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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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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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企业在经济转型时期所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激发了国内学术界与企业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探讨的浓厚兴趣。文章总结了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历程,包括学者的论战、概念的界定、不同学科视野和相关衍生理论及实践研究,并对当前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前沿问题与研究趋势进行了展望。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实践,趋势引言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研究引起了国内企业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同时,我国企业在经济转型时期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如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的劳动安全保护等以及SA8000认证的实践,促使我国公众对CSR日益重视。但是,国内学术界与企业界对于CSR的系统探讨相对较少,笔者拟就国外CSR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实践进行概述,并总结其研究趋势与前沿问题,以供CSR的研究者参考。

国外对于CSR的关注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大型企业,拥有经济优势的大型企业滥用其权力,使市场中其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加大,进而产生行贿、虚假广告、劣质产品和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此后不久,Andrew Carnegie (1899)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然而,受到时代背景限制,Carnegie的观点主要针对大公司,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与此相适应,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只是零星的、偶然的和不系统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被提出来。Oliver Sheldon(1924)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Howard R.Bowen(1953)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提出了商人应该为社会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从而开启了关于CSR的现代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起,企业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学术界开始深入研究CSR问题。

一、关于企业有无社会责任的论战

1.Adolf A.Berle与E.Merrick Dodd关于企业管理者地位与责任的论战。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教授Berle提出了公司的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的问题。他认为,企业管理者只能是企业股东的受托人,企业管理者的权力有必要加以规范和限制,他们的一切权力只有在能够为股东带来可以判定的利益时,才是适当的,法律应该保护股东利益,防止管理人员追求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他的观点立即引起哈佛大学教授Dodd的激烈反应。他认为,企业是既有盈利功能,又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经济机构,企业管理者不仅受托于股东,而且受托于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他认为,企业应该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在争论发生多年以后,双方观点又相继发生改变,分别公开认可对方的观点。Berle与Dodd的论战反应了CSR问题的复杂性,也对CSR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其他支持CSR的观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倡导与支持CSR的观点逐渐增多,主要人物有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彼德·F·德鲁克、弗里曼、布莱尔等。归纳支持CSR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企业为了自己的长期利益应向社会负责,因为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与企业自身的事务有一定的联系,企业应该对解决这些问题发挥自己的作用;第二,现代社会对企业职能的理解,已经由单纯经济使命向兼顾社会使命转变,企业应该调整自身角色,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自身的合法性;第三,企业拥有解决许多社会问题

的管理才能、专长与资本,有些问题最终也需要企业来解决;第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政府干预与管制,减少成本压力;第五,企业有道德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普遍支持企业对社会负责任。

3.其他反对CSR的观点。反对CSR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里德曼、哈耶克和波斯纳等。总结反对CSR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企业的唯一责任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至于社会问题应该交给政府立法解决;第二,企业的存在不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企业管理者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长,由他们解决社会问题,可能会产生偏差;第三,CSR是一个道德问题,难以把握其内涵并加以落实;第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其竞争力;第五,企业在经济、环境与技术方面已经拥有很大权力,不应该再给它们运用其他权力的机会;第六,企业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淡化对企业主要目标的重视。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关于CSR的概念,至今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一些学者从CSR的内涵出发,对CSR的定义进行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其一是以Carroll为代表,他把CSR看作是一个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的概念,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与伦理责任之和。其二是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CSR与其他责任为互相并列关系。另一些研究者则以外延式的方法对CSR进行界定,如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专家在1971年6月将CSR列举为10个领域的58类行为。此外,除了学者以外,大量国际组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等各自对CSR进行了定义。综观大量文献,目前国际组织对CSR的定义有以下共同看法:一是CSR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二是认为CSR应该包含环境、劳工权益和人权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参与社区和社会公益活动等要素;三是认为其承诺的责任应高于多数国家的法律要求。

虽然学者及各类组织对CSR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对其主要内容已达成共识,即一个企业对自己的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些责任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并高于相关法律的要求,有利于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内涵的不同学科视野

1.经济学视野。从经济学角度一般认为,CSR与企业经济行为同时发生,并且带有一定经济行为的外部性。CSR的纯经济观从企业短期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的矛盾冲突来否定企业从事更多的社会活动,而社会经济观则从企业的长期发展中考察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长期财务绩效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另一些学者则通过研究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发现企业可以通过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来使外部影响内部化。

2.伦理学视野。从伦理角度,研究者普遍认为,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还同时具有道德人格,而企业道德问题则被看作是伦理学原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关于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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