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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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

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

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

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

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

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

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

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

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

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

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以理解为:
(1)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观念意识, 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

虽然在不同的时代, 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2)就现代法治而言, 在形式方面, 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的有效性, 司法的独立性。

(3)在内容方面, 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 对权利加以保障: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含义, 认为法治包含两个基本要素, 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他进一步指出法治的理由在于法治符合正义, 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 他认为要通过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们都对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贡献。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比较他们的法治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高于个人意志的超越性规范,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公正和正义。

而亚里士多德则将法治理解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认为法律应当为国家和国民民主共同利益服务。

其次,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差异。

柏拉图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交给哲学家王者中的哲学家统治者,因为他们具有智慧和正义的品质。

他认为,智慧的统治者可以通过直觉和超验的方式制定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放在有能力和正直的公民手中。

他认为法律应该由民众参与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处理犯罪和惩罚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

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性腐败和道德缺失的结果,应当通过教育和思想的方式来纠正。

他反对对犯罪者进行过度惩罚,而是主张通过道德教育来引导人们追求德行。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和正义,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他主张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最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司法制度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柏拉图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公正管理冲突的机构。

他主张通过行政机构来管理司法,并由哲学家王者担任最高司法审判官。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司法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当是有经验和正直的人。

他主张法院应当是一个对各方公正和平衡的地方,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思想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

柏拉图主张哲学家统治者的智慧统治,认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是重要的法治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虽然他们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亚里士多德,一个古希腊的哲学家,关于法治的看法可真是让人拍手叫绝。

他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定一些规矩那么简单,而是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要说他那会儿的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治理念简直是一脉相承。

咱们不妨来聊聊他的观点,看看法治到底对我们的生活有啥影响。

1. 法治的定义1.1 法治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大家听说过“法治”这个词吧?其实,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可不只是有法律那么简单。

他主张,法律是公正的体现,应该超越任何个人的意愿。

换句话说,法律就像是个规则,不能让某一个人或某一小撮人随便改。

要不然,咱们就跟当年“皇帝说了算”的日子没啥区别。

想想看,如果法律能随便改,那你我他都得乖乖听话,这可就麻烦了!所以,法律要有明确的标准,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避免人治的混乱。

1.2 公平与正义再说说公平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这两个概念在法治中是多么重要。

他认为,法律应该像阳光一样,照耀到每一个角落,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比如,法律不能因为某人有钱就放他一马,反而对穷人特别严厉。

这样一来,社会就会产生极大的不满,人心也会向着歪路发展。

换句话说,公平与正义就像是法治的两条腿,少了一条,走路可就艰难了。

2. 法治的作用2.1 维护社会秩序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法治的作用。

你说法治有什么用?首先,它能维护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大家是不是都成了“丛林法则”?强者为王,弱者无辜,那社会可真是乌烟瘴气。

亚里士多德早就意识到,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帮我们量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心安理得地生活,不用担心自己随时可能被“霸王硬上弓”。

2.2 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和谐。

大家知道,和谐社会就像一锅美味的汤,里面的材料得搭配得当,才能味道鲜美。

法律就是这锅汤的调味料,它能把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融合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能让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促进相互理解,减少冲突。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

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

”【2】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

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1. 引言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哲学家,不仅在哲学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他对法治的思考也至今让人们受益匪浅。

说到法治,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法律、法规和那些大部头的书籍,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却让我们看到法律背后更深层的东西,像是一块璞玉,经过打磨后显露出它的光彩。

1.1 法治的基本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都不该偏袒谁。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无论你是谁,到了饭点,大家都得排队吃饭,不然就得挨饿。

法治不仅是规则,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

1.2 法律与道德说到法律,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和道德混淆。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和道德虽然有交集,但并不是一回事。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而道德则更多地反映个人的良知和信念。

想象一下,一个人可以不偷东西,因为他觉得偷窃不对,但如果法律不允许,那就更不能偷了。

所以,法律和道德就像一对搭档,互相依赖又各自独立。

2. 法治的意义法治不仅仅是有法律存在那么简单,它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里士多德提到,法治能够维护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试想,如果没有法治,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就会在社会中横行无忌,像是无头苍蝇,四处乱撞,给大家带来恐慌和不安。

2.1 保障权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能够为每个人划定界限,确保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这就像是一场足球比赛,规则明确,大家才能公平竞争,否则场面就会变得一团糟。

2.2 社会稳定法治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有了法律的约束,大家才能安心生活,追求自己的梦想。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人们会如何?可能会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铤而走险,社会就会变得乱糟糟的,大家都活得提心吊胆,这可真不是我们想要的生活。

3. 结语总之,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视角,也提醒我们要珍惜现有的法治环境。

亚里士多德法治名言

亚里士多德法治名言

亚里士多德法治名言
1.如果有人打你的右脸,你应该把左脸也给他。

2.正义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利益。

3.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必须以正义为基础。

4.法律应当尽可能简单明了,以便任何人都能理解和遵守。

5.人们在自己有了权力以后,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有权力,这样才能使自己不滥用权力。

6.凡是想要拥有某种东西的人,都是在跟永恒斗争,而不是跟当前的事物斗争。

7.在立法工作中,一项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它就不应该得到通过。

8.如果你想在法庭上达到目的,你必须首先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礼貌的公民。

9.法律应该是这样一种制度,它使人不愿做的事不去做,不愿做好的事不去做。

10.只有在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了公平和正义,国家才能真正地稳定下来并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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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谭万霞【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阐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其“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其目的是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精髓,结合本土资源,培育国人的现代法治意识,明晰权力(利)关系,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现代法治君主专制[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imperative. In this paper,the rule of law of Western thought from ancient to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exposition,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ir“rule of law”thinking of our inspiration. Hopes to study the idea of Western rule of law,combined with our local resources and foster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clear power,right relationship,to build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rule of law.[Key words]The West;rule of law thought;Inspiration.法治作为一种关乎人类福祉的理论学说,从产生至今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论_政治学_的法治主题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论_政治学_的法治主题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作者简介:马翠翠,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论《政治学》的法治主题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马翠翠摘 要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哲学的集大成者,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直接继承者和发展者。

他的代表作《政治学》被誉为政治学的开山之作,各学科的开山鼻祖,具有多方面的学术价值。

设定《政治学》中的法治主题,分析其法治思想的内涵、内容和实现途径。

联系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的一系列启示及意义,值得深思。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 中国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18-02 古希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浓厚的文化底蕴,法治理论较早的诞生于这里。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法治思想达到成熟,对古今世界各国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但是近代以来却历经曲折和磨难。

目前的中国践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开始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改革和发展时期,法治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政治学》中阐释的法治思想,对今天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而言具有的一系列启发意义,有利于加快中国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一)《政治学》中法治思想的内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精华-法治思想,是法治理论的重要奠基。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①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中的著名论断,奠定了《政治学》的逻辑基石,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重要内容。

关于法治的内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备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良法之治。

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在遵守法律的主体上“法律之所以见效,全靠公民的服从。

”②“公民们都应遵守一般所定的生活规则,让个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之治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之治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之治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他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探讨了政治理论,其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良法之治的观点。

以下是一些与良法之治相关的亚里士多德的名言:
1."良法之治,政体是为着国家幸福而存在的,而非为了统治者的
私利。

"
•这一名言强调政治制度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国家整体的幸福,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统治者个人的私利。

2."为了国家的最高幸福,政体应当是一种良政,而非一种制度上
的形式。

"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的形式不是唯一重要的,更为关键的是政府的实际运作和领导者的德行,以实现国家的最高
幸福。

3."政治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提供如何能够建立良政的知识。

"
•这一观点强调政治学应当研究如何创造和维持良好的政治体制,以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幸福。

4."在良好政治中,法律和政治相互关联,政府为法律服务,法律
为政府服务。

"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和法律应该相互支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

这些名言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和良法之治的理论思考。

他强调了政治体制应当以实现国家的整体幸福为目标,而良好的政治不
仅仅依赖于制度,还取决于政府的实际运作和领导者的品质。

先秦的法治思想

先秦的法治思想

先秦的法治思想法治,亚里士多德将它解释为“法律至上,良法之治”。

也就是说,最初的法治思想认为法治应当有两大要素:一是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法律应当是好的法律。

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英国,在英文中法治的表述为“rule of law”。

戴西在他的著作《英宪精义》中将法治分为三个层次:控制权力——人人平等——个人权利。

总结古代和近代的法治思想,我们可以知道法治应当有以下几大要素:一、法律至上,以法律控制权力;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法律应当是良好的,即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正义和秩序。

并且,我认为法治还需要第四个要素,即只有实行郡县制的近古国家才可能贯彻法治,而中古的分封制国家是不可能出现法治的。

法律至上,控制权力。

这是因为法治所依靠的文化基础性恶论。

一、缘法而治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又称“垂法而治”,即依法律条文治理国家。

战国中期商鞅提出的法律主张。

反映整个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

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管子也认为法是“国之权衡”。

战国初吴起要求“明法审令”,自上而下实行“法治”。

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

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执法平等,认为自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

强调令出必行,信赏必罚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执行。

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

主张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

此外,韩非还注意到应使法与舆论相一致,赏罚得当。

“缘法而治”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引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建设,但过于强调重刑的作用。

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

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有关法治的优秀散文欣赏带你了解律法

有关法治的优秀散文欣赏带你了解律法

有关法治的优秀散文欣赏带你了解律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无法绕过的人。

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西方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本文我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简单阐述和解读,并探寻它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

首先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法治的含义。

主张实行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未给予“法治”以明确的含义。

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他将法律的特点概括为三点:1、公正性;2、可变性;3、遵守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良法之治。

因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2、服从的法律应当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普遍服从无疑是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

其中包括公民和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统治者要守法。

他认为,将统治权最终存在在法律中,使执政者依法统治,才是符合正义的做法,也是法治的内在精神。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好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就是“良法之治”,但是何为良法呢?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与其政治主张尤其是与其政体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他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法律的优劣,也决定着法治的真正实现。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止一次提到优良政体与优良法律的关系。

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

”在例如代表富人的寡头政体这些到处充满私利与偏见的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为恶法;在适合大多数人和最有利于城邦的政体如共和政体下制定的法为良法。

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政体都渊源于“正义”,它们的目的都是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增强公民的幸福感。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

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

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

《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

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

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

法治的基础是节制。

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

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

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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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②“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而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③因此,一国政体应是良法制定的先决条件,在立法之前首先必须建立优良的政体,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而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恶法,是故良好的法律只有在符合优良的政体时才是有意义的。

①金俭,李祎恒.论法治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秩序[J].法学论坛,2010(1):58.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8.而且,要使一国政体得以长久维持也必须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应当反作用于优良的政体,用于促进建立合乎“正义”与“善德”的优良政体,并且长久地维护这种政体的稳定。

所谓“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定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①(二)良法应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以正义为基础的,他将正义视为法律的化身与生命,体现了良法的终极目标与价值追求,并认为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这一观点在《政治学》一书中得到了体现:“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②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决定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志。

并且,他把正义划分为“普遍”和“特殊”的正义,即“合法”与“公正”,而法律正是用来体现合法和公正,即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就应当是体现正义的规则,人们服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同时,判断法之优劣的标准也在于:良法是能够促进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与公共利益的正义的法,其价值原则必须与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契合。

(三)良法之立法主体法治不同于人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治是“一人之治”,而法治是“众人之治”。

良好的法律同样决定于“由谁制定”、“反映谁的利益”的关键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好的法律需要所有社会主体的服从,而公民便是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最基本而广泛的社会主体,只有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并由人民制定的法律才是法治之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

亚里士多德毫不避讳人性中恶的倾向,所以认为少数人制定的法律因带有过多的主观因素而是不合乎理性的,因此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师柏拉图所提倡的“哲学王之治”,明确提出“在许多事情上众人的判断要优于一人的判断。

”①当然,柏拉图也曾认识到“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良法应当是由大多数人制定的,而并非只为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因而只有人民制定的法律才能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并得到普遍的服从。

虽然公民未必都是法律专家,但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除必须由多数人决定,这是良法所必要的形式要件,更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

四、法律至上所谓法律至上,即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唯有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至上的权威,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一切社会主体、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中,影响到法律至上权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法与社会主体法律应具有普遍性,即其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无论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决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②首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先,“公民们都应遵守一般所定的生活规则,让个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①其次,国家统治者与执政人员须守法,因为若统治者不能“克己复礼、正义自持”而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失去了普遍性与至上性的法律则必将遭到践踏。

亚里士多德认为,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甚至统治者,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以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的遵守,也就达不到法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还指出了统治者也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观点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那么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二)法与社会规范第一,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正确的效力等级关系。

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法律系统要和谐并存。

第二,各个部门法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应当一致,而且相互补充完善,体现法律的严谨。

第三,法律要有稳定性与灵活性。

亚里士多德非常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因为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但他并不反对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作适当变更以适应新的社会现象。

这两点并不矛盾,因为对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会使其日臻完善而更为人们所信仰。

所谓“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①(三)法与权力“法律作为政治权力意志和政治权利的规范化,与政治相比尽管具有从属的地位,但它一经创制,就成为政治活动的依归。

”②即政治机制的运行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

法律的普遍服从不仅仅是指所有公民、团体的行为应遵从法律,更重要的是指执政人员应依据法律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

权力不是凭空享有的,而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予,并将一切权力都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其实质应是法律支配权力。

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与治者权力大小有关,当治者的权力足够大而缺乏制约时就会舍弃法治而走向人治。

”按照亚里士多德这一逻辑来讲,要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就必须把治者的权力限制在法治许可的范围内,受法律的监督。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也指出:“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

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③综上所述,在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之中,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但仅有良法还不能自然达到法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④因而还必须同时具备第二个条件:公民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这是实现法治的充分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基本条件,方能达到真正的法治。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81.②青觉,栗献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5):88.③ [意]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23.五、简评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及其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一个比较系统、彻底的有机整体。

虽然它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提并论,但这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优于人治、良法观、法律至上、法治与国家政体的相应性等诸多理念,却揭示了法治系统各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成为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和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宝贵财富,对于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同样具有众多借鉴意义,如下文所述:(一)保障公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①这一概括充分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使法律被界定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但我们知道,现今我国早已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剥削阶级,而统治阶级正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任务。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律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它应当反映人民的长远、整体和根本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坚持法律至上,其实质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可以说,法律至上是形式,人民利益至上才是内容。

首先,法治之下的法律应当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治权,治权必须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权力。

”①以亚里士多德之观点讲,法治之下的法律必然是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反映人类理性的良法,因为只有这种法律才是法治之法,也只有这种法律才符合法律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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