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对学生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具有唯一性的12位个人学号;编码规则如下:4位入学年份+1位学制+4位校内自编专业代码+3位流水号。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牵头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查验录取通知书上的学生录取图像、新生身份证上的头像和报到新生本人三者是否人像一致。
(五)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体育运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正常入学、学习、训练和生活,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奖励与处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按照《体育运动学校招生暂行规定》进行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第七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第八条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操行考核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期成绩评定方法: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占40%。
第十一条学生升留级、毕业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训练、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期间,按照学校规定,暂停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以下简称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培养品学兼优的特殊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是指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由我校根据招生规定,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的学生。
艺术特长生是指具有艺术特长,由我校根据招生规定,按照艺术特长生标准招收的学生。
第三条特长生在刻苦训练、努力创造佳绩、为校争光、积极带动学校文体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
特长生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各类课程学分要求如下:1.理论课中所有必修课学分;2.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3.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学分的80%。
4.校选课学分不作要求。
其未修课程学分数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获得相应奖励学分或训练学分。
第四条特长生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五条为参加必要的校内外大型演出活动或重大比赛,校团委和体育部与学生所在院(部)协商后,可以报教务处调整参演或参赛学生的上课时间或短期停课,由此耽误的课程可事后进行补课,课程考试可采取缓考方式处理。
非参演或参赛学生按正常进度上课和考试。
第六条特长生的成绩管理1.学生因缺交作业、旷课、缺做实验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因考试舞弊、旷考等原因而未获得课程成绩,按实际情况记载,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2.平时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成绩记载时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3.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特长生的教学要求与普通本科生同等对待,不作特别考虑。
其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实际评分和原始考试卷面分按比例折算后如实记载。
第七条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每学年由体育部、校团委提供训练日志、参赛及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部)集中审核处理一次。
每次获奖只能享受当学年的加分。
若一学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获奖,按高等级奖项计算,不重复累加计算。
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其总评不及格课程成绩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平时成绩记载不予更改。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体育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体育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荣誉,服从学校管理。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爱他人,乐于助人。
3.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环境,保持宿舍整洁。
4.尊敬教练,遵守训练纪律,积极参加训练,提高运动技能。
5.遵守比赛规则,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7.按时作息,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卫生。
8.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校园和谐。
三、学生纪律要求1.上课、训练、活动等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3.训练期间,服从教练安排,不得擅自离场。
4.比赛期间,服从裁判判决,不得有报复行为。
5.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等。
6.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7.不得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得侮辱他人。
8.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
四、学生考核与奖惩1.考核内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考核方式:平时表现、考试成绩、训练成绩、比赛成绩等。
3.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处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附则1.本制度由体育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体育学校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文明、向上的校园环境。
体校
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为国家培养高水平顶尖体育后备人才,创建设施好、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令人向往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和办学目标第二条学校名称: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
创立于1984年。
学制3年。
校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149号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办出体育特色、培养竞技品牌、突出教育实效、造就复合人才学校精神:立足省运、冲击全运、瞄准奥运办学理念: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着眼未来、积极提高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面向21世纪,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思想高远、情趣高尚、身体健康、会学习、能创造、有个性,具有现代意识、国际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近期目标是:以科研为先导,以完成省运会参赛任务为主线,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使每个学生都感到教给他的东西终身受用不尽;使学习成为一种快乐的工作。
为省和国家培养高素质顶尖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第八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应届中学毕业生入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5人。
第九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条对家庭贫困生的学生可以实行救助,对训练成绩突出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奖励。
第十一条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原校保存备查。
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学校由朝阳市体育局主管,设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3人,下设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科、训练一科、训练二科、体育场、业余体校、教务科、学生科、保卫科、总务科、伙食科。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学校运动员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的运动水平,促进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第二条:任务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和运动水平。
2、促进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3、充分发挥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提高学校的知名度.5、学校根据运动员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努力使运动员成为朝气蓬勃、积极向上、智慧多元的杨中人,努力成为有诚实守信之品质、开拓创新之能力、终身学习之素质、能主动和谐发展的现代公民。
第二章运动员资格认定第三条:所有学校运动员在入学后,应经过运动员注册,方具备学生运动员资格.注册事项如下:1、填写《运动员登记表》;2、学校体育教师或专业教练的推荐;3、学校行政审批。
第四条:运动员如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处理,同时取消运动员资格.第三章管理第五条:组织1.教导处是运动员的行政管理部门,政教处和体育教研组是执行落实部门。
2.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校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形式。
第六条:管理1、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中学学生操行评定与评先奖励条件》、《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暂行条件》、《中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中学学生常规准则》等规章制度,听从老师和教练的教诲.无论在校内、校外,都要时刻牢记杨自己的学生身份,维护学校荣誉,以自己良好的言行和优异的比赛成绩为学校增光添彩。
2、对运动员参赛成绩的管理采用积分制:参加国家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9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7分;参加市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6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的加4分;参加区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3分,第二、三名的加2分,第四、五名、六名的加1分,参赛而未获名次的加0。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特长生的全面管理,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文化、高竞技体育水平的新型人才。
建设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的运动队。
实现天津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在国内高校领先,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目标;促进我校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体育竞赛训练中心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招生录取第一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按有关政策下达本年度体育特长生的招生额度,由主管校领导、校招办、纪检及高水平运动队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对拟招生的特长生进行体育运动专项测试。
网上对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报考原则。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必须如实的向学校提供运动等级证书及近两年的运动成绩证明,经发现弄虚作假(含隐瞒伤病)者即取消测试资格。
第三条专项测试合格者,由负责主管专项测试的教练员、组长及竞训中心主任三方签字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张榜公示方可通过。
第四条公示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特长生由高水平运动队汇总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审核后,在教育部招生网上进行全国公式,并参加当年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
第五条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统一录取分数线以上者,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二、入学注册第六条高水平运动特长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天津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根据学校的要求,高水平运动队田径、桥牌、龙舟项目特长生统一安排在竞训中心学习,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学管理第八条高水平运动队特长生教学计划依据学校的整体规划单独制定,纳入教务处教学管理中。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特长生应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考试制度。
遵守课堂纪律。
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十条竞训中心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对高水平运动特长学生共同管理、建设,校内外聘请教师授课。
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06)26号为进一步规范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了《体育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体育特长生是指按照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
因体育运动成绩优秀而在高考时获得加分的普通本科学生不属于体育特长生。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联合培养。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教学工作,同时指派一名教师担任正班主任;体育学院负责比赛训练,同时也指派一名教师担任副班主任。
教练员更要全面关心所带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训练情况。
第三条体育特长生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的领导及教师都应关心体育特长生的成长,严格教学管理,培养良好学风,激励他们在课堂上勤奋学习,在运动场上刻苦训练,为国家、学校争取荣誉。
第四条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常规训练,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和体育活动,同时须按所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第五条体育特长生的培养计划由学生所在院系制定,可以在该专业总学分的基础上少修10个学分,不修课程应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此外,体育特长生还可获得奖励学分:在市级比赛获得前3名者,每次奖励2个学分;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每次奖励4个学分,获4-8名者每次奖励2个学分。
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也按上述办法予以奖励。
奖励学分由体育学院在临近期末时开出证明报所在院系,所在院系予以记载。
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
毕业时,在学生成绩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奖励学分总数。
第六条体育特长生若在英语学习上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不修,不影响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要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学校英语三级考试。
由于不修英语造成总学分不足,须用选修课的学分补足。
体育特长生不可以不修英语之外的其他必修课。
第七条体育特长生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
体育特长生的学习成绩以50分为及格线。
50-59分之间,成绩记载为60分;60分及以上按实际分数记载。
体育特长生学籍及学分制管理规定
体育特长生学籍及学分制管理规定为加强体育特长生的规范管理,充分调动体育特长生认真攻读专业知识和教学训练的积极性,培养具有高素质、有文化、高水平竞技体育的新型复合式人才。
依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我校体育特长生学籍及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第一条按学校统一规划要求,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授课及其日常管理,均由体育特长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条体育特长生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要求(其中包括专业必修课、选修课、附加体育教学训练课),并纳入体育特长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体育特长生与普通生一样,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队规队纪及受司法部门处罚者,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体育特长生因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赛前集训而不能参加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军训、实习等课程的学习及专业课程的考试(考查),由体育竞技中心学工办,为其统一办理请假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体育特长生入校后,如运动水平大幅下降,未达到学校竞技体育培养要求,该生则不再享有在队体育特长生的相关政策;对有能力为学校体育事业作出贡献,而拒不服从安排或自动离队者,体育竞技中心有权上报有关部门令其退学。
第六条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参加重大国际或国内比赛,成绩突出者,将其名单及其政治表现和运动成绩,一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体育竞技水平优秀的体育特长生,由学校向各省、市专业队推荐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作为学校师资后备人才,重点培养或留校任教。
学分制管理为加强体育特长生专业课学习和体育竞赛与教学训练的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其专业课学习和教学训练的积极性,激励和促进体育特长生学习专业课和教学训练地自觉性,提高运动成绩,为学校争光,决定在体育特长生中试行学分制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体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挂靠我校的各项体育特长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体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青少年体校规章制度汇编
青少年体校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青少年体校,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体育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少年体校是为12-18周岁的学员提供体育教育培训的机构,学校的服务宗旨是培养学员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培养学员的体育技能,提高学员的体育水平。
第三条学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学校会及时处理。
第五条学校对学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条学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或旷课。
第二章学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员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并享受体育教练的指导。
第八条学员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学员有义务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训练和比赛,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条学员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财产,保持学校的卫生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学员有义务尊重体校师生的工作和学习,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
第十二条学员有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教导。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个学员都对应一位班主任老师。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习和训练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学校开设各种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保障学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学校开设各种体育俱乐部,丰富学员的体育生活。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提高学员的竞技水平。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员如有以下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1. 旷课、早退或迟到;2. 扰乱学校秩序;3. 擅自离校;4. 携带违禁物品;5. 吵架斗殴。
第二十条学校将根据学员的违纪情节,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停课等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学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有特长的学生,将提供相应的培养计划,培养学生的特长。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91)体群字131号)(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
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
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
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体育学校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体育学校的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着装规范(1)学生应穿着整齐,穿着校服或统一运动装备,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2)女生不得留长发,男生不得留长发、烫发、染发,不得佩戴首饰。
2. 仪表仪容(1)学生应保持整洁的仪表,不得蓬头垢面、不修边幅。
(2)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3. 上课纪律(1)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上课期间,学生应专心听讲,不得随意讲话、玩手机等。
(3)学生应尊重教师,不得对教师进行侮辱、挑衅。
4. 午餐及休息时间(1)学生应按时就餐,不得浪费粮食。
(2)休息时间,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5. 住宿管理(1)学生应按时就寝,不得夜不归宿。
(2)宿舍内不得吸烟、饮酒、赌博等。
(3)宿舍内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6. 课外活动(1)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2)课外活动应遵守活动规则,不得擅自离场。
7. 健康卫生(1)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每天洗脸、刷牙、洗澡。
(2)学生应保持宿舍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3)学生应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
8. 社会实践(1)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
(2)社会实践期间,学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9. 纪律处分(1)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2)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奖励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学金。
3. 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实施文化教育的同时,进行系统的体育专项竞技运动训练的学校。
运动学校属于高中阶段教育,实行普通高中文化教育和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相结合。
运动学校根据竞技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可以延长学制,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和学前幼儿班,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编制,通过吸纳当地优秀教育资源,以联办、共建等多种形式提高文化教育质量。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社会培养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和各类实用人才。
第四条公办运动学校建设由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其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七条运动学校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教练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训练场所,有相适应的文化教育、运动训练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筑教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9〕8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市属中职学校:做好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是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发放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和我市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基础。
为了做好我市中职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注册和异动学生学籍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中职学籍申报的原则1.我市各中职学校学生均实行“唯一学籍”制度,不得申报双重学籍,即不得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学籍注册,不得同时在市(含区、县)中职学校和省属(或省外)中职学校申报学籍注册;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具有中职办学资质。
严禁同一名学生重复申报两类或两个以上中职学籍。
2.各中职学校要如实申报新生学籍,不得将未经学校录取,或虽已录取但未到校交费上课的学生列入学籍注册名单。
3.各中职学校所招新生均需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注册学籍,并按照当年学籍当年申报的原则及时上报,隔年不得再补注册学籍。
二、中职学籍申报的办法及说明1.各中职学校要为今年秋季录取的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每个学期的学业考核成绩、顶岗实习情况及相关印证材料备查。
2.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行“先审核后提交”的方式进行,即各中职学校先行填报完成《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籍数据模板(Excel 文档)及《贵阳市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学生学籍审批表》(见附件1、2),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审核,通过后在现场提交系统校验完成注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训练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
2.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各部门。
3.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校长授权,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学校按照国家体育、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2. 教学计划应包括体育专业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实践技能课程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遵守教育教学纪律,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4.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参加各项课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训练管理1. 学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活动。
2. 训练计划应包括专项训练、体能训练、心理训练等,注重运动员全面发展。
3. 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教练员资格和专业知识,遵守训练纪律,认真履行训练职责。
4. 运动员应按照训练计划参加各项训练活动,遵守训练纪律,努力提高运动水平。
五、学生管理1.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2.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后勤管理1. 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2. 学校后勤部门应确保学校水电、饮食、住宿等后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3. 学校后勤部门应定期检查、维护学校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卫生。
七、安全保卫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2.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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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1]体群字131号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
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各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
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
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
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
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
者留级。
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
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
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
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
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输转学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五条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
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
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
未
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并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凡受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外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