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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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概论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十七章
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他人。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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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 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 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 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标记使用行为,必须具备 两个要件: 一是标记使用行为不得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 二是行为人使用标记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使得该标记起到了识别商 品来源的作用。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Nhomakorabe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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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案例2:2003年4月7日,贵阳启航学校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
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3年4月1日,贵阳 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提供 考研培训,启航公司负责对外加盟活动。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经续 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 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网址为)发放的宣传材料、 名片、教材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及SAILING启航”(下称“启航及图 ”)、“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等标识。启航考试 学校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学校”“启航教育集团”名称获得多项 荣誉。中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行为 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法院查明,被告早在1998年即开始创办, 被告持有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名称中含有“启航”二字。1998年至 2001年间,被告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 。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间出版的十余期《中国青年报》上有以“北京 启航考试学校”为名发布的考研辅导招生简章等宣传报道。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和形象载体,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在锁定市场,保障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目的商标注册的本质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确立商标主体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使用权,保障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建立自身品牌,加强竞争优势,防止他人侵占使用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能够区别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与他人的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同时,还应注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需进行商标搜索,确认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重名或过近。

如确定商标没有被注册,可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证明以及商标图样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查通过,会在商标公报上公示,若180天内没有异议,就会核准注册。

二、商标侵权保护1、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者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2、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邮寄警告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立案调查;提起商标权权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与侵权方协商和解。

其中,商标诉讼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庭前程序、一审审理、二审审理等环节。

3、免责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据,声称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取得许可使用商标。

免责条款的适用需经过严格的判断,包括免责申请是否合法、商标登记是否有效、商标的范围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侵权保护,增强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提升自身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与技术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标等,这些成果为其创造者带来了权利和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它也受到一些规定和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

一、专利权的权利限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它让专利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专有权”来使用、制造和销售他的发明。

然而,专利权也受制于一些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1. 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期限内,允许他人为了申请上市的药品试验而使用专利技术,这样可以提高药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降低研制成本,促进创新和研究发展。

2. 公开预示权专利持有者必须在申请专利后的18个月内公布专利内容,以便其他人能够了解专利技术原理,以此为基础研究改进相关技术,促进创新和进步。

3. 公共利益某些专利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慢性病治疗和新药研制,如果专利持有人制销售过高价格则会影响到公众利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政府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降价等。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成果,如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1. 引用权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版的著作成果,如引用、摘抄或翻译等,但是要注明出处,并保证不侵犯原作者的利益。

2. 公共利益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将某些信息或作品对外公开出版,如一些政府文件,以保证民众知情权益。

3. 个人学习和研究个人在私人和非商业目的下,以及在学术研究上,使用已出版的著作成果,不违反著作权法。

三、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标志,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商标法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限制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限制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限制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商标权的持有人,必须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应的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本文将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区域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商标注册地为界限,商标权在注册地享有独占性质的保护。

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在商标注册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 使用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涵盖商标的实际使用范围。

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注册的类别内,对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享有商标权的保护。

当他人在同一类别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 三维商标保护范围:在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内,还包括对三维商标的保护。

三维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包装、装潢等具有特定的立体结构作为商标的标识。

三维商标的保护范围与二维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同样适用于三维商标。

4. 商品及服务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由商标注册类别所决定。

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注册类别内享有对该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性质的保护。

若他人在同一类别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权的保护虽然广泛,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硬性限制: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做出了一些硬性限制。

例如,不能注册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容易引起混淆、欺骗性质的商标;不能注册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作为商标;不能注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标志等。

这些限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正竞争。

2. 限制使用特定字词:商标权的保护还受限于商标中的特定字词。

例如,使用地理名称、一般性描述词等作为商标,可能会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这些字词对于其他经营者也具有一定的意义,限制注册特定字词的商标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扩张与限制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扩张与限制
构进 入互 联 网业 务 ,世 界各 地 无数 的企 业 及个 人 涌入 互联 第 三 是互 联 网技 术 本身 的许 多 微观 的 技术 创新 也 正在 成为 网 ,互联 网才构 成 了社 会生 活 的环 境 。诚 如学 者 指 出的一 知 识产 权 的保 护对 象 。 船 。 笔者 以 为 ,这种理 解 仅 仅是将 样 ,现在 的 互联 网已经 成为 同现实 世界 一样 、甚 至 比现 实 互 联 网本 身 作为 对象 观 察 的结 果 ,没有 全 面概 括 网络 环境 下知 识产 权 包括 商标 权 受到 的 影响 。商 标 权在 网络 环 境下 网络 环 境 不 仅 仅 是 指 网 络 内 的 虚 拟 空 间 即赛 博 空 间 悄悄 扩 张 ,大 量 纠纷 由此引 发 。网 络环 境 下商 标权 扩 张的 ( y e sae,_ C br pc) 4 而且 包括 以互 联 网技 术 为基 础 的现 实世 表 现有 哪 些 ,是否 应 该受 到 必要 限 制 以及应 当 受到 哪些 限 J P 界 。 网络 环 境 的特 征 主要 体 现 为 :( ) 联 网技 术 是 现 实 1互 制等 都是 值得 研 究的 问题 。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扩张,系指商标权的对象及内容
地 实现 信 息 的交流 ,而且 不受 现 实空 间距 离 甚 至 国界 的限 在 网络环 境 下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较 于 非 网络环 境 得 到扩 大 的情形 。主要 表
制 ,信 息流 通范 围 十分广 泛 。() 博 空 间对 现 实生 活 的镜 现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3赛
以后 的事 ,在 此之 前 ,互联 网的使 用 一直 局 限于 军 事 、教 的信 息 本身 构成 知 识产 权 法保 护 的客 体 ;第 二 是互 联 网作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一、前言商标作为企业的紧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企业形象、保护企业权益的紧要作用。

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保证商标的合法、正常运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我公司有商标相关合作的各方。

三、商标的定义商标是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区别本身和他人的标识,包含文字、图形、颜色、字体等。

四、商标的权属商标的权属属于我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商标。

五、商标的使用范围1.商标仅限于我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禁止用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

2.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德、社会伦理以及相关财产规范。

3.商标的使用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误导消费者或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六、商标的申请和注册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工作由我公司的法务部门负责。

2.申请商标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法律咨询,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可注册性。

3.商标的注册费用由我公司承当,若申请未成功,费用不予返还。

4.商标注册成功后,应及时办理商标的维权登记手续。

七、商标的保护1.对于商标的保护,我公司将采取必需的法律手段,维护商标的权益。

2.发现他人侵权我公司商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并供应充分的证据。

3.维权费用由我公司承当,但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等,应由申请维权的人员承当。

八、商标的使用授权1.商标的使用授权由我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法务部门进行管理,并签署书面的授权协议。

2.商标的使用授权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商标的使用授权期限依据协议商定,若期限届满,可进行续签。

九、商标的使用监督1.我公司的管理层有权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2.监督的内容包含商标使用范围、授权情况、质量保证等。

3.如发现商标的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十、商标的更改或撤销1.商标的更改或撤销必需经过法务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1.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各个方面。

2.版权的权利限制2.1.合理使用版权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可能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2.2.公共利益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使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灾、为了社会公益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可能被部分或完全限制。

2.3.引用权版权法通常允许他人引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表达意见。

然而,引用必须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方法,并且不能损害原著作品的利益。

3.商标的权利限制3.1.合理使用商标商标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例如在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下使用,以符合公共需求。

3.2.言论自由商标法不能限制他人对某个商标进行合理的评论、批评或表达意见,以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4.专利的权利限制4.1.公共利益使用专利法可以限制专利权的行使,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济公众所必需、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

4.2.非商业使用专利法也允许非商业性目的下使用专利技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5.注册设计的权利限制5.1.个人使用设计法允许个人使用已注册的设计,即使该设计受到了版权保护,但限于个人使用范围内。

5.2.合法竞争设计法允许他人生产相似设计,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与已注册设计的持有人竞争。

6.附件6.1.用户协议6.2.合作协议6.3.著作权许可证明7.法律名词及注释7.1.版权:________指对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学术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7.2.商标:________指图案、文字、数字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区别其来源。

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摘要: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要义之一,存在于整个知识产权的领域中。

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从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也是遵循了这一要义,本文将着重讲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作为注册商标在受到权利保护的同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权利将受到限制、被禁止使用,这样的理由或依据又是什么。

关键词:注册商标商标权商标法商标权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平衡及公正地保护各方的利益而对商标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还可以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类。

广义的商标权的限制是”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这类行为既包括商业性行为也包括非商业性行为,狭义的商标权的限制仅指商业性行为,即在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当而善意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在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是最核心的概念。

商标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授予并保护商标权。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而取得,根据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二是通过注册取得,根据商标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三是混合取得,即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并行,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获得商标权,但在一定期限内,先使用人可以主张权利,申请撤销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商标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禁止使用两个方面。

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逻辑,商标专有使用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所谓专有使用权就是一种排他权,因此没有必要将商标权抽象为两方面的权能。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他同时享有对商标禁止使用的权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一、商标的定义与范围1. 商标的定义(第一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2. 商标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市场上供消费者直接选购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了提供商品以外,为他人提供的有形或者无形的经济活动。

二、商标权利1. 商标权利(第三条)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取得在规定期限内专用使用该商标并防止他人侵犯其专有权利的资格。

2. 商标专用权(第四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其专用权之日起十年。

届时可以续展期限。

续展期限为十年。

连续续展不受限制。

3. 商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条)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不得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

但是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样、图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的注册1. 商标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等内容。

2. 商标初审(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告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告知理由。

3. 商标异议(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商标的保护1. 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商业秘密(第九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保密经营信息,并加以利用或者泄露给他人,在未公开前就已经广泛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 其他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仿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的概述2.《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3.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4.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正文一、商标法的概述商标法是我国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撤销、侵权处理等方面。

商标法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以及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性的;(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这一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一是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等,这些属于公共领域,不能为个人独占;二是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样的标志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如国旗、国徽等。

三、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苹果,那么“苹果”这个名称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再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衣服,那么“衣服”这个名称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这就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应用。

四、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和有效性,防止公共资源被个人独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显著性,就无法起到这个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旗、国徽等,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商标权限制,这听起来有点拗口的词儿,到底啥意思呢?简单说啊,就像你有个超级宝贝,这个宝贝是你独有的,可有时候呢,也不能啥事儿都由着你来,得给别人留点儿空间。

商标权也一样,虽然是商标所有者的一种专有权,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得有一定的限制。

那商标权限制都有哪些类型呢?咱先说说合理使用。

这就好比啊,你邻居家种了特别好看的花,你从他家路过的时候,偶尔瞅一眼,欣赏欣赏,这对他没啥损害,还能给周围增添点儿美。

在商标里呢,就是在不引起混淆、不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别人可以合理地使用这个商标。

比如说,我在写一篇评论某个品牌产品的文章,我提到这个品牌的商标,这是为了准确地表达我对这个产品的看法,而不是为了假冒或者蹭热度,这就是合理使用。

要是没有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制类型,那我们在谈论商品的时候得多不方便啊?总不能为了避开商标,绕着弯子说半天吧?再说说先用权。

这就像两个人在跑步比赛,虽然有一个人先注册了商标,就像他先起跑了一样,但是另一个人在他之前就已经在做和这个商标相关的事情了,就好比已经在赛道上跑了一段了,那这个人就有先用权。

比如说啊,有个小作坊,一直生产一种特色的糕点,名字叫“香糕”,也没注册成商标,但已经在当地小有名气了。

后来有个大企业把“香糕”注册成商标了,可这小作坊在本地还能继续用这个名字做糕点,因为人家有先用权啊。

这要是没有先用权这种限制类型,那对那些先做事情的人多不公平啊?就像你先在地里种了菜,别人后来把这块地占了,还不让你收菜了,哪有这个道理?还有一种是商标权用尽。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家的鸡蛋卖给了别人,别人拿到鸡蛋之后,想怎么处理这个鸡蛋是他的事儿,你不能再管了。

商标权用尽也是这个道理,当商标产品合法地被销售出去之后,商标权人对这个产品的商标权就用尽了。

比如说你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你再把这瓶香水转卖给别人,香水公司就不能再管了,因为他们的商标权在第一次销售的时候就用尽了。

要是没有这种限制,那商品的二次流通得多麻烦啊?就像每一次转手都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这不是瞎折腾嘛。

《商标权内容》课件

《商标权内容》课件
投入市场。
商标侵权行为
01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 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02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 他损害。
商标侵权救济途径
01
向侵权人提出警告,要 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 偿损失。
0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 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
0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 任。
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商 标,如服装、电子产品
等。
服务商标
用于标识服务来源的商 标,如餐饮、旅游等。
集体商标
由多个商标权人共同持 有的商标,用于标识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
证明商标
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 质量、功能或其他特点
的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通过商标注册程序直接取得商标 权,不需要依赖其他人的权利。
商标权的含义
总结词:法律保护
详细描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使用、转让、继承等。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 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的特征
总结词
专属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详细描述
商标权的专属性是指商标权只能由商标注册人享有,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使用。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其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到期可续展。商标权的地域性 则指其只在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受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高效、快捷的特 点,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商 标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商标权利人可以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
人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权

商标权

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撤销。 ► 对于(3),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 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裁定撤销;如果是恶意注册,则驰名商 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被撤销以后,自始不存在。 对于已执行的裁决或已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 力,但恶意造成他人损失者负赔偿责任。
用于商品的商标
用于服务的商标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示来源
商标的构成要素

► ► ► ► ►
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组合
555
999
二、商标的功能 1. 标示来源
用以识别或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2. 保证品质
消费者认牌购物,激励经营者保证产品质量。
3. 广告宣传
借助商标宣传产品,增强品牌效应。
► 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
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 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 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 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 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 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 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6. 商标复审
►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 向法院起诉。
7. 商标无效(撤销)
► (1)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
►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3)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 注意:
► 对于(1)(2),既可以由商标局主动撤销,
2. 商标具有显著性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创作、发明、创新等活动中所享有的智力成果的专门保护。

然而,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追求的是创作者和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一定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能受到一些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著作权中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限制。

以下是著作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直接引用:在合理范围内,他人可以引用著作权作品的一部分,但需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科学研究与教育:为了促进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著作权作品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被他人使用,但需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3.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如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需要。

4.获得许可:在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或授权下,他人可以合法使用著作权作品。

三、专利权中的权利限制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确保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独自享受其发明带来的利益。

但是,专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专利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公开知识:一旦专利权被授予,发明的技术信息必须公开并向公众提供,以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2.解剖、试验和个人使用:他人可以对专利技术进行解剖、试验和个人使用,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3.Bolar免除: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他人可以进行必要的试验和临床研究,以满足药品注册的要求。

4.强制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当专利技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

四、商标权中的权利限制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并信任某个特定的品牌。

然而,商标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商标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公共利益:在满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如公众医疗卫生需要、国家紧急需求等。

商标授权协议书—商标使用权限限制

商标授权协议书—商标使用权限限制

商标授权协议书—商标使用权限限制1. 引言本商标授权协议书旨在明确商标权利人与商标使用方之间的权益、义务以及商标使用的权限限制。

商标使用方需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商标使用权限限制,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

2. 协议双方地质[商标权利人地质地质[商标使用方地质3. 商标授权范围3.1 使用范围使用方只能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并且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授权使用该商标。

3.2 商品范围使用方只能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不得将该商标用于与授权商品范围无关的商品上。

3.3 地域限制权利人可以对商标使用方的地域使用范围进行限制,使用方需在指定地域内使用商标,不得跨地域使用商标。

3.4 时间限制权利人可以对商标使用方的使用时间范围进行限制,使用方需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商标,不得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期限。

4. 商标使用监控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使用方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要求使用方提供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权利人发现使用方的商标使用行为违反了本协议中的权限限制,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方停止使用商标,并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商标权利保护如果第三方对授权商标的使用提出异议或产生争议,权利人有权代表使用方行使相关权益,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使用方应积极配合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措施,并承担因商标权益维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6. 协议解除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权益、义务规定,经提出书面通知后未改正的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

7.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受相关法律的约束。

双方发生关于本协议的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仲裁。

8. 其他条款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商标权属转移或终止使用方使用授权商标时同步终止。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商标权利人(签字)商标使用方(签字)签署日期。

商标权限制理论分析

商标权限制理论分析

此外 , 商标对 于消费者而言 有时也甚至是个 性、 品位 的象征 。对 于某一 品牌 的忠实 已经成 为一种潮
[ 收稿 日期 ] 0 9 0 — 6 20 — 8 1
[ 作者简介] 潘晓宁 , 华东理工大学法 学院讲师 , 女, 在职博士。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 、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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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分类 号 ] F2 . 中 D533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0 8 7 7 (0 90 — 06 0 文 10— 6 2 20 ) 30 6 —6


商标权 的特征
在 其中是关键 因素 。因此经营者必须在 承载相应商 标 的商品具有相应 的品质 ,否则在这个 互动关系 中 商标传递 的就会 是一种负面 的信 息 ,会 直接导致商 品的滞销 。于是 , 生产 者的努力 下, 在 商标实质上 已 经 成为商 品品质 的保证标志 ,促进 生产 者和消 费者
性质的功能。
利益。商誉带来 的不仅仅是当下的商品的旺销 , 还带
来对 目后经营业 绩的保证 。在资本市场中, 这种 商誉 的价值更加无法估量 , 就像百事 、 耐克等 品牌 的市场 价值 , 不仅是人们对 这一 品牌商 品的质量 的确信 , 还 有对这一 品牌所 带来的未来价值 的预估 。商标 的这
华 李 理 z大 学 学 报 ( 会科学版 ) 社
NO. I l 3 2) 9 0● 政治与法律 源自商标 权 限制 理 论分 析
潘 晓 宁
( 东理工大学法学 院, 海 203) 华 上 02 7
[ 要 ] 为 知识 产 权 一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标 有 着 明 显 区别 于 专 利 与 著 作 权 的特 点 , 要 体 现 于 其 在 经 摘 作 商 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法释义第五⼗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撤销、宣告⽆效或者注销之⽇起⼀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被注销,其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失去了商标专⽤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的商品的通⽤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的标志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的,商标注册⼈应当提前办理续展⼿续,也可以在6个⽉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续,期满未办理续展⼿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被注销,商标注册⼈的商标专⽤权不再存在。

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

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3年不使⽤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定的限制。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撤销、宣告⽆效或者注销之⽇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浅析商标权行使的限制

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渗透; 反不正当竞 争法》 5 《 第 条则规定了经 营者不得采用 的有违市场交 易、 损害竞争对手 的一系列行为 。 2 商标权 限制在适用 《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中存在 的问题 首先,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的第五条 的规定限制了该法 的调控 力, 致使许多新 出现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无法 纳入到现 行法律 的调整范围 之 内, 例如侵犯没有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 侵犯电 话号码簿等数据库 的行为 、 域名抢注行 为等等 。
其 次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少 关于 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的一 般 性 条款 《 缺 以及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条 款 , 有 赋 予执 法 机 关 认 定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没 权 利 , 而 无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具 体保 护 。 国 的 竞 争执 法机 关 是 县 因 我 级 以上行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 其主要职责足监 督检 查权 。 存在以 会 下 问题 : 1竞争执法机关 的层次和地位 较低;2 执法机关执法 权限 () () 不够 、 力度偏低 ;3 执法人员的素质参 差不齐 , () 公平执法 , 执法的独立 性 、 威性难保障 。 权 针对 以上问题 , 笔者建议 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人的行为 对 进 行 调整 。 首先 , 界 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界 限 : 次 , 要 其 对《 反不正 当竞争法》 2条第 1款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第 2款关于 第 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定义性 规范尽 量做扩充解释 , 使那些《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没有能列举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能予以直接的认 定。 ( ) 标 法 的调 整 三 商 商标法对 申请人所提 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 区别性作为注册的主 要依据 , 体现 了公权利在私权 的法律规治。 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制 但 度的不完善 , 导致 可 以 依据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将 其 划 分 为 “ 商 标 ” “ 强 和 弱 商标” 两种类型 。 中, 其 由于“ 强商标” 具有高度的显著性, 专用权和禁 止权效 力比较 强劲 , 故利 于法律的保护。 弱商标 显著性较弱 , 而“ 。 禁 止权 的效力有 限, 权利 的行 使不 仅易对第三人权利带来侵害, 自身也 容 易受到侵害 , 当“ 而 弱商 标” 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权利人所主张的 权利一般情况 下比较广泛 , 受第三者正当利益及公众利益 的限制性较 差。 故笔 者建议在 商标 申请的时候, 法律应对商标的显著性有更高的 要求 。 《 商标法实施细则》 2 第 5条对“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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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 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有 些商标经过使用在具备“第二含义”后可以因 为获得了显著性而被注册。即它们经过长期使 用后取得了表示商品来源的效果并被消费者所 认可。 这些商标毕竟和那些臆造词汇的商标相比 在显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当他人为说明自己 的产品而在这些商标的“第一含义”上对此加 以使用时,即不应受到商标权的制约。
4、平行使用 、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 显著性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 美国学者阿瑟米勒认为这也是一种商标合理 使用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将附载他人商标 的商品进行组装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平行使 用理论,将附载他人商标的商品作为自己商品 的一部分时,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该商标,以至 使人误认为是自己商品的商标,就属于商标的 合理使用。这也是促进商品贸易特别是加工、 配件贸易发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国家商 标立法的肯定。
商标、厂名与厂址,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 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当然, 在本案中,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即被告不能对白市驿作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 而突出“白市驿”字样的做法不可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商标为地名商标。由于 原告不适当地禁止他人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害了公共利益,商标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 法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食品的风味特征。并且,被告标明了自己的
该案件给我们提供的启发是,如何既作到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又防止商标权被滥用,需 要对商标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 那些显著性本身不够强的商标来说,给予限制 的强度应更大——也就是应允许更大范围的合 理使用。同时,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或者社 会公众对地名商标的使用又不能超过合理使用 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平衡商标权人的 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 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 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 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 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涉及商标的 地区或全球性国际性公约对商标权合理使用给予了肯 定。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所有 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商业中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有关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原产地等特点的标志, 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实务中的诚实惯例。
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第2项规定,将并非作为 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 与该当事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 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合理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 问题的意见》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或者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或者属性,尤其 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 价格及其日期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这一行政执法意见 的肯定。
一、商标权限制的概念与正当性 商标权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情 况下当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正当 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平衡及公正地保护 各方的利益而对商标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还可以从广义与狭义的 角度进行分类。 广义的商标权的限制是“他人未经商 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 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 实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商业性行为 也包括非商业性行为。
还如,美国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Inc.案,甚至被认为是确立指 示性使用的最初案例。 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条件通常是: 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就无法描述特定的 商品或服务; 第二,使用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作出是 合理的、必须的; 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 标权人发起获得并得到其支持。
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 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 《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 名称、雅号、艺名、笔名; (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 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 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 (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 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
此外,还如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 之二、德国《商标法》第23条、日本 《商标法》第26条等也有类似规定。 通常认为,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含商 标权的合理使用、先使用权人的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权利穷竭等内容。以下 将分别加以论述。
二、商标权合理使用 (一)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概念与立法例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 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 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1996年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审 理的一件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 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淡化方面的 侵害不需要考虑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 在竞争关系,也不需要考虑消费者是否 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关键是看被告能否 享有“世界上是最好的”这一短语的专 有权。考虑到原告的商标只是一个很普 通的叙述性词汇,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具 有识别性的词汇,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3、说明性合理使用
(1)、说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 、 说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中也较 常见到。有时生产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 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 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会牵涉 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问题。
说明性合理使用在有关知识产权 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知识产权 协定》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 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 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 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 法权利”。
原因是: 第一,他人在原有含义上的使用是对公共 领域资源的使用,这一公共领域资源不应因注 册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被削减。除了在 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公共资源本身应当永 远留在公共领域。这也是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地 使用文字语言和自由地表达思想、进行思想交 流所必须的。 第二,他人使用该标记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 品来源发生混淆。
在重庆市白市驿板鸭厂诉重庆市渝中区某 食品厂一案中,原告“白市驿”商标是以“白 市驿”三个变形字组合成类似板鸭的鸭状图形, 该商标核准注册后经续展一直延续至今,并在 1998年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 著名商标。被告自1997年3月成立后,在其板 鸭产品包装上以醒目位置注明“正宗白市驿风 味”,突出了“白市驿”三个字,但同时也注 明了长江商标、厂名与厂址。原告控告被告侵 犯商标权。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白市驿板鸭 是有一定历史的地方特产,原告享有白市驿商 标的专用权,但不能对白市驿风味享有独占权。 被告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白市驿风味” 只是标明
我国香港地区《商标条例》第34条规定,商标注册不 得干预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营业地名称, 也不得干预任何人使用对其商品和服务特性所作的任 何善意的说明。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 用途、质量等普通词汇构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 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仅有本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 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 册。
欧洲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 原告的商标做广告,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从事 该种牌号的汽车销售和维修信息提供给社会公 众所必需的。同时,被告也有权使用原告商标 指示服务的用途,这样才能使其向公众传达有 能力维护这一车型的信息。但是,在任何情况 下被告不能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 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 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商标权的叙述 性合理使用已受到重视。如在美国 Playboy Enterprises Inc.v.Wells案件中, 法官即表达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观念: “商标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其产品特 征的正确描述,从而不能把将商标用于 一般性描述的权利视为其独占。”
在CD Solutions,Inc.v.Tooke案中,作 为CD生产商和“CDS”注册商标的原告请 求法院判决宣告其域名“”没有侵 犯提供桌面出版与印刷服务的被告的商 标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 “CDS”是“Compact discd”的简称,被告 无权将其商标权延伸到原告在其域名中 对自己产品的一般描述性的使用。
从近年来一些国家商标法和地区性商标条 约的规定以及一些商标司法判例来看,商标权 限制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我国2002年 8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即增设了商标 权限制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条例第48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 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条规定建立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 商标权限制立法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狭义的商标权的限制仅指商业性行 为,即在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 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 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正当而善意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商标权的限制意味着商标权不是没有限制 的权利,其权利人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垄断对 商标的使用。只要不会导致与商标权人商品之 间的特定联系,他人完全可以在不相关的产品 上使用。 在作为公有领域的语言层面上,商标也不 能排除作为语言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当商标 被作为描述性的含义而不是作为区别性的符号 使用时,商标本身也被准许用于相同或者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 原则上,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相 同或近似商标标识都是允许的。
2、指示性合理使用 、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 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国外商标司法实践中也 不时可以看到。 例如,欧共体法院审理的BMW公司起诉 BMW Deenik商标侵权案即有代表性。在该案中,被 告是主要经营BMW二手车并从事该种汽车修 理和维护的汽车修理主。被告在不属于BMW 的特约经销商的情况下使用了“BMW修理维 护”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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