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文件鉴定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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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检验记录表式样

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检验记录表式样
使用的仪器设备:
文件检验仪(编号)□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其他仪器(名称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开始至结束)
检验过程:(可附页)
检验鉴定意见
□认定同一□倾向认定பைடு நூலகம்一
□否定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退还送检单位□销毁□其它
篡改(污损)文件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室温
检验人
检验鉴定过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添改文件检验法□擦刮文件检验法□拼接文件检验法□挖补文件检验法
□消退文件检验法□掩盖文字检验法□换页文件检验法□拆封文件检验法
□污损文件检验法□文件印压字迹显现检验法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

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应撤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将其纠正。

一、未按法定程序取证的案例未按法定程序取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调查、取证和审查,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

这种行为容易产生误判,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处罚。

以某地一起交通违法案件为例。

当事人驾车途经道路时未遵守交通规则被交警抓获,但交警在将当事人带回警局时,并未现场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也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就将其罚款200元。

后经当事人上诉,上诉机构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驾驶员并未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时也没有喝酒。

这就充分说明了交警在处理此案件时未按法定程序取证,造成了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案例规范标准适用不当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关键环节,并未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导致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合理。

以某地一起家政服务纠纷案为例。

当事人在网上找了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后,却未得到任何服务。

事后,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于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在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规范和程序进行调查,只是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就对该家政服务公司进行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事后调查发现,该家政服务公司并没有实际上门服务,但也没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实施的处罚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企业的利益。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撤销的原因对于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予以撤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证据不全:未按法定程序取证的案件,证据往往没有得到完整的调查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存在不确定性。

篡改文件的法律后果(3篇)

篡改文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文件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工作、交流的重要载体。

在我国,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篡改文件是指未经授权,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添加等行为。

篡改文件不仅损害了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篡改文件的法律后果。

二、篡改文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篡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篡改文件属于篡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篡改文件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篡改文件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篡改文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篡改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篡改文件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如下:(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3.民事责任篡改文件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篡改文件者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如下:(1)赔偿损失;(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等。

4.行政责任篡改文件的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

具体处分如下:(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2)开除公职等。

四、防范篡改文件的法律措施1.加强文件管理,明确文件审批、修改、使用等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文件安全;2.建立健全文件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严格管理;3.对篡改文件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抵制篡改文件的行为。

五、结语篡改文件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涂改变造证据法律规定(3篇)

涂改变造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用涂改变造证据的手段,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我国法律对涂改变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涂改变造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涂改变造证据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涂改变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对证据进行篡改、伪造、销毁或者隐匿,以使证据内容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行为。

三、涂改变造证据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涂改变造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故意涂改变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故意涂改变造证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涂改变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涂改变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具体规定如下:(1)故意涂改变造证据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2)故意涂改变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涂改变造证据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1)涂改变造证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涂改变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变造证据的法律救济1. 当事人救济当事人认为对方涂改变造证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篡改病历的认定标准

篡改病历的认定标准

篡改病历的认定标准病历是医疗工作中重要的记录和证据,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诊疗结果,也对医生的职业操守和医疗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时候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或者不负责的医生篡改病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篡改病历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以维护医疗秩序和保护患者利益。

一、篡改病历的定义和含义篡改病历指在病历书写或者修改过程中,故意删除、替换、更改或者伪造病历内容的行为,旨在掩盖事实真相,追责或者误导他人。

篡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对于篡改病历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二、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患者的临床表现、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过程等信息。

在认定篡改病历时,需要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例如,如果在病历中出现了矛盾的记录,或者某些重要信息被删除或者修改,就应当怀疑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可能。

三、时间顺序和合理性病历的书写和修改应当符合时间顺序和疾病的发展规律。

认定篡改病历时,需要分析病程记录是否符合疾病的自然进程,是否存在时间上的错误或者不合理性。

如果出现了时间上的混乱或者不符合逻辑的情况,就可能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

四、专业知识和医学常识病历应当准确地反映医生的专业知识和医学常识。

在认定篡改病历时,可以通过核对病历中的医学术语、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判断是否存在篡改行为。

如果病历中的医学常识错误或者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

五、医学证据和专业鉴定在认定篡改病历时,可以依据医学证据和专业鉴定进行分析。

医学证据包括患者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手术记录等,通过与病历的内容进行比对,可以判断病历是否存在篡改。

此外,可以请相关专家对病历进行鉴定,提供专业意见和评估。

六、患者证词和调查取证患者证词是认定篡改病历的重要证据之一。

当患者提出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

可以通过询问患者的亲属、同院其他医生、护士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到篡改病历的可能性。

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鉴定证书作为一种权威的证明文件,在司法、行政、经济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鉴定证书造假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定义鉴定证书造假,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篡改鉴定证书,使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鉴定证书造假属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鉴定证书造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利用伪造、变造的鉴定证书进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的鉴定证书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鉴定证书造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恢复名誉鉴定证书造假行为损害了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鉴定证书造假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鉴定证书造假行为人进行罚款。

(3)吊销相关证件对于伪造、变造鉴定证书的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件。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伪造了一份鉴定证书,用于骗取他人财物。

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甲还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篡改文件鉴定规范

篡改文件鉴定规范

篡改文件鉴定规范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2010-04-07 发布2010-04-07 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SF/Z JD0201005-2010I目次前言 (II)第 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范 (1)第 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11)第 3 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范 (14)SF/Z JD0201005-2010II件。

常见的变造手段有:添加、涂改、擦刮、消退、掩盖、粘贴、拼凑、挖补、换页、拆封等。

根据变造手段的不同,变造文件可分为:添改文件、擦刮文件、拼接文件、消退文件、掩盖文件、挖补文件、换页文件、拆封文件等。

3.2 添改文件:指采用添加、改写等手段在原真实文件(或文字)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内容(或笔画),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3 擦刮文件:指利用一定的工具如刀片、橡皮等,采用刮、擦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4 拼接文件:指利用原真实文件(一份或多份)的局部内容,采用剪接、粘贴拼凑、复制等手段直接拼接,或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剪裁拼排间接拼接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5 挖补文件:指采用挖补、粘贴等手段去除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后在补贴上所需内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SF/Z JD0201005-201023.6 消退文件:指采用各种消退手段消除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必要时添加所需内容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7 掩盖文件:指采用各种涂抹、裱糊、遮掩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8 换页文件:指采用抽取、替换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内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9 拆封文件:指对已经密封的文件,采用一定手段拆封后替换或抽去有关内容后再密封复原形成的可疑文件。

4 变造文件常用的检验方法4.1 目测:在自然光或照明光源下,通过目视或借助放大镜等其它工具,对检材虚检部位的色泽、状态、宏观形态等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数字化时代给了人们更多篡改和伪造文件的机会和动力。

传统的纸质文件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安全和可信度的需求。

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笔迹鉴定中;文件篡改;伪造检测引言文件的篡改和伪造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合同来说,篡改和伪造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纷争。

研究和发展笔迹鉴定技术以检测文件的篡改和伪造变得至关重要。

1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1.1笔迹鉴定进行鉴定步骤笔迹鉴定是一种针对手写或打印文字进行的科学技术分析,旨在确定文书的真实性和作者身份。

基本原理基于个体的书写独特性和习惯,并结合相关科学方法进行分析。

(1)收集资料:收集涉案文书或文件的样本,包括原始文档、参考文档和嫌疑人的书写样本。

(2)比对特征:通过比对样本的书写特征,分析文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这些特征包括字母形状、线条走向、大小比例、笔画压力、书写速度等。

(3)统计分析: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样本中的书写特征进行量化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常用的统计参数包括概率、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等。

(4)使用科技手段:现代笔迹鉴定还应用了数字图像处理、计算机模拟和机器学习等高级技术,提高鉴定效果和准确性。

1.2不同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方法(1)物理检测方法:通过对文档的纸张、墨迹、印章等物理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痕迹。

例如,比较纸张质地、检查水印、检测墨迹渗透程度等。

(2)化学检测方法:利用化学测试技术,分析文档上的墨迹成分和纸张材质,以确定变动或伪造。

常用的化学检测方法包括墨迹分析、纸张成分检测、脱胶试验等。

(3)光学检测方法:利用光学技术,观察文档表面的细微变化或痕迹,如刻痕、修补痕迹、擦除痕迹等。

常用的光学检测方法包括显微镜观察、红外线光谱分析、紫外线照射等。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全文请复制打开链接(下同):/law/pdf/403936/笔迹鉴定规范.pdf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law/pdf/403936/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pdf文件材料鉴定规范/law/pdf/403936/文件材料鉴定规范.pdf文书鉴定通用规范/law/pdf/403936/文书鉴定通用规范.pdf印章印文鉴定规范/law/pdf/403936/印章印文鉴定规范.pdf法医临床检验规范/law/pdf/403936/法医临床检验规范.pdf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law/pdf/40393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pdf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pdf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pdf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pdf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law/pdf/403936/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 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pdf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law/pdf/403936/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pdf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law/pdf/40393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pdf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law/pdf/403936/录像资料鉴定规范.pdf录音资料鉴定规范/law/pdf/403936/录音资料鉴定规范.pdf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law/pdf/403936/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pdf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law/pdf/403936/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pdf亲权鉴定技术规范/law/pdf/40393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pdf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pdf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pdf 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 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law/pdf/403936/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pdf特种文件鉴定规范/law/pdf/40393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pdf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law/pdf/403936/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pdf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aw/pdf/403936/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law/pdf/403936/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pdf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law/pdf/403936/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pdf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law/pdf/403936/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pdf印刷文件鉴定规范/law/pdf/403936/印刷文件鉴定规范.pdf油漆鉴定规范/law/pdf/403936/油漆鉴定规范.pdf朱墨时序鉴定规范/law/pdf/403936/朱墨时序鉴定规范.pdf。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鲁司[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13〕52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3年5月2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业务类别、项目的划分及其内容的界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遵循科学、明晰、规范、通用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依法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鉴定类别、项目,并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对鉴定类别、项目的内容的界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法医病理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结合毒物检验、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身死亡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死亡原因鉴定。

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

变造文件鉴定标准

变造文件鉴定标准

变造文件鉴定标准
变造文件鉴定标准如下:
一、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伪造或篡改时间、日期等关键信息。

二、文件内容是否与原始文件内容一致,包括格式、结构、数据等。

三、文件内容是否经过修改、删除、添加等操作,以及这些操作的痕迹和痕迹是否被掩盖。

四、文件内容是否被伪造、篡改或篡改者意图达到的目的。

五、文件内容是否与原始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差异。

以上是变造文件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将有助于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具体实践中,鉴定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司办通[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010年4月7日司办通[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

请你们在司法鉴定行业中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联系人:吴何坚联系电话:************)。

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反馈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25项技术规范目录及文本附件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目录(25项)┌──┬───────────────────┬────────────┬───────┐│序号│名称│编号│备注│├──┼───────────────────┼────────────┼───────┤││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 1 ││SF/Z JD0101001-2010││││式鉴定│││├──┼───────────────────┼────────────┤││ 2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度Ⅰ│├──┼───────────────────┼────────────┤││ 3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 4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 │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 6 │ 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7 ││SF/Z JD0107003-2010││││相色谱法│││├──┼───────────────────┼────────────┤│││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杜│SF/Z JD0107004-2010│││8 ││││││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9 ││SF/Z JD0107005-2010││││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0年度Ⅱ│├──┼───────────────────┼────────────┤│││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10││SF/Z JD0107006-2010││││待因的测定│││├──┼───────────────────┼────────────┤││11│尿液中△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SF/Z JD0107007-2010││├──┼───────────────────┼────────────┤│││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12││SF/Z JD0107008-2010││││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13│次乌头碱的测定液相色谱-串│SF/Z JD0107009-2010││││联质谱法│││└──┴───────────────────┴────────────┴───────┘┌──┬────────────┬────────────┬──────┐│序号│名称│编号│备注│├──┼────────────┼────────────┼──────┤│14│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15│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度Ⅲ│├──┼────────────┼────────────┤││16│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17│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度Ⅳ│├──┼────────────┼────────────┤││19│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1│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度Ⅴ│├──┼────────────┼────────────┤││22│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3│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4│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度Ⅵ│├──┼────────────┼────────────┤││25│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

伪造的文件怎么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1. 看有无涂改情况要注意看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人党时间、政治面貌和经历、学历学位的填写是否有涂改。

如果有涂改,要认真分析、前后对比,可以结合档案中记载的专项审核认定情况来比较,看专项审核时如何调查和认定的,调查是否充分,认定是否符合政策,处分是否得当、是否影响使用等。

2. 看信息填写是否存在虛假情况注意看信息前后填写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也要认真分析,前后对比,看信息的差异大小,是否属于故意造假,是否属于得利行为。

3. 看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假档案材料可以结合信息前后记载情况,个人工作和学习经历、材料的手续是否规范完整,材料形成时间和制式是否合理,与材料形成当时的政策要求是否一致等因素,综合研判分析。

尤其要注意有些材料从程序上看都是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但实际是假的,这类情况比较复杂,要反复推敲、仔细甄别,做深人的前置调查,看材料是否真正履行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1) 笔迹。

一份材料往往经不同的人书写而成,不同人的笔迹有所不同,如果一份材料应由不同人填写但笔迹前后雷同,就值得怀疑。

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期字迹也会有所不同。

字迹由于受氧化作用和纸张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形成的档案颜色会有区别。

手写的字迹如此,有的打印材料也是如此,要注意鉴别。

(2) 制式。

档案材料都有一定的制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制式会有适当调整,如有的栏目被取消,有的新增,内容编排顺序有变化等。

要注意与同时期其他材料的制式进行比较,从材料制式与年代的对应关系中仔细查找伪造材料的蛛丝马迹。

(3) 纸张。

由于档案材料形成时间不同,制作档案材料所用的纸张也不同。

同本档案里不同材料的纸张大小厚薄、光滑度、手感、颜色等方面都存在细微的差别,记载了相应的年代信息,要注意鉴别。

(4) 印章。

对印章的大小、字体、字距、制式等方面进行对比辨别。

如果同单位公章前后样式不一样,或这本档案上的印章制式与同时期其他档案上的同枚印章制式存在差异,材料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如果同一份材料上不同的单位印章,用了同样的印泥,印泥颜色深浅一致,材料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单位更名等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但档案材料上的印章与这一变化未协同一致,或超前或滞后,出现与史实不符的情况,此时,也需注意鉴别材料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目次前言 (II)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1)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8)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 (17)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21)(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前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3715-1992 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GB 5007.1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24点阵字型GB 5007.2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辅助集)24点阵字型GB 5199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6点阵字型GB 9851.1-9 印刷技术术语GB/T 17004 防伪技术术语3 术语和定义3.1 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和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1 语言: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组字符、约定和规则。

档案统计鉴定与销毁的管理规定

档案统计鉴定与销毁的管理规定

档案统计鉴定与销毁的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规范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篡改等行为,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保密性和准确性,本规定制订。

二、相关定义和解释2.1 档案档案是记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民等活动史、思想史、社会组织史等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文件、图书、照片、胶卷、电子文档等记录载体的集合体。

2.2 档案鉴定指对档案进行技术、实证和历史等方面鉴定,确认档案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的过程。

2.3 档案销毁指在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无用或者无价值的档案文件和资料彻底销毁的过程。

2.4 档案保管期限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档案存留的时间期限。

三、档案统计鉴定与销毁的管理3.1 统计管理1.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统计工作。

2.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档案情况,按期进行汇总、整理和调查,并将档案统计工作结果报告主管部门。

3.档案管理机构还应定期向有关机关和文化机构上报档案归档及鉴定情况的统计资料和有影响的档案资料及时报给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备份和安全保密。

3.2 鉴定管理1.对于归档的重要和密级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对于存留期满或者未设立档案保管期限的档案,也应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密鉴定过程。

3.进行鉴定的档案文件和资料应是原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是原件的复制品。

3.3 销毁管理1.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查清档案保管期满和废弃的档案文件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销毁。

对于已经销毁的档案应在销毁记录册上登记,做好销毁记录的保存工作。

2.销毁应在监督下进行,应由档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监督人员应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鉴定和复核。

涂改篡改的法律规定(3篇)

涂改篡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涂改篡改,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对他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件、印章等进行非法涂改、删改、添加、更换等行为,以改变其内容,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涂改篡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涂改篡改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涂改篡改的定义涂改篡改,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对他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件、印章等进行非法涂改、删改、添加、更换等行为,以改变其内容,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他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涂改、删改、添加、更换等行为,如合同、遗嘱、授权委托书等。

2. 对他人持有的证件进行涂改、删改、添加、更换等行为,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3. 对他人使用的印章进行涂改、删改、添加、更换等行为,如公章、私章等。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涂改篡改行为。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于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于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被涂改的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被涂改的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会被涂改,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被涂改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被涂改的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被涂改的证据的定义被涂改的证据,是指原有证据在内容、形式等方面被篡改、伪造、删除、添加等,使其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证据。

被涂改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文书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等,其内容被篡改、伪造、删除、添加等。

2. 物证:如照片、录像、录音等,其内容被篡改、伪造、删除、添加等。

3. 证人证言:如证人陈述的内容被篡改、伪造、删除、添加等。

4. 专家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被篡改、伪造、删除、添加等。

三、被涂改的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

对于被涂改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涂改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四、被涂改的证据的处理程序1. 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被涂改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后,应当对被涂改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涂改的程度。

3. 处理决定根据审查情况,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如果被涂改的证据与事实真相不符,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无效。

篡改鉴定意见书

篡改鉴定意见书

篡改鉴定意见书篡改鉴定意见书尊敬的法院:经过对被告人X先生涉嫌篡改鉴定报告的案件进行认真的鉴定调查,我作为鉴定专家向贵院提供以下意见:一、案情概述被告人X先生作为一名技术工程师,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经过调查发现,X先生涉嫌篡改鉴定报告的行为,导致公司项目数据失真,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二、鉴定过程1. 鉴定材料收集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我从现场调取了相关的鉴定材料,包括被篡改的鉴定报告原件、相关电子文档的备份以及涉案人员的笔迹样本。

2. 鉴定技术分析我运用书法学、文书技术鉴定学、电子证据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首先,对被篡改的鉴定报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发现在报告中存在与原始数据不符的篡改痕迹,包括数据的删除、替换和修改。

这些篡改行为使得原始数据的结果产生了显著变化,且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对涉案人员的笔迹样本进行了比对分析。

经过与篡改痕迹的对比,发现其中的书写风格、笔迹特征与被篡改鉴定报告的篡改痕迹高度吻合。

这进一步确认了被告人X先生参与了篡改行为。

最后,对相关电子文档的备份进行了深入研究。

通过技术手段对文档进行恢复和还原,从中找到了被告人X先生涉案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犯罪行为。

三、鉴定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研究,我得出以下结论:被告人X先生参与了对鉴定报告的篡改行为。

篡改行为导致原始数据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信誉。

四、鉴定建议鉴于被告人X先生的犯罪行为,建议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他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并建议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的篡改行为再次发生,修复受损的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重新验证,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先生涉嫌篡改鉴定报告的案件进行的鉴定意见,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我的鉴定结论和建议,公正地判决此案。

鉴定专家:XXX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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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2010-04-07 发布2010-04-07 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中华人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SF/Z JD0201005-2010I目次前言 (II)第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 (1)第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 (11)第3 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 (14)SF/Z JD0201005-2010II前言《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是由系列规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的预计结构。

——第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第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第3 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

本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主要起草人:旭、施少培、凌敬昆、徐彻、钱煌贵、晓红、卞新伟、维龙、奚建化。

SF/Z JD0201005-20101第1 部分变造文件鉴定规1 适用围本部分规定了篡改文件鉴定中各类变造文件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各类变造文件的检验/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3 术语和定义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第1 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1 变造文件:特指狭义的篡改文件,即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用各种作假的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常见的变造手段有:添加、涂改、擦刮、消退、掩盖、粘贴、拼凑、挖补、换页、拆封等。

根据变造手段的不同,变造文件可分为:添改文件、擦刮文件、拼接文件、消退文件、掩盖文件、挖补文件、换页文件、拆封文件等。

3.2 添改文件:指采用添加、改写等手段在原真实文件(或文字)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容(或笔画),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3 擦刮文件:指利用一定的工具如刀片、橡皮等,采用刮、擦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4 拼接文件:指利用原真实文件(一份或多份)的局部容,采用剪接、粘贴拼凑、复制等手段直接拼接,或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剪裁拼排间接拼接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5 挖补文件:指采用挖补、粘贴等手段去除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后在补贴上所需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SF/Z JD0201005-201023.6 消退文件:指采用各种消退手段消除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必要时添加所需容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7 掩盖文件:指采用各种涂抹、裱糊、遮掩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8 换页文件:指采用抽取、替换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容虚假的可疑文件。

3.9 拆封文件:指对已经密封的文件,采用一定手段拆封后替换或抽去有关容后再密封复原形成的可疑文件。

4 变造文件常用的检验方法4.1 目测:在自然光或照明光源下,通过目视或借助放大镜等其它工具,对检材虚检部位的色泽、状态、宏观形态等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

4.2 显微检验:借助材料显微镜、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对检材需检部位的色泽、状态、微观形态等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

4.3 分色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在可见光围特定波长光线的反射或吸收特性。

4.4 紫外线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对紫外线吸收/反射特性等。

4.5 红外线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对红外线的吸收/反射特性等。

4.6 荧光检验:在特定光源的激发下,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荧光响应特性等。

4.7 分析仪器检测:利用显微分光光度计、拉曼光谱仪、显微红外光谱仪等现代分析仪器,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光谱特性、成分等。

4.8 光谱成像检验:利用不同波长围的光谱成像仪器,或带光谱成像系统的拉曼光谱仪、显微红外光谱仪等分析仪器,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光谱特性等,同时根据被检测容的光谱特性生成可视光谱图像,达到显示有关容或痕迹的目的。

4.9 化学检验:选用适当的化学试剂,点滴分析检测部位纸、文字色料等的化学特性,或显现被消退、模糊字迹等。

4.10 残字推断:根据需检部位的残留笔画,按照文字的书写规,结合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推测不完整文字的原有容。

5 变造文件检验步骤5.1 检验原则5.1.1 遵循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第2 部分文件鉴定通用程序中规定的检验/鉴定原则。

5.1.2 变造文件鉴定前应固定检材的原貌,可采用拍照、扫描复制等方法,复制件应尽可能反映检材的原貌。

SF/Z JD0201005-201035.2 制定检验方案5.2.1 根据委托要求和检材的具体情况,分析文件构成的系统要素;5.2.2 分析文件系统各要素的形成方法、过程及相互关系,初步判断可能的变造手段,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

5.3 根据确定的具体检验方案,并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并参照6 各类变造文件的检验要点实施检验。

5.3.1 文件有污染需要对污染痕迹文件进行处理,应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第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中有关方法。

文件纸已分离成若干碎片的,应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第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中“破碎文件的整复和固定方法”进行整复和固定。

5.3.2 检验中需要对文件上模糊容进行分析检验的,应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第2 部分污损文件鉴定规中“模糊字迹的检验方法”。

5.3.3 检验中需要对有关手写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检验的,具体方法应参照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

5.3.4 检验中需对文件上的印文、火漆印、钢印等进行分析检验的,具体方法应参照SF/Z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

5.3.5 检验中需要对印刷文字的制作方法、印刷工具、印刷特征进行分析检验的,具体方法应参照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中相应方法。

5.3.6 检验过程中需要对文字色料、纸、粘合剂特性或种类进行分析检验的,具体方法应参照SF/Z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检验规中相应的检验方法。

5.3.7 检验中需要对文件上不可见印压痕迹进行分析检验的,具体方法应参照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第 3 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

5.4 综合判断对在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各种痕迹、现象和各要素的检测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的事实,存在何种变造事实,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6 各类变造文件的检验要点6.1 添改文件的检验,应着重从文件的以下几方面要素进行分析和检验。

6.1.1 文件容a) 文件的容是否符合主旨,容和形式是否矛盾;b) 文中用词、用语是否准确,语句是否通顺,是否符合通常的使用习惯和逻辑等。

6.1.2 手写字迹a) 手写字迹的书写方式、形成过程是否一致,布局是否协调;b) 相关手写字迹(或笔画)的笔迹特征是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相邻单字笔画有无重描现象;c) 特征注意分析改写文字是否符合书写规和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断笔、停SF/Z JD0201005-20104顿、涂描等现象。

d) 采用显微检验法对相邻单字笔画的交叉部位的形成顺序进行检验,分析是否反常;e) 采用显微检验法分析反映书写工具特点的“笔痕”特征是否连贯等。

6.1.3 机制文字a) 机制文字的形成方法、过程是否一致,文字整体布局是否协调;b) 特别注意分析可疑文字与相邻文字的字体、字形、笔画细微形态,及两者的行、字基线、倾斜方向和角度是否吻合;c) 相关机制文字反映出的印刷特征,及反映机制文字制作工具特点的其它痕迹特征是否一致;d) 注意分析可疑单字是否存在刮擦、或重描痕迹,重复出现的单字是否同源关系等。

6.1.4 文字色料a) 文字色料表观颜色、微观形态是否有差别;b) 文字色料的理化特性是否相同,及在纸上的渗透、扩散情况、附着能力等是否一致。

6.1.5 其它痕迹a) 注意分析相关部位纸皱痕、折叠与有关文字的形成关系;b) 注意分析相关部位纸破损、污染等痕迹与有关文字的形成关系;c) 文件相关部位或其它有关文件上是否存在可疑文字的印压或转印痕迹;d) 是否存在其它异常痕迹等。

6.2 擦刮文件的检验,应着重从文件的以下几方面要素进行分析和检验。

6.2.1 纸a) 观察纸表面纤维结构的变化;b) 观察纸表面是否反映出擦刮工具的痕迹特征;c) 检验纸相关部位表面理化特性的变化。

6.2.2 文字a) 观察被擦刮文字处是否有残留的笔画或文字色料等;b) 观察被擦刮文字处是否有残留的文字或笔画的印压痕迹;c) 特别注意分析擦刮痕迹和残留的笔画或文字色料的分布状态,必要时对残留的笔画或文字色料理化特性进行检测分析,确定被擦刮文字色料的种类;d) 根据擦刮痕迹分布状态和残留的文字笔画,初步分析被刮除的可能的文字容。

6.2.3 相关标记a) 观察纸上固有的起防伪或装饰作用的底纹、水印、图案等是否有被破坏痕迹;b) 观察文件上相邻文字笔画或其他容是否有被破坏的痕迹;c) 是否存在其它相关痕迹等。

6.3 拼接文件的检验,应着重从文件的以下几方面要素进行分析和检验。

6.3.1 容SF/Z JD0201005-20105a) 文件的容是否符合逻辑,容和形式是否矛盾;b) 文件的用词、用语是否符合通常的表达习惯,语言是否通顺。

6.3.2 文字a) 文字布局是否协调,规格是否一致;b) 特别注意分析机制文字之间的字体、字形、笔画细微形态,及行、字基线、倾斜方向和角度是否吻合;c) 注意分析机制文字反映出的制作工具特点、制作过程、印刷特征等是否一致;d) 相关手写字迹的笔迹特征是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单字笔画有无重描、修饰等异常现象;e) 特别注意分析文件中重复出现的文字、符号等是否形状相同,是否系同源关系等。

6.3.3 拼接痕迹a) 观察纸是否存在裁剪、挖补、粘贴等痕迹,是否存在直接拼接的现象;b) 如有直接拼接痕迹的,观察拼接处的分离痕迹是否吻合,注意区分是整体分离痕迹还是拼凑痕迹;c) 对于非直接拼接的文件,特别注意分析可疑文字区域边缘与周围空白部位的灰度、色调、图像质量的变化,分析是否存在间接拼接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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