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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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办理事项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35、37、61条;

3、《担保法》第44条、181条;

4、《物权法》第9、177、179、181、192条;

5、《房屋登记办法》第42、43、45、4

6、4

7、4

8、49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人为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抵押人为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其中,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收取: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权人同意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书面文件;

5、工程竣工并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6、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变更、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发生变化、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因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后顺位抵押权人提高其抵押顺位的,还要提供前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三)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5、房屋他项权证;

6、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四)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

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

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7个工作日,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灭失: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非住宅登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印花税:

每本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4、抵押注销登记不颁发权属证书或证明,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

2、不同意:出具不予抵押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二)一般抵押权注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注销权证存档。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市房地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市房地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各区房管局(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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