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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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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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其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更是备受关注。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的行为,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因此,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历史沿革(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的“以直报怨”到现代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当防卫的规定和适用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正义的追求。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紧迫性的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

(四)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的强度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浅析正当防卫

浅析正当防卫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内容摘要: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从绝大多数方面来看,该制度的存在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制度的正当并不等于运作的理性,这其间除了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外,恐怕更多的还是要追溯到没有建构起一个对防卫限度明确的可供衡量的判断标准。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以及意义与防卫过当进行对比,浅析了防卫的限度和刑法的尺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条件、界限、刑罚尺度、防卫过当一、概念上的区分: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显然,概念上仅仅给了一个模糊地限度,至于在执法司法中如何去把握这个限度,是历来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所以接下来我们在看一下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从条件方面把握:国家为了防止这个限度被不法分子滥用,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这五个条件,并结合案例浅析。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某某:葛燕冰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某某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与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展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如此,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与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与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明确正当防卫不是某某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还击。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要 : 防 卫过 当是 防卫 制度 中的 一个 侧 此 同时又存在着 巨大的差异性。事实上
医院 ,经抢 救无 效死 亡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认 为 ,张某 等人 具 有 谋 取 财物 的不 法 行 为 , 被 告 人 赵 某 面对 不 法 侵 害 而挥 舞 随 身携 带 的 菜 刀具 有 防 卫 的性 正 当防 卫 与 防 卫过 当 的概 念 所 谓 正 当防 卫 是 指 对 危 害 国家 、公 共利 益 、本 人 或 者他 人 质 ,但 防卫 过 当 ,其 行 为 明显 超 出必 要 的限 度 , 已构 成 故意 伤 的人 身 、财 产 和其 他 权 利 正 在 实施 侵 害 的行 为采 取 不 超 过 必 要 害罪 。但 应 减 轻 处 罚 。最 后 以故 意 伤 害罪 ,判处 赵 某 有 期徒 刑 限度 的制 止 性 的 损 害行 为 。 正 当 防卫 是 国家法 律 赋 予 公 民 针 对 三 年 。缓刑 四年 。
即存 在 不 法 侵 害 ,且 有 危 害 国家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不 同 的处 理结 果 ,影 响 了 司法 统 一 性及 法 律 的权 威性 ,对 此类 人身的现实性 ; 其次是时间要件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 案件 进行 必要 的探 讨 ,具有 很 大 的现实 意义 。 赵某 的行 为是 防 卫过 当。我 国刑 法 第 2 0 条 共 有 3款 ,其 中 不法侵害,亦即该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 对象要件 ,该正 款 规 定 了正 当 防卫 ,又称 为一 般 防 卫 ,第 2 款 规 定 了 防 卫 当 防卫 行 为 需 要 针 对 不法 侵 害 人 实 施 ,而 不 能 针 对第 三人 或 者 第 l 款 则 规 定 了特 殊 防卫 ,也 称 为 无 限 防卫 。对 于 一 其他财物 ; 主观要件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 过 当 ,而 第 3 行 为 ,正 当防 卫 行 为 的实 施 人 本 身 必须 不 具 备 犯 罪 的 目的 ,否 般 防卫 而 言 ,存 在 防卫 过 当 的情 形 ,而 对 于特 殊 防 卫 而言 ,则 则 为 假借 正 当 防卫 之名 实施 的故 意犯 罪 ; 最 后 为 限度条 件 ,亦 即 不存 在 防卫过 当 的情形 。防卫过 当具 有 正 当防卫 的大部 分特 征 , 正 当 防卫 行 为 不 能 超 过 必要 限度 而 给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失 ,否 只是 在 防卫 强 度上 超 出必 要 限 度 ,从 而 应对 其 造 成 的重 大 损 害 承担 刑事 责任 。本 案 中 ,赵某 的行 为是 防卫 过 当 。 则构 成 防卫 过 当。 三 、 正 当 防卫 与 防 卫过 当 的本 质 区别 二 、正 当 防 卫 与 防 卫 过 当的 案 件 审理 上述 两 个 案 例 中 ,虽 然 都 是行 为人 在 遭 受 不法 侵 害 的 时 候 ( 一 )正 当防 卫 案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南 关 区人 民检 察 院 于 1 9 9 4年 1 月2 5日向长 予 以还 击 的行 为 ,并 都 造 成 了被 害 人 的 死亡 。但 是案 件 的 审 理 春市 南 关 区人 民法 院 提起 公 诉 。南 关 区人 民法 院 经 审 理查 明 : 结果 却分 别是 有罪 与无 罪 ,天壤 之别 。 被 害 人李 要 与 朱 谈 恋 爱 ,遭 拒 绝 后 竞 进 行 威胁 恐 吓 ,并 但 是 ,我 国客 观 上是 绝 对 不 能 超过 必 要 限 度 并且 造 成 重 大 伺机报复。1 9 9 3年 9月 9 E t 2 0时许 ,李 携 刀 强 行进 入 朱 损害 相 比 ,它 更 加考 虑 了防卫 人 当时 的处 境 。从 我 国刑 法 第 2 0 家 ,与朱 的母 亲刘 口角撕 打 起来 ,被 告人 朱 进 入屋 内 , 条规 定 中可 以 看 出被 侵 害 者 的 防卫 行 为 与侵 害 者 的侵 害行 为 并 见李 正 用 刀刺 向其母 亲 ,刘 用 手 电筒 将 李 书 卑手 中 的水 果 不要求完全 的等价相 当,在一般正当防卫中, 只有被侵害者的 刀 打落 在 地 。朱 抢 刀在 手 ,李 又 与朱 夺 刀 、撕 打 。在 行为 明显 超 过 必要 限度 并 且 造 成重 大 损 害 的 ,才 是 防 卫过 当 ; 撕打 过 程 中 ,朱 书 丰 刺 中李 的胸 部和 腹部 多处 。经 法 医鉴定 : 而对 正 在 进 行 行 凶 、杀 人 、抢 劫 、强奸 、绑 架 以及 其 他 严 重 危 李 系 右肺 、 肝 脏 受锐 器刺 伤 , 造 成 血气胸 急 性失 血性 休克 死 亡 。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暴力 犯 罪 ,则 给予 了防 卫人 特 殊 防 卫 的权 利 。但 案发 后 ,朱 料 到公 安机 关投 案 自首 。 在必 要 限 度 的 判 断标 准 上 ,我 国刑 法对 防卫 限度 的判 断 标 准 采 本 案经 审理 判决 如 下 :南 关 区 人 民法 院 于 1 9 9 4年 3月 5日 用 客 观说 ,包括 三 种观 点 :必 需说 、基本 相 适应 说 以及必 要说 。 判决 :被 告 人朱 无罪 。 正 当 防卫 作 为 一 项最 古 老 的辩 护制 度 ,历来 是 世 界 各 国刑 因 为 被 害人 亦 即不 法 侵 害人 实 施 的伤 害 行 为 属 于严 重 危 及 事立 法 、刑事 司法 和 刑 法 理论 关 注 的焦 点 。通 过 对不 法 侵 害 的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探讨分析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探讨分析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探讨正当防卫是人们常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遭受侵犯或袭击时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防卫是被允许的、被宽容的、被认可的,但是在防卫过程中,如果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那么就称为防卫过当。

那么,如何判断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里?这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是自卫性和必要性。

它要求人们必须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觉得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使用最低限度的手段对抗攻击者以保护自己。

如果防卫过度,那么就会违背了这个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首先探讨一下正当防卫的条件和原则。

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免受不法侵害。

(二)当前危险已经实现或者将要实现。

(三)没有别的途径能够保护自己。

(四)防卫措施必须符合防卫所处的境况和防卫人身份的特殊情况要求。

正当防卫的原则:(一)必要原则。

当面临侵害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

(二)即时原则。

采取防卫行为应当是即时的。

(三)防卫手段应当是适当的。

以上这些条件和原则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了,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防卫过当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当防卫人使用过多的武力或手段,使得对方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或死亡。

在法律上,防卫过当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不能被允许和容忍的。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判断防卫过当的程度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一般而言,判断的标准有以下几点:(一)必要性。

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性的范围,即已经清除了当前的危险但仍继续采取防卫行为,此时就已经构成了过度防卫。

所以,要进行评估时需要了解在危险面前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达到了必要性。

(二)攻击人的人数,种类和程度。

当防卫人面临着多个攻击者或者攻击者是全副武装的,或者攻击者使用的武器比防卫人更加危险形成了威胁时,防卫人可能会在逃避危险的同时失去了理智而将防卫行为过度,这样就会超出了必要性的范围。

因此,要进行防卫过当的评估需要注意每一种情境的特殊情况。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学院:XXX班级:XXX学号:XXXXX:XXX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和集团利益、别人利益可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

本文在论述其概念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有关它的几个学界分歧,并举例说明正当防卫的适用X围。

关键字: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过当一、概念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正当防卫的构成一般有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从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和区分。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abstract】The paper is self-defense to protect the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with a legal weap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riminal acts, is a legal righ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empowering citizens, its aim is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from being violated by the correct use effectively and timely prevention and crime prevention. If exercised properly,it is transformed into the Boundless,which will be harmful to society,forming crime.In reality,th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oundless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Boundless how to carry out a more precis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ecame a top priority.【Keywords】Boundless necessary limits of self-defense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及时而有效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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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论文

防卫过当论文

防卫过当论文防卫过当论文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一、(一)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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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

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7)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同时也是支持被侵害公民与侵害人进行斗争的有利措施,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要正确地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正当防卫行使不正确,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又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

首先,防卫认识就是行为人对与防卫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主观反映。

其次,所谓防卫目的,是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内容的。

防卫目的是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它决定着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2.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

只有同时具备以卜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触犯了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3.防卫对象: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剥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

并且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此,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加害行为,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这个实施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只有在这个限度内,防卫行为才成其为正当防卫,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超过了这个限度,防卫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害于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情况,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其定义来看,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为其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

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的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

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

防卫行为构成为防卫过当,其前提条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性质。

也只有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防卫过当之情形。

防卫挑拔、不适时防卫、假想防卫之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行为本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之范畴。

防卫过当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正当防卫性质。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其防卫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必须负刑事责任,事关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

但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正当防卫一词中的“正当”,是针对防卫权的行使而言的。

在一定情况下,当行为人依法行使防卫权时,其行为性质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过当的实质,仅仅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非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权行使其防卫权。

既然有防卫权,其行为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正因为如此,刑法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比较宽容,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处罚减、免之依据,在于防卫人行为性质仍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的表现形式,就是防卫过当。

将防卫过当视为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树立起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的思想,有助于我们防止先人为主,将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二者割裂开来。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只要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造成何种侵害,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此基础上,再去分析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此正确思维,对防卫正当与过当所掌握的尺度就比较宽松,就不会轻易作出防卫过当的结论。

(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普通防卫的合法成立,要求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强度大体相当。

对防卫相当性的判定,以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相当”的界限,以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其合法上限。

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为相当。

对必要限度的判定,应当从具体案件的实际出发,全面考察防卫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防卫客观条件;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缓急、侵害者的各种情况如人数、体力、工具、强度等不法侵害方面的情况;考察防卫主体的体力、智力、分析判断能力、气质类型,参加防卫的人数、防卫措施及造成的后果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防卫方的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通过直接考察防卫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判断防卫限度,要求在确认防卫限度时就不能局限于防卫行为本身,而应考虑到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客观环境,除考察防卫人在行为时客观条件的特殊性外,更应关注客观环境对防卫人主观意志的影响程度,评价其在当时作出适度行为的可能性。

德国学者指出:“人在作出决定的瞬间其行使自由幅度的可能性,受到许多客观性因果因素所限制,如年龄、性别、出身、经历、疾病、气质、气氛、疲劳度、兴奋度、激情、国民性甚至涉及风土、气候等”。

回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如果处在一个极其急迫的环境中,其心理受到的压迫很大,面对如此短暂的时间和如此之多的意决事项,要求其立即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继而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与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强度、避免不应有的损害,“其期待可能性比在其他场合具有明显的减低或者完全被压制了”,故对防卫限度就应适当放宽,不能要求太过于苛刻。

(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无限防卫权是刑法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防卫强度的特别规定。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对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的规定,在内容上具有逻辑联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适用于任何情形下的防卫正当与否的认定。

虽然第三款规定的防卫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只要承认该规定属正当防卫之范畴,就必须适用前二款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必要限度的原则。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法律允许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及死亡。

但是,这并不意着此种情形下的防卫没有任何必要限度。

其实,在相当防卫权必要限度概念本身就存在着上限,即法律容许的最重的、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

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既是相当防卫权实施之必要限度的极限,也是特别防卫权实施之必要限度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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