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实施林业多途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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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林业保护多途径,法律、科研加网络 2014年2月21日,世界资源研究所、谷歌等超过40家合作机构联合发布了全球森林观测(GFW),这是一款森林动态监测和预警在线系统,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管理森林资源。GFW首次综合使用了卫星技术、开放数据和众包模式,以保证提供即时可靠的森林信息。

高分辨率、近实时、运行高速、免费简便、预警功能和提供多种分析工具是GFW的特点。GFW将为多个行业提供广泛参考,例如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评估其投资的企业是否充分估量森林相关风险;供应商可以提供更可信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法生产,没有对森林造成破坏。

世界资源研究所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安德鲁·斯蒂尔说:“企业、政府、社会团体都迫切需要了解更加完善的森林信息。GFW是一个近实时的在线监测平台,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管理森林资源的方式。从现在起,破坏森林的行为和保护森林的举动都将一览无遗。”来自谷歌的工程经理Rebecca Moore表示:“我们很荣幸地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合作,利用谷歌云技术、海量数据和强大的科技支持,共同开发GFW平台。”

“像GFW这样的合作项目汇集了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的力量,利用创新技术提供了减少森林损失、缓解贫困和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的解决方案。”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拉吉夫·沙阿说。 GFW还能支持其他使用者,例如本土机构可通过上传图像,向公众曝光发生在当地的森林侵占行为。GFW也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更有前瞻性的政策,促进森林保护法律的执行。

美国不仅是森林资源大国,还是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据FAO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美国的森林面积超过3亿hm2,排在俄罗斯、巴西、加拿大之后居世界第4位;森林蓄积达到470.8亿m3,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林业进入了一个以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的现代系统保护阶段。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与恢复法》,开展了一系列的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经营与监测活动,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森林健康计划,其具体措施包括疏伐、防治火灾和病虫害等。1994年美国林产工业界开始实行可持续林业发展项目,强调林业要肩负改善生态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承担起更新采伐迹地、净化水质和空气、保护物种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

进入21世纪后,美国通过加强科学研究、立法、公众教育以及国际合作等途径,进一步增强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以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短缺等热点问题的挑战。2008年出台《食物、环境保护及能源法》,强化了美国林务局在私有林保护、社区林业、公共领地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森林恢复、森林保护区建设、林业生物质能源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保护生态系统的对策,美国林业的功能定位,在重视木材等重要林产品生产的基础上,已逐步转向注重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多种效益。在过去的100多年里,美国林务局在开展森林管护的同时,满足了公众对森林利用的各种需求。针对当前美国林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美国林务局持续关注森林生态系统健康,注重发挥森林多种效益,大力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和森林碳汇产业,致力于提升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外交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美国的林业实践活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联邦政府部门既要维持和提高木材销售水平,满足放牧、

狩猎、渔业和游憩的需要,又必须遵守环境法规。公众质询政府部门管理不当的案子屡见不鲜,联邦法院的裁决也会迫使政府部门不断调整森林经营方面的传统作法。美国没有颁布《森林法》,针对不同时期的问题和特点,由国会通过、总统颁布的各种法规对指导森林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些法规的实施,林务局官员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后,编制10年规划,每隔5年修订一次。这些规划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变更,以维护法规的尊严。各州也根据本州的情况编制自己的法案,以指导地方的林业事务。

1.森林保护政策

通过法律手段支持林业活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这是美国森林经营管理中的显著特点。美国涉及林业的法律和条例有100多种,它们对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美国森林保护的思想源远流长。1891年颁布了《森林保留地条例》,并在黄石公园附近划定了美国的第一处保留林,这标志着美国的森林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1911年颁布的《威克斯法令》授权联邦和州政府在森林防火方面加强合作,以使森林免遭林火危害。

1960年颁布了《森林多种利用及永续生产条例》后,对国有林的利用范围扩大了,除了原有的木材和水源利用外,又扩大到游憩、牧场、野生动物和渔业,它标志着美国的森林经营思想由生产木材为主的传统林业向经济、生态、社会多效益利用的现代林业的转变。与此同时,全国生产性林地的面积也在不断减少,1962~1977年,用材林面积减少了5%,即1 100万hm2。1964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国有林的采伐区内划出364万hm2林地保护起来,以保持其原始特点。

1968年颁布的《河流保护条例》对河流、风景和游憩价值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林务局等政府部门对环境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对联邦财政拨款的一切活动作出详细的成本—收益评估,且扩大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

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明确了政府的物种保护政策,对联邦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目的是对濒危物种和蒙受威胁物种的生态系统提供保护措施,而并非仅限于对个别濒危物种的保护。

1976年颁布的《国有林经营法》对国有林的经营规定了高标准,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条款融入国有林的经营活动中,要求各国有林经营单位每10~15年更新一次林业计划,并在国有林中保留一定密度且分布均匀的脊椎动物。

1985年制定了《保护区规划》,鼓励农民在严重水土流失区域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实行乔、灌、草结合,以保护水土资源,改善水源供应,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木材生产。

1997年起开始实施新的林火管理指导原则,即:野外火管理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生命的安全,财产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为第2位,要根据被保护财产的价值等因素作出决策。野外火是生态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过程,其管理要有利于土地和资源的管理目标,要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研究,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作基础,以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为标准,以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为保障,实现野外火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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