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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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未开业/无债权债务说明材料,无须提交第4项材料。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注销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2015年9月10日起,对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注销登记的,请缴回原已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填写。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

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

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

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

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简易注销补充说明

1、根据《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规定,简易注销适用于具备特定条

件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应另行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2、具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

国有控股企业;(2)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3)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4)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5)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6)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7)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3、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

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提交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代替清算报告。

4、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提交

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信息,录入有关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5、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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