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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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参考

犯罪心理学是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从课程性质而言,它是犯罪学同心理学交叉而

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1

浅析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

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

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

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

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

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

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

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

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

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

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

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

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

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

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

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

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

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

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

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

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

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

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人是活生生的人,决不是只有犯罪心理的孤立的、抽象的人。试想,现实社

会中的一个犯罪人,他可能是工人、农民、商人、教师、公务员等,或者有体育、文

艺的兴趣爱好,甚至还会去玩股票。那么,能把这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职业心理、

体育心理、文艺心理、金融心理等等一个一个孤立地剥离开来吗?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

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冲突明显,而且非主

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

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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