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重庆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自2001年底,一些不法人员打着“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旗号,在广西和广东的一些地区,大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2002年2月开始,上述地区的“深圳文斌”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逐步集合到广西来宾,在来宾市的兴宾区、象州县、合山市等地租住民房,并以此为中心,通过欺诈、诱导、暴力等手段,进展安徽、四川、重庆、甘肃、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北京、江西、新疆、黑龙江、贵州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最多时集合人员数万人。
吉林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开展打击“武汉新田”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打掉其团伙26个,端掉窝点527个,清查传销人员18000余人,移送公安机关18人,刑事拘留12人。近期,又再次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部署。另,今年1-4月,黑龙江省工商机关捣毁“武汉新田”传销窝点24个,清查传销人员1400余人。为了做好打击“新田公司”变相传销的工作,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其列入打击重点,明确定为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组织。按照安排,武汉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注销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以防止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有关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正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区域性联合行动,开展新一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执法行动。
近期,无锡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发觉“王牌88”从事变相传销的线索,在公安、人民银行、邮政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查清了严某某等人从事“王牌88”变相传销活动的情形。严某某等人均是东北地区某市人员,从2003年开始从事“王牌88”变相传销活动,先后在东北地区进展人员180余人。为了躲避打击,严某某与“配合有关地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严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杨某、高某某等自2003年7月以来,在居民楼和茶楼中聚众宣讲互联网基金,进展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案发时止,高某某通过进展下线已销售互联网基金100余份,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汇款24045美元,猎取非法所得300美元。杨某作为高某某的上线,猎取非法所得6000美元。按照法律规定,杨某、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正式批捕。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洗钱案例探析了解重庆洗钱案例.ppt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洗钱手法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40万元存入以 自己名字开设的 招商银行账户中 购买基金。
付尚芳
洗钱
窝藏现金 ¥1192万元 $3.15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置房产1处58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6处687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30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买基金和保险55万元 以本人名义存入银行113万元 以他人账户存取现金40余万元
(二)陈友全、杨莉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杨勇等九人贩卖毒品案和关联人陈友全、杨莉两人涉毒洗钱案
2.我涉过黑国户洗第王钱二兴案例!强车辆,虚假交最 我 为易新 国手逃司 首法法 例的避解“洗释虚钱追出假案赃!台交后易。”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周泽新系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的妻子周 晓亚之弟。文强被查后,受文强妻子周晓亚指使, 周泽新带领其子周黎飞为其转移价值600多万元
人 民币的赃款。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三、重庆洗钱案例探析
(一)付尚芳洗钱案
2008年8月1日 付尚芳洗钱案在重庆
宣判 法院判定:
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缓刑5年 处罚金50 万元
其夫晏大彬(原巫山县交通 局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付尚芳洗钱案是全国首例腐败洗钱案
付尚芳洗钱方式
2165万元赃款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50万元放贷给 陈万新。
协助转移、藏匿 文强非法所得的 人民币和外币现 钞,以及其他物 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17日上午,为了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向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与法律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霏陶正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霏陶正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渝民终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艳谭铮冯衍昭【审理法官】肖艳谭铮冯衍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霏陶正福【当事人-公司】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勇中豪律师事务所;岳婷婷中豪律师事务所;陈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勇中豪律师事务所岳婷婷中豪律师事务所陈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勇岳婷婷陈军丁军【代理律所】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还款说明》及《关于以房抵债的情况说明》在本案一审中已提交并经质证,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隆城实业公司虽在庭审结束后变更上诉请求,但其实际是放弃部分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隆城实业公司虽在庭审结束后变更上诉请求,但其实际是放弃部分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以隆城实业公司变更后的上诉请求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截至2019年1月27日,隆城实业公司尚欠李霏的利息金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重庆郑华东骗购外汇罪判决书
重庆郑华东骗购外汇罪判决书。
狂风暴雨,曾经迷失的岁月,以及那不可言说的宿命注定,郑华东在3月6日
被重庆市中级法院判处犯有“非法发放贷款”罪名共计七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7500元,作出以下形式的判决书。
重庆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华东犯下非法发放贷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特别提出)第六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重刑,情节特别严重,应付罪处以七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此外另外加以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依
法追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未支付罚金的,继续执行有期徒刑,最长将不超过一年。
郑华东犯下的罪行是通过非法发放贷款来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买卖的规定明确了中国的外汇制度,各类金融机构和个人均有义务履行一定的外汇义务,一旦发现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外汇买卖作为一种重要手段,有着其歪曲货币价值的功效,一旦存在
大量非法外汇交易,必然对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带来极大危害。
因此,法院确认,被告人郑华东所犯的罪行严重,断定其应当予以法律惩戒,
即针对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宣布判刑七年三个月的刑罚,并处以罚金人民币7500元。
相关的追缴贷款收入并追究相关的责任的财产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此次法律制裁,不仅引发了社会关注,也更加明确了我们的法律。
今后,法律
可以更有力地阻止任何不良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同时也要求相关当事人一定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外汇买卖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运作和金融稳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傅某又利用其作为某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
截止案发,被告人傅某隐瞒收入合计9.7万余元。
成渝警方联手破获特大股票配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
成渝警方联手破获特大股票配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6期4月初,两江新区分局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疑似开展诈骗活动。
经过初步调查,民警发现该公司打着股票咨询的旗号,以高额股票配资为诱饵实施诈骗。
两江新区警方立即抽调刑侦、派出所等民警成立专案组,深入侦查。
办案民警发现,为该公司提供股票配资互联网平台、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等服务的是一家叫重庆元佑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
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专案组掌握了以吴某、杨某、黄某、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同时摸清了该团伙9处诈骗窝点,其中6处位于两江新区、3处位于成都市辖区。
经过深入侦查,专案组全面掌握了吴某、杨某、黄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两江新区警方与天府新区警方从专案培训、警力部署、羁押看管等方面细化完善抓捕方案,蓄势待发。
5月14日,两地警方集结280余名警力,分兵6路,开展收网行动。
两江新区警方抓获吴某、杨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内的98名涉案人员,捣毁窝点6个。
天府新区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捣毁窝点3个。
据初步统计,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名。
办案民警介绍,该诈骗平台的设计者吴某本来是一家软件公司的技术员,去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杨某。
杨某本来从事期货工作。
两人在交谈中萌生邪念:用吴某的技术加上杨某的专业,虚构一个可高额配资借钱给客户入市炒股的平台。
去年5月,配资平台正式上线,为了推广市场,两人又经朋友认识了黄某、曹某。
至此,该团伙形成了明确的三级分工,按比例返佣、提成。
第一级是由吴某、杨某负责的重庆元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股票配资软件开发、架设平台、技术支撑、数据维护等。
第二级是由黄某、曹某负责的五十弦公司、牛到家公司等平台运营商,负责运营总部开发出来的十几款软件。
第三级是平台代理商,负责为平台运营商开发客户,向客户推送炒股意见。
虽然表面上三个等级互不干涉,但实际上三个等级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宣传通稿
典型案例宣传通稿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成功侦破了一起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涉及非法集资的大案要案。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广泛影响群众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和滥用。
该案的主犯李某注册了一家名为“致富网”的公司,以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通过精心策划的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他们成功地将不少人的投资资金骗走。
经查,整个网络非法集资团伙共涉及资金5亿元以上,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损失惨重。
据悉,该团伙通过购买信息黑市上的大量身份信息,获取了大量个人资料。
然后,他们以个人贷款、小额借贷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投入到非法集资项目中,用于支付之前投资者的高额回报。
而这些高额回报的来源,则是不断增加的投资者本金。
这样的盘旋骗局,一度让众多投资者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
遭受此案骗局的受害人不计其数,他们的个人信息不仅受到了泄露,而且家庭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打击类似的非法集资行为,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调查。
经过艰苦努力和大量的取证工作,他们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抓获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并收缴了大量违法所得。
此次典型案例的成功侦破,再次彰显了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他们充分利用了各种信息获取手段和技术手段,集中火力打击犯罪分子。
同时,他们还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宣传,积极提高认识和预防风险意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宣传,引起社会各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度关注。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增强警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我们的社会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经济环境。
串标不予起诉标准案例
串标不起诉案例——重庆男子串通投标中标1.9亿元项目,检方不起诉:情节轻微为中标重庆市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一起,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借用另外3家公司用于围标。
最终,甲公司如愿中标,中标金额为1.9亿元。
因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北区检察院于近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唐某某出生于1967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江北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10月15日,江北警方以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将案件退回补侦一次。
江北警方于同年1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左右,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中标参与承建保税港区某小学项目,三人约定按照郑某某占股50%、唐某某占股25%、罗某某占股25%的模式进行出资和利润分成,并商定将郑某某借用到的甲公司作为拟中标单位,并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到厦门某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用于围标。
2019年11月,该项目开标,唐某某与郑某某、罗某某借用上述四家公司进行围标,统一报价,但上述公司均未中标,唐某某等人在公示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期间提交投诉文书,经复评委员会复评,本次项目流标。
2019年12月,该项目第二次开标,唐某某等人除继续借用上述四家公司外,又借用到丙公司参与围标,并统一报价。
本次开标,仅有唐某某等人借用的五家公司参与,其中甲公司的资格审查被评定为不合格,乙公司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检察官违法犯罪案例评析
重庆女检察官的堕落轨迹重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曾经是个女强人,她从普通技术员,一步步走上正厅级领导干部。
就是这样一个“风流人物”,却为扶持儿子“发大财”铤而走险,贪污受贿93万多元,违法违纪为子女牟利近3000万元。
为所谓的“母爱”,今年60岁的她成了阶下囚。
重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涉嫌受贿贪污受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宝云案,并于今年的8月25日上午作出对郭宝云判处有期徒刑18年的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大门口有一个大水池,其寓意是告诫人们:“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几年前,郭宝云曾到此参观过。
几年后,连郭宝云自己也想不到,她自己成了一名“翻船”落水的阶下囚。
在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头发花白面目憔悴的郭宝云显得有些心事重重。
宣判结束,郭宝云转过头看见了专程从重庆赶来座在旁听席上的儿媳妇,儿媳妇听到婆婆被判18年禁不住失声恸哭。
当郭宝云被法警押解走过儿媳身边时,她还是以母亲的口吻“安慰”儿媳妇说:“不要哭,法庭不相信眼泪。
”其实,郭宝云心里最清楚:“亲情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她在法庭陈述时讲的话。
平步青云郭宝云,辽宁海城人,大学文化,1966年7月毕业于辽宁省鞍山钢铁学院。
毕业后,郭宝云与丈夫一起来到山城重庆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
当年,郭宝云工作非常努力,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深得领导喜爱。
后来,郭宝云被组织上一步一步提拔到了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上,其丈夫也不示弱,当上了重庆钢铁公司驻东北办事处主任。
为事业,夫妻俩开始了两地分居的生活。
最初,他俩一心扑在工作上,感情并没出现太大危机。
1990年初,46岁的郭宝云被调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常务副区长。
这以后,她开始一点点尝到了当领导、有权力的“风光”。
1993年1月,郭被调任重庆市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在她的领导下,该区经济快速发展,很快成为四川省四个经济试验区之一。
【法宝案例集】资本显著不足情形
资本明显不足情况下法人人品否定事例北大法宝中以“资本明显不足”为搜寻词搜寻全文,共显示37 个事例与裁判文书。
此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资本明显不足”情况进行剖析的事例,共25个,做成下表:编号案件名称1东莞嘉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许志荣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葛上诉案湖南麟辉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诉湖南力邦湘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重庆易泰永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许敏等租借合同纠葛案(同原告,不一样被告,共有九个案件)捷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广大轻工资料有限公司等林木喜借钱合同纠葛申请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非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葛上诉案(共两个)资本不足情能否定定法审理审结形人人品否定法院时间注册资本与凭证不足,未广东东从事业务所认定莞市中需资本不符院注册资本与股权资本显湖南长从事业务所著不足,认定沙市天需资本不符心区法院注册资本与股权资本显四川省从事业务所著不足,认定南充市需资本不符中院注册资本与未违犯法律,最高人从事业务所不予认定民法院需资本不符,多次更名行为自有资本为借贷规模与安徽省负数,仍巨注册资本额高级人额融资;经的大小不是民法院营资本规模否定的依照,过大的业务上海甲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虚假出资,某、王某某、上海乙招商有限致使注册资公司买卖合同纠葛一案本明显不足甲乡村信誉合作联社、乙公司抽逃出资行公司有限公司与上海丙公司股为,致使公份有限公司、南通丁空调设施司资本低于有限公司及江苏戊公司股份有法定资本最限公司股东伤害公司债权人利低限额益责任纠葛案8中国东方财富管理公司西安办出资不实和事处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抽逃出资,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家产开发造成资本显区支行借钱纠葛再审案著不足9陈某与上海甲广告有限公司等未按规定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纳出资股东有限责任补偿纠葛案10上海 A 广告有限公司诉陈 a 等未按规定缴财富伤害补偿纠葛案纳出资11上海 A 有限公司诉上海 B 有限出资瑕疵公司等买卖合同纠葛案某金属资料公司诉某经贸公司抽逃出资等买卖合同纠葛案不认定应肩负增补上海一责任,未认定中院肩负增补责上海一任,未认定中院资本明显不陕西省足不包含出高级人资不实,未认民法院定肩负连带责上海一任,认定中院肩负连带责闵行区任,认定人民法院仅凭未如期闵行区缴足出资,未法院认定肩负连带责宝山区任,认定法院纵横公司“ 1 + 5 ”公司归并破产重整案—关系公司归并破产重整法律问题上海新申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花红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葛案上海花红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等债权人利益纠葛案上海 A 公司诉上海B公司等承揽合同纠葛案借钱出资肩负连带责浙江绍后,抽回资任,认定兴中院本未出资增补责任,未上海二认定中院未缴纳出资增补责任,未虹口区认定法院未准时出资出资不足范闵行区围肩负连带法院责任,合用二十条第三款由图可知,注册资本与从事业务所需资本不符的情况,事例共14 个,认定此种情况下,法人人品否定的事例共10 个,未否定的为 4 个,此中,未否定中有一个事例是因为凭证不足。
重庆五中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01 “套路贷”虚假诉讼02 虚假陈述误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03 伪造主要证据起诉赔偿04 捏造事实对自己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05 恶意串通,伪造债务骗取民事调解书01 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一)基本案情2006年1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187.5万元的借条,张某实际获款136.5万元。
乙银行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至2007年9月,张某共计向李某还款120万元,其中部分系张某根据李某口头指示还款至李某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
2007年11月,李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87.5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李某否认口头指示还款,由于甲公司欠缺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在扣除李某认可甲公司归还的20万元后,判令甲公司偿还167.5万元及利息,乙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乙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法院从乙银行账户扣划1163859.5元给李某。
后因另案受害人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纠集多人,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为依托,长期采取上述方式从事诈骗行为。
(二)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李某起诉甲公司的民事案件被再审撤销。
(三)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国有企业腐败案例3.09
近期,市政公用集团召开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会议从观看市纪委廉政建设宣传片入手,针对南昌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问题给大家拉起了红线、敲响了警钟,同时,会议还收集了多起“国企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剖析”,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腐败案例,更加贴近国企实际、能引起共鸣。
现将文字材料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以此为戒。
国企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
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党的存亡、民族兴衰的一件大事。
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越是改革开放、越是经济发展,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15年是国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转折年,更是惩治国企腐败问题的重要一年。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能以此为镜,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1、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陈瑞斋,男,中共党员。
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
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
2010年陈以其儿子的名义伙同他人私下成立民营企业青岛摩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尔公司),在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英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再次编造董事会决议,并补签新英大公司租赁摩力尔公司的协议,既把一个破烂企业甩给了国企,也为利益输送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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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显贵,男,194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略),现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钟多镇桃源金水岸A栋2单元。
因本案于201X年8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8日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X)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显贵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X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宋显贵及其辩护人彭德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显贵与蔡量(另案)于201X年2月13日共同出资30000元,在酉阳成立了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宋显贵任法人代表,蔡量任经理,拟在酉阳县细沙河修建水电站。
随后二人商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追加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细沙河电站的各项手续及融资等。
被告人宋显贵、蔡量在无资金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在重庆市区找人借款500万元用于验资。
201X年4月,蔡量找到重庆市华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郑有钢,请其帮忙借资500万元用于验资。
201X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显贵、蔡量获得500万元借款后,以重庆北城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入股500万元到酉阳县细纱河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4日在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验资报告后,于次日便将所借的500万元全部还给了借款人。
禹某某与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禹某某与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1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恋砚于利张泽兵【审理法官】刘恋砚于利张泽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禹金元;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当事人】禹金元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禹金元【当事人-公司】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臣相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臣相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臣相【代理律所】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禹金元【被告】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举示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举示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禹金元主张其与锦晖公司于2003年起即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最早的书面劳动合同为2008年,且禹金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从2003年开始即在锦晖公司处工作,故禹金元主张的劳动关系开始时间由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无法成立。
禹金元于2015年1月23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禹金元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协议,故禹金元主张与锦晖公司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禹金元要求锦晖公司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损失48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该项主张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得到支持。
且由于禹金元与锦晖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23日因禹金元到龄退休而终止,双方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1月24日开始计算一年,而禹金元于2019年7月23日才提起仲裁,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亦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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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虚假出资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12号6-4号。
法定代表人董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太杰,男,汉族、1956年7月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376号附5号。
被告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2号19-4号。
法定代表人覃辉,经理。
被告覃辉,男,1968年10月出生,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栋2门10号。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覃辉虚假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小平、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经龙、委托代理人李太杰,被告覃辉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997年5月,原告为重庆长德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都会六层、七层“天上人间”夜总会及“潮颐园”酒楼进行设计和装修,同年12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由于重庆长德拖欠原告装修款本金2,392,842.35元及利息689,925.23元,本、息共计3,082,767.58元,原告于2001年7月16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重庆长德偿还拖欠的上述工程装修款本金及利息,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诉讼调解,原告与重庆长德达成了自愿还款协议,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了(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由重庆长德立即偿还原告装修工程款本金和利息2,800,000.00元及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49,071.00元。
但重庆长德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于2001年10月10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与重庆长德于2002年5月13日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中重庆长德同意用“天上人间”夜总会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一中民立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财产,即全部舞台灯光设备(包括SOALA-1200型投影仪1台)、24间包房内全部沙发等物品来偿还重庆长德所欠原告诉讼费、申请费、受理费、执行费共计68,165.00元,但重庆长德至今仍然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本金及利息3,371,200.00元(其中:本金2,800,000.00元,利息571,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重庆长德催收欠款及利息未果。
此后,原告指派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太杰对重庆长德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重庆长德注册资本金为5,000,000.00美元,其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渝中区外经委渝中外经[2001]110号对重庆长德的修改合同、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要求,重庆长德的中外双方投资股东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缴清全部出资;本案第一被告为重庆长德的中方股东,其投资比例为35%,即:1,750,000.00美元。
出资方式为以价值692,604.00元人民币的实物资产(主要指:丰田海狮轿车1辆,评估值280,437.00元,三星客车1辆,评估值347,351.00元,办公家具、彩电、手机一批,评估值64,216.00元。
但评估值合计为628,388.00元的上述两辆汽车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过户转移到重庆长德名下)和5,658,200.00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即: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已租赁大都会广场6楼、7楼、8楼三层约3,002.67平方米场地内空调管、电源线路等各种必要的公用设施和十年经营权的资产评估等)及8,121,696.00元的人民币货币资金投入,上述三项投资共计人民币14,472,500.00元,折合成1,750,000.00美元,从其验资报告上看投资金额已经到位,但评估价值为5,658,200.00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即承包经营权,重庆长德实际只经营了3年(即从1998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5日止,重庆长德已于2001年10月15日自动歇业),因此重庆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正会评(1997)62号评估报告书确认:重庆长德评估值为5,658,200.00元人民币无形资产即承包经营权的投入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重庆长德自动歇业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7年折算为人民币3,960,600.00元,应该属于无形资产评估严重不实,因此第一被告对其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人民币4,588,988.00元应承担补缴责任(注:指无形资产承包经营权和两辆汽车的实物资产);重庆长德的外方股东为新加坡长德,投资比例为65%,即:3,250,000.00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和购置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即美元现汇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具体投资方式为:购置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约2,000,000.00美元;设计装修、改造等约1,000,000.00美元;开办费、流动资金等约250,000.00美元,但其实际投资金额仅到位698,075.91美元,其中美元现汇投资620,557.46美元、实物进口轿车“本田雅阁”、“卡姆利”小客车各一辆作价77,518.45美元,而该两部进口轿车也并未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过户转移到重庆长德名下,因此,新加坡长德实际投资到位注册资本金为620,557.46美元,拖欠应到位公司注册资本金2,629,487.4193美元(折合人民币21,762,952.6259元,按1︰8.2765汇率折算)。
到目前为止,但本案第一被告(重庆卓京公司)至今未补缴其自身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4,588,988.00元人民币以及应追究新加坡长德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2,629,487.4193美元折合人民币21,762,952.6259元(1:8.2765汇率折算)的严重违约责任来偿还重庆长德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本金及利息;重庆长德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人人格而进行解散清算,且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2年12月2日以重工商外处字[2002]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重庆长德的工商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书还写明“你公司应由股东、投资人或清算组织依法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并向我局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
”但重庆长德并未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清算义务。
而后,原告又指派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太杰对重庆长德的中方投资股东即本案第一被告(重庆卓京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第一被告注册资本金为10,000,000.00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货币资金,其性质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为本案第二被告及自然人王军、刘振鹏等,其中第二被告出资人民币8,000,000.00元,占80%;王军出资人民币1,000,000.00元,占10%;刘震鹏出资人民币1,000,000.00元,占10%. 1996年9月29日自然人刘振鹏将自己的10%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覃晓,但覃晓受让该股份时未支付对价;第一被告于1994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其也未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人人格而进行解散清算,且重庆市渝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2年8月20日以渝中工商企监处字[2002]第2-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第一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书也写明“当事人的股东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组成清算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
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将执照、印章交回登记机关”;第一被告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中只投入了5,930,000.00元到重庆长德帐上投资,第二被告及王军抽逃了剩余到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70,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及公司信息不公开的特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贯彻的资本充实原则,重庆长德公司股东应相互担保履行出资义务,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第一被告除对自身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应承担补缴责任外,对新加坡长德的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也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而且第二被告及王军因为其严重失信行为抽逃了第一被告的注册资本金,更应该在其抽逃的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对上述第一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出资瑕疵即出资不实补缴债务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2年12月9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清形势统一认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第四项关于审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问题第2点审理股东责任诉讼的相关问题即“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讲话精神,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补缴责任并偿还本金2800000元,逾期利息571200元;2、判令被告覃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作为清算义务人,对重庆长德公司进行解散清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调解书、和解协议、长德公司章程、执行和解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资金转移接收清单、工商档案、长德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申请书、重庆卓京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书、营业执照和股东名录、年检报告等证据。
被告重庆卓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覃辉未提交证据,但辩称,金宇公司对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金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关系(重庆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对金宇公司的欠款)已经由重庆一中院审理过,并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也已由重庆一中院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因此,对于已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金宇公司不得重复起诉,法院也不应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同一事由重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