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9讲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地域管辖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地域管辖第三章第四节地域管辖一、概念: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标准:诉讼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一) 含义: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通常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促使原告审慎行使诉权,避免被告受滥诉危险,避免被告不便利、不应诉、不配合执行判决,故提起诉讼者先处不便之境)。
(二) 原则规定:1. 公民:先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则经常居住地。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先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注册登记地、被告所在地。
(三)例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
民诉法: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意见:1.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2.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一)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付方式)。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在法律范畴中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怎样的?其中具体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此店铺⼩编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1)⼈民法院辖区与国家⾏政区域相⼀致,使诉讼当事⼈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的所在地等在某⼀⾏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政区域内的⼈民法院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属关系。
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般地域管辖⼀般地域管辖,⼜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是指以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法院,还必须明确以哪⼀⽅的当事⼈所在地为标准。
对此,⼀般地域管辖的通⾏做法是实⾏“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住居地⼈民法院管辖,对法⼈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所在地包括当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除此之外,针对⼀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民法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1)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8年新增)(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即为当事人有关管辖权的约定,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甲乙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
如果双方真的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假定发生纠纷后甲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A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3.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假定甲拟起诉,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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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政治上的重大影 响”,主要指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 及的人和事在政治上影响较大。“经济上的重大影响”, 是指诉讼标的额较大、争议的实体关系涉及到国家计划 指标的完成等情形 )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 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 法通则。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裁判的顺利执行,便利被 告的应诉,以及限制原告对诉权的滥用和被告权益的特别保 护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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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 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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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各高级法院受理第 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
关于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1999/04/09 )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 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千万元,并且每年 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诉讼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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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 的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 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最低金额由最高法院确定)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专门用于规范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的法律,其中的管辖规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并就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一般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约定的特约管辖原则;二是国家设立的法院按照法律确定的专属管辖范围进行管辖。
1.1 被告住所地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基础进行管辖是我国民事案件最常见的管辖方式。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使其能够在自己方便的地方参与诉讼,减少其诉讼成本。
1.2 财产所在地管辖当涉及到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的原则进行管辖。
这是为了便于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止被告逃避诉讼责任。
1.3 合同约定的特约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特约管辖原则。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
2.1 专属管辖除了以上一般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专属管辖的情况,如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
这些专属管辖的设立旨在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化的审理。
三、管辖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并对违反管辖权规定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1 拒绝受理和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拒绝受理案件或者派补充负责的法院进行管辖。
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1.2 量刑者和申请管辖权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管辖权。
一方面,这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合适的法院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法院越权行使管辖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与管辖有关的问题,这限制了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1 加强对管辖权规则的宣传通过加强对民事诉讼法中管辖规定的宣传,提高当事人和律师对管辖权的了解,避免出现因为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对于民事案件,法院有权审理的范围。
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本文将从地区管辖、总体管辖和特别管辖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二、地区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区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本辖区内的案件享有审理权。
具体的规定如下:1.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地区管辖原则,确保了被告足够的辩护权和便利性。
2. 异议原则:一方当事人对地区管辖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裁定。
这条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争议地区管辖问题的一种解决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管辖总体管辖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所能审理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总体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 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一般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较小的纠纷,由基层法院审理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
2. 中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涉及较大的纠纷,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3. 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重大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牵扯到较高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利益,需要有更高水平的法官来审理。
四、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案件享有审理权。
以下是一些特别管辖的情况:1. 知识产权案件: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享有管辖权。
这样的专业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互联网案件:我国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对于涉及互联网的案件进行审理。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网络侵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问题,需要有专业性比较强的法院来处理。
3. 跨区域案件:对于涉及不同地区管辖范围的案件,有专门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这样能够避免不同地区之间的审判结果相互冲突。
五、结论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审理的重要保障之一。
地区管辖、总体管辖和特别管辖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主要框架。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统一管辖原则:统一管辖原则是指在教条上,同一种类的案件应交由相同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民事案件应交由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应交由刑事法院管辖。
二、具体管辖原则:具体管辖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送往与案件事实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较为接近的法院。
具体管辖原则取决于案件发生地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等要素。
例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发生地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发生地所属的地域辖区来确定管辖权。
例如,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交由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合并管辖原则:合并管辖原则是指多个有着一定关联性的案件可以合并交由同一法院管辖。
例如,多个在不同地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合并交由一个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其中一种案件中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法律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依法规定特定的管辖法院。
例如,刑事案件应交由刑事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应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四、留置管辖原则:留置管辖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的地域,只有一家法院可以管辖该地域内的所有案件,不受其他法院的干扰。
一般来说,这种管辖原则适用于特殊的地区或者特殊的机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管辖原则、具体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和留置管辖原则。
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相关事实,具体管辖原则会有所不同。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安排案件的管辖权,保证案件能够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案件事实发生地得到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一、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免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3)重大涉港、澳、台案(4)诉讼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涉外民事管辖法院遵循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三)级别管辖(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 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 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中,对合同履 行地的确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 规定。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案例分析
总结词
地域管辖是根据地域范围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依据当事人所在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因素确定。
详细描述
在某案例中,原告在甲地与被告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被告提出地域管辖异议 ,认为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所在的乙地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签订地和 履行地均在甲地,因此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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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的形式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并按规定提交管辖 异议书。
管辖异议的处理
审查方式
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必要时 可以进行听证。
不服裁定的救济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异议书之日起15日内对管辖 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合理分工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确保法院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减少诉 讼延迟和资源浪费。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确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民事主体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原则
80%
便于当事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管辖应当便于当事人 进行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 本,提高诉讼效率。
原告住所地管辖
民诉地域管辖总结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与异议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与异议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关于诉讼管辖和异议程序的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而异议程序则是指当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诉讼管辖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查。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主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它决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作为起诉地。
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但是对于一些特定案件,法律也做出了特殊规定。
2.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某些案件根据特定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审理。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涉外法院管辖等等。
特别管辖的设立旨在加强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司法效率。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即由特定地域的法院独占管辖权的情况。
例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只能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可能牵涉到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
二、异议程序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管辖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寻求解决。
下面是异议程序的具体内容。
1.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但必须在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异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的管辖不当。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异议裁定法院接到管辖异议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裁定。
裁定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异议以及案件的管辖问题。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案件管辖的法院;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3.异议复审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法院的裁定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异议复审。
异议复审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定决定是否合法的审查程序。
上级法院在复审过程中会重新审查异议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裁定。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民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它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管辖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详细阐述民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二、民事管辖权的概念民事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具体来说,民事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管辖权,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地域因素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受理案件;二是级别管辖权,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受理案件。
三、地域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 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地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习俗、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民事案件的管辖和执行上,法律对地域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民诉地域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民诉地域法律规定的概述1.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如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如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
3.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当事人对共同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地域管辖的变更和转移地域管辖的变更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的转移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三、民诉地域法律规定的适用1. 地域管辖的适用(1)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 管辖权异议的适用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状。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3. 共同管辖的适用当事人对共同管辖权产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
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审判权在法 院内部的具体落实)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诉讼 (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维护国家主权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民间一般纠纷, 性质重要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不属其调解范围。
(二)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其主管范围。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 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1.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 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2.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 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材料和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回答:
1.如果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哪一 个或哪几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如果乙方起诉, 要求甲方支付余款,哪一个或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甲乙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 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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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考点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P17)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假定甲拟起诉乙退换不合格的货物,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得“踢皮球”)(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不得“抢案子”)【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确立管辖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D.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1)由原告选择起诉法院(选项D正确)。
(2)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踢皮球”(选项A错误),后收到案件的人民法院也不能“抢案子”(选项C正确)。
【例题3·单选题】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辖协议时,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4·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2016年)A.收养协议纠纷B.赠与合同纠纷C.物权变动纠纷D.商标权纠纷【答案】A【解析】(1)选项BCD:只有合同纠纷(选项B)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选项CD)可以协议管辖,由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2)选项A: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能协议管辖。
【例题5·判断题】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015年)【答案】√【例题6·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2013年)A.原告住所地法院B.被告住所地法院C.票据出票地法院D.票据支付地法院【答案】BD【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3:民事诉讼程序(★★)(P19)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2.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公开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4.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之处①开庭方式便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送达方式简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③耗费人力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程序转换①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5.上诉——“两审终审”(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再审(审判监督程序)(1)决定再审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由院长直接拍板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7.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例如,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例题1·判断题】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
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018年)【答案】×【解析】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
(2018年)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A【解析】民事“裁定”上诉期:10天;民事“判决”上诉期:15天。
【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年)A.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解析】(1)选项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选项BD: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选项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5年)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C.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选项D: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