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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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1]体群字131号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各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准,方可补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

者留级。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输转学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五条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未

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并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凡受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外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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