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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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也常称为独立二级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依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所谓“新机制、新模式”即民办机制、独立办学(独立校园、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管理体制(一般是董事会管理)。独立学院与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一样,属性都是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但独立学院又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一、独立学院主管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学院的特征

独立学院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所需经费投入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在改革创新方面,独立学院必须要突出一个“民”字。这是独立学院的重要特征。独立学院应该

是一个民办机制的学校,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学校;独立学院不靠政府投入,其投入主要是合作方承担或者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收费也是按照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不是靠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性的教育经费支出来实现。这就保证了独立学院成为在现有体制之外,依靠民办机制新增的高等教育资源。如果偏离了这个重要的大方向,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和现有公办高等教育的资源去举办,就失去了独立学院试办的意义。

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重点是突出一个“独”字。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加盖的是本独立学院的印章),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强调一个“独”字,既有利于防止出现“校中校”,影响教育公平,消除由于办学机制不统一可能引发学生不稳定事件的隐患;也有利于避免校本部对独立学院今后发展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特别是债务纠纷中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校本部的风险;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持了独立学院的独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防止校本部对其过度干涉,有利于独立学院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独立的改革和探索。可见,坚持一个“独”字,是实现校本部和独立学院双赢的制度保证。

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四是突出一个“优”字。为什么说独立学院的发展要突出一个“优”字呢?优质资源的组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现有的公办高校,他们有好的教学传统和教学资源,也有好的管理模式,而且教师师资优良确有余力;另一个就是社会力量,他们有好的资金、资源和办学的热情,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带来民营的机制与活力;这两个资源的有机组合,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很好的结合点。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优”字是独立学院的一个很好的特征,也是独立学院的优势所在,社会认可度较高。

三、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

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2.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6.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独立学院院长

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

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四、独立学院如何招生

独立学院完全以独立的个体参与招生,和母体高校无关,因此其招生计划数不在母体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内,其录取分数线也是独立划出的,和母体高校的录取分数线无关。

独立学院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主要开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招生时,独立学院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

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的。各地对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安排均给予了政策倾斜。独立学院的招生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的。

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必须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省级高招办擅自违规录取考生。对于2005年的独立学院招生,教育部下达了“五个不得”的规定:规定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

五、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

目前,全国的独立学院主要有以下几种举办形式:

(1)公立高校与地方政府或国营企业单位合作创办的;

(2)公立高校与民营企业单位合作创办的;

(3)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合作创办的;

(4)公立高校与公立大专、中专合作创办的;

(5)公立高校与港澳台同胞或海外侨胞合作创办的。

六、如何举办独立学院

(一)成员资格

1.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2.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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