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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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

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西方人权论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启示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专业 2012级生物技术二班

姓名景汉清

学号 20124561

2013年 11月 13日

西方人权论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启示

景汉清

(20124561 生物技术二班生命科学学院)

摘要:人性论是中西哲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西政治思想史上重要的哲学基础。中外哲人的政治思想大都建立于人性论这一哲学基础之上。在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约翰.洛克对人权的阐述最为全面和深刻。几个世纪过去了,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却牢牢地印在了民众的大脑里。本文主要通过约翰.洛克的生平和政治思想并且结合当今时代的新变化提来提炼和归纳一般的人权理论,进而发挥人权理论的民主宪政和主权至上的作用。

关键词:人权民主主权自由平等利益

一、人权的分类

(一)自然权利

在洛克的笔下,自然权利指他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人类这几种权利是天然形成的,一个人出生以后,就不自觉的给自己贴上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标签,当然洛克提出此等命题,虽然是为了对抗封建君主专制的残暴政治,但不可否认的是,洛克在对抗封建国王暴政的基础上,超越了自己的本意,随之而来的是公意的诞生。因为,自然的东西是最容易转化为公意的,从而也最容易代表公意的,举个例子,大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有的,而破坏自然环境,就是对抗全人类,就是挑战公意,而人作为特殊的自然物,具有更加鲜明的公意性,因为一般的自然物不同,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依附在特殊的自然物—人之上的,人具有主观的能动性是区别于人与一般物的最主要的特征,一般物的公意性的获取,是需要外在的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一般物公益性的获取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其中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人类破坏了环境后方知环境的重要性,于是匆忙号召议会立法,把保护环境上升为公意。而生命、自由和财产由于天然的来自于人,这就好比每个婴儿都是从母亲身上掉下的肉,哪有母亲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同理,没有人会不捍卫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而若一个人一旦丧失了生命、自由和财产,就丧失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从而失去了基本的人权,其后果无非是成为另类暴政的牺牲品。自从“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问世以来,已经过去几个世纪了,发展到现在,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对于生命而言,不再停留在中世纪时代简单的生与死之间的二分法,而是在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出现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

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其次,对于财产而言,财产同样不再是简简单单、笼统在一起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在这时,包括了,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以及财产的继承权主题的归属问题。有形财产方面,不再赘述。无形财产最鲜明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诞生,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财产的继承权主题的归属问题,包括了,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及财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社会权利

在洛克笔下,社会权利是相对于自然权利来讲的,当然,约翰洛克在社会权利层面,没有像解放人类的自然权利那样激进,或者说,他并没有提炼出人类基本的社会权利,但事实上却是的确存在的。在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根据其产生的顺序,我们可称自然权利为人的原始权利,社会权利为人的发展权利。根据洛克的人权理论,显然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的出现要早于社会权利,因为一个人一出生,就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但是他是否具有参加议会和革命的权利,还要看他在未来的知识能力、领导能力以及身体状况,透过洛克的思想,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他赋予了民众两种社会权利,即委托权和革命的权力。对于委托权而言,一方面人民群众委托政府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合法与合理的统治国家。而一旦政府滥用议会制定的法律或者被判人民,人民这时候便可收回委托权,消除政府的代理权限。另一方面,政府委托议会行使立法权,当人们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最高立法机关,只是这种最高权力只有在政府解体时才可以行使。对于革命权而言,如前所述,一旦政府利用不正当的权威实施暴政来破坏人民的幸福,辜负人民的委托,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封建国王的极权统治,建立新的政府,并委托新政府继续在合理与合法的规则下统治国家。在今天看来,公民的社会权利已经远远超除了委托权与革命权,例如,工作的权利,“落实就业优先战略。2012—2015 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 900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①受教育的权利、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

二、洛克是如何保护人权的

洛克既然给人民设置了人权,那么他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人民权利的。(一)国家和政府的建立

处在自然状态下任何数量的人们,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一方面,人们进入社

会组成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而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为了避免两败俱伤,让出部分权利,组成政府,作为在人民之间调停的角色。另一方面,广大民众置于政府的合法与合理的统治下,政府所具有的天然公共职能,这种公共职能即便是在反动的初衷下,也会不自觉地充当了某些提高民众社会福利的手段和工具。举个例子,战争期间,新武器的研制会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政府的公共职能的作用下,首先,暴力机关能够对抗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其次,法律制度的制定,能够为全社会设置一整套的意旨来遵守,维护全社会的安定有序,同时彰显社会公平。最后,国家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整合全体民众的力量,优化全国范围内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增进人民的财富。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的建立,能够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抵御外部力量的入侵,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历历在目的历史告诉我们,亡国奴的实际后果不外乎是任人欺凌,却没有伸张的地方。唇亡齿寒,没有主权何谈人权,人权高于主权的一切言论都是荒谬和站不住脚的,都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行径。

(二)多数原则

一方面由于利益天然的具有分散性和个体性,以及人民正当利益的合法性和受政府和国家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所关切和构思的是公意,而在政府和国家在达成公意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意和个体利益,是保护个体利益损害公意,还是为保护了公意,牺牲个体利益,抑或两者兼顾,此等利益考量,按照最原始,最美好的设想理应是由全体民众决定,但前述说了,个体利益纷繁复杂,如果事事群民表决,难免兴师动众,人财物浪费,且效率低下,因此为了克服此等弊端和不至于众多个体利益同归于尽,人民必须让渡或者牺牲一部分权利,达成一种最接近全民参与的制度,由此多数代表制诞生,多数靠拢全民,尽量照顾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使得人民在可承受范围内,感觉没有失去最高权力的体系下,接受了多数的原则。

(三)将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妥当地配置组合

人民的权力作为母权利,是最高的权力,应该是不可挑战的,但是权力在实践的发展表明,权力具备走向腐败动机的一种手段,绝对权力更容易制造腐败的温床。因此,要合理配置人民的最高权力与政府的代理之权。一方面,政府的权力被严格限定在行使公共职能,维护公意,杜绝侵害私人领域。人民作为委托人的身份,是用手中的最高权力来监督政府的合宪性与合理性,一旦政府行为,背叛人民,或者与议会立法相抵触,人民就会行使最高权力,推翻政府,设立新政府。当然,根据社会契约,如果政府统治合法,人民就必须接受政府的统治,不至于造成政府更迭,社会动荡,最终保护人民的权力。处理人民的权力与政府权力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人民的最高权力下设立一个独立的权力部门,使这种部门不受政府部门的控制,即设立诸如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司法部门,一方面在私人领域惩罚破坏和践踏人民群众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公民的个体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另一方面在公共领域惩罚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和破坏国家法律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腐败行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实现,同时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公意。最终在全社会彰显社会公平,保护全体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四)自由平等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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