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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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卫生统计信息工

作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阆卫〔2011〕号

阆中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和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我局特制定了《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阆中市卫生局卫生统计工作考核细则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统计管理制度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南充市卫生局,阆中市统计局

阆中市卫生局 2011年7月5日印

(共印80份)附件1:

阆中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全市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南充市卫生统计信息科以及市统计局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计划财务科为全市卫生统计职能科室,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按规定与市卫生局建立统计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二级医院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三级医院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卫生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对本市卫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台账。

(五)进行统计分析,编写卫生统计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卫生统计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由市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月报,每月10日前须报送上月以下报表:

1、川卫统1-9表(二级以上医院填报);

2、川卫统1-10表(基层医疗机构填报(诊所及村卫生室除外));

3、川卫统1-11表(诊所、卫生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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