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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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

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

《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1. 介绍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是《金融机构数据分类和分级指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数据分类和分级管理,保障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数据分类和分级的重要性数据分类和分级是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对于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中,涉及到大量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敏感数据,如果没有有效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就无法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性,也无法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甚至会对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业务稳健性造成严重影响。

3. 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的内容《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主要包括了数据分类和分级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指引。

在这个指南中,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了不同的分级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时,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不被泄露、被篡改或被非法使用。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金融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工作人员,我深切理解数据安全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金融机构对数据分类分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和盲区,容易出现数据泄露和丢失的问题。

我认为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数据安全意识的培训和管理,是当前金融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5. 总结与展望《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的出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指导和依据,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保障金融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也为金融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相信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机构会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推动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撰写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附表》的文章,希望能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业务员分级销售范围

保险业务员分级销售范围

保险业务员分级销售范围
保险业务员的分级销售范围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可以根据保险业务员的经验和资质来划分销售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业务员可以根据其从业年限和相关培训认证的级别来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销售人员。

初级销售人员通常主要负责推销和销售普通的保险产品,如车险、家庭保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更多地局限于个人客户,且销售额度相对较低。

中级销售人员则在初级销售人员的基础上,可能会涉及更复杂的商业保险产品,如财产险、责任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扩大到中小型企业客户,并且销售额度也会有所增加。

高级销售人员则在中级销售人员的基础上,可能会涉及更高端的保险产品,如投资型保险、寿险等。

他们的销售范围可能涉及大型企业客户,销售额度也相对较高。

另外,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还可以根据其所在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业务重点。

例如,有些保险公司可能更注重车险业务,而另一些保险公司可能更注重寿险业务。

因此,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可能会受到所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战略重点的影响。

此外,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还可以根据地域来划分。

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可能会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而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可能更多地集中在高端保险产品上,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可能更多地集中在基础保险产品上。

综上所述,保险业务员的分级销售范围可以从经验和资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地域等多个角度来考虑。

这些因素都会对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保险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保险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管理、分级负责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保险公司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的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利润、资本运作、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方面的决策。

为了确保决策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和分级制度。

2. 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在制定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时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2.1 独立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由相关部门或岗位独立进行,避免依赖个别决策者或特定意见。

决策应基于客观、全面的数据和分析,并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

2.2 透明度和追责决策过程和结果应透明,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决策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得到严肃处理。

2.3 效率与准确性决策过程应高效和准确,避免决策过于冗长和拖延。

同时,决策应基于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分析,提供对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支持。

2.4 风险控制决策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应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确保公司在经济事项上的稳健运作。

3. 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为了落实以上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具体措施如下:3.1 设定权限范围根据公司的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确立不同层级的经济事项决策权限范围。

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涵盖不同决策层面和关键经济指标。

3.2 制定决策程序对于每个决策权限范围,明确决策程序和流程。

包括信息获取、分析和决策制定等环节,确保决策过程的规范和合理性。

3.3 设立决策机构和委员会建立相关决策机构和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在重大经济事项上的决策。

机构和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决策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4 提供决策依据和报告为决策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和报告,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财务数据等,帮助决策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3.5 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统筹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司内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对保险业务管理采取统筹、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保险统筹管理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机制,确保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统筹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本公司设立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保险业务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总经理领导。

第八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二)审核、批准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保险相关事务;(四)其他与公司保险业务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二)组织、策划和推动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定期向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履行好本职工作,确保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推销和服务应合理、安全、便民。

第十三条保险产品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保障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和核查机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第四章保险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保险服务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咨询、投诉和理赔服务。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定期对保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经纪公司分级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分级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分级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有几个级别:
1. 全球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和客户群体,并提供全面的保险经纪服务。

它们通常在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并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全球级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庞大,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2. 国家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某个国家内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客户群体。

它们在本国的保险市场上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并与多个本国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国家级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大,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 区域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在某个特定地区(如城市、省份或地区)内运营,并专注于为该地区的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它们的规模较小,业务覆盖范围有限,但在特定地区内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客户基础。

4. 专业级保险经纪公司:这些公司专注于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如汽车保险、房地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它们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这些级别仅仅是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一种分类方式,具体分类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无论保险经纪公司的级别如何,都需要具
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树立科学、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为使上下级之间能够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实现企业目标和任务,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分级管理的范围本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分级管理的原则1. 协调一致原则: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协调一致,树立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

2. 责权一致原则:管理者所担当的责任和权限要相互一致,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声讨公正原则:上下级之间在工作中应当进行公正的评价,及时纠正错误,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奖惩分明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及时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适当的惩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分级管理的组织结构1. 公司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

2.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3. 部门经理:负责公司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对部门内部的运转负责。

4. 员工: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工作,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分级管理的职责1. 公司董事会:(1)制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审核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告。

(4)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 公司总经理:(1)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领导公司管理团队,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3)推动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创新发展。

3. 部门经理:(1)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3)协调部门内部的工作关系,确保部门的正常运转。

4. 员工:(1)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分级管理的工作流程1. 公司董事会:(1)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23
【摘要】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77-80)
【关键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分级管理;业务;印发;《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差异化发展;《保险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0
【相关文献】
1.引导专业化发展实施差别化监管——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2.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J], 无
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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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线测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线测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线测试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定期了解合规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时,应当及时予以(),并依法追究该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单选题] *A、制止B、制止和督促纠正(正确答案)C、督促纠正D、限期整改2、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等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时,应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就不从事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作出()。

[单选题] *A、默示承诺B、保证C、书面承诺(正确答案)D、口头承诺3、保险公司应建立哪些保险销售管理制度? [单选题] *A、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B、产品和人员分级管理制度C、资金管理机制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4、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做哪些规定动作? [单选题] *A、定期宣传保险知识B、对外公示保险产品C、保护个人信息安全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5、保险公司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 [单选题] *A、不得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正确答案)B、可以在朋友圈发布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信息C、可以在微信群发布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信息D、可以发布短视频宣传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信息6、投保人投保后,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地提供给保险公司。

[单选题] *A、如实B、完整C、及时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7、关于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销售人员C、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正确答案)D、保险中介机构8、关于与投保人订立保险销售合同的禁止性行为,不包括() [单选题] *A、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构选B、不得使用信息系统默认勾选C、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D、不得行使自主选择权力(正确答案)9、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事项不包含() [单选题] *A、销售人员姓名B、销售人员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正确答案)C、销售人员执业证编号D、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10、下列不属于保险销售行为的是() [单选题] *A、保险销售预行为(正确答案)B、保险销售前行为C、保险销售中行为D、保险销售后行为11、保险公司建立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0•【文号】保监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员的分级管理,提升保险代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保险代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员,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内部的团队经理、顾问、销售人员等。

三、分级管理体系保险代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代理人员、中级代理人员和高级代理人员,具体标准如下:1. 初级代理人员资格要求:持有国家规定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保险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工作要求:主要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积累客户资源。

薪酬待遇:根据个人业绩和完成情况进行薪酬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等。

培训要求: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销售技能和业务知识。

2. 中级代理人员资格要求:初级代理人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能够独立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

工作要求:除了完成销售任务外,还能够辅助团队经理管理团队,协助培训新人员,提升整体团队的业绩。

薪酬待遇:根据个人和团队的业绩进行薪酬发放,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和团队奖励等。

培训要求: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 高级代理人员资格要求:中级代理人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销售和团队管理经验。

工作要求:除了具备中级代理人员的工作要求外,还能够独立领导和管理团队,制定销售策略,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目标。

薪酬待遇:根据个人和团队的业绩进行薪酬发放,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团队奖励和管理奖金等。

培训要求: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高级管理培训和考核,提升领导能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四、管理流程1. 评定程序公司根据每个代理人员的综合表现和业绩情况,定期进行代理人员的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晋升和调整的依据。

2. 晋升条件初级代理人员晋升为中级代理人员的条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满一年,完成销售任务和客户服务工作突出。

中级代理人员晋升为高级代理人员的条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满三年,团队业绩突出,管理能力和领导力得到认可。

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

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

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业务品质,优化运营服务资源的配置,更好地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加大对绩优质佳的业务人员的运营支持力度,引导业务人员主动提升业务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在岗且入职6个月以上的营销渠道代理人。

第二章评定方法第三条所有代理人将依据本评定方法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三星级、一星级、警戒级、限制级。

不同等级将适用差异化的运营政策。

第四条运营等级的评定以代理人的运营品质积分为基础,结合特别限定条件,并经机构运营和营销部门联合审核确认,最终确定代理人的运营等级。

第五条运营品质积分以100分为基本积分,结合代理人“运营品质考核指标得分”进行评分,最终得出运营品质积分。

“运营品质考核指标得分”确定方法:运营品质考核指标由承保件数、承保前撤件件数、犹豫期退保件数、两年内退保件数、长险一年内出险件数、13个月继续率、投诉件数、违规行为八项指标组成。

各项指标计分细则详见附表一。

部分疑难指标释义如下:1、承保件数——评定期内,以该代理人为签单代理人的投保单,承保的保单件数(以承保日期为准计算)。

2、承保前撤件件数——评定期内,以该代理人为签单代理人的投保单,发生承保前撤件的投保单件数。

包括客户主动撤件或因问题件(包括契约作业通知书、转账不成功通知书、体检通知书、生调通知书)逾期而撤销的投保申请。

因次标准体核保结论下发后客户不同意核保决定而撤单的,以及延期件、拒保件不计入承保前撤件范围。

3、两年内退保件数——评定期内,以该代理人为签单代理人的保单,发生退保且保单生效不足两年的保单件数(单纯附加险退保不计入件数统计)。

4、长险一年内出险件数——评定期内,以该代理人为签单代理人的保单,在保单生效后一年内,一年期以上险种(包括寿险和重疾险)因非意外原因出险的保单件数。

5、13个月继续率——采用营销人管在评定期末依据《个人寿险营销员基本管理办法》统计的个人13个月继续率数据。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机构住所;(四)机构业务范围;(五)机构地域范围;(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七)颁发许可证日期;(八)发证机关。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制定了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营销部、保险部、理赔部等。

三、管理目标1. 优化管理结构,明确各级管理层次职责和权限;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司安全运营;4. 促进团队合作,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管理层次划分1.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人员管理等工作;2. 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分设市场部、营销部、保险部、理赔部等具体部门,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推进;3. 班组长:负责具体班组的日常管理和员工工作安排。

五、职责分工1. 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定重大决策,协调各部门协同工作;2.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人员管理、业务推进及目标实现;3. 班组长:负责班组员工的工作安排、培训和督导。

六、权限控制1. 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整体战略方向、重大决策负责,对各部门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和指导;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业务开展和员工管理负全面责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进行考核和激励;3. 班组长:对班组员工的工作安排和工作结果负责,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

七、管理制度1. 目标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目标,明确本部门的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2. 质量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工作质量把控,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3. 绩效考核: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4. 激励机制: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八、管理流程1.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 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制定的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具体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3. 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安排好班组的工作任务,对员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保险公司分级分类考试

保险公司分级分类考试

选择题:保险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其主要目的是:A. 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B. 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与消费者权益(正确答案)C. 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D. 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保险公司的分类中,主要依据不包括:A.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B. 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C. 保险公司的历史长短(正确答案)D.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内容?A.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B. 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C. 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正确答案)D. 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分级分类考试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领域不包括:A. 保险法律法规B. 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C. 市场营销策略(正确答案)D. 风险管理与精算在进行保险公司分类时,考虑其业务性质,通常不包括以下哪类业务?A. 人身保险业务B. 财产保险业务C. 再保险业务D. 投资银行业务(正确答案)保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中,对高风险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可能包括:A. 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B. 增加现场检查频率(正确答案)C. 降低其资本要求D. 放宽其业务范围下列哪项是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中,对综合性保险公司的一种可能分类依据?A. 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B. 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正确答案)C. 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D. 仅经营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级分类考试的目的之一是评估应试者对:A. 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B. 保险专业知识与监管要求的掌握程度(正确答案)C.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细节的熟悉度D. 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的创新能力在保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框架下,对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监管措施是:A. 限制其新业务开展B. 允许其适当拓展业务范围(正确答案)C. 增加其资本金要求D. 提高其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分级销售标准

保险分级销售标准

保险分级销售标准
保险分级销售标准是指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保险分级销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产品分级: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
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
级。

2.销售人员分级:将保险销售人员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
级四个等级,根据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
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3.差别授权:根据销售人员的等级,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级销
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和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分级销售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客户的利益。

保险分级管理规定(3篇)

保险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监管,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偿付能力等因素,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保险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风险导向原则;(三)动态调整原则;(四)科学合理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保险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五条保险公司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增长速度、盈利能力等;(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等;(三)偿付能力: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四)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五)合规经营: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措施、合规管理执行情况等;(六)社会责任:包括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分级标准的具体评分细则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分级程序第七条保险公司分级程序如下:(一)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分级标准进行自评,并向保监会报送自评报告;(二)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自评报告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分级;(三)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级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保监会确定的分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分级措施第九条根据保险公司分级情况,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类保险公司,实行常规监管,重点关注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二)对B类保险公司,实行强化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三)对C类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整改;(四)对D类保险公司,实行重点监管,重点关注其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和业务整顿。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分红型保险;(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一)投资连结型保险;(二)变额年金。

第三章准入第九条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2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的注册资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2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的注册资本;(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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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答记者问2013-05-08【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

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既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也是重要的保险监管手段。

近年来,保监会在引导保险业专业化发展、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办法》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

二是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

三是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三、《办法》对业务范围如何分类?《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以防范和吸纳经营风险的能力为核心标准,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准入条件?《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

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

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五、《办法》对业务范围变更如何实施管理?为引导保险公司夯实经营管理基础,逐步拓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

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六、《办法》对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8【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2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四)分红型保险;(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一)投资连结型保险;(二)变额年金。

第三章准入第九条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变更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

第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六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二)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三年;(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六)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七)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八)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或依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该项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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