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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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三)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移转占有 的担保物权 标准: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 意义:成立条件不同(占有)、物权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保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 权 标准:成立是否须经登记 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无权利凭 证) 非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 权、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留置权
练习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答案: ABC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担保之王)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可以重复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设定 (二)转让与继承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也应连 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不经变更登记即可取 得。
3、仍可就抵押物设立抵押权 因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价值往往较大, 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利资金融通,法律 一般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 代位权 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 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 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Q: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担保甲的债 务,甲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丙以其 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上述抵押均办理了 抵押登记,但甲、丙与乙之间对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无力 清偿债务,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担保,请求丙承担担 保责任。 A:为担保乙的同一债权,甲、丙以其房屋设立 了抵押,成立了共同抵押权。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约 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而且抵押人包括债务 人和物上保证人,因此,乙应首先以甲的抵押房屋清 偿债务。若甲的抵押房屋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丙应 以其抵押房屋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但由于乙放弃了 甲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可以在甲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家开发银行借款700万元,开源公司
规 定
提供担保。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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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3日,鼎实公司与国家开
第 十 六
发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00万元,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16—2
担 保 物 权
案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5%付息,借款 例期月限12从日2止01。9年同日3月,1开3日源起公至司2与019国年家3
3.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 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担保物权 1. 创设取得担保物权 2. 移转取得担保物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担保物权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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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云南公司和红河公司并未按三方
第 十 六
抵押合同的约定向中电公司履行还 款义务,故中电公司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1)云南公司偿还欠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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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物 权
案127 792. 28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4 例日民起银至行还 同清 期款 贷项 款之 利日 率止 计,算按)。中(国2)人若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 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他物权体系。 (二)从属性 (三)不可分性 (四)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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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和种类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担保物权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担保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六章 ⼀般规定⼀、担保权体系第三百⼋⼗六条 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 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分⼀般担保和特别担保,特别担保分⼈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近代以来,⼤陆法系各国就“物的担保”,形成了两种主要的⽴法模式:⼀种是法国民法上的优先权体系(包括所有的对债务⼈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仅有抵押权、质权,还有如我国的⼯程款优先权、破产时⼯资优先权等)。

另⼀种是德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体系,其他国家继受并进⾏了⼀些改造,台湾民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担保合同与担保范围(第388-389条)第三百⼋⼗⼋条 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意定担保物权设⽴的基础或者依据2.“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指所有权让与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等合同3.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指:(1)最⾼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关系如部分⽆效的,不影响最⾼额抵押合同的效⼒;(2)独⽴保函。

4.担保合同⽆效的效果:(1)担保物权⾃始不能成⽴(2)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三、担保范围第三百⼋⼗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所列范围适⽤于⽆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2.“主债权”指“原本债权”(如本⾦、价款);3.“利息”应包括正常利益及迟延罚息等四、物上代位第三百九⼗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偿。

022第十六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022第十六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包括(权利质权)、留置权。

386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390条:(物上代位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391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与一般物权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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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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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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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3篇)

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实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其存在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其效力及于担保财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2.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确认权确认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确认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特定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转移至抵押权人名下,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登记抵押权。

2.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当占有质物,质物应当转移至质权人名下。

3. 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的设立,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即可成立留置权。

4. 确认权的设立确认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确认合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确认权的具体内容。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应当依法进行。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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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消灭
当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 物权消灭。此外,当担保财产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 也随之消灭。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动产质押权由质押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强制执行实现
特别法实现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 行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后进行拍卖 、变卖等方式实现。
根据特别法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
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 灭。
担保物灭失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也可能消 灭。
案例概述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乙未按时还款, 甲要求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 此抵押权已经设立。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在乙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部分或 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
司。
合同转移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
移给第三方。
组合转移
同时采用多种转移方式 ,如购买保险并结合合 同转移,以实现风险的
全面转移。
分散转移
将风险分散给多个第三 方,降低单一转移方的
风险承担。
06
案例分析
抵押权案例分析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对抗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16-17

民法16-17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P250 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从属性3、不可分性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意义:P2531、担保物权是保障物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3、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担保物权的种类:P2631、法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

发生原因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是否转移占有4、登记的担保物权、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抵押权—是抵押劝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P255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3、具有特定性4、具有顺序性抵押人的权利:P258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抵押物的处分权3、抵押物的出抵权4、抵押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对债务人的代物求偿权抵押权人的权利:P2601、抵押权的保全权: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提供相当担保求情权4)损害赔偿请求权2、抵押权的处分权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条件:P262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须非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P263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期限届满4)抵押权实现特殊抵押权:P364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特殊性: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2)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3)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5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质权—是指职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课件

担保物权课件

担保物权课件担保物权是指担保债权人以抵押、质权等方式,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担保物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增加借贷双方的信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课件将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概念、种类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或不动产负担债务的一种方式。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实体性:担保物权是以具体的财产作为担保,例如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

2. 固定性:担保物权的财产是固定的,并且在设定担保物权时需要明确确定。

3. 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优先受偿的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种类及特点担保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几种类型。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使用或处分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为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获得债权的满足。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

质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具有价值的动产,例如黄金、汽车等。

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不得转让,只能由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暂时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担保方式。

留置权的特点是它不需要事先设定,而是在债务人违约时自动形成。

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来强制执行债权。

三、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下是相关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1. 担保物权设立的要件: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例如抵押权设立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2.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追偿权。

同时,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变更也可能引起担保物权的变更,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手续。

担保物权【PPT课件】可编辑全文

担保物权【PPT课件】可编辑全文

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时,取决于物的担保的提供
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
2、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
针对主债务人发生追偿 相互间不发生
3、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 的范围内免责。
(三)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 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 (3)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四)抵押登记程序
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 的动态进程。
1、当事人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保 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2、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各项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物权_法律规定(3篇)

担保物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

2.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确认权确认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法律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2)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平等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包括:(1)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抵押物被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实现。

(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3)抵押物灭失或者被征收,抵押权消灭。

四、质权的法律规定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2)合法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平等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交付质物。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之一般规定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之一般规定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之一般规定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

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附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那么。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设立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的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是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

为了保障实现债权,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对债权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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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流质契约的意义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2.流质契约的认定 注意: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 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 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债权尚未 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担保 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注意:流质契约签订时间 不一定于担保物权设立时签订。 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 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流质契约而无效。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但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 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 案例:某镇综合公司与本市工业供销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联合 经营废杂钢合同。合同规定:服务公司向综合公司提供130 万元资金,综合公司负责2000吨废杂钢的运输、加工、销售。 款到半个月后,全部资金返还,另付纯利润19万元,利息按 7.2‰计算。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 信无保证,便提出终止合同,后经某镇领导出面说服,本市 信托投资公司并愿意提供担保。服务公司、综合公司及投资 公司共同洽谈、协商,又补签了协议,将还款日期推迟3个月, 利润由19万元改为18万元。合同修改后,投资公司在合同上 签字盖章,表示为综合公司提供保证。之后,服务公司将银 行贷款130万元汇至综合公司帐户,综合公司将其中30万元 用于建镇水泥厂,其余70万元分别汇至江苏、福建等地用于 购买服装、电视机、自行车等。还款期限界至,服务公司派 人前来催款,发现资金已大部被挪作他用,遂诉至法院,要 求某镇综合公司及保证人市信托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本息及利 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案例: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为某企业 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总额40 万元,到期债务人20万元本金、利息 没有偿还。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 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 案例: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某药业公司经协商 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63万元。某生物科 技公司以自己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内55%的股份向 农工商总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农 工商总公司按约向药业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期 限届满后,药业公司没能如约还款。在多次催要 未果的情况下,农工商总公司向法院起诉生物科 技公司,要求实现对生物科技公司的质权。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而得受赔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 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 替物行使其权利。 • 【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月1 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8月1日,A城遭 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 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 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 • 【例2】设例l中抵押楼房投了保险,倒塌后甲获 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 债。乙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 • •
• 【例3】设例1中抵押楼房倒塌的原因 不在水灾,而在人祸——系第三人丙 所为。甲从丙处获损害赔偿金900万 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 该900万元优先受偿? • 【例4】设例l中楼房未倒塌,但因公 共利益的需要被政府征用,甲从A城政 府处获补偿金950万元。问:甲到期 不还债,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受 偿?

案例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在临海地段开发了名为 “眉江丽影”住宅区。为了使“眉江丽影”更加具有西方海 滨别墅的韵味,特意邀请了乙公司对“眉江丽影”进行室内 和室外设计,乙房屋设计公司是专门从事欧式房屋设计专业 化公司。两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请求设 计房屋,甲公司要支付给乙公司设计费200万元。乙公司在 设计中发现,甲公司开发的住宅具有很强的升值潜力,但是 同时也发现,甲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丙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 款,乙公司为了防止甲公司不能只付设计费用,要求甲公司 以其一栋别墅提供担保。约定在“眉江丽影”竣工之后的三 个月内,如果甲公司不能支付设计费用,那么乙公司取得别 墅的所有权。甲公司考虑到乙公司的设计能力以及“眉江丽 影”的市场潜力,答应乙公司的要求。后来甲公司因为另一 处住宅区开发的失败而破产,“眉江丽影”销售所得全部用 来弥补另一处的亏损,无法按期支付乙公司设计款。于是乙 公司主张自己取得了该栋别墅的所有权,根据担保合同到房 屋登记机关要求登记。
•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 (一)担保物权设立合同及其从属性 • 担保物权设立合同,简称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 人和担保人之间就担保物权的设立所订立的协议。 • 1.成立上的从属性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离开主合同就不可 能产生担保合同。 • 2.处分上的从属性 • 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原则上应导致担保合同 债权债务的转移,只不过在有些情况下需征得担 保人的同意(如保证),有些情况下无须担保人的同 意(如物的担保)。 • 3.效力上的从属性 • 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绝对无效;担保合同无 效,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 (2)变更的从属性 • 甲欠乙之债务100万元,丙为担保人,但甲、 乙约定将债务变为80万元,则丙的担保之债是多 少? • (3)效力上的从属性 • 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 以丙之房屋一幢作抵押。后甲、乙之债务合同被法 庭宣告无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 • (4)消灭上的从属性 • 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 一幢作抵押,朋友丙以汽车一辆作质押,朋友丁、 戊作保证人。后甲如期偿还了乙1000万元。 • 问:本案中甲、乙的抵押合同,丙、乙的质押 合同,丁、戊与丙的保证合同,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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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 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 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 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 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 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 担保人的责任 •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 自无效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 单独规定处理方法,也没有规定担保人的 责任范围。对此,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 各自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 的债权届期未能受偿而实行后,担保物拍卖或者 变卖所得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 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是: • 1.主债权 • 2.利息 • 3.违约金. • 4.损害赔偿金 • 5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案例:甲学校为盖新教学楼,向银行贷款 500万,同时以自己学校的具有独立企业法 人资格校办工厂的生产设备和现有的和将 有产品作抵押,并办理登记,约定履行期 满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 拍卖上述财产,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学校为债务人,也是抵押人;银 行为债权人、抵押权人;校办工厂的生产 设备和现有的和产品是抵押物。
• (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 保人的责任。 • (1)债权人无过错时,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例:个体业者刘某与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是同 学,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没有担保,赵某委 托刘某向银行提供担保,刘某将已经抵押出去的 房产,与房产登记机关人员、银行的信贷员勾结, 伪造了假的抵押登记簿,将该房产抵押手续交给 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向某公司提供50万元贷款 后,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案例2:刘某在旅游时钱包被盗,无法返回, 同行的人中只认识王某,于是向王某借款5000元, 王某没有表示。于是刘某说:“你看我现在还有 一部手机,上个月刚买的,放在你那,回去后一 个星期内我保证还你钱,你再把手机给我。王某 说:“如果你不还怎么办?”刘某说:“如果不 还,手机就是你的。”王某于是同意借钱给刘某, 刘某给王某写了欠条,同时表示将手机押给王某 以及其他约定。王某之所以同意借钱,因为他知 道刘某的手机现在市值8000元。旅游结束之后, 刘某因为公出差一周,没有及时的将5000元钱还 给王某。于是王某告知刘某手机已归其所有。此 时,刘某即携带人民币5000元要求还款,王某拒 绝,双方遂发生纠纷。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 • • • •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三、反担保制度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五、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 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 者权利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 一种定限物权。 •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 成立的权利 • 3.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 案例:农民李某以其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 作为抵押、向该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 展生产,年息15.7‰,还款期限二年。借 款及抵押合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 王某的五岁幼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 被焚,且致李某家—间瓦房损伤严重,事 后经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一 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火, 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险公司 获得保险赔偿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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