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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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矿井生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井通风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制定通风设施的管理制度,组织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造工作。
2.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档案,记录通风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改造情况。
3. 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造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
三、通风设施的安装与使用1.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矿井通风设施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护1. 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通风设施的运行状态、安全性能和故障处理等。
2. 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维护计划进行,维护内容包括通风设施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等。
3. 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通风设施的改造与更新1. 矿井通风设施的改造应根据矿井生产的发展和通风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适应性和安全性。
2. 矿井通风设施的更新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3. 矿井通风设施的改造和更新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通风设施的安全管理1.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通风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通风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通风设施的应急预案1. 矿井通风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根据矿井通风设施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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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效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2、各矿井通风设施(除栅栏外)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完成通风设施的建造。
3、通风设施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各矿井有相关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每道通风设施(除栅栏外)施工的设计、验收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管理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井下通风设施增设、拆除后,须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
5、对矿井通风安全有影响、拆除难度较大的通风设施在拆除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拆除.6、生产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班进行一次巡查,其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查,并建立通风设施巡查记录,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二、栅栏:1、设置地点: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正常通风巷道两端;2)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前)3)临时停风未封闭的巷道;4)尚未封闭的盲巷;5)长度超过6米的水仓口;6)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7)密闭墙前(墙前巷道深度超过2米);8)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9)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
2、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尚未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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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锦运煤业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2、按效劳时间长短,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通风设施。
凡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效劳年限在半年以下的可建立临时性通风设施。
矿井的生产区域回风系统不宜设通风设施。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至少不超过1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永久性封闭。
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临时停风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封闭。
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体。
5、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煤层以及采区的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
各用风地点设临时测风点。
6、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管理牌板和检查记录,并做到井上下一致。
二、通风设施质量标准〔一〕、风门1、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3、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翻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4、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周边应掏槽,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保证严密不漏风。
5、风门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
风门墙体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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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
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
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2)是为了保障矿井内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1. 设施建设:矿井通风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包括通风系统、风门、风道、风机等设施,并应定期维护和检修。
2. 通风计划:矿井应制定通风计划,明确通风系统的参数和运行模式,确保矿井内空气新鲜,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通风管理人员:矿井应有专门的通风管理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能熟练操作通风设备。
4. 定期检测:矿井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通风系统的各项参数,如风速、风量、风压等,应落实监测和记录。
5. 事故处理与报告:一旦发生通风设施故障或事故,矿井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必要时,应暂停生产,确保人员安全。
6. 人员培训:矿井应定期对通风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7. 其他要求: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还可制定其他管理要求,如矿井通风设施的保养、更新和改造。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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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规定制定以确保矿井内通风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产效率为目标。
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包括通风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通风设计和选型】1.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2.通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巷道的特点和作业需求进行,确保通风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条【设备安装和调试】1.通风设施的安装过程应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2.完成设施安装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保养】1.对通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和运行可靠。
2.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堵塞和污染。
3.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七条【设施检修与更新】1.设施检修应按照设备厂家的作业手册和检修要求进行。
2.对于老化或存在故障的通风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第八条【应急准备】1.矿井应建立通风系统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备件,以备突发情况使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细则】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考核应参考以下指标: 1. 通风设施的工作正常率和故障处理及时率。
2. 通风系统的风量、风压和风速等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3. 通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完备,是否按时处置设施故障。
4. 设施更新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5. 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条【考核评定】1.根据考核细则,形成考核评定表,对通风设施的管理和绩效进行评定。
2.考核评定结果作为通风设施管理业绩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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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矿井通风工作,提高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矿井通风安全风险,加强对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矿井通风管理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通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其操作正确、灵活和可靠。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随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年度检查和维修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老化设备,保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矿井通风计划和控制第十一条每个矿井都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通风计划,详细规定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计划的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工程布局和作业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计划要根据矿井作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要严格按照计划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要注重监测和控制矿井通风系统的指标和参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矿井通风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和评估通风系统的安全风险。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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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通风设施是指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维持矿井内环境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矿井应安装完善的通风设施,并且必须依法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
第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主体为矿井管理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矿井类型、工艺要求和生产规模合理确定通风系统类型、结构和排风量。
2.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矿井内部气体组成、气体压力、温度、湿度等因素。
3.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牢固。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验收与监督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
2. 验收过程应综合考虑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3.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监测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对违反规定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3. 监督部门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通风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运行,确保空气流动畅通。
2. 通风设施的定期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3. 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各类通风设备和设施应设置防护装置,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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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1.1一般管理标准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____人携带测氧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____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发现有破坏通风设施的要立即汇报通风部或通风队。
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____m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
1.2通风设施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具体分工如下:主要由各区域内瓦检员负责,对负责区域内通风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值班队长汇报后,安排设施维修人员立即下井处理。
对于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部、矿调度室和值班队长汇报,由值班队长安排处理。
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按照程序汇报,并立即安排人员处理。
1.3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标准⑴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⑵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____m(受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⑶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砖、沙、水泥)等构筑,厚度不小于____m。
并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其中瓦斯异常区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____m,正反向风门门板厚度不应小于____mm,门带必须使用角铁制作,风门加白铁皮加固。
⑷墙面平整(____m内凹凸不得大于____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____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⑸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
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半煤岩巷煤掏槽深度不少于____m,且见硬帮硬顶。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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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管理规定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处理,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在矿、公司检查中发现设施维护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的,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50元/处;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元.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通风设施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风门;严禁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的构筑由通风队技术人员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通风队应予以验收并有书面记录,每处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结束验收单应有通防部签字认可。
如果未经验收或验收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100元,通风队分管队长罚款50-100元.3、由于过设备或回收工字钢等需要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队打报告,经通防部审批,总工程师同意,并做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包括风门墙体、风门、风窗、联锁绳),对于私自破环或拆除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查不出责任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4、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违者对罚责任人200元,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事故追查。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人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对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理。
5、井下严禁矿车撞击风门。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10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凡矿车撞击风门的责任人者,一次罚款100元;凡是撞坏风门的,对区队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罚.区队找不到责任人,对区队罚款1500元.如果同一风门多家从此通过,出现撞击风门的,找到责任单位,对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找不到责任单位的,对当班在此过车的单位每家罚款500元。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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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ww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____日、____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____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技术矿长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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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防止矿井通风系统出现故障和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管理和使用等环节。
二、设施管理责任1. 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矿井企业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设施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
2.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隐患。
三、设施设计和建设规范1. 矿井通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合理高效。
2. 设施的材料和设备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3. 设施的布置和结构应当合理,确保设施的通风效果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四、设施安装和调试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单位进行,安装方案应当经过矿井企业和设计单位的审查和确认。
2. 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设施的连接和固定应当牢固可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设施的调试和检测,并记录相关的测试数据和结果,确保设施的达到设计要求。
五、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施的清洁、润滑和检修等,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完整。
2. 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当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施维护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情况,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六、设施使用和操作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改变设施的工作状态。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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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2023年以后新建和改建的各类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矿井工作面和井下作业区域的通风安全。
第四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不断提高通风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通风设施规划管理第六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规划应当根据矿山类型、矿井深度、瓦斯出口量、井筒形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
第七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的规划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保证工作面和井下作业区域的氧气含量在安全范围内;(二)保证瓦斯浓度和煤尘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三)合理配置通风设备,保证通风机组的风量和风压满足工作需要;(四)合理布局通风风门和气流分配装置,确保通风效果良好;(五)考虑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措施,确保矿井内人员安全撤离;(六)与其他相关设施和管线的协调布置。
第八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第九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规划应当编制通风规章制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三章通风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建设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施工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对设备和工程进行严格检验和验收。
第十五条矿山矿井通风设施建设的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归档并备案,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护使用。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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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调整的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山企业,包含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独资等各类全部制形式的企业。
第二章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条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2.1 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工作,确保系统符合安全和效率要求。
2.2 通风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开采方式、矿井排水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设备选型和购置3.1 通风设施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供应。
3.2 购置通风设施前,应对设备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保证设备符合要求,并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安装和调试4.1 通风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完成,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并正常运行。
4.2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日常维护和检修5.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5.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通风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第六条通风系统的运行6.1 通风系统应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持合理的风量和压力,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和新鲜。
6.2 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系统故障,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七条通风系统的监测7.1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通风系统监测设备,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测工作。
7.2 监测内容应包含风量、风压、温度、湿度等关键参数,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矫正异常情况。
第八条通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8.1 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及时进行设施更新和升级,以确保设备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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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通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通风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四)依法依规,确保效果。
第二章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第四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充分考虑矿井生产规模、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等因素,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第五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通风系统总体布局。
(二)通风井巷工程设计。
(三)通风设备选型与配置。
(四)通风设施安全防护措施。
(五)通风设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通风设施规划与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章通风设施施工与验收第七条通风设施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九条通风设施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通风设施使用与维护第十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风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通风设施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运行档案,记录通风设施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为通风设施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通风设施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通风设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通风设施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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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工的劳动保护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通风设备的选择、安装、运行维护,通风参数的调整和监测等内容。
三、组织机构1. 矿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
2. 矿主单位应配备专业的通风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理。
3. 矿主单位应配备通风系统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独立操作通风系统的能力。
四、通风系统设计1.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矿井内部的空气质量和气流分布合理。
2. 通风系统的设计要考虑日常生产和事故应急情况,保证通风系统能够在各种情况下正常工作。
3. 通风系统的设计要考虑矿井的特殊情况,如深度、煤层性质、瓦斯情况等,保证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五、通风设备管理1. 通风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通风设备的性能稳定和可靠。
2. 通风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通风设备的维修要有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六、通风参数的调整和监测1. 通风系统的参数包括风量、风压、氧浓度、瓦斯浓度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监测。
2. 通风参数的调整应根据矿井的生产情况和气象条件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3. 通风参数的监测应定期进行,记录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通风系统安全管理1. 通风系统属于矿井的重要设施,矿主单位应加强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通风系统的使用。
2. 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通风设备和管道的破坏,预防通风事故的发生,制订通风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3. 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应与矿井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八、通风系统的技术改造1.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风系统的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为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矿主单位应加强通风系统的技术改造。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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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科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
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
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
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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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的通风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通风体系,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通风管理工作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与矿山规划、开采计划相协调,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的通风覆盖。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通风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通风管理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各参与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通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通风设备建设和运行第七条矿井通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通风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许可人员操作。
第十条通风设备的运行参数要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保证矿井内通风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风工作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要建立科学、准确的参数测量和观测系统,对矿井内空气质量、风量、风速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工作的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对矿井通风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员工通报,确保他们了解通风工作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矿井内员工的安全撤离,并尽快恢复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8836c0c581b6bd97f19ea6a.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区队:为了加强我矿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功效,提高设施的施工质量,减小矿井的漏风率,确保矿井的有效风量,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步伐,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通风设施施工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的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2、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科技术主管审查。
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3、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科、通风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一名通风科科长或密闭队队长在现场统一指挥。
4、施工防火密闭时要设三孔一柱(灌浆孔、观测孔、反水孔、水柱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且灌浆孔距顶板不大于20 mm。
5、矿材料科供给的通风设施材料质量必须要保证。
6、通风科密闭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
严禁出现亏欠的、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
7、采煤队负责对本区队的刀柱工作面进行密闭,采后的每一刀间口都必须进行临时封闭,每三个刀间口进行一次永久性封闭。
上一刀柱采空区先回柱再封闭,未封闭不得进行下一刀柱开采。
8、密闭的使用和要求(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横峒和采空区密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横峒必须在横峒两侧建筑永久密闭。
(2)、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3)、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防爆密闭。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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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多风井通风系统,必须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及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第十七条、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生产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与瓦斯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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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效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2、各矿井通风设施(除栅栏外)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完成通风设施的建造。
3、通风设施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各矿井有相关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每道通风设施(除栅栏外)施工的设计、验收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管理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
井下通风设施增设、拆除后,须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
5、对矿井通风安全有影响、拆除难度较大的通风设施在拆除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拆除。
6、生产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班进行一次巡查,其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完好情况每三天进行一次巡查,并建立通风设施巡查记录,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二、栅栏:1、设置地点:1)待维修且不具备行人安全条件的正常通风巷道两端;2)待贯通巷道(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在相距60m 前)3)临时停风未封闭的巷道;4)尚未封闭的盲巷;5)长度超过6 米的水仓口;6)主副立井井底清淤通道口;7)密闭墙前(墙前巷道深度超过2 米);8)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处;9)永久防火墙前及其它需要设置栅栏的地点。
2、因调整通风系统、回采结束造成的临时或尚未密闭的盲巷,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如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3、水仓口、主副立井井底清淤硐室口、爆炸材料库回风口、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等长期需要设置栅栏处,宜采用耐腐蚀的材料栅栏,其它地点可采用木质栅栏,不得用拉铁丝代替栅栏。
4、栅栏的网格不得超过200mM 200mm巷道高度低于2米时, 要求全断面封闭,巷道高度超过2米时,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
5、栅栏是否留设栅栏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定期检查栅栏以里有毒有害气体、管路、支护及密闭墙内外气体的,可留设栅栏门。
栅栏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并上锁或用铁丝绑牢。
6、构筑栅栏必须及时,时间要求为:盲巷需要构筑栅栏,8 小时内必须构建完毕;待贯通巷道安设栅栏时间以贯通通知单为准,时间不超过24 小时;其它地点按通风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为准7、临时停风地点设置栅栏前在巷道口处断开风筒,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离巷道口1m范围内;待贯通巷道栅栏设在巷道口1m范围内;密闭墙前栅栏设在墙前1m范围内;水仓口栅栏设在入口1m范围内;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排放口栅栏(两道)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范围、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 范围;其它地点由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指定。
8、新构建的栅栏,瓦斯检查牌(需设点检查瓦斯的)和警示牌必须当班悬挂,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修改该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增加瓦斯检查手册中的检查地点。
9、各矿井要完善栅栏外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栅栏外的瓦斯检查如出现漏检、超定期检查,一律按空班、漏检、假检处理。
三、密闭(挡风墙)1、报废的巷道必须设置密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孔。
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 天内必须完成对该工作面采空区的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以该采区最后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撤结束计算),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执行防火墙标准。
3、抽采采空区瓦斯的高位钻场深度超过6m的必须设置密闭;采用沿空留巷及沿空预埋抽放管抽采采空区瓦斯的巷道口必须设置密闭(采用沿空留巷丫型通风的除外)。
4、密闭类型选定原则:(1)服务时间超过3 个月的,砌筑永久密闭;服务时间小于3个月的,构建临时密闭(2)采煤工作面内的探煤巷与联络巷、高位钻场可构建临时砖墙密闭。
(3)突出矿井与回风系统相连的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砌筑。
5、突出矿井采取远距离爆破或松动爆破揭穿(开)突出煤层时,必须检查与回风系统相连的密闭是否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6、永久密闭应采用砖(或料石)、水泥砂浆砌筑,一般情况下,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回采面区段联络巷等压力比较大的地点,可采用黄泥木段墙,木段长度不少于米,黄泥采用粘土,不准用砂土。
7、临时密闭应采用红砖、料石、木板、方木、黄泥等构建。
8构筑密闭位置前后5m范围内巷道应支护良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9、密闭的位置距离巷道口不得超过5m以便扩散通风能带走密闭墙前有毒有害气体。
如巷道口附近巷道状况差等原因无法在距巷道口5m范围内建造密闭时,必须先选择在巷道状况适宜建造的位置进行密闭,然后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位置处增加一道密闭,并将观察孔、措施孔等延接到外侧密闭墙外。
10、风水管路、电缆、轨道等导电材料在密闭墙前2m处断开,严禁风水管路、电缆、轨道进入密闭内。
需抽采密闭内瓦斯(如埋管抽放)或进行采空区注氮时,必须在密闭处采取管路绝缘措施。
构筑永久密闭位置有流水时,必须设置反水孔,并在密闭墙前加设闸阀,以便水流减小或断流后能及时关闭闸阀。
11、永久密闭质量要求(砖墙):1)永久密闭周边要掏槽(岩巷、锚喷除外),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岩巷见硬帮、硬底、硬顶,煤巷深度不低于,墙体与煤、岩接实。
2)砖块排列和砌体灰缝要均匀,做到横平竖直、砂浆饱满、上下错缝、内外搭接,禁止重缝、空缝。
3)墙体砌筑完成后,采用水泥砂浆压实、抹光,墙体与巷道接缝周边要抹有宽度不小于100mm勺裙边,厚度不小于10mm4)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12、临时密闭质量要求:1 )在构建临时密闭位置要处理巷帮、顶板变形突起部分,临时密闭墙与煤岩体接实。
2)钉木板一律采用鱼鳞搭接,木板斜抹端紧贴巷道两帮(或插入煤墙),四周要求接触严密。
木板搭接长度20〜25mm要求自上至下施工。
3)墙面要抹缝,抹缝材料采用水泥浆,抹缝要到位,确保密闭墙体不漏风。
采用水泥砂浆抹裙边,宽度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10mm。
13、临时密闭、永久密闭墙前巷道长度小于2m (以巷道中线计算),可不设栅栏;长度超过2m的,需设置栅栏。
14、所有密闭必须及时填绘上图。
15、每道密闭要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
16、各矿井要完善密闭墙内外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检查。
四、防火墙(密闭)1 、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时,采空区及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停风后可能出现自然发火的煤巷、其他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煤巷必须及时构筑防火墙,安全、可靠、有效地切断风流,起到封堵漏风、防瓦斯溢出及煤氧化自燃的目的,抑制灾变发生及扩大,消除隐患。
2、防火墙应构筑在新鲜风流能够到达的地方,以便日后火区观测,通常情况下距巷道入口5m范围内。
井下有多个相邻的封闭区时,必须再构筑防火墙以便圈成一个大封闭区,进行双层封闭。
3、矿井必须加强防火墙的检查、维护,尤其是邻近区域生产活动有影响时,要及时掌握防火墙的封闭状态。
4、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防火墙、自然发火观测站/ 点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在构筑防火墙位置储备足够的建筑材料。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要求建设防火密闭门,在需要时可以直接关闭临时代替防火墙。
5、采用砖、水泥砂浆砌筑防火墙,墙体厚度不小于。
煤体松软且压力较大地点的防火墙,采用双墙夹芯封闭,夹芯墙长不少于米。
夹芯层充填材料不得采用煤泥等可燃性材料,充填材料采用水泥浆时,水泥浆要用注浆泵带压注实。
夹芯墙外巷道喷浆长度不少于10 米,喷浆部分帮顶采用短孔注充填料。
6、构筑防火墙其它施工标准同永久性密闭要求。
7、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建账(在“防火墙管理台账”上体现),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通风系统图中注明。
8、矿井进行较大范围的风量调整、反风演习前后、矿井通风阻力有较大变化时,应测定防火墙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9、火区防火墙应每天测定1次墙内的Q、CO CQ CH、空气温度(出水温度)、标志气体(GH2、GH4,在地面分析)、N2 (采用充N2 防灭火的)、压差,墙外的CO、CH、CO空气温度,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应及时填绘观测曲线并用爆炸三角形法判断火区气体爆炸危险性以简报形式报送矿井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非火区防火墙应每3 天测定1次墙内的Q、CO CQ CH、空气温度(出水温度)、压差,墙外的CO、CH、CO空气温度,如墙内CO有增高趋势,应缩短观测周期。
10、每道防火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悬挂防火墙施工说明及检查牌和观测牌,内容涵盖密闭墙说明牌及检查牌的要求。
五、普通风门(含永久风门、临时风门)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至少2道闭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2、其他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如需要使用,必须设置安设闭锁装置的2 道风门。
3、永久风门可采用机砖(或水泥砖)、料石、水泥砂浆砌筑。
永久风门门墙厚度不小于500mm(最薄处),门墙建造标准同永久密闭墙。
4、永久风门、临时风门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
5、永久风门的反向风门、闭锁装置、开关状态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标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风门不设反向风门。
永久风门、临时风门应安设连锁装置。
6、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安设位置必须选择在风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且无杂物、积水、淤泥。
7、通车巷道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巷道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5m。
8、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风门的开、关状态要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中反映。
当两道正向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报警器设在两道风门之间)。
10、采用木板、风筒布等材料构筑的临时风门,仅限于通风系统大调整时(新风机挂网运行、进回风井数量增减、主要进风或主要回风的大贯通)临时构筑,永久设施形成后应及时拆除临时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