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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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落实工程项目质量

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 号)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后,对直

接责任人和有关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反国家、中国中冶及项目所在地质量管理法规、办法

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错责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及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

的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六个等级。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

2、导致公司资质证书被吊销。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2、导致公司资质等级被降低。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2、被省(市)、自治区等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或大型企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3、因质量问题造成公司信用缺失,被记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2、因质量问题被逐出工地;

3、被省(市)、自治区、市(州)等政府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五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2、因质量问题被业主正式投诉或被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六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

2、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问题。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向项目

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科技质量部、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接到事故报告

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研究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第十五条发生一至三级事故时,由公司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

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发生四至五级事故时,由科技质量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提交调查报告。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由科技质量部组织配合。第十六条发生六级事故时,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事故自查报

告,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整改方案,报送科技质量部。科技质量部及时确认、备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的划分及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科技质量部对公司质量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其他相关人员责任依据公司质量控制系列标准

认定。

第二十条事故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事故

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质量工

作职责,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

评、责令引咎辞职、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级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二级事故,按如下办法处罚:

1、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60%予以

罚款;

2、解除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

的60%予以罚款;

3、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留用察看一年,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50%予以罚款;

4、免去单位总工程师职务,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40%予以罚款;

5、免去科技质量部负责人职务,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20%予

以罚款;

6、责令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工程师引咎辞职;

7、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发生三级事故,按如下办法处罚:

1、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50%予以

罚款;

2、免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职务,留用察看一年,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50%予以罚款;

3、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40%予以

罚款;

4、责令单位总工程师引咎辞职,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30%予

以罚款;

6、责令科技质量部负责人引咎辞职,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的10% 予以罚款;

7、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工程师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生四级事故,按如下办法处罚:

1、免去直接责任人职务,留用察看一年,同时按其上年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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