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卫生室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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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室统计信息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卫生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室所有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保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室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性原则:统计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卫生室工作情况。
2. 及时性原则:统计信息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统计信息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4. 规范性原则: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统计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卫生室主任对本室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统计信息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制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2. 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3. 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4. 负责统计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统计信息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收集方式包括:1. 日常报表收集;2. 专项调查收集;3. 档案资料收集;4. 网络信息收集。
第八条统计信息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分类整理:将统计信息按照时间、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2. 整理要求:整理后的统计信息应完整、清晰、易于查找;3. 整理期限:整理工作应在收集后及时完成。
第四章统计信息分析与上报第九条统计信息分析应结合卫生室工作实际,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入挖掘,找出规律和问题。
第十条统计信息上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定期上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信息;2. 紧急上报:发现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3. 上报内容:上报内容包括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统计信息保密第十一条严格保护统计信息的机密性,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统计信息。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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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科学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
第二章统计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统计内容第七条卫生机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包括卫生机构数量、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卫生经费投入等;(二)医疗服务统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医疗质量等;(三)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四)健康监测统计: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健康状况、疾病谱等;(五)其他统计内容。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统计方法第九条卫生机构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一)全面调查:对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掌握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三)重点调查:对重点卫生机构、重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四)统计调查:根据国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第五章统计质量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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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卫生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卫生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监督等。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统计工作必须真实反映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准确性原则:统计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确保统计结果的可靠性;(三)及时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满足决策需要;(四)全面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全面反映卫生事业发展各个方面的信息;(五)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卫生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定期召开卫生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卫生统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七条卫生统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二)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统计数据;(三)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开展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咨询服务;(五)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确保数据的全面性;(二)采用科学、规范的统计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三)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四)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及时掌握卫生事业发展动态。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统计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二)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校验,剔除错误和异常数据;(三)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四)建立统计数据档案,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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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信息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统计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以及与信息统计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信息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信息统计管理制度,确保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3)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4)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2. 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的信息统计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信息统计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3)积极配合信息统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3. 统计人员负责具体信息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准确、完整地采集统计数据;(2)对采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确保数据质量;(3)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的采集与处理1. 统计数据的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采集的数据应涵盖医院各项业务活动;(2)准确性: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3)及时性:采集的数据应按时完成;(4)合法性:采集的数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统计规章。
2. 统计数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性: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不产生误差;(2)完整性:确保数据处理后数据完整无缺;(3)一致性:确保数据处理后数据与原数据一致。
五、统计数据的上报与使用1. 统计数据上报应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性: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2)准确性: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3)完整性:确保上报数据完整无缺。
2. 统计数据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密性: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2)合法性:使用统计数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统计规章;(3)公正性:使用统计数据应公正、客观。
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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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四)保密安全,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秘密性,防止泄露。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机构负责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卫生统计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
第七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统计机构开展卫生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卫生统计资料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数据;(二)卫生服务统计数据;(三)卫生保障统计数据;(四)公共卫生统计数据;(五)其他卫生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三)统计档案的建立、保管、查询;(四)统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五)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报表的种类、内容、报送时间等。
第十一条制定卫生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规范报表填报格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建立卫生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可查。
第十四条建立卫生统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建立卫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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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信息统计管理,确保卫生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性;(二)科学统计,提高数据准确性;(三)全面统计,确保数据完整性;(四)及时统计,保障数据时效性;(五)保密统计,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卫生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二)组织协调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四)定期分析、评估卫生信息统计工作质量;(五)向上级部门报告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信息统计科,负责具体实施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卫生信息统计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信息统计政策法规;(二)制定本地区卫生信息统计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卫生信息统计调查;(四)审核、汇总、分析卫生信息统计数据;(五)提供卫生信息统计咨询服务;(六)组织开展卫生信息统计培训;(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八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数据来源合法,确保数据真实性;(二)数据采集方法科学,提高数据准确性;(三)数据采集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完整性;(四)数据采集时限明确,保障数据时效性。
第九条卫生信息数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数据处理方法科学,确保数据准确性;(二)数据处理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完整性;(三)数据处理时限明确,保障数据时效性。
第十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章数据审核与评估第十一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审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审核数据真实性,确保数据准确;(二)审核数据完整性,确保数据全面;(三)审核数据处理规范性,确保数据质量。
医院卫生信息统计、方案管理制度(经典版)
![医院卫生信息统计、方案管理制度(经典版)](https://img.taocdn.com/s3/m/90bb3f3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c.png)
医院卫生信息统计、方案管理制度1.引言1.1目的医院卫生信息统计、方案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以提高医院的卫生水平、资源管理、决策制定和监督评估。
该制度旨在明确相关的内容、标准、流程和具体操作,以确保卫生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1.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的所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卫生信息科、管理部门等。
它涵盖了卫生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2.卫生信息统计流程2.1数据采集a.医院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方法,收集患者卫生信息。
b.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治疗方案、检验结果、用药信息等。
2.2数据录入和整理a.采集到的数据必须按照医院的数据录入规范进行整理和记录。
b.数据录入必须准确、及时,避免数据丢失和错误。
2.3数据存储和保护a.医院必须建立安全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b.对于敏感信息,必须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和访问控制。
2.4数据分析和报告a.卫生信息科将负责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相关报告。
b.报告必须包括患者卫生状况、治疗效果、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信息。
2.5数据共享a.卫生信息科将定期向医院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共享卫生信息报告。
b.数据共享必须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性。
3.卫生方案管理流程3.1方案制定a.医院各部门将根据卫生信息报告和分析结果,制定卫生改进方案。
b.方案必须明确目标、计划、资源需求和责任人。
3.2方案实施a.实施卫生方案的部门必须按照计划执行,并监督进展情况。
b.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流程。
3.3方案监督和评估a.医院管理层将对卫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b.监督和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和改进卫生方案。
3.4方案报告a.各部门必须定期向卫生信息科提交卫生方案的报告。
b.报告必须包括方案的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和改进建议。
4.卫生信息统计、方案管理责任4.1数据采集责任a.医院各部门必须指定数据采集负责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采集。
卫生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a3fff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卫生统计人员的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和修订卫生统计调查计划、方案和制度;3. 参与开展卫生统计调查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 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解读,撰写统计报告;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卫生统计人员的权限:1. 依法对卫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3. 参与制定和修订卫生统计调查计划、方案和制度;4. 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5. 接受培训和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选拔与培训第六条卫生统计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新进卫生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卫生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分析、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卫生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九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不得篡改、伪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第十条卫生统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卫生统计人员应积极参与统计调查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卫生统计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卫生统计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卫生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卫生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82e0be804d2b160a4ec089.png)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卫生部统计工作制度(2篇)
![卫生部统计工作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ee902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1b.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及下属各单位、各直属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统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统一规范:统一统计标准,规范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四)分级负责:明确各级统计工作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统计工作格局。
(五)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统计技术,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统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卫生部设立统计处,负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统计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审核、汇总、发布全国卫生统计数据。
(四)组织统计培训、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五)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计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计科(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卫生部直属单位、各直属机构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九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职责,落实统计责任。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数据采集第十条卫生部统计调查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定期统计报表四种形式。
第十一条全面调查: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重点调查:对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根据需要,选取部分地区、单位或个人进行抽样调查,以推断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定期统计报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全国卫生统计数据。
医疗卫单位统计管理制度
![医疗卫单位统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389791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8.png)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卫单位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员工,涉及统计工作的所有活动。
三、统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 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统计工作的实施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3. 各部门、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1.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统计要求,认真填写各类统计报表。
2. 统计数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数据来源可靠,确保数据真实性;(2)数据分类明确,便于统计分析;(3)数据处理规范,确保数据准确性;(4)数据上报及时,保证数据时效性。
3. 统计数据的审核与验收:(1)统计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2)各部门、各科室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负责,统计办公室负责验收。
五、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利用1. 统计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 各部门、各科室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1.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各部门、各科室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泄露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奖励与惩罚1. 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泄露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站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卫生站卫生信息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79eec5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10.png)
卫生站卫生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提升卫生站卫生信息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二、信息收集和汇总1.卫生站应每天收集患者就诊情况、病历、体检资料等信息,准确记录,并及时汇总。
2.卫生站应定期向上级卫生部门报送综合卫生数据,包括疾病报告、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
三、信息存储和管理1.卫生站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记录患者的就诊和治疗情况,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卫生站应建立健全医学影像资料管理系统,记录患者的X光片、CT 片、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卫生站应定期备份重要信息,并建立灾难恢复机制,以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
四、信息分析和利用1.卫生站应利用卫生信息开展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2.卫生站应利用卫生信息开展卫生教育工作,向患者和居民宣传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3.卫生站应利用卫生信息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治疗效果。
五、信息共享和交流1.卫生站应按照规定,与上级卫生部门和其他卫生机构共享卫生信息,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卫生站应开展卫生信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信息素养和专业水平。
3.卫生站应建立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向患者提供在线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六、信息安全保护1.卫生站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卫生信息的安全,包括加密、防火墙、访问权限控制等。
2.卫生站应建立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权限分配、信息备份和恢复等各项措施。
3.卫生站应定期进行卫生信息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漏洞,确保卫生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卫生站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卫生站的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fd325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8.png)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一、统计信息的收集1.制定明确的统计指标和要求,包括人员、设备、病床等方面的统计指标。
2.建立统一的数据收集和录入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指定负责人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范围。
二、统计信息的分类和编码1.对统计信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便于统计和分析。
2.制定统一的编码规则,确保统计信息的唯一性,方便信息的查询和检索。
三、统计信息的存储和保护1.建立统计信息的存储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2.制定统一的存储格式和命名规则,方便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3.制定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
4.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保密,限定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
四、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1.制定统计信息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各种统计分析软件。
2.组织专业人员对统计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提供科学依据供管理决策参考。
3.将统计信息纳入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流程,促进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利用。
五、统计信息的报告和发布1.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2.对外发布重要统计信息,提高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统计信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医疗机构的统计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定期开展统计信息管理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医疗机构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统计信息的收集、分类、存储、分析、利用、报告和发布等环节,可以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可靠,为医疗机构的发展和改善服务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同时,有效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医疗机构的竞争力。
因此,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管理,不断完善指导制度,加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为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医院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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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障医院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实事求是: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如实反映医院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四)保密安全:严格保护医院统计信息,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二章统计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由医院统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开展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五)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统计信息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科室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口径报送统计报表。
(四)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章统计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统计信息收集:(一)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统计指标体系和口径,及时、准确地收集统计信息。
(二)统计信息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的原则。
(三)统计信息收集方式包括:问卷调查、报表收集、现场调查、数据交换等。
第七条统计信息处理:(一)对收集到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统计信息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统计数据库。
(三)对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统计信息使用与报送第八条统计信息使用:(一)医院领导、各部门、各科室应根据统计信息,科学决策、加强管理。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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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为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卫生机构的统计部门。
三、统计工作责任和权限1.统计部门负责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卫生统计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
3.统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卫生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4.统计部门负责卫生统计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数据收集和整理1.各级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上报卫生统计数据。
2.数据采集和录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数据整理和汇总应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4.数据的保密性应得到保障,严禁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五、数据分析和报告1.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数据的内在规律和价值。
2.数据分析结果应以报表形式呈现,包括文字描述、图表和统计指标等,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3.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突出重点,便于决策参考。
六、数据质量管理1.统计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并纠正数据错误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2.数据的准确性应得到重视,严禁故意虚报、瞒报或篡改数据。
3.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数据来源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于数据错误造成的后果,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追究。
3.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3.统计部门应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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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阆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阆中市卫生统计任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为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任务管理方法»,促进我市卫生统计任务规范和系统化管理,充沛发扬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视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开展与革新效劳,我局特制定了«阆中市卫生统计任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阆中市卫生统计任务管理制度2、阆中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任务考核细那么二○逐一年七月五日主题词:卫生统计管理制度通知信息地下选项:自动地下抄送:南充市卫生局,阆中市统计局阆中市卫生局2011年7月5日印〔共印80份〕附件1:阆中市卫生统计任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使全市卫生统计任务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沛发扬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视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开展与革新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任务管理方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任务的基转义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度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效劳质量和效益、居民安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剖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视。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则,注重和增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树立,空虚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视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展开统计任务中应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南充市卫生统计信息科以及市统计局亲密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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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
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阆卫〔2011〕号
阆中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和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我局特制定了《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阆中市卫生局卫生统计工作考核细则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统计管理制度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南充市卫生局,阆中市统计局
阆中市卫生局 2011年7月5日印
(共印80份)附件1:
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全市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南充市卫生统计信息科以及市统计局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计划财务科为全市卫生统计职能科室,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按规定与市卫生局建立统计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二级医院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三级医院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
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
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卫生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对本市卫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台账。
(五)进行统计分析,编写卫生统计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卫生统计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由市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
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月报,每月10日前须报送上月以下报表:
1、川卫统1-9表(二级以上医院填报);
2、川卫统1-10表(基层医疗机构填报(诊所及村卫生室除外));
3、川卫统1-11表(诊所、卫生所填报);
4、川卫统1-12表(村卫生室填报);
5、川卫统1-13表(急救中心、急救站填报);
6、其他月报表。
(二)季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须报送上季度以下报表:
1、卫统4表(出院病人,二级及以上医院填报);
2、其他季度报表。
(三)年报,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须报送以下报表:
1、川卫统1-1表(医院),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川卫统1-2表(卫生院/社区),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川卫统1-4表(村卫生室),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川卫统1-5表(急救中心),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5、川卫统1-7表(监督中心),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6、川卫统1-8表(其他机构),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7、年度劳动情况报表;
8、其他年度报表。
(四)实时报送如下报表:
1、卫统2表(人力表、诊所人力表);
2、卫统3表(医用设备);
3、川卫生统2表(村卫生室人力表)
(五)其他报表。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是。
各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部门必须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编辑和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要由统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三)年度岗位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
第十九条对超过规定日期未报送报表的单位,由卫生局发出催报通知,一年内收到3次及以上通知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职权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阆中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