_失__省略_2014年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新规定_鲍新则《上海金融》2015 年第 6 期”!!!!!”!!!!!!!!!!!!!!!!!!!!!!!!!!!!!!!!”!!!!!”论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之“失”—兼谈 2014 年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新规定——鲍新则1,李宏杰2(1,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不能避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仅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2014 年刑法立法解释并没有改变2001 年司法解释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归责原理,该款是一条注意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没有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前置性法律规范已然有效规制相应行为,但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第 200 条也不失为一条出路。

关键词: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JEL 分类号:E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5)06-0084-05DOI:10.13910/ki.shjr.2015.06.015收稿日期:2015-01-20作者简介:鲍新则(1990-),男,回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 2013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宏杰(1991-),男,白族,云南人,华东政法大学 2013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 参见《刑法》第 200 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 198 条第 3 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指—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4保险诈骗罪——一、问题之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诸多罪名中,第五章第三节“金融诈骗罪”项下的八个具体金融诈骗罪名总能获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较多关注。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全面总结》

关于单位犯罪的全面总结》

关于单位犯罪的全面总结》单位犯罪指的是单位员工或管理人员在组织内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发生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单位犯罪的防控和打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对单位犯罪的定义、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进行全面总结。

首先,单位犯罪是指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以该法人或组织的名义或者以其业务为幌子,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或管理人员,以实现个人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残害性大。

单位犯罪常常涉及较大的经济数额,甚至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二是隐蔽性高。

单位犯罪往往在组织内部进行,不易被发现,员工或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和资源掩盖犯罪行为,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是犯罪利益个人化。

单位犯罪的目的在于个人的非法获利,往往不顾组织的利益和发展。

四是集体性强。

单位犯罪常常是成员之间共同串谋、协同作案,彼此默契配合,分工明确。

单位犯罪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一是组织领导不力。

单位犯罪的发生和管理层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密切相关,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二是经济利益追求。

盈利压力使得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放松了对员工的约束,导致员工有机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道德心态失衡。

一些员工或管理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超过了道德底线,腐败现象严重,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组织成员都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和后果。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单位犯罪的举报和揭发,形成从业人员公共道德的共识。

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打击单位犯罪的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

贷款诈骗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贷款诈骗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研究

贷款诈骗罪中单位犯罪问题研究作者:黄钰婷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9年第1期【摘要】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中重要且常见的犯罪罪名之一,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该罪名在立法与实践上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单位是否构成该罪名的主体就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式,以期维护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安全,保障金融秩序稳定发展。

【关键词】贷款诈骗;单位犯罪;完善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发展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

然而,我国现阶段各种金融犯罪层出不穷,其中贷款诈骗罪在我国的金融领域属于常见且多发、破坏性较大的罪名。

虽然该罪名在《刑法》中早已确定,但是由于新的犯罪手段的出现,原有规定早已不能满足于现状。

因此需对贷款诈骗罪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及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仅规定自然人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未对单位犯贷款诈骗罪予以规定,然而,近年来,单位已成为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主要的贷款对象,从贷款资金上来看,单位贷款额度要远高于自然人。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单位贷款诈骗案的增加,且涉案金额巨大、诈骗手段多样化。

这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应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加以重视。

(一)学界对单位贷款诈骗罪的争论学界对于单位作为本罪名主体的争议较少,但对是否应处以刑事处罚的问题仍存有不少争论。

主要观点包括:第一,无罪说,认为单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未规定单位构成本罪名主体,则不应以该罪名加以刑罚处罚。

第二,犯罪等同说,指出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可直接处罚单位内部的主管人员或相关负责人。

不能因为没有规定单位为主体而不追究其诈骗行为。

第三,变通说,此观点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应该以合同诈骗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综上,三类观点各有不足。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摘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从职务犯罪的成因、类型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职务犯罪多因利益驱使或道德观念缺失而产生,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种类型。

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建议加强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在提出提高职务犯罪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和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金融领域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利益。

【关键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职务犯罪类型、防范措施、监管机制、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成本、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研究意义、结论。

1. 引言1.1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及金额也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交易、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信度。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使得打击和防范工作更加具有挑战性。

众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不加大内部监管力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声誉。

职务犯罪行为也给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不信任,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状的严峻性不容忽视,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和防范工作,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且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对于研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研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犯罪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找出导致职务犯罪的深层次机制,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金融机构犯罪

金融机构犯罪

金融机构犯罪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经济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欺诈、洗钱、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度,并对普通民众的个人财产和整体经济稳定造成了威胁。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犯罪的背景、常见行为以及对策。

一、背景金融机构犯罪的背景源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通常管理大量的资金和财务信息,同时也处理着众多的交易和投资业务。

这使得它们成为了犯罪分子的理想目标,因为金融机构的漏洞和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巨大的回报。

况且,金融行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监管和合规压力,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这些漏洞来实施违法行为。

二、常见行为1. 欺诈行为欺诈是金融机构犯罪中最常见的行为之一。

这包括虚构账目、故意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价格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欺诈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给投资者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 洗钱行为洗钱是一种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使其看起来合法的行为。

金融机构通常是洗钱活动的关键环节,因为它们提供存款、转账和金融服务等渠道。

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了威胁。

3.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三、对策1. 加强监管和合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合规是防止犯罪行为的重要措施。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同时,加强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合规要求和职业道德的认识。

2. 提高技术安全性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和财产安全。

采用先进的防控系统和加密技术,防止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提高系统的抗攻击能力和稳定性。

3. 加强国际合作金融机构犯罪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国际联合反犯罪机构,加强对金融诈骗、洗钱活动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金融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检讨书

金融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检讨书

金融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检讨书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诈骗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这些案件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金融行业形象和信用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金融诈骗案件进行分析检讨,旨在为加强金融犯罪打击和预防提供参考。

一、金融诈骗案件的定义与特点金融诈骗案件是指利用欺骗手段,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金融领域进行的犯罪活动。

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金融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金融诈骗案件的手段多样。

诈骗者可以通过虚构项目、伪造文件、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受害人的信任,迫使其交付资金或泄露个人信息。

其次,金融诈骗案件的对象广泛。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金融机构,都可能成为金融诈骗案件的受害者。

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和交易的全球化特点,金融诈骗案件往往跨越地域和国界,增加了打击难度和侦破成本。

最后,金融诈骗案件的损失巨大。

受害人在金融诈骗中往往面临财产损失、信用受损以及心理创伤等问题。

从机构层面来看,金融诈骗案件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二、金融诈骗案件的法律责任对于金融诈骗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轻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轻微的金融诈骗行为,法律一般认定为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形式和幅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如罚款、警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其次,对于较为严重的金融诈骗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藏真相等手段,诱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依法定罪处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涉及巨额财物,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组织、领导金融诈骗团伙以及其他涉及重大金融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的立法模式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高利转贷 罪,是指 以转 贷牟利 为 目的 ,套取 金融机构 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 额较 大的行为 。 贷款 诈骗 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诈骗 银行或 者其 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 大的行 为。 骗取 贷款罪 ,是指 以欺 骗手段 取得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 构贷 款,给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 其他 严重情节 的行 为。
20 0 6年颁布 的刑法修 正案六 新增 的骗 取贷 款罪 弥补 了 金融犯罪 中贷 款类犯罪 中的遗漏 ,之 前我 国关于 惩治滥用贷 款的行 为规定有高利转贷 和贷款诈骗 。但这两个 罪名都 是以 特定 目的为要件 ,只有在特定 目的的要件 下才能构成该罪名 。 刑法修 正案六调整 了此 立法疏漏 ,设立 了骗取贷 款罪 ,此 罪 名没有 以特 定 目的 为构 成要件 ,只要是采用 了欺 骗的手段 而 并非 如高利转贷和贷款 诈骗需要特 定的 目的才构 成该罪名 。 至此 ,我国针对滥用贷 款的规制 形成了 目的和 手段双重规 制
五、关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 问题 骗取贷款 罪设立后 ,转贷牟利 意思在获取贷款 后形成 , 应如何 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 ,高利转贷罪 的特 点在于套 取贷 款转贷 牟利 。一般情况下 目的犯 中的犯罪 目的产 生于客观行
为之前 或行 为之时 ,对于产 生在 客观行为之后 的犯罪 目的能 否认定 构成犯罪 ,学界有不 同的看法 :有人认 为高利转 贷罪 的主观 方面 要求是直接故意 且要求有转贷牟利 的 目的,行为 人只有在这 种 目的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才能构 成本罪 。转贷 牟利意 思在获取贷款后形成 是一种事后故意 ,事后 故意不能 构 成犯 罪。另~种观点认 为,行为人故意不 归还贷 款而 用于 高利转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 款使坩权 时是合法 的,并无 转贷牟 利的 目的,但后续行 为时 已具有 了转贷牟利 的 目的, 继续拖 欠不还则是在此 目的支配 下的套取 资金行 为,到期后 的贷款 则应认定为套取 的资金 。因此 ,可 以构 成犯罪 。笔者 认 为对 于此问题要首先确 定行为人有没有 “ 套取 ”行为 即获 得贷款 的手 段是否合法 。若获得 贷款手段合法 ,只 是在 后期 产 生了高利转贷的意 图,不应 构成犯罪 。这 是因为:① 我周 现行刑 法对于滥用贷款或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诈骗贷 款的行 为进行 规制 都是 以行为人骗取贷 款为前提条件 的。对于 合法 获 得的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 的行为没有规 定为犯罪 。② 从高 利转贷罪 的特征来说 ,此 罪客 观表现 为套取贷款 、高利转贷 , 这 两行 为缺一不可 。合法取得 贷款后又高利转贷 的, 由于没 有 套取 行为,因此不符合本 罪的客观要件 。反对者 虽然也认 为这种 事后高利转贷 的行 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把理 由归结到 了事后 故意上,笔者认 为这 ~理 由欠妥 。因为主观 方面是要 有 客观 行为相对应 的,客观 上连行为都没有又谈 何主观方面 呢 ?我 们不能认为只要行 为人将 贷款高利转贷 了就认 为其有 高 利转 贷的故意 ,这是~ 种 以客观推定主观 的做法 ,违背 了 一 主 客观 相一致的原 则。③不 能把 民事责任混 同为刑 事责任 。 贷 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合 同,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 山 合 同法 等相关 民事法律来调 整 。借款人违 反贷 款合 同的义务 而滥用贷 款的行为 ,其实质上 先是一种 民 责任 。至于这种 滥用贷 款的行为是否需要刑 法来规制 ,关键要看其 是否具有 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应 当看到采用欺骗手段获 得贷 款高 利转贷 和合法手段获取贷款进 而转贷具有本质 的不 同:前者 必 然会对 自身的贷款条件 、还贷 能力 、贷款用途 等重要信息 进 行了虚构实事、 隐瞒真相 从而 获得贷款 ,这 同时也就对贷 款造 成了很大的风 险;合法取 得贷款而事后 高利转 贷的 ,由 于 自身具有一定的还贷 能力 以及事后转贷 的不 确定性,其埘 贷 款的危 险性显然 比前者小 ,进而两者 的危害性也是 不同的。另外 ,在英美普通 法上 ,法 院不 愿将 债务人对契约 的违反作为起诉诈骗罪 的根据 ,其基本原理在 于用刑罚威慑 的方法保护债务的履行会在 实质上阻碍商业 的发展。这其 中 的理念应 当值得我们借 鉴。因此 ,我们应 该在法律上将二者 予 以区分开来 ,本着刑 法谦抑原 则不应对其进 行刑法规制 。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贷 款,但获得贷款不 是为 了高利转贷而是 为了获得经营资金 以 j I来持续生产等 目的, _ } 而 由于客观条件 的变化如工厂倒 闭等 原因将获得贷款又 高利

金融诈骗罪探究(doc 16)

金融诈骗罪探究(doc 16)

金融诈骗罪探究(doc 16)金融诈骗罪探究论文摘要]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健康,这一点无论是从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市场,都可以看到不少理论的探讨和实际的案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罪,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在金融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多发犯罪。

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

在当前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里应外合”、行贿受贿等“案中案”。

金融诈骗案再次反映出: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分支行“一把手”“金钱沦陷”、道德滑坡,是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内部监管的不力或缺失,为不法分子大开了方便之门。

本人就有关金融诈骗罪的有关犯罪防范与控制的做出以下分析。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特征司法认定标准法律预防机制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第三章第五节专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该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

金融诈骗类犯罪剖析

金融诈骗类犯罪剖析
共识。

犯罪剖析 金融诈骗类
金融诈骗犯罪产生的原 因两个方面 :
1 . 社会原因。由于资金短缺 , 犯罪分子通过正常渠道不能
法规还不甚完善 。 立法滞后 , 司法和行政执 法工作上又存在弊
金融诈骗犯罪及其特点

端, 这就给不 法之徒进行金融诈骗提供 了机会。
2 : 原因。 j 业
第二 , 刑事立法要使“ 确认立法 加强其超蓟性。 传统的立 加强监督检查 。
法指导思 想是 , 成熟一个 制定一个 , 以保证 法律的现 实性 、 稳
定性和权威性。我国新 刑法典对 证券市场 现货交易的虚假陈 动中诚 实信用原则 的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 活动 述、 内幕 交易 、 操纵市场犯罪行为 作了规定 , 而对期货交易 、 期 中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 害他人利益和 权交易活动种形成 的诈骗犯罪尚为作预见性 的规定 。 社会 公益的前提下 , 追求 自己的利益。 金融诈骗犯罪 的诈骗特
第三, 加强金融机构 的内部控制。 一是要进一步gI¥健  ̄J O d 立健全规 章制度 ; 四是加强金神机构内部的监督体系 ; 五是要 第四 , 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 建立 诈骗实质上是对经济活
法行为在刑法典 中应有 可适用的相对应 具体 条款 ,以确 保准 全银 行间的垂直管理体制 ; 二是基层银 行应从严 管理 ; 三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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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与法馘 X J _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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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有 很大发展 , 行政关系 , 银行与银行间业务关系 , 银行与客户间信用关系。
金融市场应运而生 , 并空前活跃。由于其与经济 的紧密联 系 , 也成为犯罪分子窥视 的目标 , 在金 融领域 内的犯罪活动并由

单位贷款诈骗定罪探析

单位贷款诈骗定罪探析

对单位 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在 学界仍然存在着争议。
【 关键 词 】 单位 贷款 诈 骗 ; 同诈 骗 ; 罪 合 定 【 图分 类号 ] 63 中 F 2 【 献标 识码 I 文 A
【 文章 编 号1 63 2 9(010 一o l—0 17 - 3 1 1)5 06 3 2
单位诈骗 时, 中的 自然人 的行为必然符合贷款诈骗罪的 其 构成要件 , 因为非法 占有 目的 , 不限于本人非法 占有 , 还包 括使第三者 ( 包括单位) 非法 占有 2 单位实施贷款诈 。“ ) ( 骗, 都是以合 同方式进行 的, 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存在 合
着 包 容 与被 包 容 的关 系 。贷 款 诈 骗 罪 未 规 定 单 位 犯 罪 , 合 同诈 骗 罪 明确 规 定 了单位 犯 罪 , 依 合 同 诈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可 ( ) 刑 法 定 原 则 要 求 只 有 法 律 规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才 负刑 3罪 事 责 任 。 位 贷 款 诈 骗 时 , 不 能 处 罚单 位 , 不 能 处 罚 直 单 既 也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与 直接 责任 人 员 。“ 位 犯 罪 的主 体 只 单
周 光 绪
( I 兰州 大学 法学 院, 甘肃 兰州 7 0 0 ) 3 0 0
【 摘 要】 贷款 诈骗 是 金 融诈 骗犯 罪 中发 案 率较 高的犯 罪之 一 , 因其严 重危 害金 融市 场秩序 而受 到 高度 重视 。 单 位 实施 贷款 诈 骗 涉及数 额 大、 案频 率 高 , 而 , 为贷 款 诈骗 犯 罪 中十分 重要 的一部 分 。 由于我 国立 法存 在缺 陷, 发 因 成
定, 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 内部某个 “ 成员 的意志, 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而是单位 内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规定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值得商榷、规定前后标准不一、实务操作性不强、证据较难收集等,需从上级层面及时回应、注重规定前后标准“同质化”、根据案情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单位犯罪标准“同质化” 综合认定一、问题的提起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不少是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的,一个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的重点,同时也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论的焦点。

涉案单位是否合法是判断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

合法单位既要满足形式要件,即依法设立,拥有公司营业执照,也要符合实质要件,即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经营行为。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该条文中“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规定内容看似清楚,但笔者通过座谈、调研、查阅判决书等方式发现,检察官办案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该条文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和适用。

二、成因分析(一)《解释》第2条制定的前提和基础有待商榷规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初衷是有些犯罪分子,基于规避法律严厉制裁的心理而实施的以公司、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作掩护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心理是即使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受到的刑罚处罚也不重。

[1]另外,也有观点指出,刑事司法实务一般都将单位犯罪列为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思路……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的起点高[2]。

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值得商榷。

同一罪名,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孰轻孰重,应从立案追诉标准和法定刑两方面进行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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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摘要]文章以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研究对象,通过金融市场的本身特征和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刑法惩治角度出发,结合刑法基本原理与相关法条,对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刑法学界相关学说,对上述犯罪之单位犯罪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实践部门的定罪量刑活动提供参考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其他犯罪
一、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刑法》第193条、第196条关于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

但是,近年来,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表现出多样性特征。

首先,对于贷款诈骗罪,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单位,因此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其实,《刑法》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以前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如果将单位列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很可能会扩大打击面。

由此,《刑法》这样规定多少带有计划经济留下的痕迹。

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下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进行了改制,许多银行从一般的国有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直接影响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并且,如今的国有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不应该有所谓的特权。

另外,如果司法实践中不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打击,还可能引发许多单位为了占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①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单位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能性。

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之分,这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而且通常情况下单位实施诈骗所涉金额往往大于自然人实施诈骗所涉金额。

并且,虽然单位信用卡由指定的持卡人保管及使用,但其使用行为所体现的意志是单位的集体意志,而非持卡人的个人意志。

如果持卡人按照单位意志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就应该同时处罚单位和具体持卡人。

另外,单位实施的信用卡犯罪具有隐蔽性、易得逞性,并且较之自然人实施的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才符合刑法原理,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惩罚、预防作用。

②最后,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排除单位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可能性。

二、争论观点
目前,理论上对于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单位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信用卡诈骗的情况是否应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还有许多争议。

本文认为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首先,对于自然人犯罪说,笔者认为明显不合理,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单位集体实施的行为,对于单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否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的原则。

其次,对于无罪说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以单位不能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为依据,认为不能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偏颇之处。

因为不以该种犯罪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单位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

③那么,对于经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信用卡诈骗,所骗得财物归单位所有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如下所述来处理:
首先,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比较适宜。

其次,对于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笔者认为,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构成犯罪的,依照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信用卡诈骗也是诈骗行为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具有明显的包容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又符合特别法条的情况下,应遵循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

但是,当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条的规定,而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那么当然适用于普通法条。

信用卡诈骗罪中没有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信用卡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而此种行为恰好符合诈骗罪的规定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对于单位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的行为,同信用卡诈骗罪的单位犯罪的处理相同,兹不赘述。

三、结语
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本文只是对该罪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所作的一点探讨。

由于金融诈骗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或非罪,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类犯罪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注释]
①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6-477页。

②侯放:《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2页。

③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8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盗窃罪研究.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1卷)[M].法律出版社,1999.
[2]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侯放.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单晓华.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康均心.金融诈骗罪办案一本通[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
[7]顾肖荣.经济刑法(7)[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李睿.信用卡犯罪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9]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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