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360docs.net/img87/1fvtmdx5tuer8b8qj598y4cp6wp7mer5-71.webp)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360docs.net/img87/1fvtmdx5tuer8b8qj598y4cp6wp7mer5-f2.webp)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政办发[1999]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教育系统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理;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区教育局在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教育局行政计划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各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负责按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理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固定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向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类别分为六类。即: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指各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它工作需要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及其阅览室、资料室、办公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期刊、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下列规定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