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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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是继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镇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镇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镇就业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开展全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镇政府成立了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XX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团山寺镇境内
居住的自然人,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团山寺镇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员。
3、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4、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5、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等级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人口普查表分为和两种形式。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由其余的户填报。
7、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
8、依法服刑及劳教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镇人普办。
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镇、村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
⑴建立镇人口普查机构;
⑵建立镇人口普查办公室;
⑶建立村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站。
2、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3、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XX年8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户口整顿。在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普办,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XX年 8月30日前完成。
5、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镇人普办组织实施。
6、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XX年10月20日前完成。
7、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
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⒈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力度,宣传和,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⒉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⒊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⒋镇人普办要协调全镇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镇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主要内容为:
⒈普查员入户登记。
⑴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XX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⑵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
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⑶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⑷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⑹人口普查办和所有普查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⒉复查及验收。
⑴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⑵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普办组织将进行事后质量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