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述题重点2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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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述题24题

1、论述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尽管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本质上相同,但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在:①内容上的特征。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②效力上的特征。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③制定和修改的特定程序。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2、为什么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答:宪法作为法律,它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其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反映有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更为全面和集中;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原则。宪法必须具备反映阶级关系中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宪法才能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的产物。

3、论述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

答: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也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宪法本身不是宪法制定者的目的,只有通过宪法来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才是宪法制定者真正的立宪意图。所以,要实现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利益和幸福,宪法首先就必须承认宪法制定者所认可的应当通过实施宪法的活动来实现的利益和幸福价值。另外,全体社会公民的利益和幸福是以集体和个体的方式存在的,所以,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进行。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③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尤其是宪法关于行使公民权利条件限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具有双重立宪目的,①是要求公民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结合起来,在依照宪法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国家和社会承担最基本的责任;②是要求国家机关在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时,不得超越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所设定的条件限制来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4、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主要表现是: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机关,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同时,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多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采取一院制。原因有三:①我国的民族状况决定了应该采取一院制;②我国的历史传统决定了应该采取一院制;③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应该采取一院制。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开一次会,而且会期也很短,加之人大代表大多兼职,因而如果没有常设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就会空置。

5、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从理论渊源来说,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自然有权挑选行使国家和社会管理权力的人员。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一切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所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机会平等,每个选民都只能投一次票;二是结果平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方法。间接选举则指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

d)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的优点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从而保证选举公正。

e)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6、论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

答:

a)实行“一国两制”。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根据宪法规定的建立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b)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c)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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