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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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管理制度
篇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
......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
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
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
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
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
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
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
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
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一定影响的;
9、违反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的;非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使
用警灯警笛或驾驶警用车辆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九条支队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政治处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1、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再请假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2、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60天,再请假的,按照试用期工资(360元/月)的标准发基本生活费。
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3、对于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90天的,予以辞退。
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政治处要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协管员评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及所属单位的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厂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厂内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企业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全局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警队管理制度)”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管理,谁的人谁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认真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
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
利。
第五条凡局属各单位(含外包队)、全体职工(包括临
时工),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局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保卫部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同级交通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负责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
驾驶人员(含操作员)、机动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20xx
年7月颁布实施20xx年7月修订193
车(含厂内机动车)及内部汽车维修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领导职责:
1.局长是全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委托主
管领导具体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设立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干部和安全员,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2.接受市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主管领导职责:
1.具体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领导交通安
全委员会;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2.负责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安委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
3.听取保卫部工作汇报,协调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4.督促、指导保卫部、安全干部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和保证措施。
5.负责有关方面的协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半年、年终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保卫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认真完成局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建立、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3.根据市安委会和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工作档案。
4.对全局系统内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管理工作,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好考核、评比、检查验收工作。
5.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94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20xx年7月颁布实施20xx 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