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本科版第五讲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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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陆法律解释理论


A、回顾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 的四要素说: 文义、逻辑、历史与体系 B、新四要素说: 文义、逻辑-体系、历史、目 的
3、法律解释的要素类型

(1)解释对象-目标要素:主观目的与客观价值。 (1.1)主观目的:立法者原意,立法目的,历史目的。 (1.2)客观价值:客观目的,客观价值秩序,宪法秩序。 (2)不变的、核心的解释方法要素:语言与逻辑 (3)可变的、开放的解释方法要素:历史、比较、社会、 宪法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具有时间变动性的,但要么有利于 探求主观目的,要么有利于探求客观价值。
名家名言

法律解释与法官的法的续造并非本质截然 不同之事,毋宁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 同阶段。此意谓:如果是首度,或偏离之 前解释的情形,则法院单纯的法律解释已 经是一种法的续造,虽然法院多未意识及 此。另一方面,超越解释界限之法官的法 的续造,广义而言,也运用“解释性”的 方法。-------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
2、从方法论(认识论)的解释学到存在论的解释学



( 1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 - 存在 论与此在解释学 A、此在解释学作为一般解释学 的前提 B、前理解结构(先有、先见与 先知)作为理解的先行条件 C、理解是解释的前提 D、从人说语言到语言说人:理 解作为人对存在的一种“倾听”
续上:

Fra Baidu bibliotek
1、主观说:向后看的立 法原意说。 (1)解释对象的要求。 文字是死的,目的是活的。 (2)解释方法的要求。 通过历史的方法(立法资 料、社会背景),发现立 法者意志; (3) 解释权限的要求。 立法者的意志不容司法者 篡改。
反对意见: “让死人来统治活人” “立法原意不可求”
2、客观说:着眼于当下和未来的法律意志说
法学方法论
*季 涛
第五讲 法律解释

本讲目标 通过讨论法律 解释的解释学 基础,来理解 法律解释的概 念、特征、功 能、目标、要 素、方法和规 则。

本讲内容




一、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基础 二、法律解释的概念、特征、 功能与目标 三、法律解释的要素、方法 与规则
一、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基础



(一)解释学的历 史 1、从应用性专门方 法论的专门解释学 到人文科学一般方 法论的一般解释学 (1)作为专门解释 学的文献解释学、 神学解释学与法律 解释学的根本特征
(3)狄尔泰的《人文科学导论》与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一般 方法论的一般解释学的完全确立




A、为人文科学奠定认识论基础 B、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 解精神。--实证主义者出去! Erklaeren—Verstehen(Auslegen) C、理解与解释作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体验与生命, 体验作为一种特殊经验。 D、人是解释学的动物:将人文世界看作文本,施氏解释 方法应用范围的扩张。 E、局限性:依然受制于主客体分离的实证主义。
名人名言


两说均有其部分的真理,因此都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主观论的真理 在于:法律与自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它表现立 法者创造可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志。法律背后隐含了 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值、追求,以及对于事物的考量。客 观论的真理在于:法律一旦开始适用,就会发展出固有的实效性,其 将逾越立法者当初的预期。法律个入---立法者当时不能全部预见的--多样且不断变更的生活关系中,对一些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法律必须提供答案。一段时间之后,它渐渐地几乎发展出自己的答, 并因此远离原创者的想法。(是谁让它有了自己的生命?)….法律 是原创者---企图创设完全或部分规整之---意志的具体化,此中既有主 观的想法及意志目标,同时也包含----立法得不能全部认识之----客观 的目标及事物必然的要求。…..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今日法秩 序的标准意义(其今日规范性意义),而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 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略它,如此才能确定法 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 ---拉伦兹《法学方法论》
名人名言
霍姆斯:法官是缝隙立法者。 桑斯坦:好的判决胜过好的规则。 德沃金: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他们是赫拉 克勒斯。
(三)法律解释的功能


1、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法律解释,法律 没有可能被运用到个案之中。 2、法律局限性(不确定性)的克服。法律 模糊、冲突、漏洞、不良、抽象等局限性只 有通过法律解释在个案中得到克服。 3、通过个案完善与发展法律。法律解释不 光使法律更合乎法律的内在道德,也追求法 律的外在道德。
三、法律解释的要素、方法与规则


(一)法律解释的要素
1、含义:构建与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时所需围绕的 基本解释要素。 2、理论回顾: (1)英美法律解释理论:三要素说,即文本、意图和语境。 A、文本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B、意图论:(主观)原意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 C、语境论:动态法律解释 。

3、法律解释方法的界限



(1)和法律续造相比,法律解释的界限在 于不得逾越法律字义的可能解释空间。 (2)关于词义的射程理论 (3)界限的不确定性及其原因和结果
4、文义解释

(1)含义: 指对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词句按一般语法规则所确定 的文义,对法律条文的规范 内涵进行解释的方法。 注意:广义的文义解释,就 不一定以语法作为解释的核 心要素。狭义的文义解释是 法律解释的必然开端。
(二)法律解释的特征



1、个案取向性: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作出的解释。 2、立法注释性:司法权的职能首先要求法官以立法者制 定的法律为解释前提与中心。这在狭义法律解释中,主要 表现为弄清法条的字面含义。(宪法解释的例外) 3、司法创造性:司法权的职能同时要求法官通过创造性 解释来完善与发展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这在广义法律解释 的法律续造中主要表现为法律漏洞的填补、不良法律的纠 正等。(宪法解释中的司法创造性) 4、价值真理性:由于立法容易被政治立场左右,司法一 方面成为权力平衡的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平衡机制来 追求法律的价值真理性。




A、被解释对象的教条性与权威性 B、被解释对象创制者的崇高地位 C、解释者对被解释对象及其创制 者的敬仰 D、解释方法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 因素的混合性 E、解释目标中真理问题与意义问 题的划分及其整体性 F、解释结果在功能上的应用性
(2)施莱尔马赫与一般解释学确立的开端


基础存在论的基本结构:“此在在世界之中存在”
世界: 实际性的他人、物等

此在:思
文本
时间
存在: 可能性的他人、物等

注意基础存在论各存在要素之结构上的整体性
(2)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



A、理解的历史性 B、成见作为理解的前提 C、视界融合(主体间的历史对话) D、适用
(二)通过解释学的历史理解解释学对于法律解释学的意义



原则: 解释学是避免误解的技艺 (作者与文本为中心): 哪儿有误解,哪儿就有解 释学。 理解是重构作者的思想: 读者可以比作者更好地理 解自己的作品(两种可能 性) 理解与解释的同一性。


方法 : 语法学方法与心理学方法 。 启蒙精神的另一个儿子, 与自然科学并列的地位。 从独断论中解放出来的同 时也就放弃了对解释中的 真理性因素的探究。

生活世界(习惯与伦理) 重新思考法律解释诸要素之间的关系:语言、逻辑-体系、主观目的(历 史) 、客观目的、合宪性

名人名言


萨维尼就已经区分文法、逻辑、历史和体系的解释因素。 并且也已经提及:这些要素不应个别地发挥作用,毋宁应 互相合作。我们即将要讨论的---部分与萨维尼之理论重叠 的---解释标准,并非---像很多人所想的---是不同的解释方 法,毋宁是一些解释观点,任何主张其解释结果正确者, 对这所有的解释观点都必须一并考量。然而,不同的解释 标准,经常还容许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有些解释标准有时 不能发挥作用。在不同的观点之间经常需要作比较衡量。 只有在对之作个别说明后,才或许能澄清不同观点的重要 性。 --------拉伦兹:《法学方法论》
(1)解释对象的要求。谁 的目的,何种目的? (2)解释方法的要求。 探索立法目的方法不止于 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 比较方法等等都可以。 (3) 解释权限的要求。 三权分立的新理解,对司 法权限的新理解。参与式 民主与多数主义民主的区 别。
“文本一诞生,作者就死 了?” ------伽达默尔还是罗兰. 巴特?《真理与方法》 还是《作者之死》?
运用解释学原理理解法律解释要素:文本-主体-存在(时间)

以宪法为中心之法律体系(合宪性) 主观目的(主体-主观价值) 历史 语言 立法者过去面向未来 逻辑-体系 对客观价值之认识(时间) 客观目的(世界-存在-客观价值) 社会科学-解释学 立法者现在面向未来 对客观价值之认识(时间)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1、法律解释方法的命名方式 (1)以对象-目标要素命名:主观目的解释、原意解释、客观 目的解释、目的论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立法解释等等。 (2)以方法要素命名: 第一组固定命名: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以逻辑为中心)。 第二组开放命名: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合宪 性解释等等。 (3)以其他方式命名: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 然解释等等。 (4)体系解释的三层含义:逻辑取向的体系解释、语境取向 的体系解释、主观目的取向的体系解释、客观目的取向的体系 解释。






(3)提供一个作为焦点的概 念:解释学循环 A、整体与局部之间 (文本维度) B、文本与先理解之间 (主体维度) C、规范与事实之间 (世界-存在维度) D、历史、当前与未来之间 (时间维度)
二、法律解释的概念、特征、功能与目标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1、一般概念: 特定主体对法规范之涵义的 阐明。 2、两种重要的法律解释之广义和狭义之分 (1)个案取向的司法解释与抽象的法律解 释 (2)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法律论证、法 律决断的分与合
2、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类型


(1)核心类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 主观目的解释、客观价值(目的)解释。 (2)开放类型: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 解释、合宪性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 解释等等。 注意:1、核心类型与开放类型是可以彼此重叠的。 2、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在狭义的法律解释(在已规 定法律内、以文字字义的可能解释空间为界线解 释法律)和法律续造同时适用,即这些方法具有 双重功能。



1、从法律解释学到解释学: 法律解释学对于解释学的贡献 2、从解释学到法律解释学: 一般解释学对于法律解释学的意义
3、解释学作为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基础

(1)提供解释在认识 论上的基本原则 A、避免误解 B、比作者更好地理解 C、回到实事本身 (2)说明解释在存在 论上的基础: 理解的条件、可能性 与过程


法谚: 字义除非不明确, 即应严守! 无需解释的事项不 得解释。

(2)规则



(2.1)法律中日常语言的理解规则(普通语言用法规则):日 常语言的日常理解。 (2.2)法律中日常语言转变为法律语言后的理解规则(法律语 言用法规则):按转变后的通常含义来理解,通常含义取决 于教义学共识。如果要按日常语言理解,需承担论证之负担。 字义缩小-字义扩大-字义改变。 (2.3)普通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冲突时的解释规则,普通人理解 优先是原则,当事人理解优先是例外。 (2.4)地方的理解和全国的理解冲突时的解释规则,按具体语 境解释。 (2.5)立法时的理解和当下的理解冲突时的解释规则。一般应 当按当时的理解为优先,要按当下的理解为优先需要承担论 证之负担。
名人名言


德沃金: 1、法理学,或者说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整个 司法理论的无声序言。 2、法律一种解释性的概念。 格雷: “法律就是法官所宣布的东西;制定法、先例、 博学专家的意见、习惯和道德都只是法律的渊 源。” 霍姆斯:法律就是法官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
A、 一 般 解 释学确立的 意义
*独断性解释学与探究性解释学的划分 及其关系 *一般解释学让解释学从独断性解释学 中解放出来 *一般解释学对来自科学压力的态度: 要让人文科学(精神科学)和自然科 学一样有普遍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注:在启蒙背景中来理解一般解释学 的确立意义
B、一般解释学的原则、方法及其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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