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酸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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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感官要求
取10g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
2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 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方法中所需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3之规定制备。
3 鉴别试验
3.1 试剂和材料
氢氧化钠溶液:c(NaOH)=0.1 mol/L。
3.2 仪器和设备
紫外分光光度计,附1㎝吸收池。
3.3 紫外吸收试验
称取实验室样品,加氢氧化钠溶液制成每 1 mL中含10 μg实验室样品的溶液,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在 256 nm±2 nm,283 nm±2 nm,365 nm±4 nm 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在 256 nm与365nm波长处的吸光度比值应为 2.8~3.0。
4 叶酸的测定
4.1 试剂和材料
4.1.1 甲醇:色谱级。
4.1.2 磷酸二氢钾。
4.1.3 氢氧化钾溶液:c(KOH)=0.1 mol/L。
4.1.4 氨水溶液:0.5→100。
4.1.5 叶酸对照品。
4.2 仪器和设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
4.3 色谱分析条件
推荐的色谱柱及典型色谱操作条件见表 A.1,叶酸典型高效液相色谱图参见附录 B,其他能达到同等分离程度和柱效的色谱柱和色谱条件均可使用。
表1色谱柱和典型色谱操作条件
色谱柱柱长 25cm,柱内径 4.6mm,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色谱柱。
流动相
6.8g磷酸二氢钾与 70 mL氢氧化钾溶液,加水稀释至 850 mL,并调节 pH至 6.3±0.1,加 80 mL甲醇,用水稀释成 1000 mL的溶液。
流速 1mL/min。
检测波长 254 nm。
柱温 30℃,控制精度±1℃。
4.4 分析步骤
4.4.1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称取约 10 mg叶酸对照品,精确至 0.02 mg,置 50 mL容量瓶中,加 30 mL 氨水溶液溶解后,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4.4.2 实验室样品溶液的制备:
称取约 10 mg实验室样品,精确至 0.02 mg,置 50 mL容量瓶中,加 30 mL 氨水溶液溶解后,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4.4.3
系统适用性试验
理论塔板数按叶酸峰计算应不低于 2000,叶酸峰与相邻杂质峰的分离度应大于5。
4.4.4 测定
按表1色谱柱和典型色谱操作条件,精密量取10 μL实验室样品溶液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取叶酸对照品溶液,同法测定。
4.5 结果计算
叶酸含量(以 C19H19N7O6计,干基计)的质量分数以 w1 计,数值以 %表示,按式计算:
%100)
31(22
111⨯-⨯⨯⨯⨯=
w m A w m A W
式中:m ——实验室样品的进样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 m1——叶酸对照品的进样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
w2——叶酸对照品(以C19H19N7O6计,湿基计)的质量分数的数值,数值以%表示;
w3——按A.5下测定实验品样品含水量的质量分数的数值,数值以%表示; A1——实验室样品溶液中叶酸的峰面积的数值; A2——对照品溶液中叶酸的峰面积的数值。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大于2.0%。 5 水分的测定 5.1 试剂和材料 5.1.1 费休氏试液。 5.1.2 无水甲醇。 5.2 仪器和设备 费休氏水分测定仪。 5.3 分析步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05年版二部附录 Ⅷ M 水分测定法第一法 A 测定。称取约 0.1 g 实验室样品,精确至 0.0002 g ,溶剂为无水甲醇,用水分测定仪直接测定,或将实验室样品置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加25mL ~30mL 无水甲醇,在不断振摇(或搅拌)下用费休氏试液滴定至溶液由浅黄色变为红棕色,或用永停滴定法指示终点;另作空白试验。 5.4 结果计算
实验室样品中水分的质量分数以w3计,数值以%表示,按式( A.2)计算:
%100)1(30⨯⨯-=
m
F
V V W
式中:
F ——每1mL 费休氏试液相当于水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每毫升( mg/mL ); V1——实验室样品消耗费休氏试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 V0——空白所消耗费休氏试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 m ——实验室样品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 )。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试验的相对偏差应小于0.2%。
6 灼烧残渣的测定 6.1 试剂和材料 硫酸。 6.2 分析步骤
称取约 1.0 g 实验室样品,精确至 0.0002 g ,置已灼烧至恒重的坩埚中,缓缓灼烧至完全碳化,冷却至室温;加硫酸 0.5mL ~1mL 使湿润,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后,在 550℃±50℃灼烧使完全灰化,移至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精确称定后,再在 550℃±50℃灼烧至恒重。 6.3 结果计算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以w4计,数值以%表示,按式(A.3)计算:
%1003
24⨯-=m
m m W 式中:
m2——恒重坩埚和残渣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m3——恒重坩埚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m ——实验室样品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2%。 7 重金属的测定 7.1 试剂和材料 7.1.1 硝酸。 7.1.2 硫酸。 7.1.3 盐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