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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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方案的探讨[内容摘要]征地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征地管理,妥善处理吃饭和建设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征地协议难以达成而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能不能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因为征地而使农民的生活水平降低,即保障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不影响城市和工业化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方案

一、探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方案的几种路径及失地农民心理分析

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必须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现例举几种补偿方案做如下探讨:

(一)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当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折算,依据当地经济及物价的实际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折合成人民币的形式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由于部分农民还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护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征地方可以采取用土地置换的方法在居住地附近,选择土地质量相近、面积相等、功能相近的土地进行给予置换。

(三)考虑到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随着经济

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波动,粮食价格年年变化等因素,按照当年当地农作物产值计算,用现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可连续补偿到承包使用期限为止,总年限不超过30年。

据调查分析以上三种方案,农民比较愿意接受的是第一种补偿方案,但往往在补偿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为什么难以达成协议?国家在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后,有了最低限度的补偿保障,但对补偿标准的上限,国家和政府无力制约,这就造成了部分农民漫天要价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给政府征地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后两种方法只有少数农民同意,这种农民往往是不愿意离开居住地,只善于从事农业生产不愿意去城里打工的一族,而年轻的一族在得到适当的补偿后愿意离开农村融入城市中。第三种方案的好处在于,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使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但农民不接受的原因是一次性得到的金额不够多,不能够满足农民暴富的心理。

笔者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留心观察,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发现当今失地农民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拉后腿”——木桶效应的分析。一只木桶,里面可以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根木板。这就是著名的“木桶效应”。而在现今土地征用过程中,部分农民就是利用了这一点,“誓以一己‘不愿’之力拉众人前进之步伐”。

征地难,难在何处?如果众多农户都不愿意出让,那就不能征地,征地工作不开展就不存在“难”之说。而难就难在明知大多数

农户乐意出让,征地可以进行,征地工作已开展,但却摆脱不了少数人的不同意。大多数农民能理解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这一事实,只要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要求给予合理补偿,其实是很配合的。但就难在少数人的漫天要价、肆意煽动,而即使是补偿合理,也以“补偿不合理”鼓动大家。

二、地上附着物温室、大棚使用功能的界定。

1、温室、大棚功能的界定及认定。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地农民根据猜测在预计要征收的土地上建造不具备大棚功能的钢构“大棚”,以此额外获得征地补偿。例如,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农民或者有的大棚建造者在不具备菜田的基础上,即荒地、旱田、水田上建造温室、大棚,建成后也不行使温室、大棚的功能,而是继续旱田作物的种植,也不加盖塑料棚膜,有的甚至撂荒就等着被征地,无论从功能和使用上都不具备温室、大棚的使用条件。

2、现行温室、大棚补偿标准及不合理性

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只要在地上扣大棚就给予补偿,势必造成恶意投资、突击扣大棚,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政府征地款,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助长了投机骗取补偿款的歪风。有的人竟然在水泥地上也扣起了大棚,而且大棚的宽度和高度以及行间距也不符合温室、大棚的基本要求。

3、应制定规范的符合生产条件的温室、大棚标准

经过对现行农村功能完备的温室、大棚调查研究,应具备温室

大棚生产功能的标准为:

温室:室内长度5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温室宽度6米,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墙壁有防寒设备,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

大棚菜田:长度5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宽度10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

在温室、大棚的补偿上,应符合以上限定条件的,才能按照规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即使不具备温室、大棚功能而要求以温室、大棚标准要求补偿否则就不同意被征地,征地工作也难以进行。

三、有法难依及法律的缺失性分析

(一)有关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

1、为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特制定了《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2、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定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到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二)以上法条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方案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的一些细节中还存在着缺失性。

1、对于在征地前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行为的界定。

为使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应以文件的形式界定具体补偿的细节,特别对抢建温室、大棚的现象制定细致规范性标准。只有建造符合标准的温室、大棚,并行使其真正功能进行农业生产的才能给予补偿,否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仅不予补偿,还要根据其突击或恶意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应追究违法者的相关责任。

2、对于农户同意征地所占的比重来确定征地的可操作性。

应界定农户同意征地所占比例的标准。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征地,说明征地方案及其补偿标准是合理的,既然这样就不应因为少数农户不同意征地,故意无理取闹和漫天要价行为的发生而阻碍整个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于阻挠国家正常建设征收土地的,应依相关法律强制执行。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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