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公平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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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平就业法
2009年初奥巴马入主白宫,是美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情。
选举前我专程到纽约市选举委员会索取选民登记表。
不巧的是2008年大选时我正在亚洲出差,大选那天太太特地起了个大早,为奥巴马投了一票。
选举结果奥巴马共获得6
千2百95万张选民票(popular votes),麦肯共获得5千5百75万张选民票,奥巴马以6%的差距胜出。
尽管我们家一票的力量微不足道,却也代表了华裔的民意。
美国总统是人民公仆,是薪水阶层,所以也是一种职业。
就此而言,一个黑人当选总统,无疑是美国公平就业法的一次最辉煌的胜利。
美国的公平就业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
该项法律适用于雇有15个(含)以上员工的雇主,包括州和地方政府、职业介绍所和联邦政府等,禁止有15个以上员工的雇主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族裔等因素而歧视员工。
2. 1963年同工同酬法。
该项法律禁止对从事大致相同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实施工资歧视。
3. 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
该项法律保护40岁(含)以上人士的公平就业权利。
4. 1990年残障人士保护法第一及第五章。
该项法律禁止在私有企业、州有企业和联邦国有企业中歧视称职的残障人士就业。
5. 1973年康复法案501及505条。
该项法律禁止歧视在联邦政府工作的称职的残障人士。
6. 1991年民权法案。
该项法律规定了故意就业歧视的赔偿标准。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EEOC ),负责执行公平就业法,并监督协调制定联邦公平就业法规、行为准则和政策。
此外,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案禁止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因种族、肤色、族裔、性别、年龄或残障而对联邦政府的雇员或求职者歧视或打击报复。
该法规还禁止因婚姻状况或加入政治组织而歧视雇员,这就包括因为女性休产假而解雇或拒绝雇佣,或是因为员工参加工会等组织而打击报复。
美国的公平就业法还禁止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族裔、残障和年龄等因素骚扰员工。
非法骚扰的行为包括:1)员工为了继续就业而不得不忍受令人反感的行为;2)骚扰的行为严重且持续,使得理性人觉得工作环境可畏、充满敌意和虐待。
如果员工对雇主的歧视行为进行投诉、作证、配合调查或是参加反歧视的诉讼,或是员工合理地认为雇主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就业法而敢于反抗,公平就业法禁止雇主骚扰报复这些员工。
在英语里,敢于揭露丑闻的员工叫“吹哨者”(whistle blower),如果雇主因为雇员揭露了公司里的丑闻而骚扰和打击报复,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骚扰的行为可以是令人反感的笑话、诋毁、辱骂、谩骂、肉体攻击或威胁、恐吓、嘲笑、鄙视、令人反感的物件或图画,以及对工作表现的影射。
典型的骚扰行为包括骂黑人“黑鬼”(nigger),或是骂华人“chink”。
骚扰者可以是受害者的顶头上司、其他部门主管、雇主的代理人、同事,甚至根本不是同事。
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一定本人被骚扰,任何被工作场所里的骚扰行为所冒犯的人都可以是受害者。
例如有些美国人很喜欢说挖苦波兰人的笑话(Polish joke),就相当于中国人说“河南人”的笑话,即使没有波兰人在场,只要有人被庸俗的笑话冒犯就构成骚扰,所以无论有无波兰人在场,说这类笑话都是大忌。
非法骚扰并不一定要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解雇。
如果被上司骚扰的结果是解雇、拒绝提拔或聘用,且伴以工资损失,雇主就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如果被上司骚扰的结果仅是工作环境充满敌意,而且雇主能够证明:1)雇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及时阻止并纠正了骚扰行为;或2)雇员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利用雇主提供的阻止或纠正骚扰行为的机会投诉;雇主也许就无须赔偿经济损失。
即使骚扰者并非受害人的上司,甚至并非公司雇员,但是受雇主的控制(如上门服务的外包服务商或顾客),如果雇主不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纠正骚扰行为,同样也得承担赔偿的责任。
换言之,如果顾客到商店里购物时辱骂营业员“黑鬼”,雇主为了做生意采取容忍态度而不制止,让雇员受委屈,就构成了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
统计资料显示,在2006财政年度,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共受理了23,034
宗骚扰投诉,解决了22,408宗,共为受害者争取了5,900万美元经济赔偿,这还不包括通过法庭诉讼得到的经济赔偿。
另一种严重的骚扰行为是性骚扰,如不受欢迎的性侵犯,要求给予性方面的好处,以及其他有关性的口头和肢体行为。
性骚扰包括在工作场所讲色情笑话(即我们中国的“荤段子”),过分亲密的触摸(即广东话所说的“咸猪手”),纠缠异性同事约会等。
这些行为明显或暗示地与他人的就业有关,影射他人的工作表现,例如上司对下属以提拔、加薪为诱惑换取性满足,或是让下属感觉到若是不服从就会穿小鞋。
此外,造成一种可畏、充满敌意或令人反感的工作环境也是骚扰,例如在以男性为主的消防队休息室的墙上张贴裸体女人的年历。
性骚扰的受害人和骚扰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受害人并非一定是异性,同性恋的骚扰行为也构成性骚扰。
原来美国的军队一直拒绝征同性恋服兵役,因为士兵们共享的私密空间很小,缺乏隐私。
然而因为美国的公平就业法禁止性别歧视,也包括个人的“性定位”(sexual orientation),所以近年来美国军队放松了对同性恋的限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我不问你,你也别告诉我”(Don’t ask, don’t tell)的政策。
矛盾的是,同性恋公平就业又增加了同性恋性骚扰和被骚扰的可能性。
统计资料显示,在2006财政年度,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受理了13,867宗性骚扰投诉,(其中15.9%是男性投诉的),解决了11,731宗,共为受害者争取了4,940万美元的经济赔偿,这还不包括通过法庭诉讼得到的经济赔偿。
因为有公平就业法的保护,美国的劳工成分非常多元化。
以航空公司的空服人员为例,中国的“空姐”向来是一种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几乎都是百里挑一的妙龄美女,身材高挑苗条,长相漂亮,最近才见到少许英俊的男性空服员。
而美国的空服人员则是黑、白、胖、瘦,高矮参差不齐,老、中、青三结合。
如果哪家美国航空公司敢于在招聘广告上将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等作为招聘的条件,一定会遭到一场灭顶之灾的诉讼。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职业,公平就业法允许雇主采用一些歧视性的特殊招聘条件,即所谓“善意的行业资质”(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BFOQ”)。
例如,时装设计师可以只招聘年轻美丽的模特儿为自己设计的女装走秀,并不涉及性别和年龄歧视。
又如,教会学校可以规定只招聘信仰某一宗教的教师,尽管所教的科目与宗教毫无关系。
相比之下,目前大陆的就业歧视殊为堪忧。
以年龄为例,40岁以上人士求职异常困难。
我看到过许多招聘广告,尤其是文秘、公关和房地产销售之类的职位,对应征者的年龄、性别、身高、体重提出许多苛刻的要求,就差明确规定胸围,腰围和臀围了。
对服装模特儿的性别歧视尚可理解,因为总不能男扮女装。
然而现在国内的“车模”就令人费解了,名车一定要配上美女,似乎男人就不会卖车。
此外还有酒吧和饭馆里推销啤酒的,一定是穿着紧身的“喜力”或“百威”短裙的小姐,从未见过“啤酒先生”。
至于夜总会的女公关或深圳色情架步里为港澳富婆服务的“少爷”,无一例外都是吃青春饭的。
又如公私企业老总的秘书,几乎成了情人的代名词。
至于最近大陆广为流行的“潜规则”一词,既是名词、也可当动词用,其实就是性骚扰的同义词,俨然成了影视和媒体业的行规。
大陆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公平就业法,这与国情有关,因为中国有几乎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廉价人力资源,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
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之后,人浮于事,僧多粥少,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挑肥拣瘦。
此外大陆目前尚有户口制度,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就业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如工资、医疗、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根本做不到同工同酬,而且这种差别都有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将其合法化。
只要城乡差别存在一天,对农村人口的就业歧视就很难消除。
在高端人才市场上,大陆的就业形势也非常严峻。
近年来大学招生量急剧膨胀,根据教育部的统计,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到创纪录的559万人。
1977年恢复高考,当年考生570万,录取新生27万,录取率低于5%,1978年全国录取人数约40万。
2008年全国高考考生超过1,000万,录取人数约600万,录取率为57%。
1978年全国在校大学生仅80万,2008年则达到2700万,增加了30多倍。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现在的大学已经接近普及教育,而非精英教育,所以现在大学毕业生的素质远不如当年的大学毕业生。
数量的膨胀和含金量的降低,导致竞争激烈。
许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饥不择食,于是雇主便可趁人之危,在年龄、性别,甚至身高、体重等方面提出苛刻无理的要求,而这些因素与雇员的业务能力并无关系。
此外,政府明文规定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将地域歧视合法化。
要在大陆实现公平就业,法律保障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首先制定公平的政策,只有在国家政策中取消对农村人口和外地人口的歧视,公平就业的法律才不会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